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目录
中远集团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研究报告 2
针对不同企业特点进行企业年金方案设计 12
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部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现状 19
企业与职工之间:企业年金计划合同指引 25
交通行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29
合同范本一:XX企业年金计划 41
第一章 定义与释义 41
第二章 计划的设立 42
第三章 计划参加人 42
第四章 基金的账户管理 43
第五章 计划的缴费 44
第六章 企业年金待遇的支付与转移 46
第七章 基金财产的管理 48
第八章 对计划参加人的信息披露 50
第九章 计划的监管和争议解决 50
第十章 计划的修改和终止 50
第十一章 计划的罚则 51
案例:招商银行企业年金帐户管理 53
案例:行业企业年金方案 62
案例:大型企业(集团)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67
企业年金投资需防范五大风险 71
国资委:工资节余购买企业年金,不占用工资总额 74
我国发展企业年金的基本原则 78
我国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 79
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 81
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与未来发展 82
企业年金等软福利成为06年人力资源利器 83
长期薪酬激励青睐企业年金 86
我国企业年金进入实质化操作 88
中远集团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研究报告
[ 2005-7-12 《保险研究》2004年第12期 ]
国有大型企业从事着国家重点产业的生产和经营,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能否帮助国有大型企业走出困境,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凝聚力,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及国家经济改革的成败。企业年金制度正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即,国家推出的一项福利保障政策。企业年金的建立在推进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多元化的分配补偿机制,增强企业凝聚力,深化国企改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简称“中远集团”)是以远洋运输为主业的国家级大型跨国集团,该集团非常重视企业年金工作,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根据国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开始研究补充养老保险,并指导部分直属单位进行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试点。为配合本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课题的研究,专门成立了以集团领导为组长的企业年金课题组,对本集团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表明了中远集团对国家出台企业年金政策的拥护和支持。
本报告以中远集团为例,从介绍集团的整体情况入手,分析建立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组织机构、方案设计等,力争通过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研究和分析,为国家推行以大型企业集团为单位经办企业年金提供一种制度模式。
一、中远集团整体情况及养老保险的开展情况
(一)中远集团简介
中远集团是以国际航运为主业,集船舶货运代理、海上燃料供应、公路货运、航空货运、码头、仓储、金融、房地产、旅游、贸易、劳务输出、修造船工业等为一体的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其数百家国内外企业形成了一个以北京为中心,以香港、日本、新加坡、美国、欧洲、澳洲、非洲、韩国和西亚等9个区域公司为辐射点的全球航运业务网络,航线遍及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200多个港口。中远集团拥有和经营着500艘现代化商船,包括集装箱船、干散货船、杂货船、客货船、特种船和油船等,共计2100万载重吨,运力规模居世界前列。作为远洋运输企业,中远的生产经营具有以下特点:管理高度集中;工作环境特殊,生产方式独特;跨国经营,点多线长;职工分布于全国及世界各地,高度分散,调动频繁。由于远洋船员工作环境特殊,在各行业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特殊性,部分国家将船员作为特殊群体管理,建立独特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远集团作为国家的主力船队,在国际贸易、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被列为国家44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同时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战略意义,在历次国外政治冲突及战争中,中远多次承担起接送华人华侨的重任,圆满完成党和祖国交给的任务。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994年1月1日,中远集团开始参加交通部组织的交通行业养老保险统筹,在全系统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随后的几年中,中远根据交通部的规定,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和管理体系,培养了一支政策业务过硬的保险管理队伍。养老保险工作为支持集团的各项改革和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树立了广大职工的保险意识,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和社会保险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98年,按照国务院的整体部署,交通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全部移交属地管理,实行省级统筹,中远集团选择了以集团为单位统一纳入北京市管理的并轨模式。中远(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险统筹中心作为中远系统劳动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制定了制度化、程序化、计算机化的集中管理方针。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调整养老金计发政策,理顺工作程序,规范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大力推进数据集中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同时注重社会保险管理人员政策及业务素质的提高。
中远养老保险纳入北京市管理后,进一步提高了全系统的管理水平,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得到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但也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缴费不均衡、替代率水平偏低等。
(三)补充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6年,中远(集团)总公司根据国家和原劳动部有关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制定了《中远(集团)总公司直属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部分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截至2000年年底,中远集团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法人单位有200多个,参保职工56476人,资金投入2.4亿元。补充养老保险的建立为稳定企业职工队伍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1.由于企业自有资金有限,没有能力承担长期的企业年金缴费的支付,补充的水平还不高,并没有解决实际问题。
2.补充养老保险管理的层次较低,对于大型企业集团来讲,缺乏统一规划和整体的竞争力。
3.各单位独立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保险关系难以衔接,补充水平高低悬殊。
二、中远集团建立企业年金的必要性
中远集团作为国家级大型企业集团,一个代表着中国远洋运输事业发展的龙头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无疑会促进远洋事业的发展,其必要性包括以下几点:
(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适应远洋行业特点,稳定员工队伍,吸引优秀人才的需要
市场经济中,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关键要素,但由于国有企业福利分房等制度的取消,已逐步丧失了对人才的吸引力。加入WTO后,对人才的竞争将更为激烈,国外船运公司已经纷纷进入中国,并以高薪招聘业务水平优秀的人才。目前,中远集团已经出现高级船员(船长、轮机长等)人才短缺问题。如何解决远洋船员队伍的稳定问题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则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它使员工有一种归属感和安全感,能够激励员工努力工作,着眼于长远来吸引人才,从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提高员工整体保障水平,解决职工退休后养老金替代率偏低问题的需要
中远集团2000年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为55%,已经接近国家58%的目标替代率,有的员工的替代率仅为20%~30%,不存在降低替代率的问题。在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封顶政策的情况下,很难通过基本保险解决此问题。今后,国家将采取措施逐步降低目前较高的养老金替代率,在国家大政策下养老金替代率仍要降低的话,势必造成退休前后收入差距较大,影响生活水平,造成员工心理落差较大,不利于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和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解决由于缴费封顶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下降问题,弥补基本养老保险水平的不足,真正起到补充和支柱的作用。
(三)是对优秀员工、劳动模范等做出特殊贡献人员建立奖励机制的需要
优秀员工是企业的财富,劳动模范是优秀职工的代表,尽管他们在职时有荣誉和一定的物质奖励,但在退休后的养老金中却没有明显的体现,不利于抚慰劳动模范的特殊辛劳。建立企业年金既可以享受延期纳税的优惠政策,又体现企业对优秀员工贡献的承认和对劳动模范职工退休后延续的荣誉关爱,这对于激励劳动模范保持荣誉,鼓励员工学先进是有积极意义的。
(四)是从长远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发展的需要
由于企业年金的补充水平可高可低,支付手段灵活,可针对不同的人群设计不同的分配方案,尤其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体现中远的优势,从而能够留住优秀员工和核心人才,维护企业的稳定;另一方面,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可与基本保险配合,提高员工的整体保障水平,为国家进一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打好基础,保证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总体水平不降低或有所提高,从而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促进改革的深入,保持社会的稳定。
三、中远建立企业年金的运行模式
中远集团准备向国家争取以集团为单位经办企业年金的资格,并将中远列入企业集团建立企业年金的试点单位,按照集团经办的管理思路确定企业年金的运行模式。由于企业年金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为了从长远考虑企业年金工作,维护稳定,在目前各地方企业年金管理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实施”的模式。集中管理是指由中远(集团)总公司制定统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统一管理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统一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设立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经办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及企业年金监督管理部门等;分级实施是指由各参加企业年金的单位根据中远(集团)总公司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原则和限制条件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缴费标准、分配及支付水平方式等;提供职工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跨单位调动的动态信息。各参保单位相应设立企业年金理事会和监督管理部门。
(一)实施此种管理模式的理由
1.通过集中管理可以制定统一政策,全局考虑企业年金工作,便于总体控制和对所属企业提取、分配进行监控,避免各单位水平高低悬殊,引起不必要的攀比。
2.账户的统一管理与年金集中支付有利于员工在系统内合理流动时企业年金关系的转移和衔接,保护员工的应得利益,维持企业年金的连续性。
3.分级实施便于所属企业确定企业合理的缴费水平和支付水平,集中管理可以形成集团的合力,增强整个集团的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年金管理的目标
1.近期目标:企业年金建立初期,主要以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服务为主。
2.远期目标:待积累一定的管理经验,具备一定的规模后,可向社会上拓展服务领域,为非中远单位提供企业年金的管理服务。
四、企业年金的组织机构、相互关系及主要职能
(一)中远(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机构及工作职能
1.企业年金理事会
中远(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由总公司人事、财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及集团成员单位代表组成。其中理事会主席由集团主管领导担任,副主席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各直属单位代表由各单位企业年金理事会推荐产生。
主要职能:具备受托人与委托人双重身份,对各单位企业年金理事会及职工而言是受托人,对中远(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及投资运营机构、企业年金资产托管机构而言是委托人。
具体职能包括:接受总公司职工及各单位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负责集团企业年金政策、基金投资管理运营政策的制定;批准集团企业年金重大事项;决定企业年金的管理方式,选择企业年金经办人、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并对其账户、投资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接受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处理职工关于企业年金方面的投诉。其根本宗旨是保障受益人利益。
企业年金正常运转后,企业年金理事会将有关企业年金的运行情况、投资运营情况向集团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汇报,有关重大决策如有必要也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企业年金经办机构
中远(集团)总公司以企业集团经办企业年金的形式向国家申请经办资格,经获准后成立企业年金管理中心(行政管理人),接受中远(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人)委托,负责企业年金账户的管理,处理年金计划的日常事务;负责评价所属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资格;负责基金的收缴和待遇的支付及企业年金关系的转移;负责基金收益的调整及分配;负责向委托人提供运行信息及其他行政事务;接受职工的咨询等;监督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运行,同时接受企业年金理事会、国家及企业内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3.企业年金监督管理机构
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企业内部监督由集团总公司监督、审计部门担任,同时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工作职能:监督集团范围内企业年金运行情况,接受职工关于企业年金的投诉,委托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具体处理投诉情况。
(二)中远集团各直属单位企业年金机构及工作职能
1.企业年金理事会
具备受托人和委托人双重身份。对本单位职工而言是受托人,对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经办机构而言是委托人。企业年金理事会由本单位人事、财务、工会、社会保险等部门人员及职工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决定本单位企业年金的重大事项,批准本单位企业年金的实施方案,执行集团总公司的企业年金政策,受理本单位职工的投诉。
2.企业年金管理部门
本单位成立企业年金管理部门,其主要的职责是:执行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的统一政策,负责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初步确定本单位企业年金缴费标准、分配标准;负责职工人员动态信息的提供,接受本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处理本单位职工的投诉及接受职工的咨询。
3.受益人
对本单位企业年金理事会而言又是委托人,一般指企业职工,是依法享有获取企业年金权利的人,是企业年金计划的参加者。
(三)其他关系人
除上面提到的按照集团“统一管理,分级实施”运行模式涉及的企业内部有关机构及人员外,还会涉及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等主要社会关系人。
1.投资管理人
指经中远(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选择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主要按照企业年金理事会规定的投资决策和投资组合比例进行企业年金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确保企业年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定期向企业年金理事会提供投资运营情况,接受企业年金理事会、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及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2.托管人
根据委托协议,接受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委托,代为安全保管年金基金资产。投资管理人既要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也要受到托管人的监管,并且还要接受投资管理人、中介机构及市场的监督。具体职责包括:保管年金基金的各种资产;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监督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不予执行,并向受托人及政府监管机构报告;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年金资产净值和单位净值;长期保存年金的会计账册、记录;出具投资管理业绩报告,提供年金保管情况,并向受托人及政府监管机构报告;年金计划、保管协议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3.中介人
指经国家认可的专业性机构,如审计机构、精算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
审计机构:对受托人、管理人、保管人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内控制度进行评价,对基金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精算机构:评估年金基金的负债水平及受益人的未来待遇。
投资顾问(机构):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等提供书面的投资政策咨询和投资策略咨询。
法律事务所(律师):为受托人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图5—8 中远集团企业年金组织机构及关系图
五、企业年金管理总体工作流程
在中远集团建立企业年金涉及的各关系人中,企业年金理事会处于各方的中心地位,属于决策机构;企业年金管理中心作为经办机构执行理事会做出的各项决定,具体选择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并报理事会通过,执行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职能并向理事会报告,中远企业年金管理的总体工作流程如下。
1.中远(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制定企业年金实施方案,选择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报企业年金理事会通过,并在银行开立企业年金专户。
2.基层单位根据总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缴费标准等事宜,并经本单位年金理事会批准后具体实施。
3.基层单位企业年金管理部门整理员工数据库,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基础数据报总公司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将企业年金缴费汇入总公司企业年金专户。
4.总公司企业年金经办机构核对缴费数据,核对无误后将收到款项转入托管银行账户,由投资运营机构负责投资管理。
5.职工发生跨单位工作变动或办理退休手续时,由职工所在单位提供变动信息,由总公司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或年金支取手续。
6.年度末,由投资运营机构提供基金收益情况报告,总公司经办机构确定收益分配办法后经年金理事会批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并向职工所在单位公布分配情况。
实际上,如缴费、账户转移、支取等专项工作流程可在制定企业年方案时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
六、中远集团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框架
中远集团企业年金方案涉及的内容包括:实施主体及条件、组织机构和决策程序、资金筹集和缴费标准、享受条件等。在资金来源、缴费标准、记账方式、享受条件和计发办法方面可按以下思路设计。
1.实施的主体及条件
实施主体为中远集团各所属单位,主要条件为:经营状况稳定,有经济承受能力,净利润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2.组织机构和决策程序
中远集团建立企业年金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按照本报告第三部分所描述的内容确定。决策程序:由总公司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和各单位企业年金经办部门提出需决策事项,由集团企业年金理事会进行决策,重大决策还应经过集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资金筹集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资金筹集可从三个方面来考虑:
(1)在企业经营状况比较稳定,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时,可以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4%的比例,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2)允许将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提取出来留给企业作为建立企业年金的资金;
(3)企业自有资金。
4.企业年金的分配原则及分配方式
由于建立企业年金是以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吸引优秀人才为主要目的的,因此在分配上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所谓“效率优先”是指在单位缴费上向优秀员工和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倾斜,体现企业对他们所做成绩的认可。所谓“兼顾公平”是指企业员工共同享受企业的发展成果。
在企业年金的分配方式上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制度。企业缴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个人缴费按规定比例缴纳。这样有利于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职工个人缴费标准可由本人确定,但不得超过企业缴费的1/2。企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实账管理。
根据中远岗位种类多、船岸职务类别差别大的特点,可考虑从职务、工龄(企业工龄)、岗位、突出贡献奖励、照顾老龄补偿等因素方面,设计企业年金的分配标准。比如在计算员工的缴费标准时确定个人缴费的综合系数,包括职务系数、工龄系数、奖励系数、岗位系数及老龄补偿金等,充分体现企业对员工贡献的认可。
5.企业年金的计发
由于企业年金实行缴费确定型的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储存模式,账户积累原则上完全属于员工个人所有,不具有共济和调剂的功能。企业年金参加者可选择领取的方式,对于选择按月领取的,月领标准按照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领取至账户储存额不足月标准时则进行一次性结算,终止支付责任。
6.享受条件
企业员工必须为企业服务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才可完全享受企业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的所有权,比如为中远工作满20年享有全部归属比例。不满20年的按照工作年限享受账户的归属比例,满2年享有归属比例10%,以后每增加2年归属比例增加10%。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本息则自始至终完全归个人所有。
7.账户的转移和继承
(1)员工在中远系统内部调动工作时,账户关系随同转移,但不转移账户基金。
(2)员工辞职或调出中远系统时,按照归属比例转移账户基金,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员工因违纪、判刑等原因离开中远系统的,则不享有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
(4)员工在职身故的,企业年金账户按照归属比例可以继承。继承人由参保人指定,未指定的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以上方面外,还应包括个人账户的对账及投资收益的分配等,这里不再详细说明。
七、制约企业年金建立的因素及支持性政策建议
(一)企业年金的列支渠道问题
国有大型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资金列支渠道应得到财政部的明确与认可,如不明确资金列支渠道,建立企业年金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尽快协调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明确企业年金的列支渠道,基金的来源有以下几方面:(1)按照2000年国务院《试点方案》的规定,将不高于工资总额4%的部分列入企业成本;(2)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高于职工缴费基数300%以上的部分;(3)企业福利费、工资结余基金等其他渠道。
(二)建立企业年金应给予的优惠鼓励政策
国家建立企业年金的优惠政策不明确是企业积极性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为尽快让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必须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因此建议国家尽快明确建立企业年金应给予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允许单位缴费部分从税前列支并明确具体渠道。鼓励职工个人缴费,允许个人缴费部分从税前列支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属非营利性质,运作收益部分应免税。短期来看,允许企业及个人缴费进成本会减少财政收入,但长期来看企业年金进入资本市场,会促进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
2.关于投资渠道问题
国外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私人养老基金等经过长期的有效运作,其收益会超过本金。有效的投资运营在企业年金保值增值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因此国家应允许企业年金进入资本市场,进行多样化投资,而不仅局限在存银行和购买国债等收益非常低的渠道。
(三)思想意识问题
对企业领导而言,企业效益标志着企业经营者的业绩,利润是考核企业领导的重要指标。建立企业年金,即使国家给予了4%进成本的优惠政策,由于加大了成本支出,直接影响的是利润,削弱了企业领导对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有人认为,企业年金是十几年、几十年后的事情,不如工资奖金直接,因此不愿参加;还有人认为有了基本保险就没必要参加企业年金,对企业年金的建立有抵触情绪。
因此,国家应该将建立企业年金提高到法律的高度,制定企业年金的相关法律,对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进行硬性的规定,同时协调有关组织部门剔除因建立企业年金减少利润对企业领导业绩考核的影响,从而保证企业年金制度的正常建立。
(四)已经离退休人员的补偿问题
建立企业年金是对在职人员提供的保障,但对于建立企业年金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却无法享受到企业年金带来的实惠。由于以前职工创造的效益主要作为利润上缴给了国家,职工并未留下任何的积累,一旦在职职工享受企业年金,必然造成他们心理上的不平衡,将影响到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因此希望国家在制定企业年金政策时考虑此问题,给出解决问题的渠道。
根据国务院《试点方案》的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市场化管理就是实行多元化经办,即大型企业可以自办,银行、人寿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专营机构可以经办等,中远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完全有条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我们将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规定申请企业年金的经办资格,采用大型企业自办的形式。
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尽快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并完善企业年金的相关制度,从而促进企业
年金制度的建立。
贝恩克 独家x
针对不同企业特点进行企业年金方案设计
[ 2005-7-12 《保险研究》2004年第12期 ]
[摘要]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在为企业制订企业年金管理方案之前,需要明确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企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主要目的,企业年金方案的目的决定了方案设计所围绕的核心问题,影响着方案的特征、结构及重点;二是该企业的行业特点和自身特点,企业的行业特点和自身特点直接影响着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方案时所应关注的要素。只有搞清楚这些问题,并加以分析,才能针对不同企业的特点和要求,为他们量身订做企业年金管理方案。
对于目前方兴未艾的企业年金市场中未来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以及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年金理事会,在制订企业年金管理方案之前,需要明确两个主要问题,一是该企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什么?也即进行需求分析;二是该企业有哪些行业特点和自身特点?也即进行特征分析。只有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才能针对不同企业的特点和要求,为他们量身订做企业年金管理方案。
一、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目的决定了方案设计所围绕的核心问题,影响着方案的特征、结构及重点
由于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因此,企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主要目的呈现很大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吸引和留住企业优秀人才
例如在人才竞争激烈的通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行业,人才流动较大,要想吸引和留住业内优秀人才,只凭高工资是不够的,还需要包括企业年金计划在内的高福利政策.因此,这类企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时,要重点考虑养老金权益的归属问题,而且控制标准较为严格,如根据服务年限、参加保险年限按比例领取等。这时的企业年金发挥了金手铐的作用。
2.弥补退休收入缺口问题
第一,对于老龄化较为严重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对于由国有体制转向股份、合资等体制的改制企业,为适应社保改革和市场化的要求,停发了原来国有体制下的退休收人补贴制度,这些都导致在职员工们面临着其今后退休收入与已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水平之间存在巨大缺口的问题。为了稳定员工队伍,这类企业往往追求退休收入水平与以往政策下的水平保持﹁致,因此不得不拿出大笔资金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弥补退休收入缺口。
第二,对于经济效益好、职工平均工资大大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企业来说,由于基本养老保险是采用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与高收人人群的实际收入差距大,造成退休前收入越高的人群,退休后其实际替代率越低,如果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则会造成退休员工收入的大幅降低。
对于以上这些将目标设定为弥补退休收入缺口问题的企业,在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可考虑建立DB计划(即待遇确定计划),在具体测算时以目标领取金额为标准,倒算一次性交费金额或分期交费金额;并且在资金分配上往往先解决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人群。3.解决转制职工安置问题 在某些行业、企业的重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大量即将退休、或未到退休年龄却被精简的人员,能否做好这部分职工的安置问题,关系到该类企业重组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与买断工龄、内退等措施相配合,为这部分员工提前做好企业年金计划,能使他们老有所养,后顾无忧,从而配合企业转制工作的正常运行。 对这类以解决转制职工安置问题为主要目的的企业,在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交费模式方面可采用一次性交费、且完全由企业交费的方式;在考虑到企业年金计划的权益归属问题时,可规定权益即期归属条款,如可规定参加计划的转制职工在年金计划生效时刻起,即可享受100%的帐户资金归属权益。
3.解决转制职工安置问题
在某些行业、企业的重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大量即将退休、或未到退休年龄却被精简的人员,能否做好这部分职工的安置问题,关系到该类企业重组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与买断工龄、内退等措施相配合,为这部分员工提前做好企业年金计划,能使他们老有所养,后顾无忧,从而配合企业转制工作的正常运行。
对这类以解决转制职工安置问题为主要目的的企业,在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交费模式方面可采用一次性交费、且完全由企业交费的方式;在考虑到企业年金计划的权益归属问题时,可规定权益即期归属条款,如可规定参加计划的转制职工在年金计划生效时刻起,即可享受100%的帐户资金归属权益。
4.消化内部资金积累或自保资金的转移
国发[1998]28号文件中规定,“行业统筹企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积累的基金不移交地方。”这个文件中所指的行业包括交通、邮电、水利、民航、有色金属、电力、石油、建筑、煤炭、金融等行业。
在以上这11个大行业中,很多行业或企业都自行建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并积累有相当大的规模。随着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推出,为适应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的改变,这11个大行业中大部分企业将逐步选择专业金融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进行专业运作。因此,消化内部资金积累或进行自保资金的转移,是这类大行业大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目的之一。
在对这类企业进行企业年金方案设计时,要重点回答财务列支渠道问题、税收优惠问题等,在这方面为企业出谋划策,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同时,由于这类企业已积累了较大规模的基金,有些企业己积累了一些资金运用方面的经验,因此,要着重了解并分析这类企业的投资及风险偏好,作为受托人制订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战略的重要依据。
二、企业的所属行业特点和自身特点直接影响着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方案时所应关注的要素
企业的行业特点和自身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所有制性质
从所有制角度看,国有企业往往有养老金积累,但受工资总额等政策约束,如何解决资金列支渠道不畅、缺乏税惠激励等问题,成为国有企业制订企业年金方案时首要考虑的因素。相比之下,民营企业没有工资总额等体制约束,但民营企业往往只注重当前效益,薪酬福利政策倾向于货币化,缺乏对企业年金方案的长远规划,对这类企业则方案重点不在资金列支渠道,而在于权益归属比例。
因此,在制订企业年金方案时,要结合不同所有制企业薪酬福利制度、资金来源渠道等特点的不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企业年金方案中的交费条款。
2.人员、机构多少及其分布
企业的员工人数、分支机构数量的多少,以及各分支机构的地理分布情况,决定了该企业在选择企业年金受托人时,及企业年金受托人在选择企业年金帐户管理人时,是否要求该金融机构必须拥有遍布全国的机构网络。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制订企业年金方案时,一定要预先充分了解该企业的分支机构情况,在必要时提供自身服务网络的详细情况及联系办法等,以赢得客户的信任。
3.决策机制
这里所说的决策机制,不是指企业年金理事会对企业年金受托人的选择、对企业年金方案的最终确定等决策机制,因为这些决策机制在2004年劳动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4条中已明确规定为“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因此,本文所说的决策机制,是指在跨地域经营的企业里,企业总部对分支机构的管辖权如何,是集中管理还是相对分散管理;各分支机构,如地市级分公司在企业年金资金筹集环节,是自筹资金、省级统筹、还是由总部统一筹集?
要了解清楚以上问题的核心,是企业年金基金的出资权究竟掌握在哪一级机构中,因为出资权直接影响着该级分支机构的企业年金方案的决策权,从而间接影响到受托人或帐户管理人之间的委托结构,以及帐户管理人的服务模式。
如果是由总部出资,或将分支机构的资金集中到总部统一交费,则比较合理的管理模式是“统谈统签”,即由总部作为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与专业金融机构即合格受托人进行谈判,商定管理费等条款,并签署一个总的委托代理协议;同时,受托人总部与帐户管理人总部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帐户管理人总部作为签约方,将本项业务计入该总部所在地的分支机构的业绩,而其他分支机构则根据总部规定提供代服务,并在内部划转一定的代服务费用。
如果是各分支机构自行筹资且自行交费,则比较易于管理和服务的模式是“统谈分签”,即由总部与受托人签署总的框架性协议,各分支机构在总部框架性协议的指导下,可以与该受托人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签署子协议。这样,业绩归属为当地分支机构,则不存在跨地域代服务而引起的分支机构摩擦等问题了。以上模式适用于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为同一金融机构的情况。
4.经营效益与资金积累
考察企业的经营效益好坏程度、其福利资金及企业年金基金积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方案设计时的交费模式,包括:交费水平为多少?固定金额还是与工资比例挂钩?是持续性分期交费,还是一次性交费?是先解。决部分员工养老问题,还是全部员327是否为部分员工一次性交费而其他员工分期交费?等等。
5.人员年龄结构和流动性
分析企业的员工年龄结构和流动性,对决定该企业年金方案的财务结构和帐户管理条款有着很重要的影响。例如,如果是人员年龄结构较为年轻的企业,则可以考虑DC计划,如果是老龄化较为严重的企业,则可考虑DB计划。 再如,对于人员流动性较大的企业,除了要充分考虑帐户资金权益归属的问题,还要制订详细的帐户转移条款,规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如何转移帐户资金。
6.在职和已退休员工的福利水平
在制订企业年金方案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该企业在职和已退休员工的福利水平。因为工资和福利水平是刚性的,未来的标准只能升而不能降,否则会影响员工队伍的稳定,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在职和已退休员工的福利水平直接影响到本次企业年金方案的目标替代率,通过退休后的领取水平的设定,决定了企业的筹资和交费水平。
7.投资偏好及风险承受力:方案载体的选择
充分了解企业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是受托人在为企业提供有关投资战略方面的企业年金方案咨询服务的要点。例如,对于老龄化较为严重的国有企业,解决即将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标准不降低是其燃眉之急,因此,这类企业的投资偏好最为保守,风险承受力也最低。而对于人员结构年轻化,收入水平偏高的股份制或民营企业,往往对投资回报率要求较高,其风险承受力也较强。对于以上两类不同的企业需求,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在制订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时,一定要量体裁衣,区别对待。
8.企业的目标替代率与交费能力是否有矛盾
我们在为企业进行企业年金方案设计时,往往会遇到目标替代率与交费能力的矛盾。例如,一方面,企业提出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目标,是要保证企业年金的替代率达到20%—40%,以弥补退休收入缺口。而另一方面,企业的交费预算又达不到预想的替代率目标。
要解决目标替代率的理想和交费预算约束的现实之间的矛盾,不同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多种方式,下面仅列举两种方式供参考:
第一,企业可考虑为一部分员工一次性交费,为另一部分员工分期交费。由于分期交费很难保证是否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因此这样做有可能损害期交部分员工的利益。在制订此方案时不仅需要考虑企业年金方案决策层的年龄及想法,还需要依法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DB计划与DC计划相结合方式。在交费预算不足的情况下,假如企业的退休金目标是平均每人每月领取1000元,则可以先采取DB计划,保证很低的额度如每月300元。在此基础上,再采取DC计划,为尚未退休的员工建立个人帐户,企业与个人共同交费,进行帐户累积。
9.该企业是否存在企业年金的“历史债务”问题
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对待企业的所有员工,不能用同样的标准和办法,而要考虑企业员工的特殊性,对“老人、中人、新人”有所区别。沿袭社保领域的定义,“老人”指在企业年金方案生效前已退休的人员,“中人”指尚未退休,但在企业年金方案生效前已参加工作却没有帐户积累的人员,“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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