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企业监督管理业务部分应用规范.docx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8797628 上传时间:2025-03-02 格式:DOCX 页数:30 大小:22.61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企业监督管理业务部分应用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企业监督管理业务部分应用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综合监督管理子系统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登记事项监督管理业务部分规范、高效运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登记事项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企业监管)工作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网格化监管为基础,实行辖区监管责任制。   第三条 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重点行业企业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管措施要求,以动态巡查为方式,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工作机制。   第四条 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为平台,设置企业监管基础数据,录入日常企业监管信息,建立完善企业监管数据库,留存企业监管痕迹。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辽宁省管辖范围内承担企业监管工作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 下级企业监管机关在上级企业监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企业监管工作。   第七条 实施新办企业复查、日常监管、年检验照、无照经营管理、各类专项整治、涉案检查、案后回访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需应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企业监管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监管系统)。 第三章 操作规范 第一节 监管初始设置   第八条 监管初始设置主要包括监管小组、监管片区的设置和调整。   第九条 监管小组设置。各级企业监管机构应按照科学设置、合理调配、简洁高效的原则,在企业监管系统中利用“增加”和“删除”功能设置监管小组。   每个监管小组应不少于二人,并指定组长;一个监管小组可监管多个片区,每个监管小组对所辖监管对象数量必须明晰。   为了操作的方便性和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尽量不要把同一个监管人员配置到多个监管小组。   监管小组名称应统一设置:即局简称+工商所(或内设机构)简称+第*巡查小组。   第十条 监管片区设置。各级企业监管机构应在企业监管系统中,利用“增加”、“停用”和“合并”功能设置监管片区。   监管片区应按行政区域或市场布局设置(个别专业性监管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按行业或市场主体类型进行设置)。一个监管片区只能由一个监管小组监管;监管片区设置时要注明该监管片区所辖详细行政区域范围。   根据监管实际工作需求,可新增监管片区或停用、合并原监管片区。“停用”、“合并”监管片区前要利用“批量更新片区和市场”功能,将被停用、合并监管片区中的监管对象调整到相应的监管片区中。   监管片区名称应统一设置:局简称+工商所(或内设机构)简称+地名简称(或第*)片区。   第十一条 “检查频率、监管措施、主动监管配置”等监管信息设置及“监管指标查询设置”,原则上按照企业监管系统统一设置要求执行。如需变动,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由专人负责,统一设置。 第二节 企业监管对象管辖认领   第十二条 各级企业监管机构的企业监管对象管辖确认通过管辖属地认领进行。   第十三条 属地认领是指登记机构通过登记业务系统将已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信息发送到企业属地监管机构,由企业属地监管机构确定该市场主体是否归属其监管。   第十四条 属地认领业务环节包括:   发送:根据登记人员选择的企业监管机构,由登记业务系统自动派发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等业务信息。   认领:由企业监管机构认领人员负责将需要认领的市场主体下发到具体监管片区,设置监管级别、监管频率。   退回:由企业监管机构认领人员负责将不归属本辖区监管的市场主体退回给登记机构。   催领:负责企业下级监管机构市场主体属地认领的催办,对逾期未认领的,发出催领通知,督办及时认领。   查询:由企业监管机构认领人员负责查询本机构或下级机构的市场主体未认领、已认领、退回等信息。   第十五条 属地认领可以在本机构内部或跨机构之间进行。登记业务系统发出的属地认领信息,在企业属地监管机构属地认领组成员的“待办事宜”页面中体现。   第十六条 企业属地监管机构认领组成员在“待办事宜”中查找属地认领业务,进入认领环节。核对市场主体住所、地址、监管级别后,对归属本机构监管的市场主体点击“同意认领”按钮;根据相关提示,填写反馈意见、设置监管对象的监管级别和所属片区,同时标记重点风险行业(个体工商户标记重点监管区域);对应由其他认领人员完成该市场主体认领操作的,点击“撤销签收”按钮,交由其他人员认领;对不归属本机构监管的市场主体,将该业务回退给派发业务的机构;对归属下级机构监管的市场主体,点击“发送给下级机关”按钮,发送给下级监管机构。   第十七条 对重点风险行业、重点监管区域,企业监管系统依据设置的监管频率,结合企业信用类别,在年度应检查次数栏目内显示检查次数,并于检查日期前进行自动提示。 第三节 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及实施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定期检查、日常检查、涉案检查、案后回查、专项检查等。   定期检查:对新设立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进行回访;日常检查:对辖区企业按日常工作计划和安排进行检查;专项检查: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对某类行业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涉案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案后回查:对因严重违法被立案查处的企业,结案后3个月内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 检查计划制定。实施企业监督检查应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分为日常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和非计划性检查计划。   监督检查计划名称应统一设置:分局简称+工商所(或内设机构)简称+年度(时间)+计划内容。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在“备注”中注明该计划制定的原因、工作要求等内容;在“制定检查模板”时,应与法律法规及所制定计划内容相一致;“提交执行”的计划,必须按期实施、办结。   第二十条 制定“检查数据采集表”应以县(分)局以上监管机构为单位;“新增检查项”应与法律法规及所制定计划内容相一致,应确准 “批量发布”范围。   第二十一条 检查情况录入。各级属地监管机构要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按时、按次对所辖监管对象进行巡查,将实地巡查情况填写在《市场主体巡查记实》中,并及时在监管业务系统中录入检查情况;“选择监管措施”时要与实际实施的监管措施一致。依据“检查数据采集表”实施检查的,同时将检查情况录入“专项检查数据采集表”。   录入计划“检查记录”要注意做好“后续”处理工作,对“违章违法”企业或“添加无照经营户”的,应依法、按时处理;处理后的无照经营业户应在监管业务系统“无照经营管理”模块中及时删除。   第二十二条 检查报告审批。监管人员录入监管对象违法违章记录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对检查报告内容进行审批,选择以下环节录入审批意见:   同意并退回检查小组:领导审批通过,选择退回给检查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归档,结束本次检查计划;   退回:不同意本次检查报告的,退回给执行人员,要求执行人员补充或改正检查报告。   送其他领导审批:将检查计划发送给其他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监管业务系统支持对本级机构及下级机构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已巡查情况和未巡查情况、检查数据采集录入、检查表汇总情况、监管认领情况进行统计。   第二十四条 监管业务系统支持打印所辖监管对象的“经济户口”。 第四节 无照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无照经营录入。依据监管业务系统“无照经营户管理”功能提示,按照以下业务流程进行无照经营业户录入。   录入:对在巡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业户,由巡查人员录入无照经营事项、监管信息、违法违章信息,将该业务发送给审批人员。   审批:由审批人员对巡查人员报送的无照经营业户相关情况进行审核,作出是否予以通过的决定,并将意见反馈给巡查人员。   办结:巡查人员依据审批人员的意见,完成无照经营业户的录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无照经营增加。对执行“监管计划”时发现并已添加的无照经营业户,不需要在“无照经营增加”中重复增加;除此之外,应将所有无照经营业户在“无照经营增加”中添加相关信息,按监管要求对无照经营业户进行监管,同时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无照经营修改及删除。对无照经营业户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无照经营修改”中及时修改相关信息;对已经规范或取缔的无照经营业户,应在“无照经营删除”中及时删除。 第五节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第二十八条 各级属地监管机构依据监管业务系统划分的A、B、C、D企业信用类别,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相关监管措施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同时,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录入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企业信用分类级别的调整。监管业务系统对所有的监管对象按设定好的监管指标自动生成企业信用级别;如因特殊原因调整企业分类级别的,需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由专人调整。   第三十条 内部优良信息的归集。属于工商部门评(认)定的企业“内部优良信息”,按照“谁办理、谁负责、谁整理、谁录入”的原则录入。   第三十一条 外部信用信息的归集。对企业或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提供的企业“外部信用信息”资料,由该企业属地管理部门负责核实,填写《外来“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审批表》,经县(分)局法制部门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录入。   第三十二条 应按照下列时限完成数据录入:企业“内部优良信息”应在评(认)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录入;企业“外部信用信息”资料,应经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录入。   第三十三条 查询统计。监管业务系统支持对本级机构及下级机构监管对象的信用类别、信用类别调整、预警企业、投资企业关联信息的查询及企业信用情况、信用分类的统计。 第六节 重点风险行业监管   第三十四条 重点风险行业设置。重点风险行业是指涉及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社会稳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行业。省局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公布全省指导性重点风险行业范围。各地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重点风险行业范围。   重点风险行业设置由市局设专职人员负责。   第三十五条 重点风险行业标注。企业属地监管机构认领人员进行“属地认领”时,应对登记环节中重点风险行业标注进行确认;监管人员应在年检(验照)业务环节和监管业务环节对监管对象的重点风险行业标注进行确认。   第三十六条 重点区域类别设置。省局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定期公布全省指导性重点区域类别。各地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重点区域类别。   重点区域类别设置由市局设专职人员负责。   新增、调整监管对象重点区域在“重点监管区标记”中进行。 第七节 突发事件及专项整治   第三十七条 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或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应利用监管业务系统“专项整治任务发布”或“突发事件任务发布”平台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专项整治。“专项整治任务发布”由县(分)局以上机构进行,负责实施专项整治任务机构进行“专项整治任务认领”和“专项整治任务反馈”,专项整治任务发布机构负责工作总结。   第三十九条 突发事件。“突发事件任务发布”由县(分)局以上机构进行,负责实施突发事件任务机构进行“突发事件任务认领”和“突发事件任务反馈”,突发事件任务发布机构负责工作总结。 第八节 年检验照   第四十条 年检验照系统具体包括以下业务模块:年检验照受理、延期年检、年检验照查询、未年检验照查询、年检验照统计、未年检企业公告、委托年检、个人工作量统计等。   第四十一条 年检验照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   收取年检验照材料、年检验照受理、打印受理通知书及存根、录入年检验照资料、年检验照审核、年检验照通过。   收取年检验照材料、不予受理、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存根。   第四十二条 年检验照机关设置。各地根据年检验照事权界定实际情况,统一设置年检验照机关。   第四十三条 上级机构利用“年检机关委托”,委托下级机构进行年检验照工作。   第四十四条 年检验照信息采集录入。各类市场主体的年检验照工作应在监管业务系统中按相关程序和要求采集录入有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未年检企业公告。年检结束后,应发布“未年检企业公告”,导入“企业清单”要准确无误。   第四十六条 查询统计。“年检验照统计查询”、“年检验照实际统计”支持按年度、年检验照时间、企业类型查询统计本级机构及下级机构的应年检验照、实际年检验照、未年检验照户数。   第四十七条 个人工作量统计。系统支持查询本级机构及下级机构监管人员按企业类型进行的年检验照受理、审核户数统计。 第四章 数据标准   第四十八条 监管数据分为必录数据项和非必录数据项两种。必录项是指监管业务系统信息录入页面中标注“*”的项目(如不录入,将无法进入下一业务环节)。监管业务系统设置的非必录数据项,应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具体采集录入。   第四十九条 数据采集录入的具体项目。   (一)制定检查计划业务   1、制定环节的制定检查计划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计划名称、开始日期、结束日期、组长、检查人员、制订人、制订时间;非必录数据项为备注、检查对象、检查模板。   制定环节的呈报审批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呈报意见、下一步处理人。   2、审批环节的审批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审批意见、下一步处理人。   3、审结环节的完成审批项目中的非必录数据项为审批意见。   (二)检查情况录入业务   1、检查录入环节的检查记录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编号、检查类型、检查人员、检查情况、检查人员意见、检查日期;非必录数据项为是否下落不明、未发现违法违规、是否逾期未开业、是否自行停业、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检查人代表签名、签名日期、联系电话、企业是否盖公章、是否责令登记事项变更、后续跟踪日期、选择监管措施、后续处理人、文书上传。   检查录入环节的检查人员项目中必录数据项为人员名单。   检查录入环节的检查报告项目中必录数据项为检查起始日期、检查截止日期;非必录数据项为出动人次数、出动车次数、检查基本情况。   检查录入环节的审批报告项目中必录数据项为后续处理人;非必录数据项为审批事项。   2、检查录入审批环节的审批报告项目中必录数据项为后续处理人、审批事项;非必录数据项为领导审批意见。   3、检查录入审结环节的归档项目中必录数据项为后续处理人、编号、检查类型;非必录数据项为审批事项、是否下落不明。   (三)无照经营增加业务   1、录入环节的无照经营事项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名称、负责人、发现时间、无照经营起始时间、地址、行业门类、所属片区、后续处理人;非必录数据项为负责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经营面积、经营内容、发现途径、预定下次检查时间、年度应检查次数、风险行业、重点行业、重点监管区域、所属市场、无照经营行为类型、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人员、检查情况、被检查人代表签名、签名日期、联系电话、企业是否盖公章、检查人员意见、备注、检查日期、是否责令登记事项变更、后续跟踪日期、选择监管措施。   录入环节的呈报审批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呈报意见、下一步处理人。   2、审批环节的录入意见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录入意见、下一步处理人。   3、审结环节的完成新增无照经营户项目中的非必录数据项为审批意见。   (四)无照经营修改业务   1、修改环节的无照经营事项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名称、负责人、发现时间、无照经营起始时间、地址、行业门类、所属片区、后续处理人;非必录数据项为负责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经营面积、经营内容、发现途径、预定下次检查时间、年度应检查次数、风险行业、重点行业、重点监管区域、所属市场、无照经营行为类型、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人员、检查情况、被检查人代表签名、签名日期、联系电话、企业是否盖公章、检查人员意见、备注、检查日期、是否责令登记事项变更、后续跟踪日期、选择监管措施。   修改环节的呈报审批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呈报意见、下一步处理人。   2、审批环节的录入意见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录入意见、下一步处理人。   (五)无照经营删除业务   1、录入环节的删除无照经营户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除名原因。   录入环节的呈报审批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呈报意见、下一步处理人。   2、审批环节的录入意见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录入意见、下一步处理人。   3、审结环节的完成删除无照经营户项目中的非必录数据项为审批意见。   (六)内资企业年检业务   1、受理环节的被委托人信息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非必录数据项为资格。提交材料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材料名称、是否原件、份数。 受理时间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受理时间。   2、审查环节的专项审批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审批文件名称、文号;非必录数据项为审批机关、审批日期、有效期至。登记事项项目中的非必录数据项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营业期限、经营范围、股东、发起人姓名(名称)及出资额。备案事项项目中的非必录数据项为章程、董事、监事、经理、分公司、公司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年检录入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营运状况、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全年利润总额、全年纳税总额、全年亏损额、年末资产总额、年末负债总额、其中服务营业收入、全年净利润、长期投资、其中长期负债。审计报告情况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文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日期、利润总额、净利润、实收资本、负债总计、负债所有权益合计。   3、核准环节必录数据项为主要经营类别、是否经纪人、重点行业、重要商品类别、审核意见、审核日期。   (七)外资企业年检业务   1、受理环节的被委托人信息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非必录数据项为资格。 提交材料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材料名称、是否原件、份数。 受理时间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受理时间。   2、审查环节的专项审批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审批文件名称、文号;非必录数据项为审批机关、审批日期、有效期至。   基本情况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企业名称、注册号、住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企业类型、董事监事是否变更、董事监事变更是否已备案、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含有须经前置行政许可的项目;非必录数据项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前置行政许可证件是否有效。   出资情况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出资方式、金额、本年应出资、本年实际出资、注册资本是否全部到位、欠缴出资原因;非必录数据项为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   对外投资项目中的非必录数据项为投资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号、登记机关、投资额、所占比例。   分支机构项目中的非必录数据项为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号、登记机关、是否备案。   本年度生产经营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销售(营业)收入、其中服务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其中长期投资、其中长期负债、负债总额、验资(审计)机构名称、企业经营状况;非必录数据项为国内销售额、其中服务营业额、纳税总额、其中关税、投产开业日期、亏损及非正常生产原因、是否承包经营管理、承包者名称。   其他情况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企业代码、所属行业、行业代码、从业人数;非必录数据项为企业类别、是否为投资性公司、是否为先进技术企业、是否为产品出口企业、其中外籍人员人数、本年度新增从业人数、批准日期、批准证书号、国税登记证号、财政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海关注册登记号、外汇登记证号、是否已报财务年报、季报。   外汇情况项目中的非必录数据项为经常项目帐户(开户数)、资本项目帐户(开户数)、经常项目帐户(其中异地帐户开户数)、资本项目帐号(其中异地帐户开户数)、经常项目帐户(其中境外帐户开户数)、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境外帐户开户数)、经常项目帐户(核定最高限额)、资本项目帐户(核定最高限额)、盈余公积外方投资比例、资本公积外方投资比例、盈利外方投资比例、亏损外方投资比例、本年度向境外汇出利润、本年度中方股东向外方股东转让股权金额、本年度外方股东已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金额、本年度外方股东向中方股东转让股权金额、本年度境外借款累计及金额、本年度对外还本付息累计发生额、本年度境内划拨投资款、历年累计划拨投资额总额、本年度收回投资收益、历年累计收回投资收益。   代理人信息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代表或代表姓名、代表或代理电话、代表或代理移动电话、代表或代理身份证号码。   审计报告情况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文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日期、利润总额、净利润、实收资本、负债总计、负债所有权益合计。   投资者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投资者名称、中外标志。   文件送达接收人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非必录数据项为电子邮箱。   进出口项目中的非必录数据项为国别(地区)、出口额、进口额。   3、核准环节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主要经营类别、是否经纪人、重点行业、重要商品类别、审核意见、审核日期。   (八)个体工商户验照   1、受理环节的被委托人信息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非必录数据项为资格。   提交材料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材料名称、是否原件、份数。   受理时间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受理时间。   2、审查环节的专项审批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审批文件名称、文号;非必录数据项为审批机关、审批日期、有效期至。   登记情况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范围及方式、组成形式、经营场所、从业人数;非必录数据项为安置下岗职工、安置应届大学毕业生、安置残疾人员、安置复退军人。   实际情况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范围及方式、组成形式、经营场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产值、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额;非必录数据项为应换照否、实换照否、联系电话。   3、核准环节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主要经营类别、是否经纪人、重点行业、重要商品类别、审核意见、审核日期。   (九)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业务   1、信用分类调整   调整环节的信用级别调整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调整后级别、请选择您的处理、下一步处理人;非必录数据项为调整原因、禁止自动评级。   审批环节的录入意见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请选择您的处理、后续处理人;非必录数据项为审批意见。   审结环节的完成信用级别调整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请选择您的处理;非必录数据项为审批意见。   2、内部优良信息录入   增加某一企业内部优良称号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优良称号、评定部门、评定时间、有效期;非必录数据项为备注。   修改某一企业内部优良称号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优良称号、评定部门、评定时间、有效期;非必录数据项为备注。   添加一批企业相同内部优良称号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优良称号、评定部门、评定时间、有效期;非必录数据项为备注、授予相同称号的企业。   修改一批企业相同内部优良称号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优良称号、评定部门、评定时间、有效期;非必录数据项为备注、授予相同称号的企业。   3、外部信用信息录入   添加环节的信用信息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选择信用信息模板、文号、认定单位、认定时间;非必录数据项为有效截止日期、操作员、操作日期、文书内容、备注、企业清单。   审批环节的录入意见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请选择您的处理、后续处理人;非必录数据项为审核意见。   审结环节的录入意见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请选择您的处理;非必录数据项为审核意见。   4、外部信用信息录入修改   修改环节的信用信息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文号、认定单位、认定时间;非必录数据项为有效截止日期、操作员、操作日期、文书内容、备注。   审批环节的录入意见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请选择您的处理、后续处理人;非必录数据项为审核意见。   审结环节的录入意见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请选择您的处理;非必录数据项为审核意见。   5、外部信用信息删除   删除环节的呈报审批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下一步处理人;非必录数据项为审核意见。   审批环节的录入意见项目中的必录数据项为下一步处理人;非必录数据项为审核意见。   审结环节的完成信用信息删除项目中的非必录数据项为审核意见。   第五十条 各企业监管机构监管对象户数应达到以下标准:“监管对象查询”户数与所属“机构”户数之和相等;“监管对象查询”户数与“监管对象查询”中所有“企业类型”户数之和相等;“监管对象查询”户数与各片区户数之和相等;“监管小组台账”户数与所监管片区户数相等。   第五十一条 由于企业监管方式、内容的改变而形成的企业监管业务系统数据标准变化的,按新的数据标准执行。 第五章 管理权限   第五十二条 各级企业监管机构应结合实际工作,按照企业监管业务系统有关要求,合理配置监管人员相关权限,确保企业监管业务系统各项业务工作正常进行。   第五十三条 各级企业监管机构设一名属地认领人员,权限授予内勤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各级企业监管机构设一名监管小组设置人员,权限授予监管工作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各级企业监管机构设一名监管片区设置人员,权限授予监管工作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市局设一名检查频率、监管措施、主动监管配置设置人员,授予市局监管处(科)企业监管业务系统联络人。   第五十七条 各级企业监管机构设一名批量更新人员,权限授予内勤管理人员。   第五十八条 监管计划制定权限授予企业监管机构监管工作责任人及监管小组负责人。   第五十九条 检查数据采集表制定权限授予县(分)局以上企业监管业务系统联络人。   第六十条 市局设一名企业信用分类级别调整、重点风险行业设置、重点区域类别设置人员,权限授予各市局监管处(科)企业监管业务系统联络人。   第六十一条 在日常监管环节对监管对象重点风险行业标注确认,由监管小组负责人负责。   第六十二条 市局、县(分)局设一名重点区域设置、专项整治任务发布、突发事件任务发布设置人员,权限授予监管工作责任人。   第六十三条 各级企业监管机构设一名重点监管区标记、委托年检设置人员,权限授予内勤管理人员。   第六十四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业务系统中内部优良信息、外部信用信息录入权限授予相关业务部门内勤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构设一名未年检企业公告人员,权限授予登记管理机构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各级企业监管机构监管人员具有本机构监管对象信息查询、日常检查记录录入、无照经营检查、网上年检报送预审、年检验照受理、 年检验照审核、电子档案查询权限。 第六章 应用要求   第六十七条 各级企业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企业监管业务系统操作流程、方法及程序,运用该系统各项功能开展企业监管工作。   第六十八条 各级企业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调整时,应及时按照网上人员权限申领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权限的对应调整。   第六十九条 各级企业监管机构应建立监管工作责任人网络图。工作责任人是指主管监督管理工作的局、处、科、所长。   第七十条 各级企业监管机构应建立企业监管业务系统联络人网络图。联络人为各级企业监管机构的业务骨干,具体职责:负责本机构所有监管人员网上业务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反馈等工作。   第七十一条 各级企业监管机构应建立属地认领人员网络图。属地认领人员工作职责:负责本机构属地认领工作,将信息传递给相关监管人员;负责建立本机构企业监管台帐、新办企业复查台帐、重点行业台帐、无照经营检查台帐等电子台帐;负责新办企业复查表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年检报告书、个体工商户验照表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新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在3个工作日内认领完毕,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传递给相关监管人员。   第七十二条 监管人员进行监管对象查询时,应熟练利用监管对象名称、住所、注册号、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属片区、监管小组、企业状态、监管力度等级等条件,单一或交叉应用进行查询。   第七十三条 监管计划、专项整治、突发事件等应在其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办结。   第七十四条 各级企业监管机关要确保监管数据采集录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七十五条 数据采集录入坚持一数一源的原则,实行谁监管、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   第七十六条 企业监管工作中进行的各项检查,其检查结果信息应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录入。   第七十七条 年检业务流程结束后,发现录入数据错误的,应启动数据修改业务流程,按相关权限完成数据修改操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上级企业监管机关应当适时组织对下级企业监管机关贯彻实施本应用规范的考核工作。   第七十九条 本业务应用规范由省局注册管理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应用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