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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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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厦门市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一)农村居民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未成年人 1、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在本市随父或母居住,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其父亲或母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暂住证》一年以上的; 3、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在册学生。 ☆在校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 (三)城镇居民 1、男60、女55周岁以上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员; 3、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低保待遇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 4、本市户籍在劳动年龄以内(16周岁以上,男60、女55周岁以内)未就业的人员; ●参保登记(包括变更、年度审核) (一)城乡居民及非在校生 ☆参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每年3月10日至5月25日持下列材料到本人户籍(暂住证)所在的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厦门市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居或村委会领取,或地税网站下载);3、办卡照片(已领取本市二代身份证,原则上不需提供照片); ☆新生儿参保: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出生三个月后办理登记申报的,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享受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 ☆年度变更:要停保或变更参保信息的应于每年3月10日至5月25日向居(村)委会办理参保变更手续。以前年度已参保的,如不变更,无需申报,只需于扣费期限内在指定委托账户中存足扣费款项即可; ☆年度审核:符合免缴个人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每年续保申报期均须至参保申请部门审核其免缴资格; ☆就业停保:参保村民就业后,应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停保,确保就业参保正常接续; ☆未成年人参保资格终止: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的未成年人截止当年6月30日满18周岁的,地税部门将依据政策停止其下一社保年度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资格,请重新做好其他医疗保险参保接续手续; ☆手机提醒:需要地税部门提供手机短信欠费提醒服务的,请于3月10日至5月25日到村居委会登记手机(省内移动或联通)信息。 ●缴费流程获取一卡通委托号 办理参保登记后从居(村)委会或地税网站获取“一卡通委托号” 获取一卡通号的5个工作日后,任选一家银行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务必在5月31日之前办妥。 地税部门将于6月6日—6月20日间随机扣费,参保人应保证此期间有足额款项以便扣费,未存足医保费的,视为该年度自动弃保。 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 1、申办:在申请参保登记的5个工作日后,凭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以及申请参保资料(资料上须注明“城乡居民医保”字样),由居或村委会到所在的区社保中心申办社会保障卡; 2、领卡:从本人申请办卡之日起30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向申办的居或村委会领取社会保障卡。 注 意 事 项 1、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相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本人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一张,照片背景为白色,无边框,人像清晰,必须着有领的深颜色衣服;平时经常戴眼镜的,照相时应佩戴眼镜 3、已领取本市二代身份证的参保人员,原则上不需提供照片 一卡通委托代扣 存钱缴费 2、缴费方式二:部分村居无法采用上述一卡通方式扣费而由居(村)委会统一代收代缴的,居(村)委会应于每年的3月至5月向参保人代收医疗保险费,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向地税部门办理代收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手续。 ☆农村在校学生可选择在居(村)或在学校参保缴费,具体由各居(村)与当地学校协商统一确定。农村在校生如选择在学校参保缴费,具体流程详见《厦门市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指南及参保登记表》。 (二)在校生 缴费流程 申领社会保障卡 1、参保学生于每年3月至5月25日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 2、学校于每年3月至5月向学生代收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并向地税部门办理学生参保登记手续; 3、学校于每年6月向地税部门办理代收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手续。 首次参保的在校生,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5个工作日后,岛内学校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制作社会保障卡手续;岛外学校到所属区社保中心办理制作社会保障卡手续,由所在学校向参保学生发放社会保障卡。 厦门市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缴费、待遇一览表 一、年缴费标准 (一) 农村居民及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 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 每年50元 本市农村低保、残疾居民,本市低保未成年人及符合条件的残疾未成年人免缴医疗保险费 (二) 城镇居民缴费标准 人员类别 个人缴费 缴费周期 缴费基数 缴费比率 户籍5年以上残疾居民、低保居民 免缴费 1年 户籍5年以下残疾居民、低保居民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0.018 1年 户籍5年以上老年居民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0.007 1年 户籍5年以下老年居民及非从业人员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0.025 1年 户籍5年以上非从业人员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0.019 1年 二、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报销 医疗费用 本市户籍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 本市户籍未成年人 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 1000元以下 全部个人承担 全部个人承担 35% 1000-1500元 45% 1500-5000元 30% 30% 45% 5000-10000元 50% 40% 55% 10000元以上至封顶线(7万元) 70% 60% 65% 注: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对参保满1年的未成年人连续参保的,其门诊报销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每满1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 2、住院报销 医疗费用 本市户籍城镇居民、农村居民 未成年人 三级 二级 一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个人自付段医疗费用(即起付标准,以上年社平工资为标准) 首次住院 5% 3% 1% 无 二次及以上 4% 2% 1%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段 报销比例 三级 二级 一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 55% 65% 75% 55% 65% 75% 10000至20000元的部分 60% 70% 80% 60% 70% 80% 20000至封顶线(7万元)的部分 65% 75% 85% 65% 75% 85% 补充医疗保险 封顶线(7万元)以上的部分 注:1、上表中的三级、二级和一级是指在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等级; 2、上表中的医疗费用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3、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咨询方式:1、拨打电话: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333 2、上网查询:厦门电子地税网站 http://xm-l- 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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