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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事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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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事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店塔发电公司不安全事件管理工作,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四不放过”要求,吸取不安全事件教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神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安全事件是指在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已经或可能导致损失(如:人员伤亡、人员健康损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企业形象受损等)的事情。 第三条 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准确、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报送不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发生的各类不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瞒报: (一)不按规定报送不安全事件信息,不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安全事件; (二)隐瞒不安全事件重要情节,掩盖不安全事件真实原因和所暴露的各种问题; (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 (四)躲避、阻碍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取证和分析。 对于瞒报不安全事件,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店塔发电公司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店塔发电公司职责 (一)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是不安全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不安全事件的定性工作。公司生产部具体负责设备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公司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非设备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 (二)根据电力监管机构、地方政府或集团公司授权,负责一般及以上等级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以及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三)负责电力安全事件(认定标准见附件1)、集团公司安排的其他不安全事件和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各部门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七条 各部门职责 (一)安全监察部是不安全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不安全事件的定性工作。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设备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非设备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 (二)负责人身轻伤、机组非计划停运(以下简称“非停”)、设备一类障碍(含该等级的供热异常事件、突发环境事件,下同)、设备二类障碍、设备异常、机组非计划降出力、未遂以及未造成后果的各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三)配合发电公司做好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属于地方政府或上级公司调查的事故,在上级公司调查组未进厂前,做好各类原始资料的收集工作,并在地方政府或上级公司调查组进厂后移交所有原始资料; (四)明确有关职能部室、车间(部门)、班组、员工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职责,并对本单位发生的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和整改与治理 第一节 不安全事件的范围、分类与分级 第八条 不安全事件的范围包括发电、经营、后勤服务、供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和未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两大类。 第九条 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一)人身事故:轻伤、重伤、死亡; (二)设备事故:设备损坏、主设备故障、火灾等造成的财产和时间损失达到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故:发电企业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以及供热发电企业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四)设备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 (五)机组非计划停运(以下简称“非停”)和非计划降出力; (六)造成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环保事故、突发环境事件、供热异常事件等; (七)其他安全生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等。 第十条 未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上级公司(政府部门)、各单位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未遂、违章等。 第十一条 不安全事件的定义、级别、认定标准和归属按照(附件2)执行;违章的认定标准参照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 即时汇报、定期汇报与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发电公司发生不安全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和各级有关领导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进行即时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时限和程序按照《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事故快报格式见附录1。 第十三条 发电公司发生的不安全事件,要依据事件级别,在事件完成调查处理后,将有关材料向上级公司或电力监管机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具体报送的内容、时限和程序等要求按照《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发电公司行政一把手和有关领导接到不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根据事件情况或可能发展的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的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体操作按照《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节 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部门或电力监管机构调查的事故,公司和事故发生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的同时,按照职责分工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内部调查。 第十六条 根据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集团公司授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店塔发电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的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 第十七条 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本规定,发电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电力公司发生的电力安全事件和集团公司安排的其他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 第十八条 人身轻伤、非停、设备一类障碍一般情况下由发电公司进行调查分析。电力公司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发电公司发生各类一般及以上等级的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应立即收集、保存好原始资料,提出初步分析意见,待电力监管机构、地方政府或上级公司调查组进驻企业后,应及时把有关原始资料、初步分析意见移交调查组。 第二十条 发电公司应依据本规定制定《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并对发生的本节上述事件以外的其他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属于电力公司、发电公司调查的不安全事件,电力公司、发电公司应当按照不安全事件的性质、级别和职责分工,组成联合调查组,明确职责,及时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保护现场:不安全事件发生后,事件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因事件处置、抢救人员、恢复电力生产需要改变事件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必须经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监察部同意,并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二十三条 收集原始资料:不安全事件发生后,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对事件发生的原始资料进行收集,并妥善保管,及时移交事件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 调查事件:发电公司对人身、设备、供热、涉网等不安全事件开展调查时,应详细查明事件发生前、后情况,发生的全过程情况和相关设备、系统、环境、安全防护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分析原因和责任 (一)事件调查组在事件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件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二)事件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存在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件处理是否正确等; (三)根据事件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件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件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事件扩大的责任者。 第二十六条 提出防范措施 事件调查组应根据事件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件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二十七条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一) 事件调查组在事件责任确定后,要根据公司《本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提出对事件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二)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件; 2、事件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件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在事件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件调查中主动反映事件真相,使事件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件责任人员,可酌情从轻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由电力监管机构、地方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调查的事件,调查时限由事件调查组织部门确定。公司、企业自收到电力监管机构、政府部门结案通知(或《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7天内,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公司。 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地方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授权由公司负责调查的一般及以上事故,调查时限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 事故调查结束后3日内,调查组撰写的事故调查报告书(附录2、3)提交公司安全监察部。发电公司公司安全监察部根据调查报告编写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汇报材料,向发电公司公司有关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发电公司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 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经发电公司同意后,发电公司公司应立即向电力公司主管部门汇报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征得电力公司同意。 第三十条 由发电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部门发生的电力安全事件、典型人身轻伤、典型非停、典型设备一类障碍事件以及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的,调查结案时限一般为事发后10个工作日完成 。 第三十一条 由发电公司负责组织的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确因事件复杂或者需要进行试验、测试工作的,经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同意可延至事发后10天内完成。 发电公司撰写分析报告,经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应立即报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分析报告报出后,报告内容有补充时,应当及时向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备新的分析报告。 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对报备的分析报告有疑意或认为未分析清楚时,各部门应进行解释或进行补充调查分析,新的分析报告应在上级公司提出要求后3日内进行报备。 第三十二条 发电公司应对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督查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重点分析查找领导到位情况、管理到位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撰写剖析报告,经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在发电公司督查结束后7日内报送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不安全事件调查报告文件归档 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发电公司、各部门、车间(部门)按照不安全事件分级管理的原则(发电公司负责一般及以上事故和特殊典型不安全事件的备案,各部门负责一般事故以下不安全事件的存档),应在10日内向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移交不安全事件文档,并报电力公司备案。 第四节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发电公司、各部门不安全事件责任追究的方式如下: (一)经济处罚; (二)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三)事故主要责任者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电公司对各部门不安全事件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责任单位、责任人和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十六条 发电公司组织调查分析的不安全事件由公司进行定性,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处罚按照发电公司《本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发电公司安委会议决议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发电公司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及以上等级的不安全事件,对该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外员工的责任追究意见,由本公司按照上级公司有关要求和本公司《本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提出,于调查报告形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电力公司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人身轻伤、设备一类障碍、“非停”进行定性,按照本部门安全生产奖惩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定性和责任追究的决定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报发电公司备案,由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5日内报电力公司备案。 发电公司认为各部门对人身轻伤、设备一类障碍、“非停”定性不准确或未按本部门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的,由发电公司进行定性、考核。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瞒报、谎报和重复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发电公司将提升一个级别对各部门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发生其他各类不安全事件,各部门应依照安全生产奖惩的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责任人、有关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定性、考核。 第四十一条 发电公司组织调查分析的不安全事件、安全生产督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责任部门书写的剖析报告由发电公司通报。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发生人身轻伤、非停、设备一类障碍,分析报告经部门行政一把手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在本部门内部通报,并报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组织调查分析的其他不安全事件的通报由各部门进行通报。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应在发电公司和本部门下发通报后7日内,组织员工学习通报,吸取不安全事件教训,总结经验,完善风险预控措施。 第五节 整改与治理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应强化不安全事件的整改与治理工作,整改与治理计划应经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审批后,以企业正式文件布置实施。并按照计划、布置、检查、反馈、验证、总结、考核的流程进行。因故不能在计划完成时间内完成的,责任部门应向归口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按新的计划完成时间实施。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不安全事件验收部门应在接到验收通知后,及时验收整改治理完成的项目。 验收人对整改治理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后,及时将验收情况汇报隐患管理归口部门。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应建立不安全事件整改与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整改与治理工作中不落实责任的部门和个人,整改不合格的责任车间、班组,按照本部门安全生产奖惩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章 统计分析 第四十八条 发电公司、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一个阶段和一个周期(一般以月、季、年为一个周期)发生的具有一定数量的事故、障碍、非停、异常等不安全事件开展统计分析工作,找出不安全事件发生的规律和趋势,制定相应对策,修改、完善风险预控管理内容,达到对不安全事件进行超前预防控制的目的。 第四十九条 发电公司、各部门应做好不安全事件数据统计工作,建立统计台帐,定期编制不安全事件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本部门安全生产活动的基本情况,并按规定上报上级公司。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条 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每年组织一次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五十一条 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对本公司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评价,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和评价。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况,根据《生产本质安全奖惩管理规定》考核。 第五十三条 发电公司不安全事件管理工作出现下列问题, 电力公司向发电公司下发《安全生产质询单》(格式见附录2),发电公司被质询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电力公司书面“说清楚”。 发电公司认为书面未“说清楚”的,发电公司行政一把手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应到电力公司总部当面“说清楚”。 (一)瞒报不安全事件; (二)不能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三)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运转不正常; (四)考核和责任追究不严肃或存在其他严重管理问题; (五)因同样管理原因造成不安全事件重复发生;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增加依据考核标准《本质安全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发电公司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报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每次修订管理制度、考核规定后,应在下发后3日内报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70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电监会令第3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1号); 《各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国家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 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11号);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神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 神华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10】133号。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不安全事件定义、级别认定标准和事故归属 2. 事故调查报告书填写规则 3. 神东电力公司月度事故报表 附录:1. 安全生产事故快报 附录:2. 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附录:3. 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附录:4. 《安全生产质询单》 附件1 不安全事件定义、级别认定标准和事故归属 本单位事故定义和级别认定标准 1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1.1 发电厂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1.1.3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1.2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等级 1.2.1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1.2.2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1.2.3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1.2.4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2 电力生产经济损失事故 2.1 特别重大事故 2.1.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事故。 2.1.2 2.2 重大事故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3 较大事故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4 一般事故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 电力生产对外停电和停止供热事故 3.1 较大事故 3.1.1发电厂或者220KV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3.1.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3.1.3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MW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2 一般事故 3.2.1 发电厂或者220KV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3.2.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3.2.3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MW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4、电力生产设备事故 4.1 重大设备事故 发电厂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为重大设备事故: 4.1.1 装机容量400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4.1.2 100 MW以上火力发电机组主设备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或者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的。 4.1.3 由于对用户少送电(热),造成集团公司较差社会影响的。 4.1.4 其他经公司认定的。 4.2 一般设备事故 发电厂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为一般设备事故: 4.2.1 火力发电厂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4.2.2 发电厂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对用户少送热超过12小时的。 4.2.3 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4.2.4 100MW以上火力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除循环流化床锅炉受热面磨损泄露、浇注料脱落后受热面磨损泄露、浇注料脱落后漏渣漏灰导致机组被迫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原文:4.2.4 100MW以上火力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4.2.5 发电机组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 (1)火力发电厂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的。 (2)循环流化床锅炉受热面泄漏、浇注料脱落需停机检修,且锅炉连续运行时间没有超过1680小时的。 (2)原文:循环流化床锅炉检修,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0天的。 (3)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的。 (4)循环流化床锅炉结焦,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0小时的。(另加) 4.2.6 6kV以上发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 (1)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 (2)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3)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4.2.7 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者被迫停止运行的。 (1)一般电气误操作: a. 误(漏)操作电气设备。 b. 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退命令。 c.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保护装置、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 d. 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2)热机误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3)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4.2.8 发电厂大坝(水库大坝、灰场灰坝)垮坝、洪水漫坝、水淹厂房以及大坝不能正常挡水或泄洪的。 4.2.9 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炉膛爆炸。 (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重量的5%以上。 (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的;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的。 (4)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的。 (5)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的。 (6)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的。 (7)汽轮机发生水击的。 (8)发电机组轴瓦烧损的。 (9)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的。 (10)110 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4.2.10 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经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 4.2.11 其它经公司或本单位认定的。 4.3 设备一类障碍 发电厂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为设备一类障碍: 4.3.1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4.3.2 全厂厂用电中断。 4.3.3 非同期并列。 4.3.4 110k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4.3.5 发供电主、辅设备、公用系统因故障或人为损坏,修复费用达到5万元及以上。 4.3.6 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 4.3.7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停用超过48小时。 4.3.8火力发电厂设备故障,造成设备运行异常或机组被迫停止运行的。 4.3.9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 4.3.10设备异常运行,造成机组非计划降出力50%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4.3.11 35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4.3.12 脱硫系统退出运行超过24小时的。 4.3.13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发变组、母线、出线线路等主要保护异常退出运行的。 4.3.14 DCS死机,运行人员无法操作,但未造成设备退出运行的 4.3.15 其它经神东电力公司或本单位认定的。 4.4 设备二类障碍 4.4.1 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时间超过24小时的。 4.4.2 由于上煤、供粉中断或不及时,造成锅炉出力下降的。 4.4.3 设备运行参数、指标超过现场运行规程或技术规程中规定的幅度与时间的。 4.4.4 蒸汽、炉水、给水、凝结水等汽水品质不合格,48小时内未能恢复。 4.4.5 透平油、绝缘油、抗燃油等油质不合格,96小时内未达到标准。 4.4.6 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8小时。 4.4.7 其他经本单位认定的。 4.5 设备异常 各各单位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设备异常标准。 4.6 其他 发电厂内部铁路交通、码头运输事故参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认定事故等级。 5 事故归属 5.1 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 5.1.1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的各单位发生的人身、设备事故,代管各单位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有运行责任的设备事故汇总为神东电力公司的事故。 5.1.2 公司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2)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3)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5.1.3 各单位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单位,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各单位的事故。 5.1.4 任何企业承包各单位的工作中,造成各单位的设备事故均定为各单位的事故。 5.2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5.3 神华集团公司电力板块各子(分)公司系统内出现的重复性原因造成的事故,可升级认定事故级别。 燃料公司事故定义和级别 1 人身事故 1.1 人身事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1.2 人身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较大人身事故、一般人身事故、轻伤事故(以下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2.1 特别重大人身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1.2.2 重大人身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1.2.3 较大人身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1.2.4 一般人身事故:指造成3人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1.2.5 轻伤事故:指受伤员工歇工满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重伤认定执行国家劳动部(60)中劳护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2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分为四类:即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轻微事故。 2.1 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事故。 2.2 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2.3 一般事故:一次性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的事故。 2.4 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的事故。 3 其它事故 其它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3.1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元以上者。 3.2 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0.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者。 3.3 较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0.1亿元以上,0.5亿元以下者。 3.4 一般事故 未构成特大、重大、较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事故。 3.4.1 下属区域内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计算方法按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执行)。 3.4.2 各种原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造成的经济损失(含赔偿及相关罚款等)达10万元以上。 3.4.3 由于设备原因,加油站停止运营24小时以上。 4 一类障碍 未构成一般及以上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类障碍。 4.1 下属区域内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0.5万元以上(计算方法按公司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执行)。 4.2 各种原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造成的经济损失(含赔偿及相关罚款等)达3万元以上。 4.3 任一煤场贮煤量在警戒线以下持续达2天以上。 4.4 由于设备原因,加油站停止运营12小时以上。 4.5 经神东电力公司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5 二类障碍 二类障碍标准由本单位自行制定。 综合服务中心事故定义和级别 1 人身事故 1.1 人身事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1.2 人身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较大人身事故、一般人身事故、轻伤事故(以下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2.1 特别重大人身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1.2.2 重大人身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1.2.3 较大人身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1.2.4 一般人身事故:指造成3人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1.2.5 轻伤事故:指受伤员工歇工满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重伤认定执行国家劳动部(60)中劳护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2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分为四类:即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轻微事故。 2.1 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事故。 2.2 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2.3 一般事故:一次性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的事故。 2.4 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的事故。 3 其它事故 其它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3.1 特别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元以上者。 3.2 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0.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者。 3.3 较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0.1亿元以上,0.5亿元以下者。 3.4 一般事故 未构成特大、重大、较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事故。 3.4.1 下属区域内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计算方法按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执行)。 3.4.2 各种原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造成的经济损失(含赔偿及相关罚款等)达10万元以上。 3.4.3 饭菜原因,导致食物中毒者。 4 一类障碍 未构成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类障碍。 4.1 下属区域内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0.5万元以上(计算方法按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执行)。 4.2 各种原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造成的经济损失(含直赔偿及相关罚款等)达3万元以上。 4.3 所辖食堂开饭时间延迟20分以上。 4.4 售出变质饭菜。 4.5 由于本单位的原因,中断所辖区域水、暖、电供给12小时以上。 4.6 通勤车辆晚点超过15分钟(交通堵塞除外)。 4.7 通勤车辆提前离开站点。 4.8 经神东电力公司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5 二类障碍 二类障碍标准由本单位自行制定。 附件2 事故调查报告书填写规则 1 一般规则 1.1各类别事故调查报告书(包括相关事故统计记录等)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和符号(如kV、MW、Hz、h、min、t、km等);数字和年月日均使用阿拉伯数字,某台机组或设备编号前使用“#”符号,后面缀其编号(如#1机组、#13磨煤机、#2A给水泵等)。 1.2较常使用的自动控制设备的计算机部件等可使用标准英文缩写,如DCS、FSSS等(见《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术语》(DL/T701-1999)),其余设备一律使用中文技术名称,不得使用外文缩写。 2 事故调查报告书编号 事故调查报告书编号格式由时间、当日事故顺序号、子(分)公司代码、各单位代码和事故等级代码组成,之间以“-”分开。 2.1 单位代码 表1 公司各各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用简称和代码 子(分)公司 简称 代码 各单位 简称 代码 神东电力公司 神东 SD 店塔电厂 店塔 01 神华亿利能源公司矸石发电厂 亿利 02 神东热电公司 热电 03 保德神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保德 04 郭家湾电厂 郭家湾 05 米东热电厂 米东 06 萨拉齐电厂 萨拉齐 07 准东电厂 准东 08 2.2 当日事故顺序号 当日如发生多起事故,按照先人身后设备、级别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两位数字编号。 2.3 事故等级代码 表2电力产生事故级别代码 事故等级 代码 事故等级 代码 事故等级 代码 人身事故 经济损失事故 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 R01 特大事故 J01 重大事故 R02 重大事故 J02 重大设备事故 S02 较大事故 R03 较大事故 J03 一般事故 R04 一般事故 J04 一般设备事故 S04 重伤 R05 设备一类障碍 S05 轻伤 R06 设备二类障碍 S06 设备异常 S07 2.4 事故调查报告书编号举例 如:20121230-01-SD33-S04 或20121230-01-SD33-R05,20121230-02-SD33-S04 3 事故简题 3.1 事故简题应用简练的文字将本次事故发生的场所、设备、事故形态及原因后果等作一概括描述。 3.1.1 人身事故简题的一般格式 时间-事故单位简称+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级别 按照事故级别填写 死亡、重伤、轻伤及人数 《企业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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