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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小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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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教材)习题答案   第七章 国际贸易术语 单项选择题(P96) 1、下列术语中卖方不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及支付相关相关费用的是(   D  )。 A、FCA          B、FAS         C、FOB            D、EXW 2、象征性交货指卖方的交货义务是(   C   )。 A、不交货     B、即交单又实际性交货  C、凭单交货          D、实际性交货 3、CIF Ex Ship’s Hold 属于(   B  )。 A、内陆交货类              B、装运港船上交货类  C、目的港交货类            D、目的地交货 4、我出口大宗商品,按CIF新加坡术语成交,合同规定采用租船运输,如我方不想负担卸货费用,我方应采用的贸易术语变形是( C   )。 A、CIF Liner Terms Singapore        B、CIF Landed Singapore   C、CIF Ex Ship’s Hold Singapore      D、CIF EX Tackle Singapore 5、在以CIF和CFR术语成交的条件下,货物运输保险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运输途中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    C    )。 A、前者由卖方承担,后者由买方承担    B、均由卖方承担   C、均由买方承担                      D、前者由买方承担,后者由卖方承担      6、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以FOBST贸易术语的变形成交,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是(  B  )。 A、货交承运人                        B、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C、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                D、装运港码头 7、《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  C  )合同而制定的。 A、FOB            B、CFR     C、CIF       D、FCA 8、CIF Ex Ship’s Hold与DES相比,买方承担的风险(     A   )。 A、前者大       B、两者相同  C、后者大       D、买方不承担任何风险 9、在交货地点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对(  C )的解释与《2000年通则》中对FOB的解释相同。 A、FOB Under Tackle       B、FOB      C、FOB Vessel        D、FOB Liner Terms 10、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CFR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如果卖方先将货物交到货站或使用滚装与集装箱运输时,应采用( C   )为宜。 A、FCA             B、CIP       C、CPT             D、DDP   课堂讨论7-1:比较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P112)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主要有: (1)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的船上。(2)风险转移都以装运港船舷为界。(3)运输方式都适于海运或内河航运。(4)进、出口清关手续都由买方、卖方各自办理。(5)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 这三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及费用的不同。FOB术语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CFR和CIF术语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CIF术语下,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三种术语的价格构成也不同,CIF属于的价格最高,CFR术语次之,FOB最低。 课堂讨论7-2:FOB、CFR、CIF和FCA、CPT、CIP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是什么?(P112)参考答案: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OB、CFR、CIF是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航运,其承运人一般是船公司,而FCA、CPT、CIP则适用于包括海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以及多式联运方式,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2.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点为装运港船舷,而FCA、CPT、CIP的风险则自货物交付承运人接管时转移。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可以在其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为约定的运输站或收货站; 3.卸费用负担不同:采用租船运输时,FOB条件下需要明确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在CFR、CIF条件下要规定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而FCA、CPT、CIP术语同样采用租船运输时,由于装卸货费用通常已经包括在运输中,所以买卖双方一般需要在合同中规定装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 4.运输单据不同:按FOB、CFR、CIF条件成交,卖方应提供与海运有关的运输单据,而FCA、CPT、CIP术语,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运输单据视运输方式而定。 复习参考题 一、案例分析题 1.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答: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方负担。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2.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3.我方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按CIF术语成交术语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且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按照信用证提交了单据,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凭保险单和有关证明向其提出索赔,以弥补损失。 4.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卖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5.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答:本案中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卖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卖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6.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价格改为CIF伦敦。 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  2)如果最终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答:1)原报价为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我方应调高对外报价。因为,以CIF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2)如最终我方以CIF术语成交时,卖方不但增加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而且还增加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两项费用的负担。但不论以FOB还是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船舷为界。 7.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 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美商的要求是合理。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它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简答题 1.《2000通则》将贸易术语划分为哪几组?每组贸易术语有何特点? 2.请举例说明装运合同与到达合同的区别。 3.试比较装运港交货与向承运人交货的两组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 4.试比较CIF与DES的异同点。 答:4.(1)交货地点不同:CIF术语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的船上,而DES的交货地点却在目的港的船上;(2)风险划分界限不同:CIF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DES以目的港船上为界;(3)交货方式不同:CIF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即凭单交货,而DES是实际交货;(4)合同类型不同:按CIF条件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而按DES条件成交的合同属于到达合同;(5)卖方的义务不同:采用CIF术语,卖方在装运港交货,由卖方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和保险事项属于代办性质,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或惯例办理,并提交合同的运输和保险单据;而采用DES术语办理时,卖方在目的港交货,所办理的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和保险事项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办理的,他必须保证按时在目的港提交合格的货物,至于是否办理保险事项,则由卖方自行决定。 6.试比较CFR与FOB的异同点。 答:6.主要相同点: (1)均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航运; (2)均由卖方负责申领出口许可证及办理货物出口通关手续; (3)货物风险均在越过出口港船舷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4)均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的保险事宜; (5)均由买方负责申领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进口通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 主要不同点: (1)在FOB下,由买方负责安排船运并支付运费,但在CFR下,则由卖方负责安排租船定舱并支付运费; (2)在FOB下,卖方只须提供交货的通常交货证明以证明其已交货,只在买方有所要求时,才协助其取得运输单据,但在CFR下,卖方须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凭该运输单据,买方可在目的港向承运人索取货物或在运输途中将货物转售; (3)通常FOB多使用于由买方租船的交易;而CFR则多使用于通常的交易; (4)在FOB下,必须约定装运港;而在CFR下,则必须约定目的港; (5)在FOB下,常发生船舶已到港,而卖方无法交货,或货已准备好,船舶却未到港或迟到的情形,在CFR则无此种问题; (6)在FOB下,在装载费用方面常发生应由何方负担的问题,而在CFR下,则常发生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的纠纷 9.试比较FOB与FCA的异同点。 答:9.实务中,常将FOB术语称为“海上FOB”,而将FCA术语称为“多式联运的FOB”,两者的区别如下: (1)在运输方式上:FCA可用于包括以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的交易;而FOB则只能使用于以海运或内河航运方式运送货物的交易。 (2)在交货地点上:FCA下的交货地点在内陆的运送集散地或其他收货地点;而FOB下的交货地点则在装船港船舶上。 (3)在风险转移上:FCA下的风险转移地点与运输工具没有关联,是以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时作为风险的分界点;而FOB则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海(河)船的船舷作为风险的分界点。 (4)在卖方应提交的运输单据上:FCA的交货地点在内陆,承运人签发运输单据时,货物尚未装上运输工具,因此对卖方所应提交的运输单据,只能做出笼统的规定:提供货物已交承运人的通常证明;但在FOB术语下,卖方所应提交的运输单据则必须表明货物已装上船。 第九章 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 单项选择题(P134) 1.下列条件中,(  B  )不是构成发盘的必备条件。 A.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B. 主要交易条件必须十分完整齐全 C.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D. 表明发盘人承受约束的意旨 2.我国某企业6月10日向国外某客户发盘,限6月15日复到有效。6月13日接到对方复电称“你10日电接受,以获得进口许可证为准”。该接受(  A   )。 A.相当于还盘                     B在我方缄默的情况下,则视为有效接受 C.属于有效的接受                 D.属于一份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 3.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在尚未送达受盘人之前,是可以阻止其生效的,这叫发盘的(  A   )。 A.撤回    B. 撤销    C. 还盘    D. 接受 4.我方公司星期一对外发盘,限星期五复到有效,客户于星期二回电还盘并邀我电复。此时,国际市场价格上涨,故我未予答复。客户又于星期三来电表示接受我方公司星期一的发盘,在上述情况下(  B    )。 A.接受有效                            B. 接受无效    C.如我方未提出异议,则合同成立        D. 属于有条件的接受 5.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A  )是交易磋商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骤。 A.询盘和发盘          B. 发盘和还盘   C.发盘和接受        D. 询盘和接受 6.我方某出口公司于5月5日以电报对德商发盘,限8日复到有效。对方于7日以电报发出接受通知,由于电信部门的延误,出口公司于11日才收到德商的接受通知,事后该出口公司亦未表态。此时,(   A  )。 A.除非发盘人及时提出异议,该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效力。  B.该逾期接受丧失接受效力,合同未成立 C.只有发盘人好不延迟的表示接受,该逾期接受才具有接受效力,否则,合同未成立    D.由电信部门承担责任 7.某公司向欧洲某客户出口一批食品,该公司于3月16日发盘,限3月20日复到有效。3月18日接对方来电称:“你方16日电接受,希望在5月装船。”我方未提出异议,于是(   A )。 A.这笔交易达成                     B. 需经该公司确认后交易才达成 C.属于还盘,交易未达成             D. 属于有条件接受,交易未达成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取(   D   )。 A.投邮生效原则     B. 签订书面合约原则   C.口头协商原则       D. 到达生效原则 9.英国某商人3月15日向国外某客商用口头发盘,若英商与国外客商无特别约定,国外客商(    B  )。 A.任何时间表示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B. 应立即接受方可使合同成立 C.当天表示接受即可使合同成立      D. 在两三天内表示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10.A公司5月18日向B公司发盘,限5月25日复到有效。A公司向B公司发盘的第二天,A公司收到B公司5月17日发出的、内容与A公司发盘内容完全相同的交叉发盘,此时(  C    )。 A.合同即告成立   B.合同无效 C.A公司向B公司或B公司向A公司表示接受,当接受通知送达对方时,合同成立 D.必须是A公司向B公司表示接受,当接受通知送达B公司时,合同成立 课堂讨论9-1:在法律上,撤销与撤回的概念有什么区别?(P138) 参考答案: 在法律上,撤销与撤回属于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经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的形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 课堂讨论9-2:还盘有什么法律后果?(P139) 参考答案: 还盘有两个法律后果,其一是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其二是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 复习参考题(P144) 一、简答题 1.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2.简述《公约》关于一项发盘能否撤销的规定。 3.导致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4.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5.试述《公约》关于逾期接受的规定。  ’’ 6.简述一项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二、案例讨论题     1.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 400美元CIF旧金山,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内交货,限3日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予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以合同并未达成为由拒绝交货,并立即将信用证退回,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2.某月20日,我方F公司向老客户G公司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安特卫普,适合海运包装。定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G立即电复:“你20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装,内加一层塑料袋。”由于F公司一时没有麻袋,故立即回电:“布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回电后,G未予答复,F便着手备货。之后在F公司去电催请G公司开立信用证时,G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为由拒绝,于是发生争议。    3.我方对外发盘轴承800套,分别为:10l号/200套;102号/100套;103号/200套;104号/300套,限9月20日复到有效。对方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来电表示接受,并附第1080号订单一份。订单内表明的规格是:10l号/200套;102号/200套;103号/300套;104号/100套。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数天后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对规格未作详细的规定,仅注明:as per our order No.1080。我方凭证按原发盘的规格、数量装运出口,商 业发票上注明as per order No.1080。     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 参考答案: 1.2. 以上两则案例,都是我方向外商发盘,外商表示“接受”,但都在“接受”中变更了发盘的条件,且我方或外商对于这种变更又都未予答复,以致一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而开立信用证或着手备货,另一方则认为合同并未成立而最终引发争议。所不同的只是对发盘变更的具体内容,一则变更的是发盘中的装运期,另一则变更的却是包装条件。那么,这两则案例中,我方与外商的合同究竟是否成立呢?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具备两个法律步骤——即要约和承诺。要约在贸易中又称发盘,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约为目的,向特定受盘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表明交易条件并表示受其约束;承诺在实务中又称接受,是受盘人按照发盘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对发盘条件所作出的同意表示。一项发盘,只有被受盘人作出接受,交易才能达成,合同也可成立。 在外贸业务中,接受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是否在电文中有了“接受”两字,就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有效的接受呢?譬如以上两例。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法律意义上的接受是重实质而非只看形式的。接受必须是对发盘内容完全的、无保留的同意,而不能对发盘条件有所添加或更改,这一点是很严格的。那么,是否对发盘做了添加或更改的“接受”,就一定不能构成有效的接受呢?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1)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2)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处罚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作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中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根据该条的三款规定,我们可以分别得出认定载有对发盘更改之接受的法律后果的一般原则、例外情况及其条件和实质性变更的判定标准。该条第(1)款指出,原则上,这种接受应视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第(2)款指出,但存在例外情况,即这种接受仍可构成有效接受,然而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这种接受对发盘的更改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二是发盘人不过分迟延的通知其反对,并指出在差异问题上,合同条件将以接受中的更改为准;第(3)款则指出,判定接受中所载变更的性质的标准,即何为实质性变更。 根据以上《公约》的规定,对于前面问题中所谈的对发盘做了添加或更改的“接受”,我们应先判定其变更的性质,而后再认定其法律后果。若该项变更属实质性变更,则其构成还盘;若该项变更属非实质性变更,应再看发盘人的态度,如发盘人以通知表示反对且在时间上不过分迟延,则其也构成还盘,否则构成接受。 根据上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律条件,案例1中,我方发盘,外商回电“接受”,但变更了发盘中的装运期。而装运期对所采用的CIF术语来说也即交货期,因为在该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以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只完成的。所以,该变更因更改了“交货时间”而属实质性变更,该“接受”构成还盘。故合同不成立。案例2中,我方发盘,对方电复“接受”,但更改了发盘中的包装条件,属非实质性变更,然而由于我方立即回电对该非实质性变更又提出变更,即表示了反对,故不能构成接受而仍然构成还盘。那么,既然对方的“接受”并非有效接受,是否就至此可以定论合同没有成立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合同虽不能由我方发盘经对方接受而成立,却可以由我方接受对方的发盘来达成。而对方的发盘即是其还盘,因之具备发盘的要件;受盘人特定、内容确定且表明受其约束;我方的接受即是我方的回电,虽更改了对方发盘的包装条件,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且对方未予答复即并未表示反对,故构成有效接受,使得合同成立。 综上所述,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发盘与接受两个环节,但接受不一定都以明确的字眼表示,如案例2中的我方接受;反之,有“接受”字眼的不一定就是接受。至于在“接受”中对发盘条件的变更,更应慎重对待——首先要对其定性,然后再结合国际市场状况和自身情况作出适当的应对,即:(1)对于实质性变更,若欲成交则应及时接受,否则可拒绝或不予答复;(2)对于非实质性变更,若欲成交则可确认或不予答复,否则定当以通知表示反对。一定要注意:同时对发盘的变更,变更的条件不同,其性质就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尤其是同一态度即“不予答复”对其所产生的法律意义也截然相反。 另外,由案例2中我方回电所具有的接受意义,我们还应警惕看问题不连贯、不全面、半途即止和和一面性,避免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和不应有的损失。 3.思路:我方不可顺利交单结汇。从本案中看出,对方的接受对我方发盘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已构成了还盘,但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导致对方开来的信用证的规定与我方发盘内容不符,而我方却按原发盘的内容出运货物,此举势必造成单证不符,我方无法顺利结汇。 第十章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试一试】单项选择题(P148) 1.凡货样难以达到完全一致的,不宜采用(  B  )。     A.凭说明买卖    B.凭样品买卖   C.凭等级买卖      D.凭规格买卖 2.在交货数量前加上“约”或“大约”字样,按惯例《UCP600》的规定这种约定可解释 为交货数量不超过(  A  )的增加幅度。 A.10%    B.5%    巴2.5%    D.1.5% 3.在品质条款的规定上,对某些比较难掌握其品质的工业制成品或农副产品,我们多在合同中规定(  C  )。     A.溢短装条款    B.增减价条款  C.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       D.商品的净重 4.凭卖方样品成交时,应留存(   B  )以备交货时核查之用。 A.回样      B.复样    C.参考样     D.对等样品 5.对于价值较低的商品,往往采取(     A  )计算其重量。 A.以毛作净     B.法定重量   C.净重      D.理论重量 6.对于大批量交易的散装货,因较难掌握商品的数量,通常在合同中规定(   B )。      A.品质公差条款    B.溢短装条款 C.立即装运条款    D.仓至仓条款 7.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  B  )计算。     A.毛重    B.净重    C.以毛作净    D.公量 8.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吨应按(   B )作价。     A.到岸价    B.合同价    C.离案价    D.议定价 9.我方某进出口公司拟向马来西亚出口服装一批,在洽谈合同条款时,就服装的款式可要求买方提供(   A )。     A.样品    B.规格    C.商标    D.产地 10.我国现行的法定计量单位制是(  D  )。     A.公制    B. 国际单位制    C.英制    D.美制 课堂讨论10-1:在出口贸易中,有些非洲国家经常很轻易下订单,但要求我国出口企业提供卖方样品,并表示在收到样品后订立正式合同,你如何理解?(P152) 参考答案: 大致有两种可能: 第一,进口商以卖方样品为依据,确定买卖商品的品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如果对卖方样品不满意,可以品质不符为由,撤消合同,即使合同成立,也可以实际交付货物品质与提供的卖方样品不符为由,提出索赔。 第二,进口商经常以下订单为由,要求提供卖方样品的真实目的是掌握商品的设计规格,以便在国内仿制,或要求其他生产商加工,或以该样品的品质要求其他供货商提供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因此,出口商要在合同(或定单)中,加列保护对所提供样品的知识产权的有关条款。 课堂讨论10-2(P153):     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苹果库存不足,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买方有拒付的权利。既然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提供三级品,出口商即应履约执行,所提供货物如为二级品,即使按三级计价,也构成违约。因为这样无疑会影响甚至破坏进口商与其买家的契约关系,会造成大家对品质级别划分的识别和认定,破坏供应链条上商家长期形成的贸易习惯,并发生重新整理的额外费用。 课堂讨论10-3(P155): 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 000MT 5% more or less at the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问:     (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货多少数量?     (2)如果你是买方,在磋商合同条款时,有何注意事项? 参考答案: (1)10 000×(1-5%)=9500MT (2)关于选择溢短装的权利;溢短装部分商品的价格确定 复习思考题(P157) 一、案例分析题 1.我方向西欧某国出口布匹一批,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数月后,买方寄来几套不同款式的服装,声称用我方出口的布匹制成的服装缩水严重,难以投人市场销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答:1.我方不应该理赔。本案就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产生的后果,我方可根据国际上通常执行的“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予考虑赔偿”的原则,拒绝理赔。     2.我方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 500台,合同规定。pyw-A、pyw-B、pyw-C三种型号各1 500台,不得分批装运。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 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pyw- A代替pyw-B装运出口。 问:我方是否应该理赔,为什么? 答:2.我方这样做是不合适的。因为如双方实现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对于货物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搭配、型号等)应严格询售合同的规定。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就本案而言,我方在发现pyw-B型电冰箱数量短缺,应先征得买方的同意才能发货,而不能擅自其它型号的电冰箱来代替。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3.我方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的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 答:3.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4.我方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买方签订一份出口5000套西服的合同。货到目的港,经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后,发现部分西服有水渍。因此,买方向我方纺织品公司提出30%的扣价索赔。但当我方欲就此案进行核查时,买方已将该批西服运往他国销售。 问:我方是否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答:4.我方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根据案情,货到目的港经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后,发现部分西服有水渍,因此,买方向我方纺织品公司提出30%的扣价索赔。但当我方欲就此案进行核查时,买方却已将该批西服运往它国销售,这表明买方对货物做出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导致买方事实上提已接受了货物,从而丧失了向卖方索赔的权利。所以,我方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第十一章 国际货物运输 【试一试】单项选择题(P160) 1.我国对北美出口货物通常所使用的运输单据是(  C       )。 A、铁路运单正本        B、承运货物收据   C、海运提单      D、航空运单 2.按《UCP500》解释,若信用证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转运”,则应视为(       B   )。 A、可允许分批装运                    B、可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C、可允许装运,但不允许分批装运      D、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3.海运提单日期应理解为(     C  )。 A、货物开始装船的日期           B、货物装船过程中任何一天 C、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           D、签订运输合同的日期 4.关于租船装卸费用划分问题,使用较多的是(      B )。 A、FO          B、FIOC、FOB Liner Terms    D、FI 5.班轮运输应该(         A     ). A、包括装卸费,但不计滞期费、速遣费B、包括装货费,但不计滞期费、速遣费 C、包括装卸费和滞期费,但不计速遣费D、包括装卸费和速遣费,但不计滞期费 6.下列单据中,只有(    B    )才可用来结汇。 A、大副收据        B、铁路运单副本C、场站收据副联     D、铁路运单正本 7.经过背书才能转让的提单是(      A     )。 A、指示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记名提单      D、清洁提单 8.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的承运人的责任是(        B  )。 A、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B、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  C、对运输不负责           D、只对最后一程运输负责 9.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国外开来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10日,最迟装运期为7月31日。”我方加紧备货出运,于7月21日取得大副收据,并换回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我方应不迟于(    C     )向银行提交单据。C A、7月21日         B、7月31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10.信用证的到期日为12月31日,最迟装运期为12月16日,最迟交单日期为运输单据出单后15天,出口人备妥货物安排装运的时间是12月10日,则出口人最迟应于(      B    )交单。 A、12月16日       B、12月25日   C、12月28日       D、12月31日 课堂讨论11-1(P169):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对需要进行拼箱处理的货物,一般需要由承运人在何处负责将不同发货人的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 A.集装箱堆场(CY)             B. 装箱货运站(CFS) C.发货人仓库                    D. 码头 参考答案:B 2:提单的”Port of discharge”和”Final destination”两栏有哪些区别?(P175) 参考答案: “Port of discharge”是卸货港,指提单上所指名的轮船卸货港,而”Final destination”是最终目的地,指轮船在卸货港卸货后在转运而到达的最终目的地。 3:什么时候银行才认为,运输单据上所包括的“clean on board”的条件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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