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抵押反担保合同
抵押人(甲方): 王政
身份证号码:370702197107281313
抵押权人(乙方):潍坊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玉华 职务:执行董事
借款人(丙方): 潍坊金源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金高 职务:董事长
根据丙方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风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的 号借款合同或承兑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经银行同意和丙方申请,由乙方为丙方提供担保并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
为保障乙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甲方需向乙方为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经甲乙丙叁方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抵押反担保的债权为乙方同意提供担保并依据借款合同由银行向丙方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甲方抵押反担保的范围为乙方担保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丙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三条 甲方以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作抵押反担保,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甲方承诺:
(一) 保证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以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作抵押反担保的,应以抵押人拥有的分额为限,并要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二) 甲方法人代表需出具其个人财产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个人银行存款证明、有价证券等)并交乙方保管。个人财产抵押金额按担保金额的5%,计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不能履行借款合同,乙方承担代偿责任时,此项抵押金额应为第一追偿金额。
(三) 在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反担保财产,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反担保财产的完好无损。乙方如需对抵押反担保财产的状况进行了解,甲方应给予合作。
(四) 甲方需将法律规定的应登记的抵押财产,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五)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下列抵押物的物权证书原件交乙方保管(法律上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1) 。
(2) 。
(3)
(4)
(5)
(六)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并明确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抵押期限需长于担保期限六个月,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管。
(七) 甲方负责办理合同项下有关咨询、评估、登记、保险、鉴定、维修、保养、保管、运输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五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物,必须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否则,出租、转让行为无效。
第六条 抵押期间,由于甲方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情况发生后三日内向乙方增补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财产抵押或有效担保。
第七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担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帐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八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存入乙方指定帐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或港、澳、台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抵押的财产发生权属争议;
(4)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消;
(5)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甲方有前款(1)的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乙方;有前款列举的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乙方。
第九条 甲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如发生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担保贷款,而其担保合同下的债权未得到足额清偿,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收回担保贷款的本金。
第十一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丙方未按合同规定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实际价款优先受偿。(所得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支付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或经三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实现抵押权。抵押物的拍卖应委托当地拍卖机构进行。无拍卖机构的,可在抵押物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监督下,由乙方组织公开变卖。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担保期限 陆个月 ,担保费用人民币(大写) 元。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或合同中某项条款时,应经叁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方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手续等有关凭证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抵押人(甲方):
身份证号:370702197107281313
2012年 月 日
抵押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2年 月 日
借款人(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2年 月 日
附件:抵押物清单
附:担保(抵押)合同项下
抵 押 物 清 单
2012年 月 日
抵押物财产名称
单位
数量
产权证书及编号
处所
抵押物评估
折现值(万元)
抵押财产具体登记部门
备注
评估
价值
(万元)
评估机构名称
评估时间
房产
平方米
97.38
潍州路1988号金宝生态花园7号楼3-301
29
18
双方认可65%
抵押人: 抵押权人(公章): 借款人(公章):
身份证号:370702197107281313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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