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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体及主体性问题研究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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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体和主体性问题研究综述 模块一:研究概况 主体性问题自80年代初起,首先在我国哲学界凸起,然后迅速地渗入各相关的学科领域。仅从哲学界来说,它最初作为一个综合性的问题为人们所关注,继而又向两个领域深入具体地分化、发展。一个是认识论领域,一个是社会历史观领域。随着研究的进展,主体性问题在理论上的重要性和现实中的意义已逐渐引起人们的普遍重视。然而,由于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在不同的主客体关系中其自身的差异性,使得主体性问题又成为目前理论界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总体来说,关于主体性问题的讨论主要涉及到这样一些问题:一是关于主体性和主体性原则。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们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一方面是主体性的概念,其中,主体的自由度和交互主体的研究是对主体概念理解的进一步深化;另一方面是主体性原则,首先在这个原则能否成立的问题上有争论,其次在同意主体性原则成立的学者中对主体性原则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二是关于物质观中的主体性问题。关于物质观中的主体性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到这样一些方面:其一,主体性的物质前提。在这一问题上,一些学者与坚持主体性哲学的学者发生了激烈的争论。这些学者认为,主体性哲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拒斥形而上学”、“反对本体论化”为名,否定主体性的物质前提,否定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其二,主体性和受动性。这里事实上如何正确认识能动性与受动性的关系的问题。三是认识论中的主体性问题。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从而大大加深了对认识活动的主体性问题的理解。四是社会历史观中的主体性问题。社会历史观领域中的主体性问题比认识论领域更为复杂,围绕着社会历史观领域中的主体性问题,学者们主要探讨了选择论与决定论,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问题。这其中,选择论与合目的性强调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主体性因素,而决定论与合规律性则强调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客观性因素。 模块二:论点摘要 一、关于主体性和主体性原则 关于主体和主体性原则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到这样一些方面:其一是主体性的概念,其中,主体的自由度和交互主体的研究是对主体概念理解的进一步深化;其二是主体性原则,首先在这个原则能否成立的问题上有争论,其次在同意主体性原则成立的学者中对主体性原则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1、主体性概念的界定 (1)把主体性概念理解为主体对客体的主观能动性,强调主体作用于客体过程中主观符合客观规律的能动性,主张主体性的威力和效果来自于主观对客观的适合。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多坚持物质性和客观性对主体的优先地位,认为正如人不同于意识、主体不等于主观一样,主体性也不同于主观性。主体性内在地包含客观性。主体是物质和意识的统一,主体的意识以实践为基础,实践性是主体性最根本的特性,实践当然具有客观性。主观性是意识的特性,它仅仅是主体性的一个方面,在成功和比较成功的对象性活动中,主体性所含的客观性居于主导地位,主体性产生正效应;在失败的对象性活动中,主体性所含的主观性往往居于主导地位,主体性产生负效应。一般地说,主体性的正效应是主要的方面。一些人之所以认为主体性实际上是主观性,或认为主体性就是主观能动 性,是因为在西方哲学中,主体性和主观性是同一个词。这种情况与西方一些学者把主体理解为自我意识和主体意识有关。 (2)把主体性理解为主体对客体的优越性和支配性。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多关心主体的价值。有的学者认为,主体性就是主体在对象性的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特性,包括主体的自主性、自动性、自觉性,实质上就是主观性。作为主体的人既具有物质属性,又具有精神属性,人之所以成为改造自然界的主体,主要取决于人的精神性,人之处于主体地位,主要是人的主观条件的作用,主体性主要是人的主观能动性。还有的学者认为主体性主要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主观片面性、任意性和独断性的意思;另一种表示人有自己的独立自主性。作为哲学范畴,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它的基本含义主要是指后一种。 (3)从主客体关系中规定主体性,认为主体性是人作为主体在同客体的对象性活动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属性。学者们对其中的侧重点持有不同的看法,行的强调主体对客体的主导、支配地位,认为主体是根本,主体性正是主体对客体的改造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特性。有的则强调客体的重要性,认为主体性是主体对客体特性的对应,主体性的根据和基础在客体方面。 (4)也有学者指出,不能总是从主客体相关的对象性活动过程来规定主体性,主体性应包含两重含义,其一是主体性是人类的存在方式,人是主体存在物,这是主体性最重要的本质的方面;其二是主体性是对象性活动中主客体关系中主体的特性。第一个层次比第二个层次更重要,并规范着第二个层次。主体件问题实质上是人在其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人以主体的方式存在、活动和把握世界,把外部世界变成属于他的对象。在主客体关系中,主体之所以要,而且会主动地作用于客体、支配客体和自主地表现自己,其根据就在于,人必须以主体的方式存在、活动和把握世界,否则,主体在同客体的关系中的主动性、支配性和自主性就难于说明。 还有学者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主体,关键是他自身已经是实践者,是在与对象的作用中确立自己的地位的。认为人类是主体存在物,只是从自己的内在需要和尺度出发来把握和占有物,这种看法,就是将主体性归结为人本身.是人本身规定人为主体的属性,主体性实质就是自主性及主观性,主体性实质就是纯主观性原则。马克思主义对这种主体性看法是持否定态度的。 2、主体自由度 有的学者认为,在主体性问题上,有必要引入“主体自由度”这一新的范畴,只有如此,才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主体性的本质。持此观点者在从认识论的角度考察了必然和自由的关系后指出,所谓主体自由度,就是标示主体性的量度和向度相统一的哲学范畴。这个范畴把主体性的强弱、大小等量的规定性和主体行为的价值、效益辩证地统—起来,有助于人们深化对主体本质的认识。 主体自由度只有通过主体现实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才能得到反映。主体和客体是相互作用的两极,它们之间动态相互作用的过程,就是主体自由度不断表现的过程。主体自由度是关于主体本质的一个重要范畴,其基本特点是,主体自由度具有客观实在性;主体自由度具有历史性。它总是受一定历史条件的制约,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主体自由度的量度和向度都不相同,因而,主体自由度总是具体的;主体自由度具有可测性,如果承认主体自由度的客观实在性,就必然承认主体自由度的可测性。 3、交互主体性。有的学者指出交互主体理论是当代人学的一个崭新门类。它研究人的交往活动以及人与人在交往活动中所构成的交互主体性关系和作为主体群的交互主体,就一般意义讲,就是作为主体的人与人通过一定的交往活动所形成的主体群。特定的交往活动构成特定的交互主体。从微观上讲,交互主体表现为家庭、政党、阶级、民族等;从宏观上看,它表现为人类社会。从外部看,它是一个群体形态的主体;从内部看,它是一个由一定数量的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集合。时至今日,交往活动的新形式、新特征层出不穷,交互主体的发展也呈现出新的面貌,形式多样化、功能综合化、要素现代化、目的多元化等等。 主体和主体之间在微观上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其一,主体与主体之间发生交互主体性关系。这是交互主体中最基本的关系。其二,为了达到交互主体性关系,主体间又必须建立一种互为客体的关系。首先,主体要被其他客体认识、理解,获得它们的支持和帮助,就必须主动将自己设定在其他主体的认识客体的位置上。同时,主体为了达到对其他主体的认识,也必须将其他主体当作认识的客体,对其他主体的各种状况进行反映。所以,在交互主体中,每一方主体都在具体的情境中同时承担着主体和客体的角色。 4、关于主体性原则 (1)主体性原则是否成立。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目前,哲学界主要有这样三种观点:第一,认为主体性原则不能成立,根据主客体的相关性,主客体同时产生,没有先后,所以,不能离开主客体单独来谈主体和主体性问题,因而主体性原则不能成立。第二,认为主体性原则可以成立,但有适当的范围和限度。在认识论领域客观件原则起主导作用,在价值领域则是主体性原则起主导作用。第三.认为主体性原则完全能够成立,并应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基本原则。主体性原则不仅适用于价值领域、实践领域,也适用于认识领域,并且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建构原则,它内合实践原则。实践性是主体性的主要表现。主体性原则不排斥客观性原则书 (2)主体性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第一,主体性原则的本质内容是,从主体的内在尺度(需要)出发现范、支配和利用物,使物按照人的方式存在和发展变化;以主体的方式作用于外部世界(客体);根据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处理主客体关系;人以主体的方式对待自己的存在、发展和活动,自主地发挥和表现自己的内在本质力量和独特个性。第二,认为人的主体地位是通过人的自觉追求而得以确立、巩固、加强和发展的。真实性、功利性、合理性、正当性、完善性、协同性和正义性等是主体性得以确立的标志,也是主体性原则的具体内容。第三,认为主体性原则主要是指要从人及其活动的主体性的视角来对待问题,在研究和解决有关问题中体现和贯穿一种主体隆精神。它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意思,对事物要从实践的角度去理解;对实践要从人的角度去理解;对人要从主体的角度去理解。此观点认为,主体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原则,但不是惟一的原则,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原则有三个,客观性原则、实践性原则和主体性原则,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第四,认为主体性原则包含两个内容,即自主性原则、责任性原则,二者不可分割,自主意味着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负起责任。 二、物质观中的主体性问题 1、主体性的物质前提 一些学者认为,主体性哲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拒斥形而上学”、“反对本体论化”为名,否定主体性的物质前提,否定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有的学者指出,一方面,作为认识和实践主体的人本身,是物质世界长期分化和发展的结果。人是物质世界的一部分,他的身体和器官,存在于他身上的自然力、生命力和生命过程,都属于物质自然界,受自然规律的支配。另一方面,人的存在和活动依赖于其他的自然存在物,这些自然存在物是表现和确证人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不仅改造物质世界的这种和那种生产能力,只有在物质本身预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进行,而且就是在改变物质形态的劳动中,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 还有学者指出,主体性哲学反对物质本体,主张实践本体是讲不通的。第一,经过人改造的自然界其实只占自然界很小的一部分,不是对象世界的全部。第二,经过人改造的自然界,里面凝结的并不是处在动态中的活劳动,而是处在静态中的死劳动、物化劳动,物化劳动不是精神,而是物质。此观点认为,实践本体的说法在逻辑上讲不通。所谓本体总是指一种相对稳定的可指性对象。实践不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可指性对象,实践是一种活动,它不是静态的,而是处在动态之中。如果我们遵循哲学史上的习惯,实践是不能被称为本体的。实践的结果以物化的形态凝结在对象世界,可以构成本体或本体的一部分,但这是物质本身,而不是什么实践本体。 2、主体性和受动性 承认主体性的物质前提,也就必须承认主体的受动性。有的学者认为,认识主体性在对象性的活动中表现出来。人在对象性的活动中,一方面是作为主体而存在的,充分显示其能动性,另一方面又依赖于外部世界,具有受动性。人的主体能动性是受动的能动性,不理解受动性就不能全面地把握人的主体性。 还有学者认为马克思关于人的受动性的思想,首先表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在马克思看来,自然界不仅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界、精神食粮,而且是人的无机的身体,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人依赖自然界,人靠自然界生活。其次,马克思从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也说明了人的受动性。马克思认为人生产社会这只是人与社会关系的一个方而,另一方面社会也生产人。就人类个体来说,社会对他具有先在性,个人必须依赖社会才能存在,任何个体的存在都是社会独裁者。马克思始终把人的受动性作为人的双重存在的一个方面。把人的能动性抬高到惟此无他的地位,这种理论上的片面性将导致实践领域的许多错误。 三、认识论中的主体性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主体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人的主体性、实践的主体性和精神的主体性。他们认为马克思关于认识阶段的主体性思想,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有了集中的论述。它主要包括主体意识、主体能力、主体的创造性三个方面。 有的学者指出认识论中的主体性原则,是指从主体出发看认识,并从根本上将认识的本质理解为主体的选择、建构和重构的结果的一种方法论原则。它强调从主体看认识,对带人认识活动及其结果中的主体属性进行分析。这比从客体方面看认识更注意到了认识现象的复杂性,是一种进步,至少是对单纯从容体方而看认识的片面做法的一种补偿。但是,单纯从主体方而看认识,与单纯从客体方而看认识一样带有直观性的缺点。更为重要的是,认识中客观性的取得,不是在人的主体性结构中加上客体的活动实现的。因此,认识论中的主体性原则使认识论的研究陷入了困境,克服这种困境的惟一出路即在于,从认识的主体性原则回到实践论的基本原则和思维取向上来。 有的学者从认识的主体结构上论述主体性,指出,所谓认识活动中的主体性,即是指主体在认识活动中将自身因素投入认识系统的形成过程,以及凝结于认识系统的作用结果而使认识不可避免地带有的主体属性。这样的主体因素是任何认识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内在构成要素,它包括:1、生理水平上的神经系统结构—功能要素,这是主体结构中的物质基础;2、心理水平上的意识要素,包括主体的自我意识和需求意识;3、社会水平上的经验知识要素,它既是主体结构中的信息系统,又是认识结构的建构材料;4、非理性水平上的情感—意志要素。包括情感、意志、信念、习惯、本能等。因此,认识的主体性是认识能动性的源泉,是主体能够获得真理性认识的内部根据,同时,认识的主体性会从各个方面折射出主体的内部素质,成为主体创造力量的指标和确证。 有的学者认为,把反映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的能动的反映论与主体性理论对立起来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反映的能动性有如下一些表现:第一,反映的选择性。任何反映都包含主体的选择因素。第二,反映的超前性和回溯性。反映不仅可以认识当前现存事物的现状,而且可以回溯今天已不复存在的事物,以及预见事物的未来状况。第三;反映的创造性。主体在反映过程中,依据客体的现象,揭示其本质和规律,或根据事物的规律而提供新的实践观念,进而创造出新的客体。总之,能动的反映论与主体性原则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辨证统一的。 有的学者认为,在主体对客体的认知方式中,通常的主体性研究所阐释的多是主体“感知—理性”认知模式中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然而根据现代科学认识范式建构者(如爱因斯坦等)的观点,真正的主体性、主体内在创造力的展现不是在人对世界把握的理性分析活动中,而是在那种包括直悟(直觉、顿悟、灵感)和体悟(意会)在内的,作为人以其内在认知图式去整合经验材料和外部信息,从而直接地、有机地把握对象并生成性地形成关于客体世界知识的悟性整合机制中。因此,对认识论中的主体性研究就应该在以下两个方面发生转换:1、从寻找理性分析活动中的主体性转向阐释悟性整合过程中的主体性;2、从肯定主体性的存在转向主体性在认识活动中的作用机制。因此,认识的主体性就是主体悟性整合型认识的整体性、体验性和参与性机制的三位一体。 有的学者则从主观性这一意义上来论述认识活动中的主体性,指出,认识中的主体性,顾名思义,就是认识这一实践活动要深受主体亦即认识者所具有的一系列特性的影响。如来自不同社会地位的认识者将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以及认识者素质、素养的不同,都将导致不同的认识结果。因此,可以认为主体性即是主观性(其中包括主观能动性),至少可以认为主体性包含主观性。 有的学者从认识论的角度提出“主体性意识的两重化结构”这个概念,认为人的主体性意识是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人在能动地把握自然、社会和人自身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内在能力。这种主体性意识是深层结构和外显结构的有机统一。所谓深层结构,是指主体对自身内在属性和内在能力的内向意识,表现为自我认知、自我评价、自我控制、自我超越,是一种心理—意识结构;所谓外显结构,是指主体在实践对象化活动和对象化认识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行为操作结构和对客体的意识结构,表现为对客体的外向认识和评价、控制和超越,是一种实践-意识结构。前者是自我意识,后考是对象性意识。主体性意识表现为自我意识和对象性意识的统一,自我意识和主体性意识结构互为前提和基础,缺一不可。 四、社会历史观中的主体性问题 社会历史观领域中的主体性问题比认识论领域更为复杂,围绕着社会历史观领域中的主体性问题,主要存在着选择论与决定论,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之争。这其中,选择论与合目的性强调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主体性因素,而决定论与合规律性则强调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客观性因素。 强调主体性因素的学者认为,社会的历史的主体性也就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在创造历史的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自主性、自为性和超越性。具体说来也就是从目的性、选择性、预见性、计划性和创造性等主体能动性的角度来论述历史主体性的特征。有的学者认为,仅仅强调社会历史进程中的主体能动性是不够的。因为主体性意味着作为主体的人只有在外部世界客观存在这一个绝对前提下,才能按照自己的主体地位,在对象性活动中决定对客体的选择,决定运用何种中介手段和怎样运用中介手段的选择,决定对客体的掌握方式和使用方式的选择。因此,虽然人掌握世界的主动性、选择性、创造性、普遍性,都体现了人在对象性活动中所具有的主体性,但是,我们肯定对象性活动中人的主体性,决不能排斥和否定外部世界的优先地位和客观性,因为人的主体性只有在外部世界优先存在的前提下,才有其存在与表现的现实意义和对象性根据。 有的学者进一步论述了主体性的客观根据,指出,社会历史活动中的主体性表现在,任何社会活动都是在主体的目的、愿望、选择目标的支配下进行的。目的、愿望、选择目标虽然是主观范畴的东西,但不是主体主观自生的,而是主体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做出的主观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历史条件是人们产生目的、愿望、选择目标的依据和基础。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历史过程中的主体性集中表现为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因为,就同一时代来看,社会是许多具有不同目的的个人实践或集团实践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于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由此形成的客观历史过程,是包含着人的主观目的的作用于其中的。因为,相互作用只是抵销了不同目的之间相互冲突的方面,而潜在于不同个体目的中的共同要求却被实现出来了。这样形成的历史过程必然具有合目的性。因此,历史的总体是客观的合乎规律的过程, 但这一过程又表现为趋向于人类共同要求的终极目标的过程,即合目的性。这种合目的性,正是人类主体性的表现。 有的作者从价值观的角度分析社会历史观中的主体性问题。认为主体性在客体对象上的体现是价值的本质。事实、实有等概念是反映客体性的概念,而价值、应有等概念则是揭示表现在客体上的人的主体性的概念。 还有的作者认为,可以从两重参照系考察主体性。第一,从人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考察,它使人区别于其他动物,是标示人类一般本性的东西。在社会中,人与自然的这种关系表现为劳动。撇开劳动的社会形式,单从它的自然形态来看,作为类特性的人的主体性,表现在人的对象性活动中。因为在劳动中发生着主体客体化、客体主体化的双重过程,这种双重改造功能体现在人自身,就是人的主体性。第二,从社会关系对人的活动的制约性考察,这一意义上的主体性并不是每个个体都具有的。历史往往在特定阶段上使这一阶级成为主体,那一阶级沦为客体。从这一意义上说,第一重参考系的主体性受第二重参考系的主体性制约。由于奴隶在社会关系中不再是主体,所以他在对自然关系上的主体性也就受到压抑,这就是为什么奴隶没有劳动积极性的原因。这两重主体性及其相互关系,受生产力和社会关系发展程度的制约。在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表现。 有的学者回顾了多年来主体性问题的讨论情况,认为关键要解决好两个问题,第一是讲不讲、要不要主体性;第二是怎么讲、讲什么样的主体性。第一个问题实质上是要处理好实践唯物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关系,以便在主体性问题上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第二个问题实质上是要处理好实践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关系,以便在主体性问题上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此种观点认为,旧唯物主义过分地夸大客体性,唯心主义过分地夸大主体性,这都是片面的。马克思主义在哲学史上实现了一次伟大的变革,这种变革在主体性问题上集中表现为以实践为基础的主体性思想的确立。实践主体性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对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的主体性思想的一种积极扬弃,同时,也扬弃了旧唯物主义哲学的消极性、直观性,从而实现了主体性问题上的双重超越,划清了主体性问题的两重界限。当前,人们研究主体性问题,要自觉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   模块三:教师点评   经过二十多年的研究和探讨,哲学界关于主体性问题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果:通过研究讨论,对于主体客体概念的规定有了比较一致和明确的认识;对主体的属性、层次、结构特征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通过探讨研究,对主体客体相互关系的认识理解已经比较具体、明确,也比较深入了;从1987年起,哲学界开始把历史过程的主客体问题作为一个专题来研究,并很快成为研究的热点,虽然还未形成比较统一的见解,但受到了研究者的普遍重视。但是,对主体性和主体性原则的探讨和争论至今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这一时期对主体、主体性的探讨研究中,也曾存在一种过分夸大主体和主体性的作用的倾向,直至否定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中所阐明的唯物主义反映论。这种错误倾向受到学者们的及时批评和纠正。因此,我们在研究这一问题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模块四:拓展阅读 一、参考文献: (一)著作 1、谷方.主体性哲学与文化问题.中国和平出版社.1994 2、李为善、刘奔.主体性和哲学基本问题.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 3、郭湛.主体性哲学:人的存在及其意义.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 4、王义军.从主体性原则到实践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5、王南湜、谢永康.主体性哲学的视域: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当代阐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刘永佶.主体辩证法.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7、李楠明.价值主体性:主体性研究的新视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二)论文 1、黄楠森.关于主体性和主体性原则.哲学动态.1991(2) 2、陈志良.再释主体性原则.哲学动态.1991(2) 3、陈先达.主体和主体性问题.求是.1991(15) 4、袁贵仁.关于主体性研究的两个问题.哲学动态.1992(2) 5、王伟光.关于哲学的主体和主体性.天津社会科学.1992(3) 6、冯景源.马克思主体性理论的批判研究及其现代意义.求索.1993(3) 7、刘福森.价值、主体性与历史唯物主义.哲学研究.1993(5) 8、邢贲思.马克思主义哲学还是主体性哲学.求是.1996(16) 9、陈金美.论主体性与客体性、主体间性的关系.求索.1997(5) 10、马毅.实践唯物主义与主体性哲学的建构.北方论丛.1998(1) 11、王延效、丛大川.主体性与主体哲学论纲—生命·意识·实践·自由.延边大学学报.1999(2) 12、郑广永.主体性自觉:哲学发展的一条逻辑主线.北方论丛.1999(6) 13、严春友.主体性批判.社会科学辑刊.2000(3) 14、王志红、钟玉海.主体性、价值评价及马克思的实践范式转向.安徽大学学报.2000(6) 15、王树人.关于主体、主体性与主体间性的思考.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2) 16、周书俊.主体性原则的解构.东岳论丛.2002(6) 17、刘长荣.主体性与个体性.社会科学家.2002(6) 18、罗淑荣.主体性的局限与超越.攀登.2003(2) 19、陶富源.论主体及主体性.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3(5) 20、闫青会.试论主体性与主体间性的融合.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4(6) 二、观点摘录: 1、陶富源:《论主体及主体性》,《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一、主体是人 从哲学上说,主体和客体是对人与世界本质关系的普遍概括。一般都认为主体和客体是认识论范畴,这不很确切。应该说,它们首先是人学观范畴,其次是历史观范畴,然后才是认识论范畴。马克思认为,“人始终是主体”。又说:“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人被作为主体加以肯定,这实际是在肯定和描述人在自然界和社会中的特殊地位,也就是说,人作为主体而存在,人不同于其它动物。动物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时,虽然二者之间也有主次之分,但从总体上说,它只能适应环境,完全依赖于环境,它并没有把自己和环境划分开来。人也有依赖环境的一面,但主要的,人还能作为主体改造环境,使环境适合人的需要。因此,主体概念意味着和表征着这样几个方面的涵义:第一,人尽管是自然界发展的产物,但在人产生之后,人在实践活动基础上,在自己活动的范围内,对自然事物处于一种主导、主控的地位。第二,人对世界的把握方式是人作为主体通过实践改造活动的把握方式,这是以实践为轴心的高级的物质运动形式,是人类参与到环境世界运动中的存在方式。第三,人与世界相互作用的发展方向是世界不断地从自在世界向人化世界转化,在日益扩大的程度和规模上服从和服务于人的需要和人的发展,即从人的内在尺度出发来把握物的尺度。总之,主体概念意味着和表征着人与环境世界相互作用过程中的人的主导地位、人的主体活动方式和人的主体尺度。 人的活动最根本的是实践活动。实践活动的基本形式是生产劳动。因为劳动是社会地进行的,所以劳动成果并不因某个人或某代人的离世而消失,而是通过社会形式得以保留,得以进行历史的积累。所以劳动的社会性决定了劳动的历史性。也正因为劳动是历史地发展的,所以新一代人又总是比前一代人在更高的起点上进行劳动。他们用自己的劳动创造了比前人更加丰富的成果。这样在劳动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性是历史地不断获得丰富的社会性,劳动基础中所形成的历史性是以社会形式表现出来的历史性。人类社会历史的形成和发展就是根源于人类的物质生产,根源于生产劳动的社会历史性。因此,人作为实践的主体,同时也就是历史的主体。社会历史就是历史主体与历史客体矛盾运动的过程。 马克思主义哲学第一次科学指出,主体不是唯心主义所理解的抽象精神、理性;也不仅是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所理解的进行感知活动的感性的人,而是活生生的“社会历史中行动的人”“是社会化了的人类”。也就是说,主体是改造和认识客体的活动者,包括活动的主动发出者、操作者、调控者和活动成果的享用者,客体就是主体活动的接受者、被作用者。 作为主体的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以至是最大的群体———社会。也就是说,个人主体、群体主体、社会主体是主体的三种不同形式。这里要防止两种偏向,一是把主体等同于个人主体,把个人主体特别是少数杰出人物当作唯一的主体。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坚持这种观点就必然会把个人,特别是少数杰出人物的活动看作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性力量,而走向唯心论。二是把主体等同于社会主体。这种脱离个人主体及其作用,片面强调社会主体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如果是那样,社会主体也就成了一个空洞的抽象。马克思主义认为个人和社会是统一的,但不能互相归结。因此个人主体和社会主体不能互相取代,既不能用个人主体消融社会主体,也不能用社会主体消融个人主体,二者是辩证的统一。当然在这个统一中,社会主体相对于个人主体,更具有根本性。 二、人的主体性 从最一般的意义来说,主体性是人在对象性活动中本质力量的外化,是能动地改造客体、影响客体、控制客体,使客体为主体服务的特性。 由此可见,主体性的内涵是多方面的。 第一,主体的“为我性”。即主体从“我”出发,使客体为主体服务的特性。这里的“我”即主体,是主体自我,包括社会主体、群体主体和个人主体,并非仅仅指个人。主体的为我性是指主体是从满足自身的需要出发的,是从主体的内在尺度来把握客体的。马克思把这种关系称之为“为我而存在”的关系,他认为这是人在主体与客体关系中,相对于动物与他物关系中,主体人所具有的根本特性之一。 第二,主体的能动性。主体的能动性是主体的一个根本特性。这种能动性根本的方面是实践能动性。主体能动性表现在认识过程中就是认识能动性,表现在行为取向上就是行为选择性,表现在实践过程中就是实践改造性。 认识能动性,使人的认识在实践基础上由现象到本质,由一级本质到二级本质以至更深本质而不断获得深入发展,使人的认识在实践中不断修正错误,不断发展真理;使人的认识在掌握事物规律的前提下,不仅仅可以认识现在,而且可以追溯过去,预测未来;不仅可以认识实有的东西,而且可以想象虚拟的东西。人们在获得了对事物的真假、善恶、美丑等的认识的基础上,在行为取向上就获得了选择性。 主体的行为选择性是主体基于关系方的多义可能性,而取其较优者并使之变为现实的行为过程。选择性表现为人的活动的自觉性、目的性、计划性。人的活动是通过选择,在自觉确立的目的的指导下进行的,不是任意的、盲目的;是通过一定计划实现的目的,或者说是围绕目的实现而制定的计划。这其中都贯穿了主体的选择性。 主体的实践改造性是主体能动性的主要表现。主体所面对的客体,它具有自身的结构、规律、独立自在性和客观实在性,它走着自己的路,按自己的本性进行运动,因此它并不一开始就适合人的需要。而人作为主体并不是单纯受制于外物的被动存在,并不听从于某种命运的摆布。但是主体要达到自己的目的,就必须按照和适合客体的尺度来进行实践改造活动,客体的尺度在一定意义上规定或限定着主体实践活动的方式和趋向。客体尺度是手段性尺度,主体尺度是目的性尺度。实践过程是主体利用自己的体力和智力使主体的价值目标对象化,使对象发生合目的性、合规律性的变化,客体经实践改造,改变了旧的形式,获得了新的形式,并从而产生新的功能。这就是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人的主体力量的确证。在实践改造客体的过程中,主体也得到改造和发展,这就是主体客体化过程中同时进行的客体主体化过程。这个过程使主体本质力量不断发展,主体性逐渐增强,所以,实践是主体性的根本源泉。 第三,主体的创造性。相对于动物而言,动物的生存环境、需要对象是现成的,是非创造的;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的条件和需要的对象,都是由人通过劳动创造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人的“劳动是积极的、创造性的活动。”这里的创造是广义的创造,泛指人超越动物的活动的内容、方式和结果。它象征着革新、标志着进步。创造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外在事物的超越,即彻底变革和改造旧事物,产生新颖、独特的新事物,二是对自身的超越,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改造自身,使旧我蜕变为新我。主体的创造性是主体能动性的最高表现和最高层次,是主体最宝贵的品质。主体的创造性虽然内在于主体,但却是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和发展,并在主体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中得以表现的,没有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不会被主体所认识,没有以这种认识为材料,思维不会创造出世界上没有的新事物的模型。同样的,没有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没有实践的力量,观念的东西不会变成物质的东西,世界不可能出现“新事物”。因此,主体的创造性主要包括思维的创造性和实践的创造性。 第四,主体的自主性。人作为主体,其本身就含有主动、自主的意思。自主性是与自律性、独立性相近的,而与它律性、依赖性相对立的概念。指的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主体对自己的活动所具有的支配和控制的权利和能力。 自主性意味着自愿。即他所从事的某种活动不是被迫的,被人驱使的,不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被皮鞭、被饥饿所迫的劳动都不是自愿的,都不具有自主性。 自主性意味着自觉。通常我们把自觉自愿联起来用,其意思是说自觉必然导致自愿,即必须提倡以自觉为基础的自愿,而不是盲目的主观任意。 自主性意味着自决。即自己勇敢地面对一切,自己拿主意,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是自己对自己负责。三心二意、犹豫不决,或阿附强者,或迷信权威,或屈从陈规陋习,或习惯从众随流等等都谈不上自决。自决意味着自信、自立、自强、意味着做人的尊严和主体地位,意味着自己是自主、自由的存在物,具有自我调节、自我控制、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能力。 自主性意味着自动。这里的自动,是指人的自主性表现为主体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表现对活动条件的占有和人的才能的发挥。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这种自主活动就是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以及由此而来的才能总和的发挥。”自主性意味着自享。这里的自享是指主体具有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愿望和权利。在阶级社会中,劳动者因不是自身活动的产品的主人,不能享用自己活动的产品,而不具有自主性。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实现了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经济制度,这就为劳动者自主支配自己的劳动成果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为劳动者的发展创造了物质条件。 2、陈金美:《论主体性与客体性、主体间性的关系》,《求索》1997年第5期 一、主体性是建立在自然性、社会性基础上的一种最根本的主体属性 我们认为,在作为本体存在的人的自然性、社会性这两种属性中,社会性是人的本质或本质属性,但社会性还不能成为主客体关系中主体的根本性质,因为社会性主要是从人与动物的比较中显现出来的性质,而主体性不仅能把人与动物区分开来,而且能显示主体在主客体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和支配作用,因而主体性应是主体的最根本、最深刻的性质,是主体的本质属性。 二、主体性与客体性是辩证统一的 我们认为,主体性与客体性是辩证统一的。因为主体与客体是主客体关系的两极,在主客体关系中,主体与客体是相互作用的,主体性是主体对客体的作用性,客体性是客体对主体的影响和制约性,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既表现出主体性,即确立、维特其主体地位,发挥其主导作用,并使客体主体化的性质,又要受到客体的影响和制约。对此,列宁指出:一方面,“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人的“活动改变外部现实,消灭它的规定性”,另一方面,“事实上,人的目的是客观世界所产生的,是以它为前提的,——认定它是现存的、实有的。”如果认为主体是根本,不讲客体性,只讲主体性,就会走向主观唯心主义;相反,如果认为客体是根本,片面强调客体性,不讲主体性,却又会倒退到机械唯物论。 既然主体性与客体性是辩证统一的,我们理解主体性,就应该把它放在与客体性的关系中去理解。据此我们认为,主体性就是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运用自身的本质力量,能动地作用于客体的特性;客体性就是客体在主体的对象性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特性。主体性包括主观性、自主性和能动创造性;客体性则包括客观性、对象性和对主体的制约性。 三、主体间性是主体与特殊客体(主体)之间的通融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虽然没有明确使用“主体间性”、“互主体性”概念,但对主体间的交往关系进行了科学的阐述。在马克思看来,人不仅是意识的主体,更重要的是历史的实践的交往的主体。他提出的“人与人的关系”是主体性的即能动、现实的“交往关系”、“社会关系”,从一般意义上规定了主体间的关系。还有“交往”、“交往实践”、“交往形式”、“精神交往”、“交换”、“物质交换”等概念,着重规定了人们之间即主体间的物质关系、精神关系和实践关系。马克思的异化学说,通过异化劳动阐述的“人与人相异化”,则揭示了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主体间的关系,共产主义运动所要扬弃的也就是此种“人与人相异化”的关系,所要建立的社会,也就是能够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主体性的、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和相互创造的“真实共同体”。马克思的这些思想,为我们科学理解人们的“主体间性”问题奠定了基础。 以上论述表明:主体间性作为主体间关系的规定,是指主体之间即主体与特殊客体(主体)之间的通融性,也就是说,主体间性是一种特殊的主体性,这是主体性与主体间性的相关性。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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