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治安调解是公安基层执法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在治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公安部于2007年12月8日颁布并实施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该规范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以及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治安调解工作原则和程序、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现场调解的适用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结合该《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本文着重对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与依法调解对策进行了探讨。【关键词】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民间纠纷;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主持,通过教育调停的方法,促成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有过窄、过宽的现象存在
1、基层民警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2、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调解案件中,缩小了案件的范围,对于虽有民事纷争因素,但明显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打架纠纷,以具有民事调解要求为由推脱了事,增加了群众的困难,甚至导致纠纷扩大,矛盾激化,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的尊严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
治安处罚与治安调解是处理治安案件的两种不同的方法,都应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解——结案等。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调解治安案件的现象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在受理上,以各种理由拒绝符合调解处理的治安纠纷案件,或超越职权受理非治安行政调解范畴的案件。在立案上,办案不立案,或不按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示。在调查取证上,不认真制作各种必要的法律文书等。在调解结案上,不制作或不认真制作《调解协议书》,甚至不经领导审批。这些违反法律程序的做法,给治安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隐患和弊端,致使许多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因此而徒劳无效
(三)久调不结,案件积压。
这是治安调解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治安调解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民警头脑里没有形成调解的时效意识抱着能调则调,不能调便拖的办法,奢望当事人不会长时间消耗精力而最终能达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长达一年也没有结果。
2、有的民警热衷于治安调解,忽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未查清,过错和是非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即仓促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无形中增大,导致久调难结。
3、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慎重对待自己在调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张,稍有不满意就有可能撕毁调解协议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调解出现反复,拖延了调解的时间。
4、有的民警对经多次调解不成的,该及时进行治安处罚裁决的不及时裁决,担心处罚可能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则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法院诉讼的迟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愿去法院起诉,又重新回到公安机关要求继续调解,而此时公安机关对调解能否成功则无能为力,案件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得不到消化,从而引发大量的疑难信访案件甚至可能酿成刑事案件。
(四)非自愿原则。
个别民警违反自愿原则,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纠纷双方还没有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未经当事人请求、同意,强行进行调解。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情绪比较激动,执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当事人。而此时办理案件的公安民警不能审时度势,一味地要求双方调解处理。这不仅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要求调解工作的误解,认为是对方“托人”找到了公安机关领导或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
(五)有的民警缺乏调解艺术。
调解工作也是一门艺术,着主要是指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问题。有的民警即使工作积极性高,责任心强,但由于调解方法不当或调解程序不正确,极易导致调解失败。例如:有的民警为了“速战速决”,在没有了解清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要求及心理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就简单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甚至主观拍板决断。这样的调解,如果民警提出的解决方法能够得到双方的认可,事情自然能够顺利解决,但纠纷双方当事人从发生冲突到争执不下、再到冷静解决往往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一旦民警没有照顾到双方的想法、心理,甚至不顾法律的实际要求,就很容易引发新的矛盾,甚至“引火烧身”,自讨苦吃,遭到当事人的投诉。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对待不同案件,不同年龄、性别、气质和经历的当事人,所要采取的策略也应当有所不同。当然,调解艺术需要基层民警在工作中不断总结摸索,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六)公安机关缺乏相关的业务指导。
治安调解虽然占据派出所相当一部分的工作量,但与办理案件等其它业务工作不同的是,上级有关部门对基层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却是一个“空门”。目前,对于大多数派出所民警来说,都是凭经验和感觉在调解各类纠纷,自身的调解水平也基本上是随着经验的累积而提高的。民警很少或从未接受过纠纷调解方面的专业指导,相关的业务指导资料也少之又少。特别是对年轻民警来说,他们普遍希望通过直接的专业性指导或是案例资料,来快速提高自身的调解能力。
二、针对治安案件调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对策
(一)明确治安调解范围,严格执法。公安机关对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治安调解必须以法律规则为前提。《治安调解规范》对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否则,不但不能处理好治安纠纷,还会造成自身工作被动,甚至执法过错。治安调解的法定范围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体如下:
1、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各种民事权益的争议而引起的纠纷。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如流氓结伙斗殴就不能适用调解处理。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同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社会危害极小,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治安调解,而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能适用治安调解。
3、从程度上来看,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应当较轻。治安调解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采取的“以调代罚”的处理方式,是在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当事人的认识态度等基础上放弃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做法,有利于迅速的调解当事人的纠纷,平息纠纷,提高工作效率。可调治安案件虽发案的诱因是民间纠纷,但此类案件的性质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
因此,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就不应当属于治安调解范围。对此,公安民警应当深刻理解治安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熟悉民事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有序的法律环境,明确哪些案件是属于不可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问题。一方面,进一步明确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可以部分地释放警力,一定程度上解决基层警力缺乏的问题;另一方面,纠正社会上的偏差认识,派出所并不是“万金油”,只要发生了矛盾纠纷都可以抹一抹,同时,还可以增加老百姓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二)遵守办案程序,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个部分,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受理、审查、立案、调查取证,然后进行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受理立案和调查取证,是确保办案程序和所取证据合法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双方的责任,确保治安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为了避免因治安调解不成而进行治安处罚时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的需要。实践中,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即可。但是一旦调解不成,由于没有及时取证,时过境迁,有的证据已无法取得,需要进行治安处罚时,不仅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工作陷入被动,还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所以,即使对收集足够的证据,查清事实真相,既可以为调解创造有力条件,也可以在调解不成时为做出处罚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在调查取证中还应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立案后,及时进行现场询问和现场勘察,发现、提留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调查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和造成的危害后果。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伤势程度进行具体记录,并进行记录和拍照加以固定。
2、对案件的证人、知情人、被侵害人、行为人及其相互关系都应当调查了解清楚。特别是对目击证人的证言,要通过走访现场目击证人,调查纠纷的起因和发展过程。对目击证人证言的采信,要结合证人与当事人的“亲疏”来确定,防止偏听偏信。
3、涉及殴打他人的案件,应调查伤害的方式、后果、治疗的情况和法医鉴定结果的情况。在执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治安伤害案件都要进行伤害鉴定,如明显不构成轻伤的案件。
4、涉及损毁财物的,应调查受损财物的数量、特征和价值等情况。在治安调解中,当事人双方特别是赔偿方,往往会对损害数额提出异议。事实上,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受害方通过弄虚作假,提高损毁数额的现象。因此,要注意收集辨别用以确定损害数额的证据材料,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涉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可以治安调解时,也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收集案件证据,为依法调解打好基础。
(三)遵循治安调解的原则
1、合法原则。是指治安调解的所有活动都应当合法,这包括治安调解的条件合法、治安调解的过程合法、治安调解的结果合法。
2、公正原则。是指调解时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主观上不偏不倚、不徇私情,客观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主持调解工作。
3、公开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应当让双方当事人都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给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何种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治安调解可以不公开。
4、自愿原则。是指治安案件调解应当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只有当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调解程序才能得以启动。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使调解人提出的调解方案完全正确、合法,也不能强制当事人接受,任何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同。
5、及时原则。是指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调解不成,应当及时依法处罚,不能久拖不决。
6、教育原则。是指要注重教育、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学习有关法律,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以理以法服人。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化解矛盾,避免冲突发生。同时,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或者手段解决纠纷,使当事人双方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
(四)注意调解的方式方法,贯彻“四宜四不宜”
调解的方式方法对做好治安调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使用方式方法得当,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实际工作中,常因调解的方式、方法不当,出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非但没有得到缓和,反而愈演愈烈,甚至会发展到双方当事人和在场群众将矛头转向民警和公安机关,进行投诉。因此,我们在办理各类治安调解案件时,不论是接报案件进行现场处理,还是调查案情到组织调解,在各个环节上都必须使用正确的方式、方法,进行疏导教育,化解矛盾。在执法实践和具体办理治安调解案件中,人民警察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是值得推广和借鉴的,即“四宜四不宜”
1、宜解不宜结。就是本着从团结的愿望出发进行教育疏导,各自多做自我批评,缓和矛盾,促进当事人重新和好。
2、宜和不宜激,就是在调解处理时,做好思想工作、平息事态,缓和对立情绪,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理以法服人,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3、宜缓不宜急。就是在调解处理时,不要急于下结论和做出调解处理,应当在双方情绪稳定的条件下,查清起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心平气和的加以处理。
4、宜宽不宜严。就是对因民事权益争议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少量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治安调解如达不成协议,或者按其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应当给与治安处罚的,应当从有利于教育受罚者本人,有利于团结、有利于解决矛盾出发,着重从宽处罚,防止矛盾再度激化。
(五)提高认识,强化业务培训。
搞好治安调解工作,对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治安秩序。促进安定团结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要充分重视治安调解工作,特别是基层派出所,要将这一工作纳入民警岗位练兵、考核、评比的指标系列。
2、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治安调解的调研工作,针对治安案件情况渐趋复杂、事实较难以认定、涉时较长且情况多变等特点,归纳总结出调解成功案例的经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规范,用于指导实践。
3、要适时组织民警开展经验交流。分析讨论活动,以便互通信息,取长补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民警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武器,掌握做群众工作的各种方法与技巧。
4、民警自身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学习,锻炼口才,注意经验积累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调处能力。
【结语】
社会在发展,传统的治安调解已满足不了群众对调解的需求,公安机关要始终贯彻执行群众路线,牢牢把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充分利用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化解民间纠纷,提高群众的满意率,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
1、熊一新
《治安案件查处教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7.4
2、李斌杰、谷福生
《社区警务工作》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1
3、沈恒斌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
厦门大学出版
4、范愉
5、陈俊豪
6、董疆
7、张立新、冯锁柱
8、李东复
9、张红晓
张小涛
陈闻高
刘过涛
张续明
尹淑玲
宋占生、宋立明
宋占生
社2009
《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
清华大学出版2007
《论治安调解制度之完善》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
校学报2005.4
《治安调解,建设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思考》
江西公
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2006.2
晋阳学刊
2003.1
《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治安调解制度的思考》
湖
北函授大学学报2009.1
《治安调解和谐社会构建》
许昌学院学报
2007.4《刍议治安调解》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2
菏泽学院学报
2007.3
基层公安机关适用治安调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辽
宁警专学报
2008.1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07.3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解说》
1986《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教程》
1989
《治安调解若干问题研究》《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实施大调解方略》101
112《我国公安行政调解的规范与完善》13《14《治安调解有关问题解析》15161
7、杨泽万
《公安调解规范与技巧》
2004
18、裴兆斌
《最新办理治安案件实用手册》
2007
19、吴爱娟
《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有关问题的思考》
湖北警官
学院学报
2008.620、孟昭阳
《治安调解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学报
2009.1
21、刘轶
《基层民警在适用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企业家天地
2008.12
第二篇。浅析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治安调解主要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所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主持,各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案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经公安机关确认后,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
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调解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的适用范围、条件把握不准。由于民间纠纷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民警对治安案件是否因民间纠纷引起把握不准,对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行为类型亦不明确;有的民警甚至对只要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均进行调解,认为调解是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将“可以调解”错误理解为“必须调解”。
(二)重调解,轻取证。执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重调解,轻取证”的错误倾向,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去做调查取证工作。结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取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三)久调不结,案件积压。这是治安调解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治安调解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民警头脑里没有形成调解的时效意识,抱着能调则调,不能调便拖的办法,奢望当事人不会长时间消耗精力而最终能达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长达一年也没有结果;二是有的民警热衷于治安调解,忽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未查清,过错和是非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即仓促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无形中增大,导致久调难结;三是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慎重对待自己在调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张,稍有不满意就有可能撕毁调解协议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调解出现反复,拖延了调解的时间;四是有的民警对经多次调解不成的,该及时进行治安处罚裁决的不及时裁决,担心处罚可能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则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法院诉讼的迟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愿去法院起诉,又重新回到公安机关要求继续调解,而此时公安机关对调解能否成功则无能为力,案件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得不到消化,从而引发大量的疑难信访案件甚至可能酿成刑事案件。
(四)治安调解功能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破案打击职能的发挥。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在处理民间纠纷工作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境,首先是调解工作量逐年增大,民警不仅要进行治安调解,还调处着大量的一般民事纠纷。由于公安机关“110”报警台的设立,群众联系民警方便快捷,加之公安机关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因而一般民事纠纷发生后,群众首先想到的是找公安机关解决。公安机关为此耗费大量的警力,一个基层派出所有70%以上的警力要用于应付各类民事纠纷,其投入侦查破案、打击违法犯罪的精力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这必然严重影响到刑事打击和治安管理效能。而且调解工作难度大,社会矛盾纠纷的内容和形式日趋复杂,往往涉及到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多种法律关系,而多数调解民警由于没有受过严格而系统的培训,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往往调解效果不佳,使有些纠纷久调难结,警力陷入其中,难以解脱。再则公安机关对一般民事纠纷并无实质的管辖权,调解缺乏法律支持和效力,派出所调解中难免有逾越权限,执法不规范之嫌。另一方面,随着大量的民事纠纷涌入公安机关,使得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司法所等民事纠纷调解组织的功能日益弱化,群众有了纠纷不愿找这些组织而愿找公安机关解决,这又必然导致国家有限调解资源的浪费。
二、针对治安调解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治安调解的范围和条件。将所有的民事纠纷求助全部纳入治安调解的范畴显然是做不到的,而将其一律拒于治安调节的范围之外显然也是于法无据、于理不容的,比较适宜的做法应该是对治安调解范围作出选择,将纠纷类型化,适宜公安机关调解的、当事人易于达成合意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可以积极主动的进行调解;单纯的民事纠纷、当事人难以达成合意的,即使当事人一方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解决,公安机关也不宜主动介入,而应说服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对于可能因民事纠纷而引起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应做好治安教育工作,防患于未然,并作好跟踪反馈工作。做到在治安调解中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加强对治安调
解的监督。治安调解虽然占用了大量警力,但与打击、查禁、整治追逃等业务相比,调解工作长期处于从属地位,未受到足够重视,治安调解不作为考核指标,调解工作做得再好也不能立功受奖,违法调解行为也被排除在内部执法监督范围之外。应将治安调解纳入公安机关年度执法考评和目标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奖惩,对违法调解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三)赋
予治安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现行制度规定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随时可以反悔,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起诉调解协议就成为一纸空文,这样,治安调解往往出现投入大产出小,耗神劳心不见效,费尽力气不讨好的现象,使得有些民警不愿意做这项工作,从而浪费了有限的治安调解制度资源,也不利于培养公民的诚信守约意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赋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合同效力,而由公安机关主持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反而没有法律效力,这的确让人不解,建议立法赋予治安调解协议以合同的效力。
(四)完善治安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制度衔接。由于治安调解与民事诉讼之间缺乏具体的制度衔接,公安机关存在久调不结和在程序上做法不够规范等情形,常给人民法院审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带来困惑,也容易造成公安法院两家相互推诿,“踢皮球”,给当事人徒增许多不便,不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建议比照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必须做出处罚裁决并宣告调解终结,并制作调解终结书,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公安机关久调不结,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调解终结书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
(五)探索治安调解工作新机制。必须充分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构建大调解格局,变单一的治安调解为综合调解,形成多种调解主体协同作战,多种调解方式多管齐下的联动运作机制。这样不仅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公安机关摆脱被民间纠纷牵扯大部分警力的困境,集中精力打击违法犯罪。在有些地方的派出所内已经设立治安纠纷与民间纠纷联合接待室,对于“110”接收的民间纠纷,派出所民警先期出现场调查,应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的行为,由派出所受理,并予以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轻微无须处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可自愿选择调解途径;对于民事纠纷由驻所人民调解员即时开展调解工作;其他的不属管辖范围的纠纷则告知当事人去法院或有关部门解决。
第三篇:党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的探讨党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的探讨
忠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本质要求。共产党员作为党基层组织建设的中坚力量,在不同岗位上自觉实践着“三个代表”,为党的事业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特别是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不畏艰险、冲锋在前,在群众面前始终做到了“平时能让群众认出来,困难面前能自觉站出来,生死关头能将自己豁出来”。但在现实生活中与“三个代表”的要求还一定差距,存在着“代表不了”、“代表不好”等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党员观念陈旧,与新时期的发展不相适应。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部份党员思想观念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没有从自然经济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存在着自给自足,安于现状,小富即安的思想;有的抱着“解放思想有代价”的旧观念,明哲保身,不思进取,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有的遇到困难和挫折则不能正视困难、战胜困难,而是唉声叹气;有的则缺乏开放意识,闭关自守,画地为牢,对市场经济缺乏正确认识,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挣钱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就是不择手段赚钱等等,缺乏一种共产党员应有的蓬勃朝气和昂扬锐气。
2、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自由主义泛滥,管不住自己的言行。有些党员在工作岗位想什么就干什么,组织原则不强,故意制造不良社会风气;有的缺乏民主意识,不能自觉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善于搞“一言堂”,唱“独角戏”。
3、宗旨意识淡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突出,脱离群众。有的党员思想意识不纯,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主仆错位”,高高在上,当老爷官,把为群众办实事当成是自己的恩赐,把贯彻中央精神习惯于发文件、开会议、喊口号,没有具体可行的措施,没有实际的行动;有的对上级虚报浮夸,报喜不报忧,对群众敷衍塞责,哗众取宠,把权力当成商品,跑官卖官,大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这些既违背了党的宗旨,也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社会稳定。
4、知识不足,本领恐慌,制约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在农村,有的党员虽然在主观上有带头发展生产力和带动周围群众共同致富的愿望,但是由于缺乏必备的科学技术知识,导致致富无门,无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而且难以保证其先进性,甚至成为“落后分子”。我县现在农村党员
6402名,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9.3%,而小学及文盲的却占了53.3%;35岁及以下的有2097名,46岁以上的有4305名,这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
二、存在问题的因素
1、从社会因素看。经济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巨大而深刻的冲击的同时,也给人的思想观念带来了震憾。
2、从党员自身看。有些党员存在学风不正的现象,而且某种程度上还比较突出。他们有的学而不信,心存异志;有的学而不知,应付差事;有的学而不思,照本宣科;有的学而不用,夸夸其谈。由于放松了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放松了自我要求,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低下,思想观念不能与时俱进,辨别是非能力退化,抵御腐蚀能力弱化,对金钱、物质、个人利益考虑过多,尤其是当个人利益受到冲击时,便心理失衡,抱怨组织、抱怨领导,久而久之,就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失去了先进性。
3、从党组织方面看。因部份党员所从事的行业和职业处于经常变化之中,党员活动方式也由过去封闭式、稳定型向开放式、流动型方式转变。而有的党组织缺乏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失之于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党员的先进性。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
1、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帮助党员解决生活生产中的困难,是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举措,也是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必然选择。所以我们应该不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着眼于用制度管人,牢牢抓住教育、管理、监督和解决问题四个基本环节,建立健全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
2、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教育是基础。党员教育工作中要把坚持党性原则与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统一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根据党员的文化、年龄、职业、职务、党龄等条件,在教育内容上有所侧重,做到“营养餐”与“加温计”的有的放矢;要改变过去那种听报告、学文件、念报纸的单调做法,注重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理论灌输与提高知识技能相结合,学习文件与开展活动相结合,学习先进典型与争先创优相结合等,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党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3、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严格管理是关键。要坚持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原则,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为党员提供卓有成效的服务,提高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根据党员居住地、行业、年龄以及文化程度的差异,研究制定不同的管理
办法,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管理工作。要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妥善安排组织生活,力争做到以时间、要短、内容精、注重研究解决问题为主,使党员真正从思想上受到教育和启发。要围绕中心任务搞好党员经常性活动,从活动形式到内容上做到多种多样,如党员联系户、党员活动日、党员责任区、党员义务服务、党群共同致富等。
4、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强化监督是根本。对共产党员来说,党组织的监督管理是最直接的,是保证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手段。要发挥党组织对党员监督的主导作用,坚决杜绝平时疏于管理的现象,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积极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借助社会和群众的智慧把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好。不断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在党内形成团结民主的风气,充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高标准开好民主生活会,确保党内生活严肃认真、健康有效。
5、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解决问题是保证。解决党员的思想认识问题关键在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从生产生活上关心关注党员,要通过解决实际问题推进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到既要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党员,又要尊重、理解、关心、爱护党员,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让党员感受到党的关怀和温暖,自觉为党的事业贡献自己。
第四篇:大学生人际交往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途径大学生人际交往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
途径
2012年第3期(总第99期)边疆经济与文化
thebordereconomyandcultureno.3.2哦2genera1.no.99【政治文化】
大学生人际交往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途径姜涛,张栋
(东北农业大学工程学院,哈尔滨150030)摘要:当前大学生在人际交往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大学生人际交往中存在的问题和原
因.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下三方面的解决途径:首先社会要关注大学生的人际交往;其次家庭和学校应
加强教育和引导;第三是大学生应加强自身修养.关键词:大学生;人际关系;问题;途径
中图分类号:d64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5409(2012)03-0044-03一
,大学生人际关系中存在的问题1.自我中心型
现在的大学生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在家里娇生惯养,受到父母亲戚的百般宠爱,从而助长了他们自私
自利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在与朋友,同学,老师相处时,他们都会以一种"唯我独尊"的心态去要求
别人来满足自己,却很少去体会别人的感受,在家里耍小姐少爷脾气;到了大学,真
正走进了一个独立自
主的社会,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不再是那个被人众星捧月般围绕的宝贝,在与别人交往时,不顾及别人的
感受,只注重自己的内心体验,依旧行使着自己惯有的"权利",从而逐渐地被淡出了同学们的交际圈.2.拒绝与别人交往型
表现在寝室与兄弟或姐妹间不沟通,班级活动不参加,遇到什么困难也不吭声,将自己在与他人交往
上处于一种封闭状态.尤其是那些性格比较内向的学生,不愿意向别人敞开自己的心扉,也不愿去聆听别
人的故事,什么事情都是自己一个人来面对,独来独往,像个"独行侠".3.自我迷失型'走进大学殿堂,发现学校的生活如此丰富多彩,除了上课,学习时问之外,有很多自己支配的时间.于是,那些组织能力强,活跃的同学更易成为大家的焦点.对于一些只知埋头读书的优等生来说,想继续
保持自己在中学阶段的优势已很困难,面对大学生活,开始感觉迷茫,变得不知所措.…学习开始退步,人际交往出现问题.4.金钱至上型
有些学生来自经济条件富裕的家庭或者有一定社会背景和地位的家庭,也就是社会上所说的"富二
代","官二代",他们过早接触社会,沾染了一些不良习气,开着豪车出现在校园中,以显示自己的身份
和地位,在人际交往中以公子哥和千金小姐的圈子作为自己交往的对象,对一般同学不屑一顾.他们崇拜
"金钱万能","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思想,丧失了大学生应该有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人际关系中常用金钱来进行交易ol2j
5.自卑退缩型
大学校园里来自农村的孩子与那些城市的孩子在一起很容易产生心理上的落差,各种危机随之而来.在集体活动或是人多的场合,他们能避则避,实在躲不了就站在角落里,待他人主动与自己交往.这种心
态不仅影响了他们与周围同学正常关系的建立,也给他们自己的生活,学业带来负面影响.收稿日期:2011-12-28作者简介:姜涛(1982一),男,山东日照人,助教,硕士,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张栋(1985一),男,安徽阜阳
人,辅导员,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jij|j|wwenhu姜涛.张栋:大学生人际交往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途径二,大学生人际交往关系问题的成因1.客观原因
(1)社会客观原因.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大学生观念的转移.讲求效益,追求利润最大化
在大学生群体中更多体现为自我意识增强,主体性增强,交往中注重塑造和体现个人风格,实现个人价值
的欲望增强,并关注彼此利益关系.因此,在大学生的人际交往中,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等观念逐渐增
多.其次,随着东西方文化交流日益增多,带来了观念的碰撞和冲突,我国传统的风俗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