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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南玻太阳能钢化玻璃企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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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南玻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太阳能钢化玻璃 Q/DGCSG002-2007 太阳能超白压花钢化玻璃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公司生产的太阳能超白压花钢化玻璃产品的定义及分类、基本术语、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程、包装、标志、储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连续压辊工艺生产的单面压花、双面压花等太阳能超白压花玻璃。主要运用于各种太阳能产品的封装玻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AS/NZS2208-1996《建筑用安全玻璃材料—安全玻璃性能规范和试验方法》澳大利亚标准 JC/T511-2002 《压花玻璃》 GB/T1217-1986 公法线千分尺 GB/T9056-1988 钢直尺   GB 15763.2-2005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GB/T 18144 玻璃应力测试方法 3. 分类 3.1 玻璃按厚度分为2.5mm、3.0mm、3.2mm、4mm、5mm、6mm、8mm、10mm。产品规格按客 户要求而定。 3.2本标准按外观质量及用途设定太阳能一个质量等级。 4. 基本术语 4.1 图案不清  局部花纹图案不清或者变形 4.2 气泡 玻璃中的夹杂气体物 4.3 结石、夹杂物 嵌入玻璃表面或裹在玻璃板中的未熔化的混合料颗粒及其他杂质。 4.4 线条 压花玻璃表面呈现的线状条纹缺陷 4.5 划伤 在生产和储运、装卸过程中,玻璃表面被划伤的痕迹 4.6 压痕(包括辊伤)   因压辊表面的原因造成玻璃板面的缺陷或表面花纹被破坏 4.7 皱纹 压花玻璃表面呈现波纹状缺陷 4.8 裂纹 玻璃表面的开裂缺陷 4.9 弯曲度 4.9.1 整体弯曲度 玻璃经高温强化和淬冷之后,整个玻璃表面因承受了不均匀的温度或风压,导致出现弧形弯曲 4.9.2局部弯曲度(即波形度) 玻璃经高温强化和淬冷后,局部出现不同程度的S形或波浪形的变形 5. 质量要求 5.1 太阳能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表1所规定的要求: 表1 可见光透射比的要求 厚度(mm) 可见光透射比(%) 2.5 ≥91.7 3.0/3.2 ≥91.6 4 ≥91.5 5 ≥91.2 6 ≥91 8 ≥90.5 10 ≥90 5.2玻璃铁含量≤0.012%  (Fe2O3)。 5.3太阳能钢化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厚度允许偏差 厚度(mm) 厚度允许偏差(mm) 2.5 ±0.2 3.0/3.2 ±0.2 4 ±0.3 5 ±0.4 6 ±0.5 8 ±0.6 10 ±0.6 5.4太阳能钢化玻璃产品规格为长方形或正方形。产品的长、宽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尺寸允许偏差(单位:mm) 厚度(mm) 尺寸允许偏差(mm) 2.5 ±1mm 3.0/3.2 ±1mm 4 ±1mm 5 ±1mm 6 ±2mm 8 ±2mm 10 ±2mm 5.5超大规格2000mm×1000mm以上或者异形(含钻孔)规格产品,按供需双方协商规定。 5.6对角线偏差:对角线长L在0~1000mm之间,两对角线差的绝对值│L1-L2│≤1mm,若1000mm≤L≤3000mm,则两对角线差的绝对值│L1-L2│≤2mm。 5.7 玻璃钻孔加工要求 5.7.1玻璃钻孔的孔径尺寸公差为±1.0mm,孔中心定位尺寸公差为±1.5mm。 5.7.2钻孔、开槽之后,边棱必须粗磨倒边,并符合如下的规定: (1) 钻孔直径D≥玻璃厚度T; (2) 孔的边距L≥1.5×玻璃厚度T; (3) 挖槽的a、b两处需圆角过渡,圆角半径 R≥玻璃厚度T; 5.8整体弯曲度以及局部弯曲度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弯曲度允许偏差值 弯 曲 度 允 许 范 围 整体弯曲度 不得大于3mm/m(即0.3%) 局部弯曲度(波形度) 1.紧靠边部测量,波形度不得大于0.40mm/300mm; 2.距边端25mm起测量,其波形度不得大于0.35mm/300mm; 5.9太阳能超白压花玻璃外观质量符合表5规定 表5 外观质量 缺陷类型 质 量 要 求 图案不清 不允许 气泡 圆形气泡 直径 <0.5mm 0.5mm≤L<1.5mm 1.5mm≤L<3mm L>3.0mm 允许数量 不计数 5.5×S,个 1×S,个 0,个 长形气泡 长度 <1.5mm 1.5≤L<3mm 3≤L≤5mm L>5mm 宽度≤0.5mm 不计数 1×S,个 0.5×S,个 0,个 0.5mm<宽度≤1.0mm 5.5×S,个 1×S,个 0,个 0,个 结石 不允许 夹杂物 1. ≥3×0.5mm的有色夹杂物不允许。 2.<3×0.5mm的夹杂物在满足间距大于300mm、距离边缘8mm的条件下为合格。 3.<3×0.5mm的夹杂物在其它区域,眼睛距玻璃100mm,1.5的视力裸视,夹杂物不可见为合格,可见为不合格。 划伤 1.宽度在0.1mm以下的轻微划伤,每平米面积内允许存在长度小于50mm的4条。 2.宽度在0.1mm以上0.5mm以下的,长度小于50mm的允许1条。 线条 不允许 皱纹、裂纹 不允许 压痕、彩虹、 霉变 不允许 边部处理 粗磨,允许有亮斑亮线 崩 边 崩 角 宽度A≤2mm 纵深B≤2mm 深度C≤1mm T为玻璃厚度 宽度A≤2mm 纵深B≤2mm 深度C≤1mm T为玻璃厚度 注:1.表中L表示相应缺陷的长度,W表示其宽度,S为以平方米为单位的玻璃板面积,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气泡、结石杂物的个数及划伤条数允许范围为个系数与S相乘所得的数值,应按GB/T8170修约至整数。 5.10碎片状态(颗粒数) 取4片钢化玻璃试样进行试验,每块试样在50mm×50mm区域内的碎片数要求不少于40颗。允许有少量的长条形碎片存在,其长度不得超过75mm。 5.11抗冲击性试验 取6块610mm×610mm钢化玻璃试样进行试验,5块以上不被破坏为合格。 5.12耐热冲击性能 钢化玻璃应耐200℃温差不被破坏。判定方法符合GB 15763.2-2005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6. 试验方法 6.1 尺寸检验 尺寸用最小刻度为1mm的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 6.2 厚度偏差的测量 使用外径千分尺或与此同等精度的器具,在距玻璃板面边部15mm内的四边中点测量。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厚度值。以毫米(mm)为单位,并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6.3 外观检验 6.3.1 图案不清、气泡、杂物、划伤、线条、裂纹、压痕、皱纹等质量缺陷的测定。 经清洗干燥后,将玻璃垂直放置在支架上,在其后边相距600mm是放置一灰色表面背景,通过漫射日光或者日光灯照亮,光线不能与玻璃面垂直,人站在前面距玻璃600mm处正视观察。缺陷质量的大小以能看清楚的最大边缘为限,采用符合GB/T9.56,精度为1mm的钢直尺和放大10倍或以上,精度不低于0.1mm的读书显微镜测量。如下图1所示: 图1 6.3.2 断面缺陷的测定 用符合GB/T 9056的钢直尺测量,凹凸时测量边部凹进或者凸出最大部位与玻璃基准边之间的距离;崩边时测量边部凹进最大深度与玻璃基准边之间的距离;缺角时测量原角等分线的长度。 6.3.3弯曲度测定 6.3.3.1以钢化玻璃制品为试样。 6.3.3.2整体弯曲度:将试样在室温下放置4小时以上, 测量时把试样垂直立放,并在其长边下方的1/4处垫上2块垫块。用一直尺或金属线水平紧贴制品的两边或对角线方向,用塞尺测量直线边与玻璃之间的间隙,并以弧的高度与弦的长度之比的百分率来表示弓形时的弯曲度。 6.3.3.3局部弯曲度:将试样垂直立放,用300mm刀口尺垂直于陶瓷辊方向紧贴玻璃表面,用塞尺测量出刀口尺与玻璃之间的最大间隙,此间隙值与300mm的比值的百分比,表示钢化玻璃的波形度。 6.4碎片状态试验 取4块玻璃制品试样(从产品中随机抽取玻璃制品作为试样)进行试验,将玻璃制品平放,边缘四周用透明胶纸粘紧或其他方式固定,以防止玻璃碎片溅开。在距其长边边缘中心20mm处的位置,用尖端曲率半径为0.2mm±0.05mm的小锤或钻头进行冲击,使试样破碎。碎片计数时,应除去距离冲击点半径80mm以及距玻璃边缘或钻孔边缘25mm范围内的部分。从图案中选择碎片最大的部分,在这部分中用50mm×50mm的计数框计算框内的碎片数,每个碎片内不能有贯穿的裂纹存在,横跨计数框边缘的碎片按1/2个碎片计算。计数应在冲击后10秒钟后开始并且在冲击后3分钟内结束。 6.5抗冲击性试验 6.5.1试样为与制品同批的原板玻璃,且与制品在相同工艺条件下加工,尺寸约为610mm×610mm的钢化玻璃。 6.5.2试验装置及要求应符合按GB 15763.2-2005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的规定。 6.5.3对于3.2mm厚的钢化玻璃用直径约为38.1mm(质量为227g±2g)表面光滑的钢球;对于4mm以上厚度的钢化玻璃用直径为63.5mm(质量约为1040g)表面光滑的钢球放在距离试样1000mm的高度,使其自由落下。冲击点应在距中心25mm的范围内。对每块试样的冲击仅限于1次。试验在常温下进行。 6.6 耐热冲击试验 将300mm×300mm的钢化玻璃试样(试样为与制品同批的原板玻璃,且与制品在相同工艺条件下加工)置于200℃±2℃的烘箱中,保温4小时以上,取出后立即将试样垂直浸入0℃的冰水混合物中,应保证试样高度的1/3以上能浸入水中,5分钟后观察玻璃是否破坏。 玻璃表面和边部的鱼鳞状剥离不应视作破坏。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出厂应按相关规定检验所有项目。 7.2 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依据相关标准采取合理的抽样方法抽取样品,并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  当对产品质量出现争议、或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仲裁时可按本标准表6规定的玻璃批量和抽样数抽样。抽样表依据GB/T 2828,取AQL=6.5 表6 抽样表 批量范围 样本大小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1~8 2 0 1 9~15 3 0 1 16~50 8 1 2 51~90 13 2 3 91~150 20 3 4 151~280 32 5 6 281~500 50 7 8 501~1200 80 10 11 1201~3200 125 14 15 7.4 产品合格判定规则 7.4.1 当1片玻璃其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均达到该等级的要求时,该片玻璃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4.2 在一批玻璃中,若不合格片数小于或等于表4中合格判定数,则该批玻璃合格;若不合格片数大于或等于表4中不合格判定数,则该批玻璃不合格。 8、包装、标志与贮存 8.1 玻璃采用平放或立放包装。玻璃之间用配套规格的EPE珍珠棉或纸隔垫。玻璃不得与任何坚硬部位直接接触,采用防震材料靠垫隔开,在同一包装箱内,玻璃有花纹的一面应朝向同一侧。无特殊要求时,平放包装花纹面朝上,竖放包装花纹面朝里。 8.2 包装箱应标明产品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厂名、品牌标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8.3 玻璃应贮存在干燥并有防雨防潮设施的地方。 第7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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