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昆明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标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案件承办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准确适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昆明市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依据《昆明市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实施处罚时,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显著轻微违法、轻微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比较严重违法、特别严重违法六个档次,根据上述六种档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有上述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一般应在处罚标准内按照较低金额处罚或者降低一个档次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情节严重的;
(二)违法情节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屡教不改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七)藏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八)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上述从重处罚情形的,一般应在处罚标准内按照较高金额处罚或者提升一个档次进行处罚。
第八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做出的行政处罚说明事实、理由、依据及标准。
承办部门负责人认为案件承办人所建议的处罚档次不当,提议改变处罚档次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对其所建议的处罚档次没有按规定作出说明的,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当要求案件承办人作出说明。
承办部门负责人认为案件承办人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案件承办人补充有关证据。
第十条 承办部门根据调查依法对案件作出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档次的,应当报主管领导审核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标准适用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因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消或者变更的;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违法事实切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民政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超过5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民政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处罚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请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已就某类情形作出详细规定的,不再重复适用本规则中有关从轻或者从重的规定。一个处罚档次中列举有多种情形的,出现其中一种情形,即属于该档次;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同时又有从轻情形的,按照从重档次中的较低金额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昆明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民政局制定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
民间组织管理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具体处罚标准:
1、涂改登记证书1项,或者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印章3个月以下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涂改登记证书2项,或者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印章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3、涂改登记证书3项,或者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印章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涂改登记证书3项以上的,或者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印章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
5、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印章12个月以上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具体处罚标准:
1、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1项以上(含1项)进行活动,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1项以上(含1项)进行活动,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1项以上(含1项)进行活动,且时间在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1项以上(含1项)进行活动,且时间在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
5、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1项以上(含1项)进行活动,且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具体处罚标准:
1、1年之内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1次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1年之内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2次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3、1年之内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2次以上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连续2年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2次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
5、连续2年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2次以上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具体处罚标准:
1、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3、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
5、12个月以上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社团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社团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具体处罚标准:
1、社团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1个的,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1个的,或者社团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社团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2个的,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2个的,或者社团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3、社团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3个的,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3个的,社团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社团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3个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3个以上的,或者社团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较重不良后果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
5、社团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具体处罚标准:
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3个月以下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2、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3、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个月以上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具体处罚标准:
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3000元以下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3、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
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10000元以上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具体处罚标准: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5000元以下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以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30000元以上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殡葬管理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的罚款:
(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采取补救措施, 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
(2)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内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倍的罚款:
(1)逾期1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
4、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的罚款:
(1)逾期15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倍的罚款:
(1)逾期2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
(3)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的罚款:
(1)逾期3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墓地建设墓穴占地超面积:
(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的罚款:
(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采取补救措施, 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
(2)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内的;
(3)墓穴占地超面积20%以内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倍的罚款:
(1)逾期1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墓穴占地超面积20%至50%的;
(3)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
4、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的罚款:
(1)逾期15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墓穴占地超面积50%至100%的;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倍的罚款:
(1)逾期2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墓穴占地超面积100%至200%的;
(3)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
(4)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的罚款:
(1)逾期3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墓穴占地超面积200%以上的;
(3)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的;
(4)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并对丧属或者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改正,尚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处200元的罚款:
逾期1天不火化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并处400元的罚款:
逾期1天以上3天以内火化的。
4、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并处600元的罚款:
逾期3天以上5天以内火化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并处800元的罚款:
逾期5天以上7天以内火化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并处1000元的罚款:
(1)逾期7天以上火化的;
(2)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1倍的罚款:
(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采取补救措施, 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的;
(2)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在5件以内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1.5倍的罚款:
(1)逾期1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在5件以上10件以内的。
4、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2倍的罚款:
(1)逾期15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在10件以上15件以内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2.5倍的罚款:
(1)逾期2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在15件以上20件以内的;
(3)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3倍的罚款:
(1)逾期3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在20件以上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1倍的罚款:
(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采取补救措施, 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的;
(2)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在50件以内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1.5倍的罚款:
(1)逾期1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在50件以上100件以内的。
4、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2倍的罚款:
(1)逾期15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在100件以上200件以内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2.5倍的罚款:
(1)逾期2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在200件以上300件以内的;
(3)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3倍的罚款:
(1)逾期3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在300件以上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提供土葬用地乱埋乱葬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1000元的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200元的罚款:
(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采取补救措施, 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的;
(2)违法提供土葬用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1500元的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300元的罚款:
(1)逾期1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违法提供土葬用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4、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
(1)逾期15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违法提供土葬用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2500元的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800元的罚款:
(1)逾期2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违法提供土葬用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3)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3000元的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1000元的罚款:
(1)逾期3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违法提供土葬用地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并处200元的罚款:
(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采取补救措施, 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的;
(2)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在5件以内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并处400元的罚款:
(1)逾期1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在5件以上10件以内的。
4、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并处600元的罚款:
(1)逾期15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在10件以上15件以内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并处800元的罚款:
(1)逾期2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在15件以上20件以内的;
(3)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并处1000元的罚款:
(1)逾期3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在20件以上的;
(3)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违法兴建公墓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林业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林业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不予处罚:
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林业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的罚款:
(1)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采取补救措施, 但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且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内的;
(2)违法兴建公墓占地面积在1亩以内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林业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倍的罚款:
(1)逾期1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违法兴建公墓占地面积在1亩以上5亩以内的;
(3)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
4、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林业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的罚款:
(1)逾期15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违法兴建公墓占地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内的;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林业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倍的罚款:
(1)逾期20日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违法兴建公墓占地面积在10亩以上20亩以内的;(3)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
(4)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林业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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