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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水力资源调查评价基本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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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国农村水力资源调查评价基本技术标准 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 2006年12月 目 录 一、基本技术标准 1 1、调查评价统计范围和有关界定 1 2、水力资源的计算 3 3、水力资源的统计 5 4、文字说明 6 5、调查评价图表 6 二、有关说明 7 一、基本技术标准 1、调查评价统计范围和有关界定 1.1 规模 对全国除台湾、香港、澳门之外的所有河流上单站0.1MW(含)—50MW(含)的农村水力资源进行调查评价。 (1)对单河理论蕴藏量10MW及以上河流中已经完成复查的单站0.5MW(含)—50MW(含)的农村水力资源进行复核和补充。 (2)对单河理论蕴藏量10MW及以上河流上单站0.1MW(含)—0.5MW的农村水力资源进行调查评价。 (3)对单河理论蕴藏量10MW以下河流上单站0.1MW(含)以上的农村水力资源进行调查评价。 1.2 统计截止时间 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 1.3 统计范围 河流理论蕴藏量统计从河源至河口,技术可开发量统计根据梯级布置情况确定。 1.4 河流名称和代码 河流名称过去有资料的以资料为准,没有出现过的以地方地名志为准。 河流代码请参见数据库标准,本技术标准略。 1.5 统计单位 统计单位采用以下标准: 名称 单位 名称 单位 名称 单位 发电量 万kW.h 流量 m3/s 长度 km 容量 (功率) MW 水位 (高程) m 耕地/林地 亩 面积 km2 库容 万m3 人口 人 径流量 万m3 投资(人民币) 万元 调节性能 多年、年、季、周、日、无(径流式) 1.6 数据格式 数据格式请参见数据库标准,本技术标准略。 1.7 关于界河水力资源的划分 处两国界河的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和技术可开发量,根据国际惯例,中方按二分之一计算。 两省(区、市)界河的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各按二分之一计算。技术可开发量,当坝址区位于两个省(区、市)界河时,原则上可根据水电站坝址所在地各按二分之一计算;已建或在建工程的技术可开发量,如果界河两岸政府有相关协议或决定,则根据相关协议或决定计算。 两县(市)界河的水力资源技术可开发量的计算方法同上。 1.8 关于跨行政区域河流水力资源的划分 当水电站的坝址和水库淹没区不在同一行政区域时,水力资源技术可开发量计入水电站坝址所在行政区域。 2、水力资源的计算 2.1 基本资料 (l)水文 收集河流各水文站点的径流系列资料,没有水文测站的河流,可根据各地情况,采用河流集水面积和径流深等值线图估算径流。 (2)地形地质 收集必要的流域地形图(如1/5万等),区域地质图,地震区划图等,必要时测绘河流纵断面。 (3)社会经济 了解收集当地主要资源情况,如土地、矿产、能源、生物等,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 2.2 理论蕴藏量计算 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为河川或湖泊的水能能量(年水量与水头的乘积),以年电量和平均功率(年电量/8760)表示,其量值与是否布置梯级电站无关。应分河段计算后累积。 (1)理论蕴藏量(按电量计) E=kgWH 式中:E——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电量,kW·h k——折算系数,k=2.778×10-4 g——重力加速度,取9.81 H——河段上下断面水位差,m W——河川或湖泊年水量,河段取上下断面多年平均年径流量的平均值,m3 W=8.64×104 其中:q——为河段上下断面日平均流量的平均值,m3/s t——时间,日 或 W=2.628×106 其中:q——为河段上下断面月平均流量的平均值,m3/s t——时间,月 (2)理论蕴藏量(按功率计) P=E/8760 其中:P——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功率,kW 2.3 技术可开发量计算 技术可开发量是指河川或湖泊在当前技术水平条件下可开发利用的资源量(年发电量和装机容量)。 3、水力资源的统计 3.1 统计项目划分 水力资源成果按三项进行统计,即:理论蕴藏量、技术可开发量和己正开发量(含己建、在建水电站)。 (1)理论蕴藏量:为河川或湖泊的水能能量,以年电量和平均功率表示。本次调查评价只统计已建、在建或拟建0.1MW(含)以上电站的10MW以下河流的理论蕴藏量。 (2)技术可开发量:河川或湖泊在当前技术水平条件下可开发利用的资源量(年发电量和装机容量)。 (3)已正开发量: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之中的水电站资源量(年发电量和装机容量)。 根据以上分项,分别按行政区划和流域进行统计汇总。 3.2 统计类别划分 对技术可开发水力资源按五类统计: 一类: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的水电站; 二类:已经完成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水电站; 三类:已经完成河流河段水电开发规划的水电站; 四类:进行了现场查勘,并进行了简单的测量工作和拟定了梯级布置的水电站; 五类:未进行现场查勘,仅在室内估算过水能指标的水电站。 3.3 统计地域划分 (l)按省(区、市)、地(市)、县(市)进行统计汇总,暂不统计香港、澳门和台湾。 (2)按大区进行统计汇总。按西北(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新疆),西南(四川、重庆、云南、贵州、西藏),华中(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华南(广东、广西、海南),华东(浙江、安徽、江苏、上海、福建、山东),华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东北(辽宁、吉林、黑龙江)进行区域统计;按东部、中部、西部进行经济大区域统计; (3)按流域进行统计汇总。按长江、黄河、珠江、海河、淮河、东北诸河、东南沿海诸河、西南国际诸河、雅鲁藏布江及西藏其它河流、北方内陆及新疆诸河等进行流域统计。 4、文字说明 文字说明请参见《××省(区、市)农村水力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编制目录》,本技术标准略。 5、调查评价图表 调查评价图表请参见《××省(区、市)农村水力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编制目录》,本技术标准略。 二、有关说明 1、第1.1条中,河流不包括内陆湖、地下溶洞;电站不包括抽水蓄能电站。 2、第1.2条中,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水电站建设情况、前期工作阶段、水电站规模以及梯级规划方案等统计数据和资料的最终时间,在此时间之后的变化情况不再计入。 3、第1.3条中“河源”指有明显水线处,对于跨省(区、市)河流统计自流入本省(区、市)断面至流出断面,如按流域(水系)统计时,“河口”指河流入海口或干支流交汇处。 4、第1.4条中,对于上下游有不同名称的河流,以最下游的名称为准,括号内注明上游河段名称,对于有多个名称的河流在文字中应分段叙述;对于国家出版地图名称与地方口头通用名称不一致的,以国家出版地图名称为主,以括号注明其他名称。 5、第1.5条中,水库调节性能定义如下: 日调节:水库的调节库容可在每天将低负荷时多余的水蓄起来,在高负荷时用,调节周期为一天。 周调节:除进行日调节外,还可在每周将用电负荷降低时(如周末双休日)多余的水蓄起来,增加在高负荷时(如工作日)的发电流量,调节周期为一周。 季调节(又称为不完全年调节):在每一年中蓄存丰水期部分多余的水量供枯水期用,以提高枯水期的出力,其调节周期为不完全年。 年调节(又称为完全年调节):在设计枯水年可蓄存丰水期全部多余的水量,供枯水期用,全年不发生弃水,其调节周期为年。 多年调节:能将若干丰水年的多余水量蓄存起来供枯水年或若干连续枯水年使用,调节周期在一年以上。 6、第1.7条和第1.8条中,两条目只是为了统一统计口径,不涉及权益分配及今后的电站开发权问题。 7、第2.1条中,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业用水量不断增加,许多江河近年来的实测径流减少。为了客观反映这一实际情况,合理计算水力资源可开发量,在有水文测站的河流,应尽可能采用最新资料,并对水文系列的代表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对一些没有水文测站的河流,应采用最新的水文图表估算径流量。各流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采用的水文资料。 8、第2.2条中,理论蕴藏量系指天然河道蕴藏量,扣除人类活动的影响,计算应采用天然径流资料。 9、第2.2条中,计算理论蕴藏量时,在流量变化点(较大支流汇入口)、河道坡降变化点以及省(区、市)界河起止点应作为划分河段的条件之一。 10、第2.3条中,技术可开发量原则上采用已有实测径流资料进行计算,按照河流梯级开发规划或虽尚未进行规划,而根据河流特性与技术开发条件通过查勘或室内工作初步拟出的可能开发方案统计。 11、第2.3条中,技术可开发量应统计渠道上的水电站,计入引水口所在河流,同时在计算河流有关梯级可开发量时,应注意扣除渠道的引用流量,以免重复计算。 12、第3.1条中,对于已经建成的水电站,已进行改扩建、正在进行改扩建或上游已建、在建调节性能较好的水库时,应按照最新设计资料统计装机和能量指标。已建电站仅有改扩建规划还未进行的,按照现状统计装机和能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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