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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4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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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1: 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植物油是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亚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红花籽、米糠、芝麻、棕榈果实、橄榄果实(仁)、椰子果实以及其他小品种植物油料(如:核桃、杏仁、葡萄籽等)制取的原油(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调和油)。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食用植物油。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2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制取原油 ⑴压榨法制油工艺流程: ①以花生仁为例:清理→剥壳→破碎→轧胚→蒸炒→压榨→花生原油。 ②以橄榄油为例(冷榨): 余油、水混合物 低温冷压榨→ 倾析 离心分离 鲜果→清理→磨碎→融合 初榨橄榄油 离心倾析 → 离心分离 ⑵浸出法制油工艺流程: 以大豆为例:清理→破碎→软化→轧胚→浸出→蒸发→汽提→大豆原油 ⑶水代法制油工艺流程: 以芝麻为例:芝麻→筛选→漂洗→炒子→扬烟 →吹净→磨酱→ 对浆搅油 → 振荡分油 → 芝麻油 2. 油脂精炼 化学精炼工艺流程: 原油→过滤→脱胶(水化)→脱酸(碱炼)→脱色→脱臭→成品油 物理精炼工艺流程: 原油→过滤→脱胶(酸化)→脱色→脱酸(水蒸气蒸馏)→脱臭→成品油 3. 油脂的深加工工艺(包括油脂的氢化,酯交换,分提等) ⑴棕榈(仁)油分提工艺流程 ①干法分提工艺: 棕榈(仁)油→加热→冷却结晶→过滤→软脂、硬脂 ②溶剂法分提工艺: 棕榈(仁)油→溶剂稀释→冷却结晶→分离→蒸发溶剂→软脂、硬脂 ③表面活性剂法分提工艺: 棕榈(仁)油→棕仁软脂稀释棕仁油→冷冻→润湿硬脂晶体→离心分离→洗涤→干燥→软脂、硬脂 (二)关键控制环节。 油脂精炼:脱酸,脱臭。 水代法制芝麻油:炒子温度、对浆搅油。 橄榄油:选取原料、低温冷压榨。 棕榈(仁)油:分提工艺。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酸值(酸价)超标;2. 过氧化值超标;3. 溶剂残留量超标;4. 加热试验项目不合格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企业的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压榨法制油生产的企业应具备 (1)筛选设备;(2)破碎设备(需要破碎时);(3)软化设备(需要软化时);(4)轧胚设备(需要轧胚时);(5)蒸炒设备(需要蒸炒时);(6)压榨设备;(7)剥壳设备(需要剥壳时);(8)离心分离设备(需要离心分离时);(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2. 采用浸出法制油生产的企业应具备 (1)筛选设备;(2)破碎设备;(3)软化设备;(4)轧胚设备;(5)浸出器;(6)蒸发器;(7)汽提塔;(8)蒸脱机;(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3. 采用水代法制油生产的企业应具备 (1)水洗设备;(2)烘炒设备;(3)碾磨设备;(4)搅拌振荡设备;(5)过滤设备; 4.油脂精炼设备 (1)过滤设备;(2)脱胶设备(炼油锅,离心机);(3)碱炼设备(炼油锅,离心机);(4)脱色设备(脱色塔);(5)脱臭设备(脱臭器);(6)脱蜡设备(需要进行脱蜡时);(7)包装设备;(8)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5. 油脂分提工艺设备 (1)冷却结晶罐;(2)分离设施(过滤、吸滤或离心设备);(3)冷媒系统。 6. 食用植物油分装企业应具备 (1)储油罐;(2)自动或半自动定量灌装设备;(3)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所列生产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设计的需要进行配置。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T17756-1999《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GB/T17757-1999《高级烹调油通用技术条件》;GB1535-2003《大豆油》;GB1534-2003《花生油》;GB1536-2004《菜籽油》;GB1537-2003《棉籽油》;GB10464-2003《葵花籽油》;GB11765-2003《油茶籽油》;GB19111-2003《玉米油》;GB19112-2003《米糠油》;GB/T8235-1987《亚麻籽油》;SB/T10292-1998《食用调和油》;GB/T8233-1987《芝麻油》;GB/T 15680-1995《食用棕榈油》;GB/T 18009-1999《棕榈仁油》;NY/T 230-2006《椰子油》;LY/T1534-1999《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及其检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严禁采用混有非食用植物油料和油脂的原料生产食用植物油。企业生产食用植物油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罗维朋比色计(橄榄油除外);(二)电炉(可调温式);(三)分析天平(0.1mg);(四)温度计(分度值0.1℃,标准中规定了熔点项目时,有此要求);(五)气相色谱仪(溶剂残留量项目委托检验的,此设备可不作要求)。 七、检验项目 食用植物油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色泽 √ √ √ 2 气味、滋味 √ √ √ 3 透明度 √ √ √ 4 水分及挥发物 √ √ 5 不溶性杂质(杂质) √ √ 6 酸值(酸价) √ √ √ 橄榄油测定酸度 7 过氧化值 √ √ √ 8 加热试验(280℃) √ √ √ 9 含皂量 √ √ 10 烟点 √ √ 11 冷冻试验 √ √ 12 溶剂残留量 √ √ √ 此出厂检验项目可委托检验 13 铅 √ √ * 14 总砷 √ √ * 15 黄曲霉毒素B1 √ √ * 16 棉籽油中游离棉酚含量 √ √ * 棉籽油 17 熔点 √ √ √ 棕榈(仁)油 18 抗氧化剂(BHA、BHT) √ √ * 19 标签 √ √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而定,产品标准中有该项目要求的进行该项检验。 2.标签除符合GB7718-2004的规定及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的标签要求。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发证检验。芝麻油单独抽样,其他食用植物油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有半精炼、全精炼的品种,优先抽取精炼程度高的产品。对生产半精炼食用植物油,又分装精炼油的企业,应各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食用植物油产品不得少于50桶(瓶),且总量不少于80kg。 抽样数量:抽取2个包装桶(瓶)且总量不少于3kg。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检验项目中有1项或者一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以其他植物油料制取的小品种食用植物油如:红花籽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等,其发证检验项目按照《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SB/T10292-1998)对食用调和油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并将其按产品质量要求分为3个等级,即调和油、调和高级烹调油、调和色拉油。检验结果按照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中相应等级指标要求进行判定。 附件2: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谷物加工品 清理 碾米(或不碾米) 成品包装 脱壳 2. 谷物碾磨加工品 清理 碾磨 成品包装(粒、粉) 灭酶 轧片 成品包装(片)                           3. 谷物粉类制成品 面粉类制成品: 原辅料混合 和面 成型 成品包装(生切面、调制面团等) 发酵(或不发酵) 水洗 成品包装(面筋等) 米粉类制成品: 干燥(或不干燥) 清理 磨粉(浆) 成品包装 蒸粉(或不蒸粉) 成型 发酵(或不发酵)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谷物加工品 (1)清理;(2)碾米(糙米等除外)。 2. 谷物碾磨加工品 (1)碾磨(谷物粒、粉);(2)灭酶(谷物片)。 3. 谷物粉类制成品 (1)和面(面粉类制成品);(2)蒸粉(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3)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超标;2. 磁性金属物超标;3. 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厂房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厂房通风良好,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还应当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谷物加工品:清理设施、脱壳设备、碾米设备(糙米等除外)、包装设备。分装企业需具备包装设备。 2. 谷物碾磨加工品: 清理设施、磨粉设备(谷物粒、粉)、灭酶设备(谷物片)、轧片设备(谷物片)、包装设备。分装企业需具备包装设备。 3. 谷物粉类制成品 和面设备(面粉类制成品)、清理设施(米粉类制成品)、磨粉(浆)设备(米粉类制成品)、蒸粉设备(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成型设备、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LS/T 3215-1985《高粱米》; GB/T 13356-1992《黍米》;GB/T 13358-1992《稷米》;GB/T 11766-1989《小米》;GB 19503-2004 《原产地域产品 沁州黄小米》;GB/T 18810-2002《糙米》;NY/T 832-2004《黑米》;GB 19640-2005《麦片类卫生标准》;GB/T 13360-1992《莜麦粉》;GB/T 10463-1989《玉米粉》;GB 2711-2003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原辅材料应符合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应原粮的质量标准,不得使用陈化粮;粮食包装要符合GB/T 17108-1997《粮食销售包装》的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谷物选筛(谷物粉类制成品不需要);(二)干燥箱;(三)分析天平(0.1 mg);(四)天平(0.1 g);(五)高温电炉(产品标准中有灰分项目的加工企业需要);产品标准中有微生物检测项目的加工企业还需要灭菌锅,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微生物培养箱和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粮食加工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谷物加工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或色泽、气味、口味) √ √ √ 2 水分 √ √ √ 3 杂质 √ √ 黑米除外 4 碎米 √ √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5 容重 √ √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6 黑色度 √ √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7 黑米色素 √ √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8 碱消值 √ √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9 粗蛋白 √ √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0 粗脂肪 √ √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1 维生素B1 √ √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2 汞 √ √ * 13 铅 √ √ * 14 六六六 √ * 15 滴滴涕 √ * 16 甲基毒死蜱 √ √ * 17 溴氰菊酯 √ √ * 18 黄曲霉毒素B1 √ √ * 19 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 √ √ * 视产品色泽而定 20 标签 √ √ 谷物碾磨加工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气味、口味) √ √ √ 2 水分 √ √ √ 3 粗细度 √ √ √ 谷物粉 4 灰分 √ √ √ 谷物粉 5 含砂量 √ √ * 谷物粉 6 磁性金属物 √ √ * 谷物粉 7 脂肪酸值 √ √ * 麦片除外 8 皮胚含量 √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9 汞 √ √ *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10 铅 √ √ *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11 六六六 √ *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12 滴滴涕 √ *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13 甲基毒死蜱 √ √ *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14 溴氰菊酯 √ √ *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15 黄曲霉毒素B1 √ √ *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16 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 √ √ * 视产品色泽而定 17 菌落总数 √ √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8 大肠菌群 √ √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9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20 霉菌 √ √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21 标签 √ √ 谷物粉类制成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水分 √ √ √ 3 酸度 √ √ √ 4 二氧化硫残留量 √ √ * 5 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 √ √ * 视产品色泽而定 6 铝 √ √ * 面粉类制成品 7 铅 √ √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8 总砷 √ √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9 菌落总数 √ √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0 大肠菌群 √ √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1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 *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12 标签 √ √ 备注: 产品的发证检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照企业标准的全部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附表:     企业标准必须包含附表中所列项目 单元 项目 谷物加工品 杂质(黑米除外) 水分 感官(或色泽、气味、口味) 谷物碾磨加工品 水分 粗细度(谷物粉) 灰分(谷物粉) 含砂量(谷物粉) 磁性金属物(谷物粉) 脂肪酸值(麦片除外) 感官(或气味、口味) 谷物粉类制成品 感官 水分 酸度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按照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产品不得少于50个独立包装(总重不得少于50 kg)。 抽样数量: 1. 净含量大于或等于5 kg的产品:取5 k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谷物加工品和谷物碾磨加工品分样时需混匀),1份检验,1份备查。同时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做标签检验。 2. 净含量小于5 kg的产品:取6个独立包装样品(总重不少于5 kg)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允许分装,谷物粉类制成品不允许分装。 麦片可以按照粮食加工品或方便食品申请准入,选择麦片的具体申证单元时,应考虑与企业主导产品申证单元一致。附件3: 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油脂制品是指经精炼、氢化、酯交换、分提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加工的动、植物油脂的单品或混合物,添加(或不添加)水及其他辅料,经乳化急冷捏合(或不经过)乳化急冷捏合制造的固状、半固状或流动状的具有某种性能的油脂制品。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食用油脂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2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食用氢化油生产工艺流程 动、植物油→精炼预处理→除氧脱水→氢化→过滤 氢气、催化剂 →后脱色→脱臭 2. 人造奶油的生产工艺流程 (1) 原料油脂、辅料→熔解混和→乳化→巴氏杀菌→急冷(A单元)→捏合(B单元)→包装→熟成 (2) 原料油脂、辅料、油溶性辅料 调和→乳化→ 水溶性辅料→巴氏杀菌 急冷(A单元)→捏合(B单元)→包装→熟成 3. 起酥油的生产工艺流程 (1) 可塑性起酥油的生产工艺 原料油脂、辅料→预混合→急冷(A单元)→捏合(B单元) 充氮 →包装→熟成 (2) 液体起酥油的生产工艺 原料油脂、辅料→急冷(或不急冷)→搅拌→包装→熟成 (3) 粉末起酥油的生产工艺 原料油脂、辅料→熔化、混合→乳化→喷雾干燥(或冷却)→包装 4. 代可可脂的生产工艺流程 氢化、酯交换或分提后的食用油脂→再精炼→代可可脂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食用氢化油 ①选取原料;②氢化过程; ③后脱色、脱臭 2. 人造奶油 ①乳化程度;②巴氏杀菌;③物料进出A、B单元时温度的控制; ④熟成条件的控制 3. 起酥油 ①物料进出A、B单元时温度的控制;②熟成条件的控制 4. 代可可脂 ①物料进出A、B单元时温度的控制(有氢化工艺的); ②分提工艺(有分提工艺的)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催化剂使用不当引起金属元素超标;2. 食品添加剂过量使用;3. 酸价、过氧化值超标;4. 含水人造奶油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食用油脂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生产车间与设施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熟成车间和成品库。生产场所有相应的更衣、防蝇、防尘和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车间地面稍有坡度,便于清洗。地面、墙壁、天花板须平整。车间安装排风扇、抽风机或空调设备;车间入口处设有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和鞋靴消毒设施。 根据产品需要,成品库内须设有通风或空调设备。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食用氢化油:氢化反应器(封闭式反应器、塔式反应器、管式反应器)、催化剂混合器、除氧脱水器、过滤机等。 2. 人造奶油:辅料溶解熔化罐、乳化混合罐、巴氏杀菌设备、急冷机(A单元)、捏合机(B单元)、滞留管(静止管)、制冷系统、包装设备等。 3. 起酥油: 混合罐、急冷机(A单元)、捏合机(B单元)、制冷系统、包装设备等。 4. 代可可脂: 根据生产工艺应具备氢化设备,或者酯交换设备,或者分提设备、急冷设备、包装设备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15196-2003《人造奶油卫生标准》;GB17402-2003《食用氢化油卫生标准》;LS/T3217-1987《人造奶油(人造黄油)》;LS/T3218-1992《起酥油》;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食用油脂制品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对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则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四)灭菌锅;(五)微生物培养箱;(六)生物显微镜;(七)温度计(分度值0.1℃)。 其中(三)、(四)、(五)、(六)适用于人造奶油产品。 七、检验项目 食用油脂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食用油脂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水分及挥发物 √ √ √ 3 脂肪 √ √ √ 4 食盐 √ √ √ 5 熔点 √ √ √ 按产品要求或标签明示值 6 酸价 √ √ √ 7 过氧化值 √ √ √ 8 铅 √ √ * 9 总砷 √ √ * 10 铜 √ √ * 11 镍 √ √ * 12 菌落总数 √ √ √ 13 大肠菌群 √ √ √ 14 致病菌 √ √ * 15 霉菌 √ √ * 16 抗氧化剂(BHA、BHT) √ √ * 17 防腐剂(山梨酸) √ √ * 18 标签 √ √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而定,产品标准中有该项目要求的进行该项检验。 2. 标签除符合GB7718-2004的规定及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的标签要求。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每个品种(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起酥油、代可可脂)均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食用油脂制品不得少于50桶(箱),且总量不少于100kg。 抽样数量:食用氢化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抽取2个包装且总量不少于2kg、人造奶油(黄油)抽取4个包装、且总量不少于3kg ,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代可可脂按照GB17402-2003《食用氢化油卫生标准》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企业制定的人造奶油型专用油脂标准,其酸价、过氧化值、脂肪含量、水分含量、食盐含量、熔点(或标签明示值)按LS/T3217-1987《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进行检验和判定。其铜、镍、总砷、铅、微生物指标按GB15196-2003《人造奶油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九、其他要求 LS/T3217-1987《人造奶油(人造黄油)》标准不能覆盖的人造奶油型专用油脂产品,企业应根据需要制定企业标准,其铜、镍、总砷、铅、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15196-2003《人造奶油卫生标准》,其质量指标符合产品特性。 附件4: 食用动物油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动物油脂是指由动物脂肪组织提炼出的固态或半固态脂类,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动物油脂。包括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等。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食用动物油脂。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等)。食用动物油脂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203。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原料预处理: 原料→修整→粗切→洗涤→绞碎 2. 熔炼制取工艺流程: 加料→熔炼→盐析→排油→澄清或压滤、离心去杂→盐析→净油 3. 油脂精炼工艺流程:净油→加温→脱胶→脱酸→静置→洗涤→干燥→脱色→脱臭→压滤→精油速冷→成品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脱酸,脱臭。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 酸值(酸价)超标; 2. 过氧化值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原料库、成品库应有冷藏设施,其他要求同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熔炼制取设备(需要熔炼时) (1)绞碎设备;(2)熔炼设备(熔炼锅、夹层锅、真空夹层锅);(3)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2. 油脂精炼设备(需要精炼时) (1)过滤设备;(2)脱胶设备(炼油锅,离心机);(3)碱炼设备(炼油锅,离心机);(4)脱色设备(脱色塔);(5)脱臭设备(脱臭器);(7)包装设备;(8)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所列生产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设计的需要进行配置。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10146-2005《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GB/T 8937-1998《食用猪油》;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符合食用卫生要求的动物体的板油、肥膘、内脏脂肪和含有脂肪的组织及器官。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电炉(可调温式)。 七、检验项目 食用动物油脂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食用动物油脂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水分 √ √ 3 折光率 √ √ 猪油有此项目要求 4 酸价 √ √ √ 5 过氧化值 √ √ √ 6 丙二醛 √ √ * 7 铅 √ √ * 8 总砷 √ √ * 9 抗氧化剂(BHA、BHT) √ √ * 10 标签 √ √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而定,产品标准中有该项目要求的进行该项检验。 2.标签除符合GB7718-2004的规定及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的标签要求。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成品库中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食用动物油脂产品不得少于50桶(箱),且总量不少于80kg。 抽样数量:抽取2kg,分2个包装,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食用牛油、食用羊油及其他食用动物油发证检验项目按照《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GB 10146-2005)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附件5: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固态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装 →成品 2. 半固态(酱)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 →成品 3. 液体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4. 食用调味油: 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标超标;3. 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对独立。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辅料处理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2. 加工设施(盐渍、水解、烘炒或制粉等设施);3. 调配设施;4. 杀菌设施(按需要);5. 包装设施;6. 封口设备。 此外,生产液体调味料的企业还应具备洗瓶机和灌装机。 四、产品相关标准及要求 GB 10133-2005 《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5691-1995《香辛料通用技术条件》;GB/T20293-2006《油辣椒》;QB/T1733.4-1993《花生酱》;SB/T10260-1996《芝麻酱》;SB/T10005-1992《蚝油》;SB/T10324-1999《鱼露》;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调味料产品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食用盐》的规定;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必须符合SB10338标准要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固态调味料。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4. 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5. 马弗炉(香辛料)。 (二)半固态调味料。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4. 索氏抽提装置(含油型);5. 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非含油型)。 (三)液体调味料。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4. 酸度计(pH0.01)。 (四)食用调味油。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 即食类调味料(除调味油)生产企业还应具备: 1.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2. 微生物培养箱;3. 生物显微镜;4. 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调味料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固态调味料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净含量 √ √ √ 3 水分(干燥失重) √ √ √ 汤料、调味料 4 食盐 √ √ √ 汤料、调味料 5 氨基酸态氮 √ √ √ 汤料、调味料 6 总氮 √ √ * 汤料、调味料 7 总灰分 √ √ √ 香辛料 8 酸不溶性灰分 √ √ √ 香辛料 9 总砷(以As计) √ √ * 10 铅(以Pb计) √ √ * 11 食品添加剂 √ √ * 按需要 12 菌落总数 √ √ √ 即食类 13 大肠菌群 √ √ √ 即食类 1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 √ * 即食类 15 标签 √ √ 半固态调味料(含油型)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净含量 √ √ √ 3 水分(干燥失重) √ √ √ 4 酸价 √ √ √ 5 过氧化值 √ √ √ 除芝麻酱 6 食用盐(氯化物) √ √ √ 除花生酱、芝麻酱 7 脂肪 √ √ √ 限花生酱、芝麻酱 8 细度 √ √ √ 限花生酱、芝麻酱 9 蛋白质 √ √ * 限花生酱 10 灰分 √ √ * 限花生酱 11 亚硝酸盐 √ √ * 限添加腌腊制品和酱腌制品 12 总砷 √ √ * 13 铅 √ √ * 14 黄曲霉毒素B1 √ √ * 限花生酱、油辣椒 15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 √ √ *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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