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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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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今日谈) 人民网-人民日报莫津津2012-12-18 08:41   “是最精彩的,也是最嘈杂的……”这样形容互联网,是不少人的同感。互联网作为一个崭新的平台,给人们带来社交互动、信息服务、观点交流等极大便利,同时也给人带来许多困扰,商业欺诈、恶意攻击、造谣传谣,等等。   发展是这样快,上网是这样简单,再加上网络的虚拟和匿名,以致许多人“不假思索”就参与其中。应当意识到,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网上的言行也会有意无意触犯法律。因为,其对个人以及社会造成的伤害,也不是仅仅存在于虚拟世界当中。那些受到欺诈、侵权、攻击的受害者,痛苦并不比传统形式伤害减轻分毫。   开放的中国需要文明法治健康的网络世界,不管是监管部门还是广大网民,都应该珍惜这个平台。要求人人都用正确的方式说正确的话,是不现实的,但也应有法治意识,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这是必须的。因为不管是网上还是网下,这都是构建公序良俗的基础。 光明日报:要为网络世界设定法治底线 2012年12月19日07:33 来源:光明日报 手机看新闻 字号  近日有媒体评出中国2012年度汉字,“微”字当选。“微”,是位卑而忧国的草根情怀,是借助网络勃兴而焕发的公民力量。可以说,互联网,集聚“微小”而成“宏大”,集结“微弱”而成“磅礴”。   然而,我们在肯定网络“微动力”的同时,也不能不提及一些失范的现象:与前些年相比,如今的网络诈骗活动已形成了由制售、办理虚假银行卡、倒卖他人身份证等业务构成的地下产业链;在最近的一次网络反腐中,厦门大学一女生的写真被盗用为官员情妇照片在网上流传;12月14日,央视新闻频道以“疯狂的垃圾短信”为题再次披露垃圾短信问题……时下的中国网络,在呈现珠零锦粲的同时,也在客观上放任了魑魅魍魉。   社会生活有边界,网络世界有底线。虚拟的互联网,不能跳脱公序良俗的规制。这个道理并不复杂:网络本就是人类生活、生产的工具,网络活动本身即是社会生活的投射,不应也不能成为一个“只要自由、不要约束”的王国。以法律规范网络生活,既是对网民权益的保护,更是网络自治的前提。毕竟,网络从来就不是“法外之地”。   对中国而言,以法治加强互联网监管,已是迫在眉睫。在上周末举办的2012广东互联网大会上,工信部通信发展司司长张峰透露,截至今年第三季度,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5.5亿人。与此相对应的是,网络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虚假信息、非法入侵等行为时有发生,个人隐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网民随时都可能“躺着中枪”。用户日益庞杂,规则却“不设防”的网络,已经成为公共管理面临的难题。   由此观之,中国互联网立法一课亟待补上。从既有规范来看,2000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此后又颁布过诸多“暂行规定”,但仍不能完全跟上中国的“网情”;从民情民意来说,今年两会,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的建议,“加快网络立法进程以明确权责”的声音也得到舆论积极回应;从国际惯例而言,且不说早在1986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就在当下,英国正在为出台“通讯数据法案”而广泛讨论——可见,依法管理互联网,真正算得上是国际惯例。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互联网立法与其他立法一样,本意并不在于“限权”,而在于引导公众更有序、更规范、更合法地享有自由权益,从而避免误伤、防患于未然。当然,从长远而言,彰显并激活互联网的正能量,网络也当成为“法治中国”的表率。 人民日报:互联网:依法监管是各国惯例(记者观察) 人民视觉   当今世界,信息化持续推进,互联网空间快速拓展。网络空间的公序良俗,需要依靠法律监管,这是各国的惯例。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本版今天推出来自驻外记者的专题报道,介绍各国依法维护互联网公共秩序的情况。   北欧——   限制匿名 提升公信   本报驻瑞典记者 刘仲华   近年来,北欧各国民众普遍对互联网上谣言、谩骂和极端主义言论的散播感到担忧。目前,瑞典35家媒体网站中,已有超过半数限制匿名读者发言。挪威议会日前开始审议对互联网不当言论予以制裁的刑法修正案。   挪威议会12月14日宣布,开始对政府提交的一项关于在互联网发表不当言论的刑法修正案进行审议。这是缘于挪威法院今年8月审判的一个案件:挪威极右翼分子埃文德·伯格多次在其博客上鼓动公众对警察实施谋杀,根据挪威现行的1902年刑法,在“公开场所”发表威胁言论将被定罪,法庭以“公开场所”仅限于报纸等印刷媒体并不涵盖互联网为由,判他无罪。事实上,挪威2005年修订的刑法把“公开场所”的定义扩大到了互联网,但该法律规定却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执行。该判决引发了警察部门不满,认为作为执法者的警察自身利益都无法得到保障。   挪威司法部在给议会的提案中说,在制定刑法的1902年,印刷品是信息传播的主要手段,而今天,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如果不对旧有条文进行修订,一些违法言论会肆意传播,其社会风险会被低估,公众利益便无法得到保护。国务秘书鲍尔·鲁恩谢对媒体表示,旧有的法律已经不适合当代社会了,因此需要做出调整。如果新的刑法修正案得到通过,届时在网上散布威胁言论者将被提起诉讼乃至被判刑。   近年来,北欧各国民众普遍对互联网上极端主义和造谣、谩骂言论的散播感到担忧。尤其是挪威“7·22”爆炸和枪击案发生后,更多的瑞典主流媒体网站关闭其匿名评论平台。数据显示,瑞典35家媒体网站中,目前已有超过半数限制匿名读者发言,其中《快报》不仅关闭了即时新闻的跟帖评论,而且推出新规:网站论坛上的发帖先审查后发表,以免种族主义或攻击性极端言论出现。该报总编辑托马斯·马特松表示,报纸网站应该对论坛中的发言内容负责,应通过预先检查等措施减少不当言论。   实名发言提高了人们对网站的信任度,提高了互联网的发展潜力。瑞典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晚报》总编辑让·赫林说,“因为少数人通过匿名而滥用网络,会导致多数人对网络失去信任。从而限制互联网的发展”。“如果你认为自己的观点是对的,就不怕用真名表达看法。如果你觉得需要隐藏自己的真实想法,那就不要公布于众”。网站的论坛区域允许批评言论存在,但规定批评不能对任何个人或特定群体进行人身攻击。数次违规的用户,将被永久禁止发言。   瑞典资深媒体人古纳尔·林奎斯特在博客上坚决反对匿名发言的行为。他说,使用实名参与讨论,可以令人更加负责,“既然是公开讨论,躲藏在假名字后面就没有公开性可言”。   美国——   机构健全 技术先进   本报驻美国记者 陈一鸣   美国早在1977年便为计算机系统立法,互联网每向前发展一步,法律都会如影随形地跟进。时至今日,针对互联网的法律体系、监控技术、监管机制等已相对完善。   美国是互联网的诞生地,也是在互联网监管方面法律最完备、机构最健全、技术最先进的国家之一。总的来看,美国在互联网监管方面有五大特色。   第一,依法管网。早在1977年,美国便颁布了《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开创了将法制引入网络空间的先河。可以说,互联网在美国每向前发展一步,法律都会如影随形般地紧紧跟随。《联邦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法》、《计算机安全法》、《电子通信隐私法》、《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域名注册规则》……正是与互联网活动有关的法律体系,使行业准入、数据保护、网络沟通、消费者权益保障等网络行为得到了保驾护航,让欺诈、诽谤、色情、盗版等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震慑。   第二,与时俱进。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威胁日益突出,以及即时通信、社交网站等新兴网上通信、传播工具的出现,美国一方面努力通过立法完善对通过网络散播、沟通恐怖主义信息的打击,另一方面逐步探索对新兴社交媒体的法律监管手段,以加强对个人隐私信息外泄的防范,为公众提供安全、放心的上网环境。今年2月,美国政府提出《互联网用户隐私权利法案》,要求企业在使用网民数据时必须保持透明,并保证用户的数据安全。   第三,多头并管。在法律的执行层面,美国联邦政府的多个部门都负有监管互联网的职能。比如,联邦调查局和司法部负责调查和起诉网络犯罪行为;国土安全部承担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任务……除了全国性的执法和监督机构外,各州还根据在互联网应用方面的具体特点颁布了地方法规,并建立起符合各州情况的互联网管理制度与机构。   第四,力量整合。近年来,美国相继成立了“反击网络黑客指挥部”、“国家网络安全与通信整合中心”等专门机构,整合联邦政府不同部门的网络监管职能,及时发现、阻止和惩处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为了提高执法机关对互联网、网络电话等新兴通信工具的综合监督能力,美国联邦调查局今年5月专门从警方、缉毒等多个部门抽调侦查、技术领域的精兵强将,在弗吉尼亚州成立了名为“国内通信协助中心”的专门机构,协助美国联邦、各州和地方警务人员依法监听、监控互联网,提升网络治理水平。   第五,技术领先。今年上半年,美国联邦调查局战略信息和行动中心公开招募软件公司开发监控软件,以获取自动扫描脸谱、推特等社交网站和一些新闻网站上公开信息的能力,帮助警方及时得到与恐怖主义、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网络犯罪等有关的信息。   美国舆论曾一度把政府对互联网的管理视为“侵犯个人空间”,甚至对之采取批评和怀疑的态度。但随着恐怖主义和网络犯罪行为日益严重,人们越来越多地意识到只有对网络进行依法监管,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才不会暴露在犯罪分子面前。与现实生活一样,网络空间同样需要法律之手的介入才能形成公序良俗,而绝不可成为法律和监督的化外之地。   德国——   实名上网 渐成趋势   本报驻德国记者 黄发红   德国政界人士认为,不能让互联网成为没有法度的空间。在德国,有规范使用互联网身份的传统。近年来,对取消互联网匿名的讨论再度兴起。脸谱网站发言人表示,实名制是社交网络文化的一部分。   德国的互联网起步早,发展较为成熟。据统计,目前德国互联网的普及率已高达75%,管理愈显重要。德国政界流行一句口头禅:“不能让互联网成为没有法度的空间”。   从1977年以来,各联邦州就开始实施《联邦数据保护法》。为了适应网络空间的延伸,德国刑法扩大了适用范围,设立了“数据侦听罪”等法律法规。受《电讯法》的约束,网络运营商需保证为终端用户提供中性数据,不合法网页在网络运营商那里已被屏蔽。暴力、色情、纳粹思想、种族主义等内容在德国受到完全禁止,不得出现在互联网上。   保护青少年是德国互联网管理的重要原则。德国2004年颁布了《青少年媒体保护——联邦合同》,设立内容分级制度,由管理部门对用户的年龄进行核查,同时按照规定可以视情况删除内容和页面。   规范使用互联网身份,在德国有着良好的传统。德国人的邮件地址,通常都以真实姓名注册。虽然在德国尚未出台互联网实名制的规定,但实名身份在社交网络的普及率却很高。据今年6月份信息技术公司Bitcom发起的一项调查显示,德国只有2%的社交网络用户使用的是虚假身份,58%的用户使用的是完整姓名。   自从挪威发生奥斯陆枪击案以来,德国对取消互联网匿名的讨论再度兴起。实名制支持者的观点是,互联网的匿名性由于不受一般人际关系制约,很容易滋生网络暴力。实名制可以让网络人际关系回归现实准则和规范。   用户是否使用真实姓名,也与其注册的社交平台的立场和态度有很大关系。德国本土的社交网站Xing是一个职场人士的社交平台,用户都希望使用真实身份。Xing也只接受真实姓名注册,而且要求用户提交的头像必须是本人照片,并可以清晰辨认。   德国流行的社交网站脸谱、Google+以及LinkedIn也都在逐步推动实名制的实施。Google+从一开始就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这一做法曾于2011年在德国引起了一场讨论,德国内政部长弗里德里希当时在接受《明镜》周刊的采访中表示支持网络实名制,以让网络环境更加安全。   据德国媒体报道,从今年开始,脸谱网站也不断要求用户使用真实身份。其做法是让其他用户在登陆时来辨认该用户是否使用了真实身份。没有使用真实身份的用户,如多次提醒仍不更改,账户将被关闭。用户要重新开通账户,必须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寄到脸谱公司。脸谱网站发言人西蒙·阿克斯滕表示:“实名制是社交网络文化的一部分。”   恶意评论在视频网站YouTube上是家常便饭。YouTube的东家谷歌因此想让用户以实名发布视频和评论。如用户不愿意,则需要在对话框中输入理由。   不过,对于网络实名制,一些网友也表现出复杂纠结的心态。一位叫小熊的德国网民说,同学们现在都通过脸谱组织活动,实名制确实能带来很多方便,但另一方面,她又不情愿把个人信息完全透露给一家美国公司。   东南亚——   政府主导 防微杜渐   本报驻泰国记者 韩硕   新加坡前内阁资政李光耀曾指出,新兴的网络媒体是极重要的战略阵地,对国家安全、社会、人心影响巨大,一旦失守,后果不堪设想。东南亚各国政府出于安全和稳定的考虑,对来自互联网的威胁保持高度警惕。   东南亚国家的互联网管理大体为政府主导,其中新加坡较有代表性。为杜绝非法内容及谣言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消息蔓延,新加坡政府于2003年成立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专事网络管理、监控,特别是过滤网络信息。该机构要求有关政治或宗教问题讨论的论坛网站必须事先注册。此外,新加坡政府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屏蔽某些特定网站或网上的不实信息和言论。如果供应商失职将被处以罚款、暂停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此外,除了针对互联网行业设立专门的法律外,新加坡原有的《诽谤法》、《煽动法》、《维护宗教融合法》等相关法律也适用于互联网管理。新加坡近年来还成立了国家网络威胁监控中心,由通信安全专家每天24小时进行监管,一旦发现有违规的团体或个人,将依法予以重罚。   泰国使用两种方法来实行网络审查。首先,泰国警方设置了一个在线障碍,永久阻拦了大约32500个网站。另外,泰国通信管理局亦过滤了大量门户网站。为了审查网站,泰国信息和通信科技部要求该国50家左右的非盈利和盈利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严格审查政府黑名单上的网站,如供应商未能做到,政府将限制其带宽容量甚至取消其执照。泰国政府此前曾关闭了相当数量诽谤王室以及危机国家安全的网站,并在曼谷郊区设有大型科技中心,对网络信息进行过滤和审查,据泰国商业新闻网站报道称,过去4年内,该中心已经屏蔽了7万个互联网页面。   东南亚地区种族、民族及政治环境复杂,各国政府出于安全和稳定的考虑,都提高了对来自互联网威胁的警惕。泰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泰国国民对国王非常尊敬、爱戴。根据泰国法律,任何诽谤、侮辱或威胁国王及王室的个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因传播侮辱国王的视频,泰国曾多次关闭视频网站YouTube。泰国政府2011年还逮捕了一名在博客中上传冒犯国王言论内容的美国人。泰国不少学者认为,制止这些敏感内容在网上传播,将有助于避免引发社会动荡。   2005年和2008年,新加坡对3名在博客中发表种族歧视和煽动性言论的男子实施监禁并处以罚款。新加坡国际关系学院负责网络监控的研究小组在2009年还曾发现,东南亚恐怖组织利用网络举办激进论坛、招募恐怖分子、开设网上恐怖主义训练营。人们担心,如果不加以控制和监管,将给区域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此外,为了保护年轻人,泰国、印尼、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都屏蔽和过滤了一些含有色情和不良信息的网站。 一些发达国家正在助长互联网上的弱肉强食 2012-12-18 10:25:34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洪舯   在这几天国际电信联盟的多哈会议上,一些发达国家又一次绑架了国际电信联盟和全球网民。由俄罗斯、一些阿拉伯国家联合提出的加强互联网法治进程的提议,遭到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对,最终搁浅。国际电信联盟,这个联合国授权的通讯管理机构,在保护全球网民的合法权益面前,再一次面临无所作为的尴尬局面。 在全球网民已达到25亿的今天,互联网的依法治理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全球越来越多的网民受到来自互联网的知识产权盗窃、儿童色情、毒品交易、洗钱等犯罪活动的威胁甚至侵害。加强互联网领域的全球协作,依法治理互联网,已成为全球多数国家和网民的共同呼声。 众所周知,由于互联网早期发展中的缺陷,互联网只是一种信息传播的技术,本身并不具备自我治理的能力。而作为互联网发源地的美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对互联网的法治化进程并不热心,才造成今天互联网上犯罪丛生,丛林法则盛行的局面。 以信息高技术为驱动的互联网,天然地具有以高技术欺凌低技术的可能。谁掌握了尖端技术,谁拥有了信息传播的控制权,谁就掌握了互联网上的信息强权。网络犯罪分子热衷于掌握这样的信息强权,肆意危害普通网民。在网络犯罪分子的信息强权面前,普通网民只是“肉鸡”和被“钓鱼”的对象。随时可能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牺牲品。遇到这样的侵害,全球绝大多数网民束手无策,只能听任网络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当然,拥有信息强权的发达国家,是不容易受到这样的侵害的——或许,这才是他们高呼互联网“自治”的真实原因。 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互联网放任不管,将依法治理摒除于互联网的发展进程之外,只会助长肆虐于互联网上的丛林法则。正由于这个原因,依法治理互联网的呼声才会在国际电信联盟的多哈会议上响起来。此次国际电信联盟多哈会议召开前,已被全球网民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而一些发达国家竟然视全球网民的呼声于不顾,坚持阻挠互联网的法治化进程,实在是逆世界潮流而行。 面对互联网上弱肉强食的现状,如果还是高呼“自治”,那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为了自身的私利、置全球广大网民的权益于不顾的自私行为了。(洪舯) 人民网评:网络“正能量”持续释放离不开法治护航 2012年12月18日 任 冰 纵观2012网络风云,毋庸置疑,互联网已经成为释放中国社会“正能量”的一个重要平台。无论是突发灾难中的守望相助,还是公益行动中的慷慨解囊;无论是网络问政中的良性互动,还是微博反腐中的锲而不舍,这种“正能量”在一系列网络事件中得到施展和印证。   不过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巨大便利、感受网络的“正能量”的同时,在保护公民隐私、维护网络安全、促进网络健康发展等方面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难题。在新媒体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虚拟社会与现实世界一样,要遵守法律法规约束;网络“正能量”的持续释放,更是离不开法治护航。   新近发生的一些网络事件中,有不少案例暴露了网络立法上的缺陷、守法上的缺憾、执法上的缺位。网络公关的“有偿删帖”,引起论者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网络删帖规定瑕疵的探讨;“房婶”在“表叔”、“房叔”后被曝光,引发论者对“躺着中枪”的当事人隐私保护、对公众舆论被恶意操纵的反思;普通公民深陷“艳照门”,引来论者对围观者的低级趣味和窥私心理、对不良信息泛滥传播的拷问……如果没有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如果没有对法律制度保持足够的敬畏,如果没有对违规者作出严厉的惩戒,网络“正能量”就会轻而易举演变成“负能量”,煽动社会负面情绪,甚至形成网络暴力,对他人、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伤害。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用法治护航网络“正能量”,说到底就是正视网络行为的公共性和社会性,厘清虚拟社会的法律边界,明确互联网上的权利与义务。其首要问题是确保网络涉法问题有法可依,立足新问题新情况,借鉴国外实践经验,建立健全互联网法律制度;关键环节在于法律落实的强度和力度,保持制度刚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终目标是达到对全社会的普法效应,威慑惩戒违法行为,提高公民法律素养和权利意识,依法管理和使用互联网。   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另一个侧面,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对于一个网民数量超5亿的互联网大国来说,在法治护航下持续释放网络“正能量”,才能凝聚建设和谐社会的持久动力。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2010年09月07日 08:57:11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现在,不论是一些总统还是各界名流,以及宠大的草根族,都在网络建有自己的博客,博取访问量和更高的点击率固然没错,但当事人也必须为自己所写的东西负责。报道中的女职工董某,在一年多时间里用博客贬损女同事的人格与名誉,虽然没有点名,但她将博客网址告知朋友,还将博客网址发布在单位内网上,其博客访问量达一万多人次,造成社会影响,导致被害人精神障碍而住院,构成诽谤罪。   或许,被判管制的董某依然不肯认罪。可能也有人不以为然,就在自己的博客写写文章,又没点名,怎么也会犯法?这就是新型网络违法犯罪中的一种——“网络诽谤”,已经越来越常见,只是情节、性质轻重不同而已。2009年11月,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判处利用互联网发帖诽谤他人的韩兴昌有期徒刑一年;今年8月3日,被告人鲁林萍因指使他人雇用大学生在百度贴吧、天涯论坛等网络散布众多诽谤性帖子,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人民法院分别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鲁等4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14个月。   诸如此类的网络诽谤行为屡见不鲜。因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成本低、危害难以消除、被害人个人无力查案等,给网络诽谤者有机可乘。有法律专家认为,有关网络的立法明显赶不上网络的发展速度,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社会,一方面要加快立法速度,另一方面要有适度有效的监管。比如,面对网络诽谤事件的发生,要引导、强化受害者的法律维权意识,鼓励受害者通过自诉追究造谣者、网站的责任,并赋予受害者要求监管部门帮助提供调查、取证的权利。   如果说,人们已经领教已故导演谢晋名誉侵权案中谢晋遗孀维权的种种曲折,那么也就可以理解非名人的老百姓遭遇网络诽谤后的尴尬与无奈。但是不论怎样,我们还是对网络法制的进步充满信心,尽管它目前还滞后于网络的发展速度,但是网络犯罪已越来越受到重视,也已经被列入刑罚的范围。因此,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在网上实现个人权利的时候,不能任意侵犯他人的权利。   一网在手,世界变小,这是互联网的伟大之处。当纷繁的网事侵入我们的生活,网络早已从虚拟变为现实,如果还视网络为虚拟,不讲游戏规则,那必受其累。今天本报刊登的一起“国内罕见的网络诽谤案”就是一个佐证——在网上不点名指人“小三”也会吃官司被判刑的。(王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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