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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政策与实务
第 十二 讲
第二节支付方式(一)汇付和托收
一 汇付
看教材第86—87页。
二 托收 collection
1 基本流程
(1)D/P 付款交单
A 即期 D/P 听老师讲。
B 远期 D/P
(2) 承兑交单
二 托收 collection
2 押汇
(1)出口押汇:是出口方把单据卖给托收行。
(2)进口押汇: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进口方承兑了远期汇票之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将单据从代收行借出,以代收行的名誉去处置这批货物,然后等远期汇票到期在来付款。
3出口方风险的防范
1 投保
例如在中国可投保卖方利益险和出口信用险。
3出口方风险的防范
(2)国际保理
(1)出口方出口货物征得保理商的同意,委托进口地保理商对进口方进行调查。
(2)出口方保理商类似托收行,进行结算业务。
(3)如果90天内进口方未付款,那么出口方保理商负责全额所赔。
国际贸易理论政策与实务
第 十三 讲
第三节 支付方式(二)信用证
定义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向出口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及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凭证。
第三节 支付方式(二)信用证
一 基本流程
1即期不可撤销的跟单议付信用证
第三节 支付方式(二)信用证
一 基本流程
2 远期信用证
(1)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
(2)假远期信用证
是开证行对进口方的融资行为。
(3)延期付款信用征
没有远期汇票,只凭信用证和单据付款。
国际贸易理论政策与实务
第 十四 讲
第三节支付方式(二)—信用证
二 基本特点:
1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2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3 单据买卖
(1)严格相符
信用证和单据、单据和单据必须完全一致。
(2)表面相符
三 特殊类型的信用证:
1 中间贸易 主要有两种
(1)可转让信用证
A 只有信用证明确证明可转让,才能转让。
B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C 可转让信用证中,开证人是承担风险。
(2)对背信用证
2易货贸易
用于易货贸易的对开信用证。
3循环信用证。
4 备用信用证。
第六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第一节 检验
一 买方的检验权
1 检验不是买方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
2 在国际货物消售权的公约里,对检验权时间内检验货物.
(1)买方必须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
(2)如果涉及到运输,检验可以推迟到目的地.
(3)如果货物发生转运或再发运,而卖方在定约时应当预知这种转运或再发运检验可以推迟到新的目的地.
二 进制我国外贸中常用的检验方式:
装运港检验,目的港复验.
两次检验是不一样的,装运港检验是卖方议付货款的依据,而目的港的复验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
第二节 索赔
一 索赔的对象
保险索赔,运输索赔,买卖索赔.
二 买卖索赔的定位
科斯认为,只要双方能够通过谈判和合作解决问题,那么不管法律的规定是什么,这种谈判和合作是最有效力的。
抵押品的特点是:提供者对抵押品的估价高于接受者对它的代价。
索赔的定位:基于双方的合作基础上。
三 索赔条款
大于等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条款是最有效力的条款。
违约金的性质:
损害赔偿 中国违约金条款:按中国的法律违约金条款所确定的金额,如果大大超过实际损坏的金额,那么可以做适当的削减,如果对实际损坏不足,那么应有所增加。
违约金的性质:
惩罚性质
1 损害赔偿:
(1)可以极力有益违约.
(2)可以防止一方制造违约。
2 惩罚性质:
是一方表达自己违约能力的一种最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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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讲
第三节 不可抗力(Force Majure)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损害赔偿的责任.
一 不可抗力事件的要件:
1 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
2 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
3 意外事故是任何一方都不能控制,无能为力的.意外事故及其后果是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是不可克服的.
二 法律后果:
免除损害赔偿的责任.
通知的含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要求免责的一方,必须要及时的通知对方.
三 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证明的含义,不可抗力事件要经过公证机构的证明;在我国要经过"贸促会"证明.
第四节 仲裁
一 仲裁的特点:
1 当事人意思自治
2 仲裁排除司法管辖权.
3 仲裁裁决的结果有终局性,强制性.
4 仲裁的费用比诉讼要低.
复 习
第一部分 国际贸易的基本环节
一 数量机动幅度
1 溢短装条款;
2"约"
3上下5%:前提:(1)信用证没有作规定一定要按数量来装运.(2)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3)数量不是以包装的个数来计算.
二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1 重点为FOB、CFR、CIF的共同点和区别
共同点:
(1)它的风险的划分是装运港的船弦为界从卖方转移到卖方。
(2)都是象征性交货。
区别点:主要在运输费和保险费的划分上。
2 比较两种术语
(1)FOB与FOB Vessel区别
区别:买方的义务不一样;在FOB下买方并不承担出口的手续和相关费用,但是FOB Vessel术语下买方要承担出口的手续和相关费用。
(2)CIF与DES区别
交货的方式不一样;CIF是向针性交货,DES是实际交货。风险的划分的界线不一样;CIF在装运港越过船弦风险就转移到买方,但DES是在目的港的船上。费用的承担不一样;CIF的费用在运输途中买方仅仅承担的是正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
3 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
以卖方完全交单作为所有权转移标志,据《华沙—牛津规则》。
三 国际货物的运输
1计算
公式:FOB+F+I=CFR+I=CIF
I=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CIF*投保加成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F=基本运费+附加费
2提单
(1)提单的性质和功能
A 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B 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
C 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2)提单制度困境及出路
四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海运)
CIC (中国保险)
1 保障的范围,是由于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区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首先原因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人为的原因造成的,单独海损是由于各种风险直接导致。损失的承担不一样;共同海损是由最后获益的比例分摊,单独海损是则受损方自己承担。
CIC
2 险别
CIC
3 关于承担责任的起讫
3.1.202500:2700:27:1925.3.112时27分12时27分19秒3月. 1, 251 三月 202512:27:19 上午00:27:19
2025年3月1日星期六00: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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