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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㈠神权法思想:是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性,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个思想武器。它以“天命”“天罚”观念为重要内容。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极盛于商,动摇于西周。
㈡⑴夏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首创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力图神化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权力,并把反应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⑵殷商时代,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突出表目前:①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上帝是商王的祖先;②商王豢养了一批神职人员;③占卜的形式固定,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④商王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⑶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他以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⑷周公以德配天说的提出有重大意义: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起源;②它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感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
宗法
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1)周礼:西周早期,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和加强他们的统治,相传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老式习惯进行了补充、整顿,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对应的典章制度、礼节典礼。这就是所谓周礼。
(2)嫡长继承制:就是嫡长子继承王位的制度。商朝末年开始确立,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西周礼治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特性
⑴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标准。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尤其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逾越。
⑵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这是周公时期礼治的基本特性。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伎俩,有所侧重。②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重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要求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感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世卿世禄”制
是西周宗法制的产物。在周代的统治中,宗法制下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和特权一般来说是世袭的,发展到日后,不但周王、诸侯和大夫,连国王和诸侯手下的重要官职也成为世袭的,形成“世卿世禄”制。
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周公吸取殷商的教训后得出来的。①周公的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抑制,实行德治。对统治者而言,要严于律己,勤于政事;对统治人民而言,要重视人民的力量,宽以待民,使民心归服。②慎罚是明德在刑事法律标准和政策上的体现,包括:对罪犯进行详细分析,区分看待;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主张刑罚适中。
国之四维
是春秋时期管仲提出的政治法律主张。他把礼义廉耻视为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绳索断了,国家就会倾斜、危险、动荡甚至灭亡。因此,只有整顿、履行礼义廉耻,君主政令才会通行无阻。
四民分居定业论
四民指士、农、工、商。四民分居定业思想的详细化是“三国五鄙”制度。管仲在沿袭“国鄙”制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良,实行“三国”,即把国提成二十多个乡。五鄙是指将“鄙”即农村分为分为五个行政区域,分别由五个士大夫统管。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①仁学与仁政说。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标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主张仁者爱人,抨击暴政,反对人殉。孟子、荀子适应时代的变化,将孔子的仁学发展为更为完整的王道仁政说。孟子以为,人的本性是善的,主张用仁政统一天下。荀子继承了儒家王道仁政主张,即主张采取以仁义为主、以兵威为辅的措施统一天下。
②“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和“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孟子主张君臣父子、弟兄、夫妇各守其礼。荀子以为人们都须严格按照礼所要求的等级名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
③德主刑辅论。儒家主张“为政以德”“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倡导教化,重视道德的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但不反对刑罚。
④论法与刑。孔子要求统治者应关心法度。以为只有遵照礼的标准,使用刑罚才能适当。孟子则要求统治者“省刑罚”,主张“罪人不孥”,即只处罚罪犯本人,而不株连妻室儿女。荀子是先秦儒家中最重视法律的人,要求统治者做到“进退有律”,主张慎刑慎杀。
⑤为民制产,轻瑶薄赋。孔子反对准求财利,主张富民、足食。要求统治者减轻剥削,使劳动者得以安心生产。孟子和荀子都主张给农民以私有土地,以确保农民有起码的生存条件。
⑥“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儒家主张“为政在人”,以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统治者的好坏。荀子更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以为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重要,但法毕竟是制定的,并靠人去掌握和执行,即仍然取决于“人”。
先秦儒家思想对后世有极大的影响,尤其是通过西汉董仲舒的改造,使其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
孔子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⑴仁者,爱人。“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也是他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他的“爱人”思想是我国古代较早出现的人道主义的萌芽。
⑵“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孔子礼治论的内容重要有:①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②“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③礼乐兴,刑罚中;④礼之用,和为贵。
⑶德治论与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孔子强调道德教化,刑罚只是作为教化的辅助伎俩。还强调道德理想高于物质利益,反对追求个人私利。
⑷宽刑慎杀,反对冤狱。重要内容:①宽刑慎杀;②赦小过;③反对冤狱;④无讼思想。
⑸“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以为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品行至关重要,他把国家政事的兴废,完全寄托在统治者个人身上。
孔子法律思想的影响
①在两千数年的漫长岁月里,包括法律思想在内的孔子思想,给中华民族以深远的影响,对东亚乃至整个世界也产生了相称大的影响。孔子的思想及儒学闪烁着中华民族世代相传、不停丰富和发展的智慧和美德,它是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优秀老式文化的重要内容。
②孔子的思想,通过孟子和荀子的发扬,有很大的发展,尤其是通过西汉董仲舒的改造后,而成为封建时代的官方统治思想,其对法制的影响也至为深刻。今日,我们在建立具备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和法制的过程中,也要深入研究其法律思想以及它的演变发展的历史,从中吸取有益的东西。
孟子的“仁政”在法律思想上的体现
①王道仁政,道德教化。孟子的仁政,也就是他重复强调的“以德服人”的王道,统治者应当依托礼义道德教化进行统治。
②减省刑罚,罪人不孥。孟子以为,看待死刑要持谨慎态度,反对繁法苛刑,主张罪人不孥。
③为民制产,轻瑶薄赋。孟子主张分给农民土地,使他们有必要的生产资料;对人民实行“薄税敛”的政策。
④民贵君轻,暴君放伐。孟子以为,对于那些危害社稷的国君能够变置,对于暴君、昏君能够放逐,甚至诛杀。在孟子的思想中,人民被置于重要的地位。
⑤“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孟子尤其重视尊贤、用贤,还尤其强调仁者个人的作用,把实行“仁政”的希望寄托在身居高位的仁者身上。
民贵君轻
孟子的知名思想。意思是说,争取人民最重要,象征国家的土谷之神次之,相对来说,国君个人就不那么重要了。罪人不孥:孟子反对族刑连坐,主张“罪人不孥”,即刑罚只应加于犯罪者本人,而不应株连其妻室儿女。
荀子隆礼重法论的思想
⑴“明分使群”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这是荀子提出的一个新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荀子把分作为群的基础,把礼义作为维持分的伎俩。因此,人类为了“明分使群”以战胜自然,制止争夺,就必须确立和维护人类分工合作的礼义法度,以及掌握礼义法度的君主。
⑵隆礼而王,贵贱有等。荀子是第一个全面继承改造和发展儒家礼治学说的思想家。重要内容:①礼的起源;②礼是政治的指引思想;③严格划分政治等级;④平政爱民,节用裕民。
⑶重法论。荀子在隆礼的同时,也强调重法,其依照是“性恶论”。①法以礼为标准;②论法的作用;③先礼后法;④罚当其罪。
⑷有治人,无治法。荀子继承和发挥了儒家人治论的思想,明确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以为国家的治乱决定于有无“治人”,是否贤人当政,而不在于有无良好的法律。
先秦儒家“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先秦儒家以为治理国家的核心在于执政者,他们提出了“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孟子以为治理国家重要靠统治者的道德教化,荀子则着重对人和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强调法由人而定。①圣贤决定礼法。孔孟以为,国家的治乱,礼法的兴废,都取决于圣君贤相,荀子则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以为只有善于治理国家的人,没有离开人而能治理好国家的法律。②身正则令行。先秦儒家以为,统治者,尤其是最高统治者,应当是道德高尚的人,他的人格和行为应当成为全国人民的表率。
墨家学派和儒、道、法诸家相比的特点
①墨家有坚定的政治信奉,果断维护墨家的宗旨,并富有牺牲精神;
②墨家有严格的纪律;
③墨者“以自苦为极”,生活艰辛;
④墨家有自己的法律,“墨子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墨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墨家强调要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利,并以为人类只有努力劳动,才能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他们主张运使用方法律伎俩来处罚那些不劳而获的行为,以保护私有财产权。
墨家看待赏罚提出的标准:①对赏罚的处理要及时准确;②赏罚应与舆论、道德相一致;③赏罚要公正无私。
兼相爱,交相利:墨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兼相爱,意思是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交相利:主张人们相互协助,共谋福利,反对相互争夺。交相利明确肯定了小生产者追求和保有实际利益的合理性。
以天为法:墨家强调“以天为法”。他们把“兼相爱,交相利” 说成是“天志”。“天志”的重要性在于:①“天志”爱人利人;②天兼有万物,公正无私;③天具备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尚贤说: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以为,必须用提升物质待遇和社会地位的措施来找纳天下的贤士,从而做到“官无长贵,而民无终贱”。
墨家的“兼爱”与儒家的“仁爱”的区分:①儒家强调“亲亲”,重视亲疏厚薄,主张爱有差等;而墨家强调普遍的爱、平等的爱。②儒家的“爱人”,是先己后人,由己及人;墨家则是有己有人,先人后己。③儒家的“爱人”,反对言利;而墨家把爱与利结合起来,以“交相利”作为“兼相爱”的基础。
道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①“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说。统治者应顺应自然,以自然为法。②“无为而治”论。一切听任自然的支配,让天下万物自然生长、发展。③废弃仁义圣智说。道家以为,仁义、圣智、孝慈、忠信等,都是不合乎人的自然本性的,只有摒弃,才能使人们保持纯朴的天性。④否定人定法。道家主张废弃一切法度和规章制度。⑤“君人南面之术”。就是最高统治者驾驭臣下,统治人民的一套措施和权术。
老子的自然法主张:“道”是老子哲学的最高范围。老子的道,从本质上看,它是第一性的,而现实世界是第二性的。老子以为,虽然由道生育万物,但天地万物以及人类都受自然的支配,应当效法自然。自然法比人定法优越。自然法比人定法优越的原因:①自然法体现了自然无为的要求,广大无边,谁也逃脱不了它的约束;②自然法对人无所偏爱;③自然法是永恒的。
老子的“无为而治”的思想:老子以为①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人们遵照天道行事,就要自然无为;②治理国家应不要过多地干预人民的生活,听其自然,国家就能治理好;③天下之因此混乱,人民之因此难治,就是因为统治者喜欢有为,他极力反对统治阶级的有为。表目前:A抨击统治者骄奢淫逸;B反对苛政暴敛;C反对战争;D不尚贤。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崇尚自然,推崇自然法,否定人为,反对人定法。它以为,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破坏了自然的友好,导致人民越来越贫穷,盗贼也就越多。窃钩者诛,窃国者候:战国时期道家庄子的思想。他以为仁义礼义是 “大盗”窃国的工具。于是偷窃钩的人被杀死,而偷窃国家的人却成了诸侯。
法家履行“法治” 的措施(法家法律观的重要内容)
⑴法的起源与变法论。法家有关法的起源说与变法论,是他们主张社会改革和变法的理论依照。①法的起源论。商鞅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级,他以为,在下世,人们激烈争夺,为了确定事物的所有权,需要制定法律,即产生了国家和法律。②变法论。商鞅以为,人类社会是不停发展的。统治者应“当初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实行变法是历史的必然。
⑵“以法治国”论。法家以为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并具备强制力,而刑法是加于违法犯罪的人。他们对法的性质和特性作了较全面的论述:①法的规范性。法是人们行为的规则和规范。是一个标准,全体臣民必须严格遵守。②法的公正性。法是公正无私的体现,反对包括君主在内的统治者枉法任私。③法的平等性。法代表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应当具备普遍合用的平等性。④法的公开性。法家指出,统治者制定法令,必须明白易懂,广为宣传,力求做到家喻户晓。
⑶法的纲要——赏与刑。法家以为赏与刑是法的纲要,治国必须赏刑并用,力求做到“信赏必罚、重刑少赏”。其实质在于重刑。
⑷“势治”论。法家以为要履行法治,必须以君主的权势为前提,以国家政权为后盾。慎到强调人君要牢牢掌握权势,但不能脱离臣民。商鞅主张建立中央集权制,人君只有大权独揽,才能树立自己的威势。韩非深入发展了“势治”思想,主张将法和势结合起来。他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君主实行绝对专制。
⑸“术治”论。法家的术,指君主掌握政权和驾驭臣下的措施和伎俩。韩非尤其强调把法和术结合起来。
⑹文化专制论。法家极力反对儒书儒术。商鞅把儒家作为打击的重点,韩非主张毁弃一切文化典籍,取缔所有文化派别,定法家学说于一尊。总之,法家的思想理论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适应了当初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的需要,在当初是一个先进的理论。
以刑去刑
战国时期法家的主张。以为实行轻罪轻刑、重罪重刑,犯罪人得失相称,就还会心存侥幸去犯罪,只有对轻罪用重刑,使百姓畏惧而不敢犯罪,才会达成“不刑而民善”的境界。
定分止争
所谓定分,就是确定事物的权利名分,就是要求把封建私有制和等级制使用方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商鞅以为,没有法此前,人人争夺,导致了混乱的局面。要治理好国家,就必须定分,权利名分定了,就能够止争,法就是定分止争的工具。
不法古,不修今
是商鞅变法时提出的口号,他以为法令制度都是伴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不能保守于旧的礼治,不能拘泥于既定的法令。权重位尊:战国中期法家的慎到以为,国君要履行法治,使臣民服从法令,必须依托自己的权势,并使自己的权势远远超出一切臣僚。
韩非法、势、术结合的思想
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法家的思想,他在总结前期法家法、势、术三派得失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愈加完整的“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
⑴以法为本。韩非以为,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他以为,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法令,它使百姓确信守法的一定受赏,犯法的一定受罚。①治国必须以法为本。法是治国的惟一标准,是统一人们行动的准则。②刑赏是君主手中的“二柄”。他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法家赏刑结合的思想,把刑赏当作君主维护其权势的两大权柄。
⑵法、势结合论。韩非讲的“抱法处势”,就是即坚持法治又掌握权势的意思。这是韩非法治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
⑶法、术结合论。韩非主张使用方法行术,使法和术结合起来。①综核名实之术;②无为而为与禁奸之术。韩非还吸取道家的无为思想,变成积极进取的人君“南面之术”。
法家学派形成的历史过程
春秋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子产、邓析等人都是某些政治或法制改革家,他们虽然都有某些“法治”思想,但都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思想体系。到了战国时期,伴随新兴地主阶级力量的深入发展壮大,反应其意志和利益的法家学说也逐渐发展起来,战国早期的李悝聚集当初各国法律,编纂成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战国中期的商鞅,提出了系统的“法治”理论。他是法家思想理论的重要奠基者。同时,主张“势治”的慎到和主张“术治”的申不害都对法家理论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战国末期的韩非,继承和发展了李悝、商鞅等人的思想,形成了更完整的法治理论,成为先秦法学家的集大成者。
法家“法治”与儒家“礼治”的对立
法治是法家的基本观点,礼治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二者在内容、形成、性质以及理论基础方面,既有联系又存在明显的对立。
①此对立是两种制度的对立。礼是按照宗法血缘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和习惯,儒家以礼为核心形成了家庭宗法为核心的法律观。而法重要是按照政治权力有从属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和要求,法家以法为核心形成了君主专制的法律观。
②此对立体现了两种统治措施的对立。法治是针对礼治和德治提出的。儒家主张以德服人,轻视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家主张以力服人,以为法治是最有效的治国措施。
③二者的对立还表目前对君主作用的不一样见解上。儒家把治理国家的希望放在统治者的个人道德上。法家则以为,有了好的法令,一般能力的中主或才能低下的庸主也能治理好国家。
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内容的基本要点
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汉初统治者总结秦朝速亡的教训,采取了无为而治的思想,让百姓得以休养生息。
②文武并用,德刑相济。汉朝统治者看到了儒家仁义德教的作用,认识到只有利用文武两手的统治措施,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统治。
③罚不患薄,约法省刑。汉初统治者提出了“约法省刑”等一系列对人民让步的思想主张并付诸实行,使社会矛盾有所缓解,出现了政宽人和的局面。
④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汉初统治者在“约法省刑”的同时,又主张以农为本,轻徭薄赋,把法律的作用同发展农业生产联系起来,以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①皇权至上,发自君出。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
②应经合义,礼法融合。董仲舒义经义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占据了重要地位,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
③三纲是封建立法的根本标准。在我国历史上,三纲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定封建法律的根本标准。
④德主刑辅,先教后刑。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自孔子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突出强调以道德教化作为治国的重要工具。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到董仲舒时已基本完成,儒家的德主刑辅同礼法融合思想相辅相成,它同样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⑴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他尤其推崇《春秋》,把它当作治国理民的法典。①《春秋》大一统思想;②更化论;③罢黜百家,统一思想;
⑵君权神授,法自君出。董仲舒创造的“天人感应”的神学目标论,系统论证了君权神授的问题,完全适应和满足了汉武帝的政治需要。①天人感应与天罚论;②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⑶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依照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思想,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①君为臣纲;②父为子纲;③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
⑷阳德阴刑,德主刑辅。董仲舒为了汉王朝的长治久安,提出“大德而小刑”的法律标准,用儒家的仁德去替代法家的严刑,系统地论述了德主刑辅说。
⑸春秋决狱,原心论罪。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势力作为审判的法律依照,将儒家的经义应用到法律中去,从而把儒家的经典法律化。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时,重要依照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只要有动机,无论是否已经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处罚;假如没有犯罪动机,虽然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
《唐律疏义》的法律思想
①德礼为本,政教为用。《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有关德刑关系的理论,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集中系统的体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德主刑辅观。
②封建纲常的法律化。《唐律疏议》的基本特点是“一准乎礼”,它将作为封建王朝统治基础的“三纲五常”予以法律化,要求凡对此内容有违背者,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③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唐律疏议把人们分为许多等级,并要求了不一样的法律地位。贵族官吏有罪无刑。当贵族官吏犯法时,有八议等减免罪责的要求保护他们。
封建纲常法律化在《唐律疏议》中的反应:唐律疏议的制定,以三纲为标准,一准乎礼,三纲在法律条文中得以充足体现:①君为臣纲。在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中,皇帝的地位至高无上,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凡侵犯皇帝与皇室的犯罪皆为“十恶”,受到法律最严肃的制裁。②父为子纲。唐律要求,凡违背“善事父母”者,均组成不孝罪,要受制裁。③夫为妻纲。依照礼制的要求,在婚姻家庭上,丈夫对妻子有绝正确统治权,妻子处在从属的地位,“七出”便是歧视妇女的直接体现。
理学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
理学的产生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一代理学家在完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同时,还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总结提升,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并使它的核心——三纲五常标准神圣化,以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
理学:是宋代形成并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一个学术思想,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惟主流。在理学家看来,理是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原,它在社会历史领域的体现就是封建政治经济制度和与其相适应的封建论礼道德观念。
存天理,灭人欲
是宋代理学朱熹的法律思想。天理指封建纲常伦理,人欲指违背天理的意念和超出生存需要的物质欲望。他以为天理是纯粹的善,人欲是绝正确恶。 “存天理,灭人欲”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思想工具。
朱熹思想中德、礼、政、刑的关系:①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但它们在本质目标上是一致的;②在德与礼之间,应以德为本,以礼为末;③政是统治的工具,刑是辅助统治的伎俩;④重视礼义道德的感化作用。
朱熹“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法律思想:朱熹极力主张刑罚以严为本,以宽济之。在朱熹看来,为政严则令行严禁,制止犯罪;宽则纲纪废,弛奸豪得志,善良的人反而遭殃。①主张恢复肉刑;②限制赎刑;③严惩“奸凶”。以“以严为本”为标准,朱熹还要求维护封建纲常伦理。
洪仁玕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⑴国家以法制为先。他借鉴中外历史经验,将“立法制”作为治国之本,不但要立法制,还要立法当、立法善,他在《资政新篇》中提出了28条改革措施,其内容归纳为:①政治方面。他要求“权归于一”,加强中央的领导,王侯不得各自为政;②经济方面。发展交通,发展金融事业,发展工矿业,邮政事业既可公办,也可私办。③文化教育和社会福利方面。主张发展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设学堂,办报纸,开医院奖励慈善事业,办育婴堂、养老院。④对外关系方面。国与国之间自由通,平等往来。
⑵恩威并济与教法兼行。他以为,威就是指执法严,要“执法严”,必须注意:①国家官吏必须以身作则,守法守纪;②“奉行天法”要刚正不阿,不畏权贵;③严明赏罚,做到有功必赏,有罪必罚。
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洋务派形成于1856至1860年的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洋务派主张“自强”“求富”,创办近代军事工业和民用企业;倡导“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不违背封建纲常的前提下,能够“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维护纲常名教,法律应以纲常名教为根源。其法律思想的特点:①强调礼的标准,将一切变革纲常名教的主张视为大逆不道;②赤裸裸地宣扬重刑主义,主张对农民起义进行暴力弹压。
礼法之争
是清末修律过程中产生的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的论战,两派论战的焦点在于是采取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取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的问题,论战的成果以法理派的退让妥协而告终。礼法之争,实质上是一场围绕对封建法律革新与守旧的斗争。
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内容
⑴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在他看来,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就能国家富强。①论法的性质和作用,他以为法的作用在于治国与治民;②法随时变,会通中外;③法须统一、平等;④教化为先,以刑辅之。
⑵“平恕”为审断之本。他重视使用方法平恕,执法得中。要做到公平执法,必须依法断罪,反对比附。他以资产阶级得罪行法定的标准批判了古代中国的比附援引制度。
⑶“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才能履行资产阶级法治。他提出了详细培养法律人才的措施,设置法律学堂与法律博士。
⑷法学盛衰说。他强调法理学习对于立法、司法具备重要的指引作用,他把法学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以法学的盛衰作为衡量政治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指出“法学之盛衰”同政治的治乱“息息相通”,法盛而政不一定盛法衰而政必衰的结论。
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思想的特点
①反封建性;②民主性;③民族性;④一定的反帝性。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创建的资产阶级革命民主主义思想体系,以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为基本内容,总称“三民主义”。三民主义是孙中山为了处理近代中国社会晤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大纲,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引标准。三民主义又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阶段。
章太炎的维护人民权利平等的法律观
章太炎反封建专制特权法之道而行之,要求在推翻清朝后,立法上、司法上“抑官伸民”、“抑强辅微”、“抑富振贫”,总起来说,就是“损上益下”,以维护人民权利平等。
⑴“抑强辅微”的刑法主张。详细地说,是要像五朝法律那样做到“重生命”、“恤无告”、“平吏民”、“抑富人”。出于“抑强辅微”的需要,章太炎在量刑、刑罚等问题上也提出了某些独特的主张,如:①“轻盗贼之罪”,并反对“以赃论罪”;②“轻谋反之罪”,“重叛逆之罪”;③宽平省刑。
⑵“抑富振贫”的经济立法主张。章太炎为了“恢廓民权,限制元首”,曾提出“置四法”。这四法是:均配土地;官办工厂;限制继承;公散议员。除公散议员属政治方面的,其他都是民事和经济方面的,加上他在其他地方论及的民事和经济立法主张,总合起来,其宗旨是“抑富强,振贫弱”,详细内容为:①均配土地;②官办工厂;③限制继承权;④统一货币;⑤稳定赋税。
⑶“抑官伸民”的行政立法主张。与“抑强辅微”、“抑富振贫”对应,章太炎主张在政治上以行政、立法、司法、教育四权分立为基础,深入制定意在“抑官吏,伸齐民”的行政立法,以保护民权,人人得享受平等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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