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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认定办法及处罚细则0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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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山西吕梁中阳西合煤业有限公司 “三违”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我矿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根据《大土河矿业公司“三违”认定及处罚标准》特制定我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三违”一般性知识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三违”行为,往往以“省劲”、“省事”、“省时”、“方便”甚至是以赶进度为理由开始,由甲传乙,由师传徒,侥幸变成“经验”,习惯养成自然,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 1、违章指挥 指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2、违章作业 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 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 “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 三、杜绝“三违”的对策 1、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是违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是严重的违章指挥行为。所以,管理人员必须首先从自身做起,牢固树立岗位安全责任意识: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三违”行为坚决制止;只要管理人员作风过硬,以身作则,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爱岗、敬业、勤勉、负责,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切实履行安全职责,监督检查到位,落实到位,执行到位,措施得力,“三违”现象就无处藏身,安全生产事故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2、从业人员必须认识到: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按章操作,遵章守纪,就能避免人身伤害,在完成工作的同时享受美满幸福生活。 四、“三违”人员处理程序:   “三违”行为按违章性质、违章情节轻重、违章行为产生的后果等情况划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分别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严重“三违”:是指违章行为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有可能直接导致人员伤亡及设备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等违章行为。   一般“三违”是指除严重“三违”以外的违章行为。 (一)、严重“三违”的处理程序:   1、由安全指挥中心组织“三违”人员所在区科负责人及“三违”人员召开分析会,按照“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确定处理意见及罚款金额。   2、严重“三违”人员一律暂时停止工作,学习三天,并经严格考试及格后填写“三违”人员复工通知单。   3、“三违”人员在安全例会、调度会或班前会上对其违章事实进行检查。   4、所在区科及井口安全栏公布其“三违”情况。   5、“三违”人员写出安全保证书并有本人签字。   6、安全指挥中心对“三违”人员进行建档管理。   7、“三违”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后填写复工通知单,并经各级领导签字后方可再次上岗。 (二)、一般“三违”处理程序:   1、由安全指挥中心按“三违”处罚细则,按照一般违章性质对其进行罚款。   2、所在区科负责人对其进行帮教,找“三违”者谈话,并在本单位通报。   3、当月出现二次一般“三违”,按照严重“三违”处理。   4、安全科对“三违”人员进行建档立卡管理。 第二章 编制《“三违”细则》的原则及分类方法 一、“三违”界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大土河矿业公司“三违”认定及处罚标准》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方并重的原则而制定。 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原则进行界定。 其分为一般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严重“三违”、一般“三违”和性质界定。 二、“三违”性质界定原则 (一)严重“三违” “三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二)一般“三违” “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第三章 “三违”处罚细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严重“三违”(处罚300-1000元) 1. 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汇报的现场指挥者和操作者。 2.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 3.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而继续进行作业的操作者。 4. 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5.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大土河煤业公司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编审人员。 6. 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轻伤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操作者或指挥者。 7. 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现场管理人员。 8. 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现场管理人员。 9. 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人员。 10. 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人员。 11. 酒后进入工作场所作业或班中喝酒的人员。 12. 入井不佩戴矿灯、安全帽的人员。 13. 破坏井下安全、“一通三防”设施、设备;私掐信号、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人员。 14. 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进行焊接、气割工作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15. 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人员。 16. 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继续组织作业的管理人员。 17. 井下特殊工种晚点到岗、早离岗或不在现场对口交接班的人员,且造成事故者。 18.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指挥者。 19.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工艺、设备进行生产的组织者。 20. 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21. 新工人未经岗前安全技能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安排上岗的管理人员。 22.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在有资质单位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者无证、资格证过期上岗作业的人员和安排者。 23. 破坏、盗窃重大危险源安全保护设施、设备的人员。 24. 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人员。 二、一般“三违”(处罚100-300元) 25. 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人员。 26. 井下特殊工种晚点到岗、早离岗或不在现场对口交接班的人员,且未造成事故者。 27. 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或不按要求佩戴的人员。 28. 不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人员。 29. 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人员。 30. 开工前,未执行“三位一体”安全检查或执行不到位的安全员、瓦斯员、班组长。 31. 未按规定落实“三位一体”安全生产负责制,或落实不到位的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 32. 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人员。 33. 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携带损坏、过期、报废自救器的人员及发放人员。 34. 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不挂防护链(帘)的责任人员。 35. 罐笼超员的把罐工。 36. 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工作场所或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7. 离开焊接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焊接人员。 38. 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操作者和指挥者。 39. 现场存在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40. 安全生产隐患未按“五落实”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或未建立隐患治理台帐的责任人。 41. 重大安全隐患未成立治理领导小组并挂牌督促处理的责任人。 42. 未进行岗位现场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作业人员或岗位人员。 43. 班前会未执行职工精神状态安全确认的值班人员。 44. 未明确班前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及应对措施,或不认真的值班人员。 45. 零星工程未执行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现场组织者。 46. 对“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执行不到位的责任者。 47. 生产过程中未执行安全生产闭合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 48.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未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闭合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 49. 隐患整改后未验收即销号的责任者。 50. 班前安全教育不规范的值班人员。 51. 未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到位、不规范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及安全主管领导。 52. 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而上岗的安排人员。 53. 安全重点工程、重点工作未成立领导小组,措施不到位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 54. 2人及以上作业现场无人负责安全工作的安排者。 55. 专项工程无工程计划、措施和专人负责的安排者。 56. 单位未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57. 发现“三违”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三违”行为或现象继续发生的管理人员。 58.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人员。 59. 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而无特殊措施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60. 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操作者。 61. 各类气瓶距明火不够10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操作者。 62. 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 63. 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人员。 64.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65. 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员作业或停留的指挥者。 66. 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非工作人员。 67. 井下脱帽休息的人员。 68. 乘坐罐笼、候车点不排队抢上、抢下,或罐笼未停稳而上下的人员。 69. 安检员、瓦检员、电工、运输工及其他井下作业人员向调度汇报安全问题,调度不组织落实的。 70. 井下严禁坐在电气设备和移动设备上休息,否则罚责任者100元,在设备上大趟睡觉的。 71. 检身工工作不负责任,使带病者、带烟、带火者、醉酒者,未带安全帽、矿灯、自救器者入井。 第二节 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处罚300-1000元) (一)顶板控制 72.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或者前探支护等临时支护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 73. 井下空顶作业的人员。 74. 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或回柱放顶人员未按规程规定的作业人员。 75. 兀型钢梁支护工作面时,支护、移梁、调整支架作业无人监护,或作业人数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班组长和操作者。 76. 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人员。 77. 架棚巷道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人员。 78. 采掘工作面出现小面积冒顶,未等待顶板稳定而冒险进入冒顶区;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79. 违章进入采空区或无支护区的人员。 (二)采掘机电 80. 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机尾以里的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 81. 在溜子运行期间进入机道的人员。 82. 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备的组织者和操作人员。 (三)井巷维修 83. 修复、启用不通风的旧井巷时,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当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空气成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继续组织作业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84. 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和先支后回原则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85. 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设临时支护,未采取防倒架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86. 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作业人数不符合规程或措施要求,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组织者。 87. 破坏巷道支护、偷盗巷道支护材料者。 (四)灾害防治 88. 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89. 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前,未制定探查安全技术措施,未探明预留煤柱、水、火、瓦斯等情况,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责任人。 90. 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贯通通知书,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爆破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五)其它 91. 采掘工作面无规程、措施或者不按规程、措施组织施工的主要责任人。 92. 倾斜巷道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93. 在有爆炸物的旧眼、残眼或瞎炮眼中或站在未闭锁的输送机上打眼的打眼工。 94.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爆破平行作业,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15米以上)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 95.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未停止一侧工作面作业,而继续进行双巷或多巷掘进的责任者。 96. 掘进巷道贯通前未对另一侧停掘巷道的顶板、积水、瓦斯、通风等情况进行认真探查,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恢复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而继续掘进的责任人。 97. 巷道贯通期间,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斯员共同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顶板等情况的班组长。 98. 巷道贯通期间,另一侧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0%,或存在积水、顶板、支护、通风等问题,而不及时进行处理,继续进行作业的指挥者。 99. 巷道贯通期间,不按措施规定的距离在两侧巷道设置警戒的班组长。 二、一般“三违”(处罚100-300元) (一)顶板控制 100. 采掘工作面支架架设不牢固,或无防倒措施的操作者。 101. 采掘工作面支架(柱)连续三架(根)以上出现退山或过山,或者出现前倾后仰的操作者。 102. 爆破打歪、打倒支柱(或巷道支架),未及时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爆破工和班组长。 103. 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支设的支护工。 104. 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乳化液泵吸空或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泵站司机。 105. 开工前、割煤(爆破)后,对工作面安全情况未进行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班组长。 106. 开工前、割煤(爆破)后,对自己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护等情况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岩、活矸或支护失稳等隐患未及时排除而进行作业的支护工。 107. 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3根以上未按规定穿柱靴,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或者将支架架设在浮煤、浮矸上的支护工和带班长。 108. 端头或两巷超前支护使用铰接梁支护的采煤工作面,铰接梁未铰接、或者水平楔无防飞链的支护工和带班长。 109. 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支护工和带班长。 110. 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111. 工作面或两巷超前支护支柱未系安全绳的责任者。 112. 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柱(支架)或端头支护液压支柱(支架)、两巷超前支护液压支柱的初撑力连续2根(架)低于作业规程要求,碰倒、损坏的支柱或失效的支柱(支架)未及时更换或恢复的支护工。 113. 采煤工作面顶板来压,或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的责任人。 114. 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处支架(柱)间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取措施的支护工。 115. 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1米,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层超过150mm,中厚煤层超过200mm;伞檐长度小于1米,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层超过200mm,中厚煤层超过250mm的采煤机司机。 116. 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而未采取措施的支护工。 117. 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连续2架以上接顶不实的支护工。 118. 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未达到初撑力或放顶煤支架前柱未达到初撑力的支架工。 119. 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操作人员。 120. 切顶线特殊支护支柱的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支护工。 121. 采煤工作面采用爆破方式回撤单体支柱的操作者。 122. 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未采取防倒设施或不全的班组长及操作者。 123. 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操作者。 124. 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的主要责任者。 125. 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不采取安全措施而在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126. 安装锚杆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支护工。 127. 施工过程中,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检测锚杆(索)安装质量的责任人。 128. 锚杆(索)安装质量达不到标准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处理的支护工。 129. 锚杆(索)外露丝长度、抗拔力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130. 锚杆(索)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未按规定抽检锚杆(索)抗拔力、预紧力的责任人。 131. 锚杆(索)支护巷道连续2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锚杆托板连续2个不接煤(岩)面,或锚杆托板损坏、破裂、失效,而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人。 132. 施工中钢带、锚杆布置不符合设计规定、间排距大的责任人。 133. 掘进工作面不及时敲帮问顶,处理活矸、片帮,盲目工作的责任人。 134. 喷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操作者。 135. 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配合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136. 喷射混凝土后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的责任人。 137. 锚喷巷道、喷体厚度、基础、充填用矸石或用木料的。 (二)采掘机电 138. 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起作用的责任人。 139. 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的爆破工和班组长。 140. 未在指定修理峒室检修特殊设备的检修工。 141. 采煤机未安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负责人。 142. 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143. 采煤机、掘进机司机未发出开机信号而开机的司机。 144. 采煤机运行期间,进入煤壁侧的人员。 145. 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或不进行闭锁的司机。 146. 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人。 147. 综采工作面在距离采煤机前后15米范围内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操作者。 148. 未采取措施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的操作者及指挥者。 149. 移动转载机时,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点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操作者和指挥者。 150. 延伸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及指挥者。 151. 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或其他物料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司机。 152. 正对刮板输送机头、胶带输送机头操作的司机。 153. 刮板输送机溜槽错开、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动刮板输送机的司机。 154. 利用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或回撤单体支柱(支架)或巷道支护材料的人员。 155. 停掘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的司机。 156. 利用综掘机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人员。 157. 掘进机无水作业罚违章指挥者,和违章作业者。 158. 掘进机在开机前必须发车警报,只允许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启动掘进机。 159. 采煤机、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滚筒、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司机。 160. 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责任人。 161. 综掘机无照明作业的责任人。 162. 掘进机在切割过程中必须设有明显的警示牌和警戒线。 163. 掘进机在检修过程中,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装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164. 利用巷道原有支护起吊物件,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操作人员和指挥者。 165. 采掘工作面检修采煤机、综掘机、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机电设备时,未断开控制该设备的开关电源并闭锁,在其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板的操作人员。 (三)井巷维修 166. 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或维修期间行车无安全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 167. 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安排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一通三防”及灾害防治 168. 炮掘工作面放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严重飞扬的责任者。 169. 采煤工作面用浮化液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操作者。 170. 岩巷掘进进行干式打眼的打眼工。 171. 综采支架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使用架间喷雾的支护工。 172. 报废的巷道未及时封闭,或封闭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 (五)其它 173. 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带班的责任人。 174. 采煤工作面停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175. 炮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打眼工。 176. 用钻打眼时,钻前有人员工作,或者打钻人员站在钻前,或者手扶钻杆打眼的。 177. 利用管内高压从三用阀上摘除注液枪的操作人员。 178. 采煤工作面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或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有人工作时,10架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操作人员。 179. 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人员。 180. 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使用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181. 注液枪使用后放置在地面而不吊挂的人员。 182. 电话机距离迎头或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183. 采煤工作面在线监测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工。 184. 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个体防护措施不全、无个体防尘措施的操作者。 185. 综采工作面爆破时对支架(柱)及其液压系统不采取保护措施的爆破工及班组长。 第三节 机电运输 一、严重“三违”(处罚300-1000元) (一)机电 186. 井下带电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电缆、电线,或造成电气失爆的责任人。 187. 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检修工。 188. 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责任者。 189. 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190. 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191. 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和丝数少于5丝的责任者。 192.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193. 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或消除前,擅自开动者。 194. 井下使用非矿用防爆型电动工具的指挥者。 195. 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各项电气设备使用规章制度的。 (二)运输 196. 矿井主提升绞车的防过卷、过速、过负荷和欠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松绳、满仓、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或设施失效、不齐全失去保护作用的相关责任者。 197. 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钢丝绳的人员。 198. 皮带机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或非阻燃胶带的负责人。 199. 造成小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200. 井下扒车、蹬钩、跳车的人员。 201. 井下违章搭乘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的人员。 202. 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的摘、挂钩人员和绞车司机。 203. 斜巷提升、下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斜巷中途,而司机又离开手把的司机和责任人。 204. 斜巷运输过程中违反“行车不行人或行人不行车”规定的人员。 205. 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推车工。 206. 违章乘坐矿车的人员。 207. 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爬绳的小绞车司机。 208. 小绞车无护绳板或护绳板不符合要求而开动绞车的小绞车司机。 209. 斜巷提升时,不使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绞车司机。 210. 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的司机。 211. 乘坐车(罐笼)期间将头、手或身体伸出车(罐笼)外的人员。 212. 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的司机、施工组织者及通风负责人。 (三)其它 213. 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14. 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责任者。 二、一般“三违”(处罚100-300元) (一)机电 215. 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不可靠而运行的操作者和指挥者。 216. 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人员。 217. 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维修人员。 218. 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操作者。 219. 井下电气设备无接地极或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负责人。 220. 井下在用电缆的铠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电气负责人。 221. 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维修责任人。 222. 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223. 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224.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操作人员。 225. 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或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的使用者。 226. 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的使用者。 227. 在用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三证一标志”的使用者、购货者。 228. 井下电缆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维修责任人。 229. 压风机风包安全阀、压力调节器、放水阀以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使用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而继续使用者。 230. 在井下私自打开、敲打或损坏矿灯的人员。 231. 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 232. 对私调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人员。 233. 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无专人监护,检修前未进行验电放电的操作者。 234. 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人员。 235. 使用钢丝绳漏检、假检的责任人。 236. 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人。 237. 井下使用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前,不检测使用地点瓦斯浓度的人员。 238. 在回风流中检修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人员。 239. 线路停电检修时,未按要求接地线的工作人员。 240. 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矸帘的责任人。 241. 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而不及时处理继续使用的操作人员。 (二)提升运输 242. 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自动化开车除外)。 243. 在主井绞车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人员。 244. 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而继续使用的责任人。 245. 不按规定进行主副井提升装置钢丝绳试验的机电负责人。 246. 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检修人员。 247. 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使用者和机电负责人。 248. 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上道的人员。 249. 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 250. 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或连接销的摘挂钩人员或跟车工(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251. 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检修责任人。 252. 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维修责任人。 253. 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而使用的责任者。 254. 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不用混凝土浇灌基础的机电部门负责人。 255. 小绞车双向提升无保护措施的使用者和指挥者。 256. 斜巷提升空钩头不跟人的责任人。 257. 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超长、偏载严重或绑车不牢不制止的绞车把钩工。 258. 站在道心或将头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把钩工。 259. 无措施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操作人员和指挥者。 260. 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 261. 带式输送机保护不齐全、不可靠而使用的指挥者和司机。 262. 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263. 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内的人员。 264. 皮带运转时,清理距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煤粉的人员。 265. 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人员。 266. 转载机运行时,在桥拱下行走的人员。 267. 在井上、下顶车或巷内有行人期间,打开阻车器的人员。 268. 在非车场,顶车不挂销、环的;前方无专人警戒、指挥或顶车数超过规定的司机和跟车工。 269. 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或在车场以外顶车的司机和跟车工。 270. 人力推车时,1次推车超过1辆的;在矿车两侧推车的;同向推车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5‰时小于10米、在轨道坡度大于5‰时小于30米的;在推车时不注意观察前方的;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时不及时发出警号的;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不及时发出警号的;在坡度大于7‰的轨道上推车的;推车时放飞车的推车人。 271. 在运输大巷中工作不穿反光特种服装,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警戒的组织者和工作人员。 272. 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的阻车稳车措施的操作者。 273. 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的人员。 274. 井下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排气口的排气温度超过70°C,或其表面温度超过150℃的司机。 275. 井下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使用铝合金部件,或使用不具备阻燃和抗静电性能的非金属材料的司机。 276. 井下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的油箱和管路使用可燃性材料,或油箱的最大用油量超过8h用油量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 277. 井下使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的地点无灭火器材的现场安全第一责任者。 278. 运输车辆在未停稳并制动的情况下进行装载作业的装载人员。 279. 运输车辆装载期间,将身体伸出驾驶室的司机。 280. 运输车辆装载期间,检查维修车辆,或有人员上、下车辆的人员。 281. 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的机车未发出信号而将运输车辆驶入、驶出装车点的司机。 282. 运输车辆未定期检查其可靠性,无示宽灯或标志的司机。 283. 车辆在井下超速行驶,或超车的司机。 (三)其它 284. 使用中的煤仓、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负责人。 285. 煤仓、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置,或者篦子不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篦子的负责人。 286. 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时,煤仓上口未封口或封口不严的现场组织者和操作者(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287. 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或起吊设备下有人而进行起吊作业的操作者。 288. 未按规定审批的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安排者、组织者和操作人员。 289. 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的人员。 290. 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的责任者。 291. 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292. 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 293. 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责任人。 294. 在人车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把钩工或信号工。 295. 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司机。 第四节 “一通三防” 一、严重“三违”(处罚500-1000元) (一)通风 296. 造成矿井主通风机停止运转10分钟以上的主要责任者。 297. 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人员。 298. 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人员。 299. 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300. 角联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风措施,不能保证风流稳定的通风负责人。 301. 溜煤眼放空未采取防止风流短路措施的放煤工。 302. 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和冲尘牌板,或假报谎报的人员。 303. 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或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304. 采煤工作面停采后不及时封闭,或采煤工作面采过后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未及时封闭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305. 盲巷封闭不及时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306.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307.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责任人。 308. 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309. 局部通风出现循环风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310. 同一地点50米范围内同时安装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311. 局部通风未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通风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人。 312. 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通风部门和机电部门负责人。 313. 掘进巷道未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通风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人。 (二) 瓦斯防治 314. 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瓦检员。 315. 瓦斯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通风负责人。 316.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而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 317. 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318. 采煤机、掘进机未安装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使用不正常的单位负责人。 319. 恢复已封闭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未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或排除瓦斯工作无安全技术措施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320.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或者停风后未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的施工单位负责人。 321. 临时停风地点恢复通风工作未按措施规定进行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322. 排放瓦斯未按措施规定实施的现场组织者和操作者。 (三)粉尘防治 323. 爆破前后,不对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324. 转载点附近有煤尘堆积不及时清理的责任人。 325. (四)防灭火 326. 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编审人员。 327. 井下使用灯泡或电炉取暖的人员。 328. 在井下电、气、喷灯焊接或切割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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