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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基本情况介绍
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2012 年 3 月
目录
一、贸易法委员会的由来 1
1.1 贸易法委员会的由来、任务及成员 1
1.1.1 背景 1
1.1.2 任务 1
1.1.3 成员 2
1.2 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 2
1.2.1 选定工作方案 2
1.2.2 协调和促进其他组织的工作 2
1.2.3 推动现代化和协调的方法 3
1.2.4 最后审定和通过立法案文 7
1.2.5 法律改革技术援助 7
1.2.6 委员会的其他活动 8
1.2.7 与贸易法委员会有关的大会决议 9
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海事立法的贡献和制定公约的加入情况 9
2.1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及其情况 9
2.1.1.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 9
2.1.2 国际货物销售 12
2.1.3 担保权益 14
2.1.4 破产 14
2.1.5 国际支付 15
2.1.6 国际货物运输 15
2.2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海事立法的贡献 16
2.2.1《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16
2.2.2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17
2.2.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18
2.2.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
2.2.5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21
2.2.6《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21
2.3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判例法 22
2.3.1 判例法信息系统的范围和目的 22
2.3.2 判决和裁决的收集 23
三.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组 23
3.1工作组的组成 24
3.2 工作组的分类 25
3.3 各工作组的最新动态 25
3.4 贸易法委员会文件编号 26
【附件】 28
【参考文献】 31
一、贸易法委员会的由来
1.1 贸易法委员会的由来、任务及成员
1.1.1 背景
当今世界各地经济相互依存度日益提高,使拟订更完善的法律框架以便利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重要性受到广泛承认。联合国大会通过其1966 年12 月17 日第2205 (XXI) 号决议设立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或UNCITRAL)。该委员会主要履行促进国际贸易法逐步统一和现代化的任务 关于逐步发展国际贸易法任务的详情,见A/6396 号文件所载秘书长报告(《大会正式记录,第二十一届会议,附件》,议程项目88,A/6396 号文件,转载于《贸易法委员会年鉴》,第一卷:1968-1970 年,第一部分,第二章,B 节);大会第二十一届会议第五委员会关于有关议程项目的报告(《大会正式记录,第二十一届会议,附件》,议程项目88,A/6594 号文件,转载于《贸易法委员会年鉴》,第一卷:1968-1970 年,第一部分,第二章,D 节);以及第六委员会有关议事简要记录,载于《大会正式记录,第二十一届会议,第六委员会》,第947-955 次会议,节录转载于《贸易法委员会年鉴》,第一卷:1968-1970 年,第一部分,第二章,C 节。
,拟订并促进使用和采纳一些重要商法领域的立法和非立法文书,并在制订该框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领域包括:解决争端、国际合同惯例、运输、破产、电子商务、国际支付、担保交易、采购和货物销售。这些文书经由涉及各种参与者的国际谈判达成,参与者包括代表不同法律传统和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贸易法委员会成员国、非成员国、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因此,这些法规得到广泛接受,它们为不同法律传统和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提供了适当的解决办法。在设立之后的许多年里,贸易法委员会被视为联合国系统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法律机构。
1.1.2 任务
贸易法委员会履行以下任务:
“(a) 协调从事此一方面事务各组织之工作,并鼓励此等组织互相合作;
(b) 促使更多国家参加现有国际公约,接受现有示范与划一法律;
(c) 斟酌情形与从事此方面工作之组织合作,拟订或提倡采用新国际公约、示范法律与划一法律,且提倡国际贸易名词、规定、习惯与惯例之编纂并促其广获采纳;
(d) 促进确保国际贸易法方面国际公约及划一法律之解释与适用趋于一致之方法;
(e) 收集并分发国际贸易法方面各国法律与包括判例法在内之现代法律发展之资料;
(f) 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建立并保持密切合作;
(g) 与所有与国际贸易有关之其他联合国机关及专门机构保持联系;
(h) 采取其认为有裨职能执行之任何其他行动。”
1.1.3 成员
贸法会的成员均从联合国会员国中选出。在贸易法委员会的发展历史中,其成员最初包括29个国家,在1973 年联合国大会时通过决议将成员名额增至36个国家,2002 年再增至60个国家。贸法会成员名额的增加反映了除当时已有成员国以外,有更多国家希望参与贸法会并发挥作用。
在结构上,为保证各地域以及世界各主要经济和法律体系都有代表,联合国规定,贸法会的60个成员国中必须包括14个非洲国家、14个亚洲国家、8个东欧国家、10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以及14个西欧和其他国家。成员由大会选出,任期六年;每三年有半数成员任期届满且进行改选。
1.2 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
1.2.1 选定工作方案
委员会在1968年第一届会议上,经过审议成员国提出的许多建议后,选定九个主题领域作为其工作方案的基础,它们分别是:国际货物销售、国际商事仲裁、运输、保险、国际支付、知识产权、消除影响国际贸易的法律歧视、代理、书证的公证证明。但是,在当时会议上提出的另外一些主题未被委员会审议,例如,知识产权、保险、消除影响国际贸易的法律歧视、代理以。最初优先处理的是国际货物销售、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支付,随后又加上了贸易融资合同、运输、电子商务、政府合同。
自第一届会议以来,委员会根据新的技术发展、商业做法变化、国际趋势和发展、经济和金融危机以及影响和决定国际贸易的其他力量,数次审议并修订工作方案。审议新专题的建议通过几种方式产生:可以由国家政府直接向委员会提出(例如,1999年关于破产法未来工作的建议); 见A/CN.9/462/Add.1 号文件,其中载有澳大利亚提出的关于“破产法领域未来可能的工作”的建议。又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四届会议,补编第17号》(A/54/17),第381 段,转载于《贸易法委员会年鉴》,第三十卷:1999 年,第二部分,第六章。
可以经由与各国际组织磋商产生(例如,与国际海事委员会磋商拟订新的海上货物运输文书);经由专门的学术讨论会和研讨会产生(例如,1992年国际贸易法大会,1994年由贸易法委员会和重组和破产管理专业人员国际协会共同举办的跨国界破产问题学术讨论会,以及1998 年纽约公约日, 当时确定了与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有关的问题); 见“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未来可进行的工作”,载于A/CN.9/460 号文件和《贸易法委员会年鉴》,第三十卷 : 1999年,第二部分,第五章。关于1958年纽约公约日发言文本,见《根据纽约公约执行仲裁裁决:经验与前景》,联合国出版物,销售编号:E.99.V.2。
也可能作为与工作组所讨论的主题有关的专题产生(例如,在拟订《电子商务示范法》期间,确定需要一个关于电子签名的案文,在拟订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的过程中,确定了拟订有关该专题的示范条款的可能性)。在审议是否在方案中增加特定专题时,考虑到全球重要性、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重要性、技术发展以及商业做法的变化趋势等因素。
1.2.2 协调和促进其他组织的工作
贸易法委员会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协调联合国系统内、活跃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各个组织的工作,鼓励它们相互合作,避免重复工作,并提高国际贸易法现代化和协调方面的效率、一致性和连贯性。近年来,有越来越多制订规则的机构拟订影响国际贸易的法律领域的案文,贸易法委员会的协调职能显得日益重要。为履行这项任务,贸易法委员会与积极参与贸易法委员会工作并活跃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国际和区域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促进交流意见和信息。贸易法委员会通过其秘书处,派代表出席这些组织的会议,并积极关注和参加这些组织的与贸易法委员会工作方案所列专题有关的工作。这些组织包括国际海事委员会、商业金融协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重组和破产管理专业人员国际协会、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统法协会)、美洲国家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贸发会议、联合国各区域委员会、世界银行、产权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
为帮助委员会履行监测国际贸易法活动和发展情况的任务,秘书处编写了其他组织与国际贸易法有关的立法和技术援助活动概览,以及各组织就具体国际贸易法专题所开展活动的深入报告。活跃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国际组织有机会在贸易法委员会年会上提交(正式和非正式)报告,介绍自己的活动。
为履行这项协调职能,贸易法委员会还与其他国际组织一道开展工作,如进行研究和举办研讨会。这方面的例子包括与国际律师协会委员会(现称仲裁委员会)合作拟订一项调查,监测国内法执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 年,纽约)的情况; 举办系列破产法学术讨论会,包括与重组和破产管理专业人员国际协会共同举办跨国界破产问题司法部门学术讨论会 国际学术讨论会:
(a) 1994 年4 月,维也纳:见《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九届会议,补编第17号》和更正(A/49/17 和Corr.1),第215-222 段;以及贸易法委员会/ 破产管理专业人员国际协会跨国界破产问题学术讨论会的报告(载于A/CN.9/398);
(b) 2000 年12 月,维也纳: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六届会议,补编第17号》(A/56/17),第296-308段;以及贸易法委员会/ 破产管理专业人员国际协会/ 律师协会破产问题全球学术讨论会的报告,2000 年12 月4 日至6 日,维也纳(载于A/CN.9/495 号文件)
(c) 2005 年11 月,维也纳:见第三次贸易法委员会/ 破产管理专业人员国际协会破产问题国际学术讨论会的报告,2005 年11 月14 日至16 日(载于A/CN.9/603 号文件)。
。
贸易法委员会酌情建议使用或采纳其他组织拟订的与国际贸易法有关的文书。例如,贸易法委员会鼓励尽可能广泛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及批准《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1961 年,日内瓦)。它建议使用国际商会编写的一些案文,包括《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贸易术语通则》)和《2000 年贸易术语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400 和UCP 500);《国际备用证惯例规则》(ISP98) 和《契约保证单统一规则》。一些其他组织也推荐和核准采纳贸易法委员会案文。
1.2.3 推动现代化和协调的方法
对于用何种方法履行推动国际贸易法现代化和协调的任务,贸易法委员会采取灵活而实用的态度。这些方法分为三大类,它们适用于不同层次,所涉妥协类型或接受歧见的类型也不相同:立法式、合同式和解释式。在某种程度上,这些方法也反映出发生在商业发展不同阶段的现代化和协调过程。多数情况下,现代化和协调过程是为了促使长期确立的惯例更加相近,有时也可以看到“预防性”协调的例子—确立新的原则和做法,尽可能缩小就新问题制订国内法时出现的不一致。在新技术或新的商业做法所影响的商业领域,如电子商务领域,这种情况比较典型。
1. 立法式方法
(a) 公约
公约旨在通过确立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来统一法律。国家要成为一项公约的缔约方,需要正式向保存人(例如,就贸易法委员会拟订的公约而言,保存人是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一份具有约束力的批准书或加入书。一项公约生效通常取决于最低数量的批准书已经交存。
若想实现各参与国法律的高度协调,从而减少一个缔约国研究另一缔约国法律的必要性,往往采用公约的形式。该国通过公约即承担国际义务,意在保证该国的法律与公约条款是相符合 例如,见与国际律师协会D 委员会(现称为仲裁委员会)合作制订的共同调查,目的是监测使《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产生效力的立法(《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届会议,补编第17号》(A/50/17)
。若不能实现高度协调,或者较大程度的灵活性为人们所期望,并且适合正在审议的主题事项,则可以采用不同的协调方法,如示范法或立法指南。
除公约允许提出保留或声明的程度以外,公约给通过的国家留下的灵活性很小。贸易法委员会谈判达成的公约一般不允许提出保留或声明,或仅在极有限程度上允许提出保留或声明。有些情况下可否提出保留或声明代表一种妥协,由于这种妥协,有些国家能够成为公约缔约国,而不必遵守保留或声明所涉条款。
贸易法委员会已拟订下述公约:《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74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 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1988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1991年);《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5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2001 年);以及《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2005 年)
(b) 示范法
示范法是推荐各国颁布当作其国内法组成部分的立法案文。若预期各国希望或需要对示范案文加以调整, 以适应各种制度下有所不同的当地要求, 或者若严格的统一并不必要或并不可取, 示范法就是国内法现代化和协调的合适手段。正是这种灵活性,使示范法可能比含有不能修改的义务的案文更容易谈判,并促使示范法比处理相同主题事项的公约得到更大程度的接受。尽管有此灵活性,但是为了更有可能实现令人满意的统一,并使统一的程度具有确定性,鼓励各国在将示范法纳入本国法律体系时尽可能少作修改。
示范法一般由贸易法委员会在年会上最后审定和通过,这点与公约的通过有所不同,公约的通过要求召开外交会议。这一因素使拟订一部示范法比拟订一部公约成本要低,除非由大会代行外交会议职能通过公约,贸易法委员会最近拟订的多数公约都属于这种情况
贸易法委员会最近完成的示范法都附有“颁布指南”,列出背景信息和其他解释性信息,帮助国家政府和立法者使用该案文。 《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包含由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编写的简短解释性说明,以供参考。《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和《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包含较全面的正式颁布指南。这些指南经由委员会审议,一般与各示范法的案文一并通过。
例如,指南包括帮助各国考虑必须对示范法哪些条款(若有的话)进行修改以顾及特定国情的信息,与工作组就政策选择和考虑进行的讨论有关的信息,示范法案文没有涉及但可能与示范法的主题事项有关的事项。
在贸易法委员会拟订的示范法类别的范围内, 通过比较两个案文, 即《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 年) 和《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 年), 就可以知道示范法形式是如何适应所审议的主题事项和起草者所追求的灵活程度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可称作程序性文书,它提供了一套不连续却相互依存的条款。建议在通过该示范法时尽量少作修正或修改。通常, 采行颁布立法的国家较少偏离该案文, 这表明它所确立的程序得到广泛接受, 并被认为构成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致基础。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示范法》更大程度上是概念性案文。以该示范法为基础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案文的原则,尽管存在不仅在措辞上, 而且在所通过条款总体上偏离《示范法》的某些情况。
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第一部示范法是《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 年),随后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1992 年)、《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及颁布指南》(1994 年)、《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颁布指南》(1996 年)、《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及颁布指南》(1997 年)、《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及颁布指南》(2001 年)以及《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及颁布指南》(2002 年)。
(c) 立法指南和建议
由于多种原因,起草适当形式或不连续形式的具体条款如公约或示范法供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并不总是可行:各国家法律体系经常使用差异很大的立法方法和办法解决特定问题,各国可能还没有准备好就单一办法或共同规则达成一致,可能就找到统一办法解决特定问题的必要性不存在共识,或者就特定主题的关键问题以及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共识。在此情况下,可能合适的做法不是试图拟订统一的案文,而是将行动局限于制订一套原则或立法建议。
为了推动协调的目标,并提供一种立法示范,原则或建议不仅仅需要指出总体目标。案文将就某些问题提供一套可能的立法解决办法,但不一定仅就这些问题提供单一的一套示范解决办法。某些情况下,根据相应的政策选择,可能适宜列入备选案文。通过讨论不同政策选择的优缺点,案文将帮助读者对不同办法作出评价,并选择最适合特定国情的办法。也可以用它来提供一个标准,各国政府和立法机构可据此审查特定领域现有法律、条例、法令和类似立法案文是否适当,并修订这些法律或拟订新的法律。
贸易法委员会第一份立法建议于1985 年通过,目的是鼓励审查有关计算机记录法律效力的立法条款。372000 年,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2004 年,通过了《破产法立法指南》。目前正在拟订担保交易立法指南。
(d) 示范条款
一些公约处理某个特定问题的方式可能需要统一和现代化,这时可以制订示范条款,建议将来的公约和现有公约的修订本加以使用。例如,1982 年,贸易法委员会拟订了一个示范条款,确定了特别是可以在国际运输公约和赔偿责任公约中使用的表示货币数量的不变价值世界记账单位。与该示范条款一起,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调整国际公约中所规定数量的两个备选示范条款:一个样本价格指数条款和一个样本赔偿责任限额修正程序。示范条款也可以帮助补充公约的一个条款。《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2001 年)载有一个(备选实质性法律条款的)附件,以补充公约中处理优先权问题的冲突法规则。2003 年,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立法条文》,以补充有关相同专题的立法指南。
(e) 立法案文的统一解释: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
1988 年, 委员会决定建立一个系统, 收集和传播与贸易法委员会立法案文有关的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以帮助实现这些案文解释和适用的统一。该系统旨在提供相关信息,供法官、仲裁员、律师、商业交易当事人、学术界、学生和其他有关人士使用。
该系统称为“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或“法规判例法”,所报告的多数案例涉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 年,维也纳)和《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 年)。随着有关判例法的发展,该系统也将包括其他贸易法委员会法规。 应当指出,该系统并不包括委员会设立之前已经缔结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关于该公约的判例在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年鉴中收集和报告(见http://www.arbitration-icca.org)
法规判例法系统依赖公约缔约国或已基于示范法颁布立法的国家指定的国家通信员。国家通信员需要收集判决和裁决,用联合国正式语文之一编写摘要,并将文本和摘要发给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然后,法规判例法摘要经过编辑,译成六种联合国正式语文,并作为贸易法委员会定期文件印发。法规判例法系统也可在贸易法委员会网站(http://www.ucitral.org) 查阅。可向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索取原语文的判决和裁决文本。
2004 年12 月,贸易法委员会出版了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分析性摘要,查明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方面的趋势,委员会还将出版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摘要。
2. 合同式方法
拟订合同时,有些问题可通过提及一个标准或统一条款或一套条款或规则来解决。使这些条款或规则标准化的过程有许多好处。这样做可以确定当事人应在这类条款或规则中解决的所有问题;确保该条款有效而且不致于(如有时仲裁协议的情况那样)因为有缺陷而无用或无效;针对特定问题提供国际公认和最新的解决办法。一个常见例子是在解决争端领域,合同可以列入一个标准的解决争端条款,提及利用国际公认的规则进行解决争端程序。《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76 年)和《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1980 年)就是这类国际公认的统一规则的例子。
3. 解释式方法
(a) 法律指南
若拟订一套标准或示范合同规则不可行或不必要,一个替代办法可能是拟订法律指南,就合同的起草作出解释。谈判复杂的国际合同(如建筑合同)的当事人,经常在谈判和起草适当的合同条款方面遇到困难,原因包括缺乏特定的专门知识、资源或参考资料等。由于这类合同必须适合具体案例的情况,通常不可能拟订一个可用于大量案例以致值得付出很大代价的示范合同文本。不过,一个法律指南可对当事人有所帮助,该法律指南将讨论起草特定类型合同涉及的各种问题;考虑这些问题的不同解决办法;说明这些解决办法的影响和优缺点;并建议在特定情况下采用某些解决办法。这类法律指南也可以载列样本合同条款,举例说明特定解决办法。第一个法律指南是《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起草建造工厂国际合同的法律指南》(1987 年)。随后是《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国际补偿贸易交易的法律指南》(1992 年)和1996 年《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安排仲裁程序的说明》。法律指南不必仅专注于合同的起草,也可以有更广泛的目的,讨论立法者和管理者感兴趣的其他问题。一个例子是《贸易法委员会电子资金划拨法律指南》(1986 年),它讨论与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进行国际支付有关的问题。
(b) 解释性声明
解释性案文的另一个例子是声明,声明可用来实现特定案文的统一解释,而是否需要这种解释取决于商业做法的广泛变化、技术发展、法院解释中出现的分歧或影响案文适用的某种其他因素。就一项公约而言, 若修正案文可能造成重大技术问题, 上述手段就特别有用。使用这种方法的可能性在处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 年,纽约) 第二条第2款所规定的书面要求时曾经讨论过, 在处理该公约第七条第1 款的解释时作了更全面的讨论。在考虑电子商务以及通过提及《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对一些国际贸易法文书进行解释是否可取时也曾讨论这种可能性。现在, 该解释问题已通过使用不同的文书——《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2005 年), 第20条—— 得到解决。
1.2.4 最后审定和通过立法案文
工作组起草一个公约、示范法或其他文书案文草案之后, 将其提交贸易法委员会年会审议。秘书处可酌情编写一份解释性评注,与案文一并送交,以帮助贸易法委员会、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审议工作。一般而言,案文草案和评注(若编写的话)在相应年会之前分发给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征求意见。秘书处可能编写一份对所收到评论意见的分析,提交委员会,为其审议案文草案提供便利。
不同类型案文的最后审定和通过适用不同的程序。若所涉案文是一项公约草案,习惯做法是贸易法委员会向大会建议召开一次国际全权代表会议,以最后审定和通过公约并开放供签署。一些公约草案由大会代行全权代表会议职能,包括《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和《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若一项公约草案由全权代表会议审议,大会要求秘书处将公约草案发给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征求意见。如上所述,贸易法委员会也可请秘书处编写评注,与案文一并分发。由秘书处编写一份对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所提出评论意见的分析,连同案文本身和评注提交全权代表会议。这是通常的顺序,有时顺序可能有所变化。有一次,由全权代表会议在最后审定和通过特定公约之后要求编写评注,另有一次, 贸易法委员会在最后完成公约草案案文之后要求编写评注。
若案文草案是一部示范法或立法指南,通常由贸易法委员会自己最后审定案文并正式通过,建议各国在法律现代化和改革过程中适当考虑到这一点。这种情况不要求全权代表会议通过。大会通常正式核准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案文,并建议各国在法律现代化和改革过程中适当考虑到这一点,以表示对贸易法委员会工作的支持。
1.2.5 法律改革技术援助
贸易法委员会开展广泛的技术援助活动,以推广其工作,促进使用和采纳它为推动国际贸易法的逐步协调和统一而拟订的立法和非立法案文。这些活动包括组织介绍情况代表团和研讨会,参加各种会议,向与会者介绍贸易法委员会案文及其使用情况; 开展法律改革评估,帮助各国政府、立法机关和其他当局审查现有立法,并评估是否需要在商业领域进行法律改革;帮助起草国家立法,以实施贸易法委员会案文;协助世界银行等国际开发机构在其法律改革活动和项目中使用贸易法委员会案文;向国际组织和其他组织提供使用贸易法委员会非立法案文方面的建议和援助,如专业协会、律师组织、商会和仲裁中心;并组织集体培训活动,促进司法机构和法律执业人员根据贸易法委员会案文执行和解释现代商业立法。
贸易法委员会还编写教材和其他技术材料,如法规判例法系统和关于具体案文的判例法的分析性摘要,这些资料有利于案文的解释,可用于技术援助活动,并可为执业人员、学术界和案文其他使用者使用。
贸易法委员会向各个国家的官员和立法者以及通过区域和国际组织和倡议提供技术援助。过去往往收到以下各方提出的技术援助请求:国家政府、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商会和仲裁中心以及通过区域和国际组织。
贸易法委员会每年收到一份技术援助活动报告。近年对贸易法委员会技术援助活动的需求迅速增加。由于经常预算不包括用于这些活动的资金,只有从其他来源获得资金,才可以开展这些活动。贸易法委员会设立了一项信托基金,以便能够响应这些要求,委员会和大会曾多次呼吁捐款。委员会欢迎各国、各组织和个人提供财政支助。可为一般性技术援助活动捐款,也可为具体项目捐款。
1.2.6 委员会的其他活动
1. 出版物方案
秘书处负责制作一些与贸易法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出版物(包括纸质和电子版)。第一本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年鉴》(本出版物中别处称为《贸易法委员会年鉴》),其中转载秘书处每年编写的与贸易法委员会及其工作组工作有关的所有实质性文件(包括贸易法委员会年会及各工作组届会报告,这些报告也作为单独的文件提供),以及其他信息,包括大会第六委员会的报告; 第六委员会是大会主要委员会之一,审议法律事项,包括贸易法委员会的年度报告。
50 与贸易法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大会决议;贸易法委员会案文相关学术著作书目;以及贸易法委员会会议简要记录。 编写简要记录仅限于与贸易法委员会的立法职能有关、涉及特定立法案文的贸易。
《贸易法委员会年鉴》以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出版,世界各地的联合国收藏图书馆以及贸易法委员会网站(http://www.uncitral.org) 都可以查到。
贸易法委员会其他出版物包括:
(a) 转载贸易法委员会案文的小册子;
(b)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编写的关于各种贸易法委员会案文的解释性说明;
(c) 各公约和示范法的现状”,表明公约和示范法通过和执行情况的现状的清单;
(d) 通过公约的外交会议的正式记录;
(e) 贸易法委员会举行的各种大会和学术讨论会的议事录,如1992 年二十一世纪统一商法大会和1998 年纪念《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 年,纽约)四十周年学术讨论会;
(f) 载有贸易法委员会案文和其他正式文件的光盘。
贸易法委员会还与其他组织合作编写出版物,如与英联邦秘书处合作,以解释实质性条款和将贸易法委员会案文纳入国内法律系统的各种技术问题(称作“加入文书工具包”)。
贸易法委员会网站提供所有联合国六种正式语文的界面,网站经常更新,载有贸易法委员会最近所有文件,与贸易法委员会、各工作组和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的会议和其他活动有关的信息,以及综合书目和提交贸易法委员会往届会议的文件。档案资料在不断增加。
2. 特别活动
贸易法委员会举办许多与国际贸易法不同方面有关的特别活动。例如,1992 年5 月, 结合联合国国际法十年, 在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期间举办了一次国际贸易法大会。这次大会审议了过去25 年在逐步统一和协调国际贸易法方面取得的成就以及今后25 年可以预期的需要。1998 年,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第三十届会议上纪念1958 年《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四十周年,专门就仲裁问题举办了一次专题讨论会。此次专题讨论会之后,还举办了电子商务、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应收款融资和跨国界破产等领域当前和潜在工作专题统一商法学术讨论会。
还举行了特定主题学术讨论会,讨论特定领域的未来工作。2000年7 月,贸易法委员会与国际海事委员会共同举办了一次运输问题学术讨论会,征集对国际货物运输特别是海上运输中出现问题的观点和专家意见,查明委员会可能考虑将来开展工作的运输问题。2000年12 月,贸易法委员会与重组和破产管理专业人员国际协会和国际律师协会委员会(现称为破产、重组和债权人权利科)共同召集了一次破产法问题全球学术讨论会,讨论其他国际组织就破产法开展的工作,以及贸易法委员会将来就此专题开展工作的可行性、范围和形式。2005 年11 月举行了一次类似的学术讨论会。2002 年3 月,与商业金融协会合作,举办了一次担保交易学术讨论会, 2004 年4 月,与国际银行法及银行惯例学会和乔治梅森大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统法协会)、美洲国家组织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共同举办了商业欺诈问题学术讨论会。
1.2.7 与贸易法委员会有关的大会决议
大会通常就贸易法委员会的年度工作通过一项或多项决议。这些决议最初以临时形式印发,年底作为大会正式记录编号最靠后的补编重新印发。因此,例如,A/RES/54/103 表示载有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期间通过的临时形式的大会第54/103 号决议的文件。1976 年之前大会通过的决议使用不同的格式,按顺序编号,通过决议的届会数以罗马数字标示(例如,2205(XXI))。
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海事立法的贡献和制定公约的加入情况
2.1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及其情况
2.1.1.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年修订)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提供了一套全面的程序规则,当事方可约定按照这些规则进行因其商业关系而产生的仲裁程序,这些规则广泛用于临时仲裁和常设机构仲裁。该《规则》涵盖仲裁过程的所有方面,提供了示范仲裁条款,对任命仲裁员和进行仲裁程序规定了程序规则,还对裁决的形式、效力和解释等问题确立了规则。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原版于1976年通过,一直用于解决各种争议,其中包括没有仲裁机构参与的私营商业当事方之间的争议、投资人与国家之间的争议、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议以及由仲裁机构管理的商事争议。2006年,委员会决定修订《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适应仲裁实务在过去三十年间的变化。修订的目的是提高按照《规则》进行的仲裁的效率,并保持该文书原有的结构、精神或文体不变。
修订后的《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自2010年8月15日起生效。其中除其他外包括述及以下问题的条文:多当事方仲裁和并入程序、赔偿责任以及对仲裁庭所指定的专家提出反对的程序。《规则》所载的一些创新内容旨在提高程序效率,其中包括修改后的仲裁员更换程序、费用合理性要求以及仲裁费用审查机制。其中还包括对临时措施所作的较为详细的规定。预计修订后的《规则》将继续为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作出贡献。 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zh/uncitral_texts/arbitration/2010Arbitration_rules.html(访问时间:2012年2月20日)
2. 2006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第二条(2)和第七条(1)的解释的建议 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zh/uncitral_texts/arbitration/2006recommendation.html (访问时间:2012年2月20日)
《建议》由贸易法委员会于2006年7月7日通过,其制定意在承认电子商务日益得到广泛使用以及所颁布的一些国内立法和判例法在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仲裁程序和执行仲裁裁决方面比《纽约公约》更为有利。
《建议》鼓励各国适用《纽约公约》第二条第2款,“认识到其中所述情形并非详尽无遗"。此外,《建议》还鼓励各国通过《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经修订的第7条。经修订的第7条的两个备选案文为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建立的机制比《纽约公约》下提供的这种机制更为有利。根据《纽约公约》第七条第1款所载的"更为有利的法律规定",《建议》明确指出,应当允许"任何利害关系方运用在寻求在一国依赖一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根据该国的法律或条约而可能享有的权利,寻求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获得承认”。
3. 2002年《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以及立法和使用指南》
贸易法委员会于2002年6月24日通过。《示范法》提供了调解程序方面的统一规则,以鼓励使用调解程序并确保这种使用更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为了避免因缺少法定规定而产生的不确定性,《示范法》论及调解的程序方面,包括调解员的任命、调解的开始和终止、调解的实施、调解员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通信、证据在其他程序中的保密性和可采性,另外还论及调解后的一些问题,如调解员担任仲裁员以及和解协议的可执行性。 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zh/uncitral_texts/arbitration/2002Model_conciliation.html(访问时间:2012年2月21日)
4. 1996年《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安排仲裁程序的说明》
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最后审定《说明》,《说明》提供附有说明的仲裁庭在仲裁程序期间希望做出决定的事项清单,旨在为仲裁执业人员提供帮助,包括就仲裁规则、仲裁使用的语言和仲裁地点以及与保密有关的问题作出决定,另外还涉及诸如庭审的实施、取证以及对裁决的备案或下达可能提出的要求等。案文不具约束力,但可以在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中使用。
5. 1985年《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附2006年通过的修正案
《示范法》旨在帮助各国对其仲裁程序法律进行改革和现代化,以考虑到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和需要。《示范法》涵盖仲裁程序的所有阶段,包括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和管辖权、以及法院通过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进行干预的程度。《示范法》反映了对于所有区域的国家和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或经济制度所接受的国际仲裁做法的关键问题在世界范围达成的共识。
2006年7月7日,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对第1(2) 条、第7 条和第35(2) 条的修正、一篇新的第四章A 用以取代第17 条以及一则新的第2A 条。第7 条的修订本是为了更新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以便更加符合国际合同惯例。新增的第四章A 确立了关于有助于仲裁的临时措施更加全面的法律制度。自2006 年起,《示范法》的标准文本是修订后的版本。鉴于许多国家已根据原1985 年的文本颁布了立法,所以此处一并转载原1985 年的文本。
6. 1982年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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