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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故分析处理:简化事故责任追究核准程序,提高事故分析效率和事故处理透明度。强化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增强各级各一类管理人员、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据晋煤集安字矍2缈1毋矍63梦号又《晋煤集团事故报告和查处理规定》,特修订完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组织机构
成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领导组
组 长: 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 安全副总经理
副组长: 总工程师 各副总经理
副总工程师
成 员: 各业务部室行政正职
第三条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察部部长担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领导组职责
对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责任追究处罚标准的落实进行全面监督、审查和考核。
考核范围及处罚原则
第三章 考核范围及处罚原则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考核范围
1、事故分析处理权限:
1.1凡发生轻伤事故、严重工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
和较大非伤亡事故、由我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相关单位人
员配合进行事故追查分折。事故在24小时内分析完毕,特
殊原因可推迟一天。
1.2凡发生局定重伤、重大及其以上非伤亡事故。由集
团公司组成调查组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1.3煤矿生产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局定重伤3人以上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及其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由煤
矿安全监察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集团公司及事故单位
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1.4地面其它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局定重伤3人以上事故。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3的万元及其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集团公司及事故单位配合,对事
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2、考核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赵庄煤业各单位;及在赵庄煤业参与基本建设的各施工单位。具体包括:
2.1发生轻伤、严重工伤事故及一般、较大非伤亡事故
的所有责任人员、责任单位;
2.2发生局定重伤、重大非伤亡事故及其以上事故,除上级主管机构、集团公司处分、处罚以外的责任人员、责任单位;
3、发生事故包括由安全监察部组织分析的井上、下各类事故。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按集团公司晋煤集通字【2010】 363号《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赵庄煤
业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执行,当发生瓦斯事故造成的伤
亡事故级别高于瓦斯事故级别时。按本标准追究责任。
4、非责任事故或直接及主要责任为客观原因的事故(非
责任事故: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原则上对单位、对个人不作处理。但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管理有缺陷。从加强安全管理、吸取事故教训的角度,按《安全管理制度》对有关人员要给予一定处罚,不适用本标准。
第六条 责任追究处罚原则
1、事故故分析坚持按四不放过原则及买事求是、按章办事注重实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2、过失原则: 事故所有责任者及事故分析暴露出的违
章、管理漏洞或制度缺陷的责任人全部要受到相应处罚、
3、责任推定原则: “谁主管(分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违章谁负责”、“谁读职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包队(包片)谁负责”的原则。
4、就高原则:同一人因兼职、承担两种责任或其他情况。存在不同处罚标准时:按就高原则处罚;若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混合发生。或发生的事故同时存在多个一等级的,按级别高的事故类别和事故的最严重等级处罚。
5、加重原则,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属加重情节。给予责
任者或责任单位按上限标准处罚:
5.1特殊时期(重要会议期间、安委会期间、“两节”
期间、事故反思期间、安全决战期间等)发生事故;
5. 2掩盖事实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反复反悔陈述的、
拒不参加事故分析或参加分析时无理取闹的;
5.3若一次发生二人及其以上群伤事故时。上一台阶或
加重处罚(全部为轻伤时,按轻伤上限或严重工伤标准处罚;
存在有严重工伤时按严重上限或局定重伤标准处罚;有局定
重伤的按死亡事故等级处理,没有局定重伤的按局定重伤等
级);
5.4在一个周期内事故频繁发生(30天发生两起轻伤/一般非伤亡及其以上事故的:在三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严重工伤/较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管理责任的追查向上扩大一级,对有关责任者上台阶或从重处理;
5.5事故发生存在主观故意或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上一台阶加重处罚。
侧重原则: 本标准侧重于对事故发生的管理责任、发生人身事故的追究考核,发生严重工伤以上伤亡事故或发生较
大及其以上非伤亡事故时,责任追究至分管专业副总,伤亡事故处罚酌情重于同等级非伤亡事故。
第七条 非伤亡事故与伤百事故的对应等级:一般非伤亡事故与轻伤事故等同处理;较大非伤亡事故与严重工伤事故等同处理重大非伤亡事故与其它局定重伤事故等同处理;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与其它死亡事故等同处理。
第八条 伤亡事故及非伤亡事故等级界定、非伤亡事故、直接、主要、重要、一般责任者的认定、处罚形式的单独使用或并用处罚上下限的确定执行赵庄煤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当时阶段性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条 发生轻伤/一般非伤亡、严重工伤/较大非伤亡事故。井下和地面处罚标准相同日内恢复的)不子追究考核。碰手碰脚等的局部微伤(30日内恢复的)不追究考核。
第十条 公司领导的职责、各单位职责按企业管理部划
分及规定执行,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岗位人员的职责按安全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发生严重工伤/较大非伤亡及其以上事故,分管副总存在管理责任的,分别考核至分管副总(瓦斯事故、煤与瓦斯叉出事故同样追究至分管副总。具体分工执行公司
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事故责任者由重到轻依次分为四类:直接责任者包括直接参与违章作业者、违章指挥者、对事故发生起
决定作用的失职读职者等;主要责任者包括班长(施工负责
人)、组长、当班安全负责人、跟班干部、分管干部等;重
要责任者包括区队正职、安全一副职、厂部室分管人员、正职等;一般责任者包括有监管、协管、监督义务或存在岗位轻
微失职的人员。
第十三条 车间正职厂区干部正职包!括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区分的原则:
一、凡因下列情形二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仕或主要责任:
1、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章指挥;
2、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3、发现危急情况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一装置设施和机器设备;
4、技术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或安全管理缺失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5、不按规定配备、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
二、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或领导责任:
1、末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
员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或不会操作。不懂《煤矿安全规程》、
《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制度的;
2、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乏或不健全;
3、设备、设施不按规定检修或超负荷以及带病运转;
4、无视安检(监)部门警告。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劳动条件恶劣,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安全防护装置不
齐全,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
同时”规定;
7、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或挪作它用;
8、对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事故发生后
仍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
9、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按规定配弄安全管理人
员或安检(监)人员;
10、现场管理混乱或安全检查不力
11、违反职业禁忌的有关规定
12、设计有缺陷或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或降低安全防护设施标准的;
13、没有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三、对有关管理和领导责任的区分:
1、直接责任者:在其职贵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足性作用的。
2、主要管理或领导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管理或领导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管理或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
3、重要管理或领导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次要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干部。
4、一般管理或领导责任者: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的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干部。
第十五条 发生各级吝类事故,必须及时按规定汇报,对当时瞒报,扮日后要求补挂的工一伤,一律不予办理补挂手续。并按《安全管理制度》或按本标准追究瞒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处罚上下限确定(伤亡事故重干非伤亡其他责任者依据直接责任者定性顺推)、责任者认定依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当时阶段性安全措施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发生瓦斯事故(含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瓦斯事故级别高于伤亡事故时执行《瓦斯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伤亡事故级别高于瓦斯事故级别时执行本规定。级别相同时按就重的级别追究。
第十八条 事故责任处理方式有行政处分【七档: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_、撤职、留用查看、开除(辞退)】
行政处罚、党纪处分【五档: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一年或两年)开除党籍】和其他处理万式鬓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罚款、免职、解除聘用霭。各处分、处罚依据具
体情况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情节超过记大过降级的带职
务、带职称人员可给予免职、解赊聘用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事故处理的执行规定
1、按照干部和员工的管理权限,由公司党政行文确认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分决定,处理结果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和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备案。
2、入劳部门要严格按照《晋城煤业集团安全事故受党
纪政纪处分人员处罚执行的暂行规定》,落实受处分人员的
工资、奖金或年薪挂钩考核。
3、行政处分的扣薪标准执行集团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规
定时。警告扣薪1000元,记过扣薪3000元。记大过扣薪5000
元,留用查看扣薪10000元。0元;员工奖惩条例未明确的行政降级、免职。分别按扣薪6000元、8000元执行;撤职扣薪时执行10000元。
第二十条轻伤/一般非伤亡事故责任者处罚标准:
1、发生轻伤事故正常处罚标准;
责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人均罚款100元;
直接责任者按三级严重“三违”(干部属较大失职)论处,给予罚款800~1000元;
主要责任者按四级严重“三违”(干部属一般失职)论处,给予罚款800~1000元;
重要责任者给予500~800元;
厂区分管副职给予罚款500~800元(队车间有责任的其他人员同此);
厂区正职、安全副职给予罚款300~500元;
分管专业部长、安监部长给予罚款200~300元;
2发生轻伤事故上限标准:
责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人均罚款200元-
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班组长、跟班干部、安
检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重要责任者按三级严重“三违”(干部属较大失职)论处;给予2000~2200元。
厂区分管管副职,分管专业副职给予罚款1800~2200元
(队车间有其他责任人员的同此):
厂区正职安全副职、分管专业部长给予罚款1500~1800元;
安监部分管副职给予罚款1200~1500元;
安监部长分管专业部室书记(书记指所在部室分管专业发生事故,即书记为分管专业部室的在册人员)给予罚款1000~2000元;
分管专业副总给予罚款800~1000元。
3、发生一般非伤亡事故正常处罚标准:
贵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人均罚款50元。
直接责任者按四级严重“三违”(干部属一般失职)论处:给予罚款500~800元;
主要责任者给予罚款500~800元;
重要责任者给予300~500元;
一般责任者给予罚款200~300元。
4、发生一般非伤亡事故的上限处罚标准:
责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人均罚款100元;
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主要责任者按二级严重“三违”论处(干部属重大失职),给予罚款1200~1500元;
重要责任者按三级严重“三违”(干部属较大失职)论
处,给予1000~1200元;
一般责任者给予罚款300~1000元。
第二十一条严重工伤事故正常处罚标准:
1、发生严重工伤/较大非伤亡及其以上事故时,责任追
究至分管专业副总。
2、井下发生严重工伤事故:
责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人均罚款400元;
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主要责任者(含班组长、跟班干部、安检工)给予行政
记大过处分:并撤销班组长职务;
重要责任者(含队车间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队车间正职、安全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其他重要责任者(含厂区分管副职)按二级严重“三违”
(干部属重大失职)论处,并给予罚款2500~3000元;
队车间其他责任人员、部室分管专业 (含厂区正职、
安全副职)按三级严重“三违”(干部属较大失职)论处。给予罚款2500~3000元;
厂区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罚款1800~2000元;
分管专业部长、安监部分管副职给予罚款1500~2000
元;
分管专业部室书记、安全监察部部长给予罚款1200~1500元。
安监部书记、分管专业副总给予罚款1000~1200元;
3、发生地面其它严重工伤事故处罚标准:
责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人均罚款300元;
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主要责任者(含班组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撤销
班组长职务;
重要责任者(含队车间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队车间正职、安全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其他重要责任者(含厂区分管副职)按三级严重“三违”
(干部属较大失职)论处,给予罚款2200~2500元;
队车间其他一般责任者(含厂区正职、安全副职、部室
分管专业副职)按三级严重“三违”(干部属较大失职)论处,给予罚款2000~2500的元,
分管专业部长、安监部分管副职、厂区其他责任人员给
予罚款1500~1800元;
安监部长、分管专业部室书记给予罚款1200~1500元
安监部书记给予罚款1000~1200元。
分管专业副总给予罚款800~1000元。
4、发生较大非伤亡事故正常处罚标准
对责任单位的处理较大非伤亡事故人均罚款200元,
直接责任者按三级严重 “三违,’(干部属较大失职)论
处,给予罚款800~1000元;
主要责任者给予罚款800~1000元。
重要责任者给予罚款500~800 .
分管专业副职(含厂区分管副职)给予罚款500~800
元(队车间有责任的其他人员同此),诚信安全分扣5分;
其他责任者,厂区正职、安全副职、分管专业部长给予
罚款300~500
安监部长、分管专业副总给予罚款200~300元。
J、发生较大非伤亡事故上限标准:
责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人均罚款300元;
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主要责任者按一级严重“三违”(干部属特别重大失职)
论处,给予罚款2200~2500元;
重要责任者按三级严重“三违”(干部属较大失职)论
处,给予2000~2200元;
厂区分管副职、分管专业副职给予罚款1800~2000元
(队车间有其他责任人员的同此);
厂区正职、安全副职、分管专业部长给予罚款1500~2000元;
安监部分管副职给予罚款12娜一}5}元;
安监部长、分管专业部室书记氰书记指所在部室分管专
业发生事故,即书记为分管专业部室的在册人员)给予罚款
10纷妙一12缈缈元;
分管专业副总给予罚款80。一1}a}元。
第二十二条发生局定重伤、死万一重大、特另{重大非
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或上级机构组成i联合调查组分析处
理。自集团公司事故通报下发后。根据我公司制度,对除上
级机构集团公司处罚外的责任八员责任亘位的处理决定。
以事故通报形式珑日内报集团公司-zr监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发生局定重伤、死亡、重大、特别重大非
伤亡事故。除上级机构(或集团公司)处罚以外的责任追究
包括一责任单/位未处罚的责任人员、厂部其他管理入员、部
室分一管专一业副职、书记(书记指所在部室分管专业发生事故,
即书记为分管专业部室的在册人员)、内部责任单位集体、
分管专业副总等。:详见附件二
第二十四条发生局定重伤/重大非伤亡事故责任者处
罚标准:
1、队车间正职、安全副职、分管副职、班组长、厂区
正职、安全副职、分管副职、分管专业部长、安监部长、公
司领导的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安全副职由集团公司处分
处罚。
2、相对于严重工伤、较大非伤亡事故。我公司对局定重伤/重大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范围向上扩大,增加对分管
专业部室书记靛书记指所在部室分管专业发生事故,即书记
为分管专业部室的在册人员。以下同)、安监部分管副职、
队车间其他责任人员、厂区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3、发生井下局定重伤事故时:
责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人均罚款1000的元;
直接责任者(含班组长)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并撤
销班组长职务;
队车间正职、安全副职、分管副职、厂区分管副职、正
职、安全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部室分管专业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
部室分管专业部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安监部分管副职给一早行政记过处分-
安监部部长给平行政警告处分;
队、车间其他责任员给予罚款5000~6000元;
厂区其他责任员给一子罚款4500~5500元
队车间剩余管理干部给予罚款4000~5000元;
厂区剩余管理干部给予罚款3500~4500元:
分管专业部室书记给予罚款3200~3800元。
安监部书记给予罚款3000~3500元;
分管专业副总给予罚款3000~3500元。
分管副总经理给予罚款2500~3000元。
安全副总经理给予罚款200~2500元。
4、地面及其它局定重伤事故:
责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人均罚款800元(二级单
位只处罚发生事故的队车间。其它并列二级单位不计入人
数。集体处罚以下同此规定);
直接责任者(含班组长)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并撤
销班组长职务;
队车间正职、安全副职、分管副职、厂区分管副职、正
职、安全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队车间的主要责任者(含厂区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级
处分;
厂区正职、安全副职、部室分管专业}给予行政记大
过处分;
分管专业部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安监部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安监部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其他重要责任者给予罚款4500~5000元;
队车间剩余管理干部根据情节给予罚款3500~4500元;
厂区剩余管理干部根据情节给予罚款3000~3500元;
分管专业部室书记、安监部书记给予罚款2500~3000元
分管专业副总给予罚款2500~3000元
分管专业副总给予罚款2000~2500元
分管副总经理给予罚款1500~2000元
5一发生井下重大非伤亡事故时:
责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人均400元
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过处分;
主要责任者(含班组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撤销
班组长职务;
重要责任者按二级严重“三违”(干部属重大失职,含
队厂区分管副职)论处;并给予罚款2500~3000元
队车间正职、安全副职按重大失职论处2000~2500元
厂区正职、队车间其他责任人员(含一般责任者)给予
罚款2000~2500元
厂区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罚款1500~2000元
部室分管专业副职按一般失职,给予罚款2000~2500元
分管专业部长、安监部分管副职给予罚款1500~2000元
安监部长、分管专业部室书记给予罚款1200~1500元
安监部书记给予罚款1000~1200元
分管专业副总给予罚款1000~1200元。
6、 发生地面重大伤亡事故:
责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人均罚款300元;
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过处分;
主要责任者(含班组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撤销
班组长职务;
重要责任者按二级严重“三违”(干部属重大失职。含
队车间分管副职)论处,给予2000~2500元
队车间正职、安全副职、厂区分管副职按重大失职论处,
给予罚款1800~2200元
队车间其他责任人员(含一般责任者)给予罚款15 00~
22 00元;
厂区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罚款1500~1800元
部室分管专业副职、厂区正职、安全副职按较大失职论
处。给予罚款2000~2500元
分管专业部长、安监部分管副职给予罚款1500~1800
元
安监部长分管专业部室书记给予1000~1200元
安监部书记给予罚款1000~1200元:
分管专业副给予罚款1000~1200元。
第二十五条发生死亡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1队车间正职、安全副职、分管副职、班组长,厂区
正职、安全分管副职,部置分管专业部长、安监部长、
公司领导的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安全副职由集舀公司处分
/处罚;
2、相对于局定重伤事故。我公司对死亡事故责任追究
范围也有所扩大,增加对队车间及厂区剩分一管理干部的责任追究(确无日常监管职责、监管义务时可免干追究):处分一/处罚标准依据集团公司的处分/处罚标准;并参照死亡事故处罚标准制定。
3、发生一人次死亡事故对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罚
标准:
3.1井下生产一人死亡事故:
责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人均罚款1500元(二级
单位只处罚发生事故的队车间。其它并列二级单位不计入人
数,集体处罚以下同此规定);
队车间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题含班组长)给予开
除留用察看处分;并撤销班组长职务;
队车间(含厂区)正职、安全副职、分管副职、分管专
业部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安监部部长给予免职处分;
其他重要责任者(含部室分管专业副职)给予行政降级
处分;
一般责任者(含安监部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处分;
队车间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罚款7000~8000元;
厂区其他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罚款6500~7500元;
队车间剩余管理干部根据情节给予罚款6000~7000元;
厂区剩余管理干部给予罚款5500~6500元;
部室书记给予罚款5200~5800元。
分管专业副总给予罚款5000~5500元;
安监部书记给予罚款4500~5500元。
副总经理及其以上公司领导行上级机构处罚。
3.2地面其它发生一人次死亡事故
责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人均罚款1300元;
车间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摹含班组长)给予开
除留用察一看处分;并撤销班组长职务;
队车间(含厂区)正职、安全副职、分管副职、分管专
业部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安监部部长给予免职处分;
其他重要责任者戴含部室分管专业副职)给予行政降级
处分;
一般责任者(含安监部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处分; 队车间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罚款6000~7500元;
厂区其他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罚款6000~7000元;
队车间剩余管理干部根据情节给予罚款5500~6500元;
厂区剩余管理干部根据情节给予罚款5000~6000元;
部室书记给予罚款4800~5500元;
安监部书记给予罚款4500~5000元;
分管专业副总给予罚款4500~5000元。
副总经理及其以上公司领导执行上级机构处罚
3.3发生井下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
责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人均罚款1000元(二级
单位只处罚发生事故的队车间。其它并列二级单位不计入人
数。集体处罚以下同此规定);
队车间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
队车间正职、安全副职、分管副职、厂区分管副职给予
行政撤职处分(集团公司);
队车间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重要责任者(含分管专业部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安监部长、分管专业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队车间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罚款5000~6000元;
厂区其他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罚款4500~5500元:
安监部分管副职给予罚款3500~4500元;
部室书记给予罚款32 00~3800元。
安监部书记给予罚款3500~4500元
分管专业副总给予罚款3000~3500
主要地面及其它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
责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均罚款1800元(二级单
位只处罚发生事故的车间,其它并列二级单位不计入人
数集/体处罚以下同此规定指;
队车间的直接责任者.,含班组长少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
处分:并撤销班组长职务;
队车间正职、安全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队车间的主要责任者、厂区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级处
分;
厂区正职、安一全副职、分管专业部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
分;
安监部长、部室专业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队车间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罚款4500~5000元;
厂区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罚款3500~4500元;
安监分管副职给予罚款2500~3500元;
部室书记给予罚款2200~3200元。
安监部书记给予罚款2000~3200元;
分管专业副总给予罚款2000~3000元。
4、发生一次死亡两人或本专业累计两人及其以上事故。
对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罚标准;
责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入均罚款1800元;
队车间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合班
组长)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并撤销班组长职务;
其他重要责任者断含部室分管专业副职)给予行政降级
处分,
一般责任者断含安监部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处分;
队车间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罚款9500~10500元;
厂区其他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罚款9000~10000元;
队车问剩余管理干部根据情节给予罚款翼5彝彝}. ux } } }}元;
厂区剩佘管理干部根据情节给予罚款8000~9000元;
部室书记给予罚款8000~8500元。
分管专业副总给予罚款7500~8000元;
安监部书记给予罚款7000~7500元。
副总经理及其以上公司领导执行上级机构处罚。
第二十六条根据制度和事故情节轻重,安排单位正
职、安全副职、分管副职分别在生产例会、安全例会、专业
例会或。调度会作检查。直接责任人员在一、二线安全例会红或
班前会)作深刻检查,在本单位电视台曝光、剖析事故原因。
第二十七条违反《安全“红线”、“黄线”管理规定a
的按“红线”、“黄线”管理规定处罚。发生瓦斯超限事故、
顶板事故,分别按《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势、锁顶板事故
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其余事故按本制度处罚。本标准在执
行过程中发现不完善之处,及时子以补充修订,末尽事宜执
行《安全管理制度》。各条款解释权归安委会。由安全监察
部代安委会解释。
顶板事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成立顶板事故责任追究领导组
组长:董事长总经理乡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
组长:
各副总经理
各业务部室、
总工程师副
相关区队的正职、
总工程师
分管顶板_
二条责任追究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
监察部事故分析室。办公室王任由安全监察部部长担任。
第三条领导组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顶板管理、防止顶板事
故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规定。
2、负责对顶板管理、支护工艺等工作的决策、领导、
组织、安排、协调、指导、检查,并进行全面的监管把控。
3、负责对顶板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追究的监督、落
实。
第四条各单位对本单位分管巷道及范I内的顶板隐
患排查、汇报、记录、处理等职责落实不到位引起的顶板事
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职责
1、是顶板管理牵头和业务部门,对全公司井下顶板事
故负监管责任。
2 制定并不断完善顶板管理文件、制度并严格落实考
核(锁顶板管理四个体系实施细则《赵庄煤业顶板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3、负责巡查、收集、记录顶板隐患并安排、督促处理
和按时复查闭合顶板隐患。
4、负责及时划分顶板责任区域并下发,确保所有巷道
有分管责任单位。
5、及时安排人员、队伍处理队组无能力处理的隐患。
6、不断完善一修改支护设计.规程措拖及支护二艺。
确保支护强度一次性到位。
7、负责制定相关牌板规格、吊挂标准并下发落实。
8、协助对顶板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追究、考核。
第六条调度指挥部职责
1、对反馈的的顶板信息及时记录汇报相关领导。并
迅速作出决策;发生顶板事故后。及时汇报安排相关业务部
室、队组勘查现场。负责人员调动、材料运输的组织。尽快
进行抢险救援和处理事故。
2、明确各单位备用应急支护材料,并监督落实。
第七条安全监察部职责
协助生产部、队组进行顶板隐患的的排查。并督促
处理。
安监队安监工对监管范围及上下班路线内的顶板隐患有巡查汇报职责。
负责顶板事故的责任追究、考核。
第八条女类队组(有顶板隐患处理能力)职责
1、制定本单位顶板管理办法、制度,对本单位责任区
域分区分片责任到人,完善记录及台账、及时上报。
2、负责分管区域顶板隐患的巡查、汇报并及时处理。
3、按规定吊挂警示牌、标志牌规格。
第九条B类队组(无顶板隐患处理能力)职责
1、制定本单位顶板管理办法、制度,对本单位责任区
域分区分片责任到人。完善记录及台账、及时上报。
2、按规定进行找掉、吊挂警示牌、标志牌规格。
第三章管理规定及处罚原则
第十条各单位严格执行上级及本公司顶板管理规定、
制度。
第十一条发生顶板事故未造成人身事故的,严格执行
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未达到事故标准的按安全管理制度、
顶板管理四个体系等制度分析落实。
第十二条顶板事故的分为四个等级:
一般顶板事故·局部顶板漏砰或出现重大顶板隐愚严重
影响生产的。
软大顶板事故出现局部冒顶的。
重大顶板事故:出现较大范围冒顶事故或因顶板_事故造
成严重工伤、局定重伤的。
特别重大顶板事故:因顶板事故造成死亡事故的。
第十三条顶板事故级别划分标准:因漏开、片帮、冒
顶支护失效、强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统称顶板事故(掌
面迎头出现构造非人为原因、管理原因造成,的塌顶冒顶事
故除外。
一般顶板事故(互)冒顶或局一部漏开范围长/宽\高达到2/_`s\叠米的;冒顶或局部漏开范围达到2一9赦、高度达到}a }'I}的,靛助因漏开、冒顶造成设备损坏价值达到1一2万元的;
萎碍)因顶板隐患整改不到位、大排距施工造成顶板下沉等原因被迫整个头面停产处理的;
冒顶造成l轻伤以下人身伤害的;
特殊时期发生顶板漏开或严重违反顶板管理制度影响较大的。
2、较大顶板事故
(1)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5-10M(含5米)、掘进工作
面或巷道冒顶长度3-5M(含3米)。且冒顶高度达到(不含1M)
(2)冒顶范围达到}9-30M2,高度达到1一2.5M的;
(3)因漏歼、冒顶造成设备损坏价值达到2万元以上
的;
(3)冒顶造成轻伤的。
3、重大顶板事故
(1)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10M。及其以上、掘进工作面
或巷道冒顶长度5M及其以上。且冒顶高度达到2.5M及其以上的;
(2)冒顶范围达到3 m以上、高度达到2.5m以上的;
(3)冒顶造成严重工伤、局定重伤事故的。
4、特别重大顶板事故:看顶造成死亡事故的。
第十四条事故追查分析要求
1、每次顶板事故分析。责仕队组顶板分管负责、安
全副职正职,生产部分管顶板负责人必须参加分析。
2、凡发生一般顶板事故。由安全监察部事故室组织:
责任队组所有包片、包区域人员、巡查负责人、当班的班长、
跟班干部等现场人员必须参加分析。事故在/w -k小时内分析完毕。特殊原因可推迟一天。
3、凡发生较大顶板事故。责任队组所有包片、包区域
人员、巡查负责人当班的班长、跟班干部等现场人员、生
产部部长必须参加分析。事故在姚小时内分一析完毕。特殊
原因可推迟一天。
4、凡发生重大顶板事故。在上述较大顶板事故既定人
员参加的情况下,安监部部长、生产副总参加进行事故追查
分析。事故在湘小时内分析完毕。特殊原因可推迟两天。
5、凡发生特别重大顶板事故。公司认为性质特别严重
的顶板事故。总工程师、生产、安全等相关副总经理必须参
加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6、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顶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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