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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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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     邮政编码:102200     电    话:80111267、80119981(传真) 联 系 人:詹玉兰、王宏洁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检验机构承担:     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 邮政编码:102200 电    话:(010)80111267     传    真:(010)80119981     联 系人:詹玉兰、王宏洁     国家食品加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     邮政编码:110021     电    话:(024)25893265     传    真:(024)25898718 联 系 人:王也平、王刚 本着方便企业和自愿原则,企业可将被抽样品送上述任一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        企业取得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标准名称和编号见附件2:《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手段;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见附件3:《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目录》;应具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见附件4:《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出厂检验要求见附件5:《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要求》。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检验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注:递交申请时应携带原件,以备核查。) 4.1.3换证企业提交全部单元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表格,按《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说明》(附件6)的要求填写。申请书封面的“产品类别”一栏应填写“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请书“附表一”的“产品名称”一栏应填写申证单元和所覆盖的型式类别;“规格型号”一栏填写型式类别所覆盖的产品实际名称和型号。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按规定将符合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备案,并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内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可以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材料内注明;生产该产品的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名义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内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注:申请时报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济联合体的相关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分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材料内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应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如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及时申请补充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在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报送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按4.4.1的要求填报《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附件7)。 4.5 增加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的申请 已获取编号为XK01-302-×××××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增加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仍按本章规定的申请受理程序办理。申请时,除提交4.1.1、4.1.2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证书附件的原件。对申请增加申证单元的企业,应进行补充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仅增加型式类别的企业,一般只对该型式类别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不进行补充生产条件审查。 对持有尚未到期的编号为XK01-202-××××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申请新增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则按到期换证的要求重新申请,并对全部申证单元和型式类别重新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如原产品抽样检验报告出具不满2年,且其依据标准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则相应的型式类别不再抽样。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其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8)。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被审查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审查员应持证上岗,审查时可请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代表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至3人。     5.2 现场审查 5.2.1 审查部应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生产条件现场审查。 5.2.2由审查部制定审查计划,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提前通知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5.2.3 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每个企业1至1.5个工作日。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依据《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9)进行,审查内容应覆盖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适用条款,现场做好审查记录。审查组长应确保审查工作符合审查计划和审查办法的要求。     5.2.5 现场审查结束前,审查组向企业通报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如存在不合格项,应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后,应认真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后可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现场审查的同时,按照《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及质量检验规则》(附件10)的规定抽取样品,现场封样并填写抽样记录单(附件11)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符合规定程序以及被抽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交检验机构。     6.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样品后,应依据《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和《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及质量检验规则》(附件10)规定的标准、项目和方法,在1个月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检验报告由检验机构存档一份,交付被检企业一份,报送审查部一份。 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6.5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后,应认真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后可到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但不再交纳审查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审查部,及时到企业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如产品检验仍不合格,2个月后可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证书采用证书正本加证书附件模式。正本“产品名称”填写“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每个取证企业授予一份证书正本;附件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所有申证单元,每一申证单元所覆盖的所有型式类别。每份证书正本附一份证书附件。打印证书举例: 证书正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许可证证书编号 证书附件: 1.商用箱式电烤炉:电烤箱、分层烘炉(装配型) 2.商用旋转电烤炉:卧式旋转烤炉 3.商用热风炉:箱式热风炉 4.…… 注:未注明装配型的产品全部为生产型产品。 7.2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以及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 审查部应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转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批申报材料应报送合格企业汇总表一份;每个申证单元报送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抽样单各一份。其中营业执照为复印件,其余均为原件。 7.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上报的合格企业汇总表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6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7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8.2 申请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或补充检验和审查方案,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要变化(如改制、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达到合格要求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后更换证书。 8.5 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证书遗失或无法辨认的,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声明。企业可持报纸声明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发证书。 8.7 获得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在产品铭牌、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为:XK01-302-××××× 其中,XK为生产许可证标记;01为行业编号;302为产品编号;×××××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 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8),违者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9  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在企业获证后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审查费和公告费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的规定执行。 9.6 产品检验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99号文规定,产品检验费为每台样品3650元,由申请企业向检验机构交付。 9.7 如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颁布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则自新文件生效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5]27号文批准发布并正式实施。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自本实施细则发布实施之日起,原质技监局质发[2000]77号文批准的《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附件1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   序号 申证单元 型式类别 1 商用箱式电烤炉 电烤箱、分层烘炉、电焗炉等 2 商用旋转电烤炉 卧式旋转烤炉、立式旋转烤炉等 3 商用热风电烤炉 箱式热风炉、旋转热风炉等 4 商用烧烤炉 羊肉串烤箱、烧烤架、多士炉等 5 商用电炸炉 固定式电炸锅、西式电炸炉、炸薯条机、油水分离炸炉等 6 商用电热铛 电饼铛、电扒炉、滚动烤肠机等 7 商用电平锅 多用烹饪平底锅、爆谷机等 8 商用电炉灶 电灶台、电磁灶等 9 商用电蒸锅 蒸饭箱、蒸汽发生器等 10 商用电煮锅 固定式电煮锅、夹层式煮锅、煮浆锅等 11 商用电开水器 储水式开水器、沸腾式开水器、饮料加热器等 12 工业电烤炉 隧道炉、热风炉、摇篮炉、旋转炉等 附件2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1  产品标准 1.1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通用要求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GB4706.1-19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 2 GB4706.1-199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1.2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特殊要求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适用申证单元 1 GB4706.33-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深油炸锅的特殊要求》 商用电炸炉 2 GB4706.34-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的特殊要求》 商用电蒸锅、商用热风电烤炉 3 GB4706.35-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煮锅的特殊要求》 商用电煮锅 4 GB4706.36-1997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开水器和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商用电开水器 5 GB4706.37-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单双面电热铛的特殊要求》 电用电热铛 6 GB4706.39-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烤炉和烤面包炉的特殊要求》 商用旋转电烤炉、商用烧烤炉 7 GB4706.40-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多用途电平锅的特殊要求》 商用电平锅 8 GB4706.52-200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的特殊要求》 商用箱式电烤炉、商用电炉灶 注:GB4706系列标准的特殊要求应与通用要求配合使用。在以上目录中,除GB4706.36-1997应与GB4706.1-1992配合使用外,其余特殊要求均应与GB4706.1-1998配合使用。 1.3工业电烤炉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适用申证单元 1 GB10644-89 《电热食品烤炉通用技术条件》 工业电烤炉     2 相关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GB/T11918-2001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2 GB/T14048.1-2000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总则》 3 GB1002-96 《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4 GB1003-1999 《家用和类似用途三相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 5 GB10963-1999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断路器》 6 GB12350-2000  《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 7 GB13028-91 《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技术条件》 8 GB13140.1-1997 《家用和类似用途低压电路用的连接器件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9 GB13539.1-2002 《低压熔断器 第1部分:基本要求》 10 GB13539.3-92 《非熟练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 11 GB14048.4-200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12 GB14048.5-200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5-1部分 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 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 13 GB14536.10-96 《温控敏感控制器的特殊要求》 14 GB14536.1-199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15 GB14536.3-96 《电动机热保护器的特殊要求》 16 GB14536.8-96 《定时器和定时开关的特殊要求》 17 GB14711-93 《中小型旋转电机安全通用要求》 18 GB15092.1-2003 《器具开关 第1部分:通用要求》 19 GB15092.2-94 《器具开关 第2部分:软线开关的特殊要求》 20 GB16915.1-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21 GB16916.1-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 第1部分: 一般规则》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22 GB16917.1-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 第1部分: 一般规则》 23 GB17465.1-1998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器具耦合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24 GB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5 GB2099.1-1996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 26 GB2099.2-1997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部分:器具插座的特殊要求》 27 GB5013.1-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电缆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28 GB5013.2-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电缆  第二部分  通用橡套软电 线》 29 GB5023.1-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  一般规定》 30 GB5023.3-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  连接用软电缆(电线)》 31 GB6829-95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一般要求》 32 GB9364.1-1997 《小型熔断器第1部分:小型熔断器定义和小型熔断体通用要求》 33 GB9364.2-1997 《小型熔断器第2部分:管状熔断体》 34 GB9364.3-1997 《小型熔断器第3部分:超小型熔断体》 35 GB9816-1998 《热熔断体要求和使用导则》 36 SB/T10084-92 《食品机械型号编制方法》 37 SB10645-89 《电热食品烤炉型号编制方法》 38 SB10646-89 《电热食品烤炉型式与主要参数》 注:企业应备有适用申证产品的全部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上述目录未列入的标准,只要适用,也应具备。 3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3.1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适用附件2.1~2.8,除商用电开水器的型式类别以外,其他型式类别产品还需增加附件2.9。 3.2 工业电烤炉的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适用附件2.10。 3.3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目录 附件2.1:《商用电烤箱、分层烘炉、电焗炉、电灶台、电磁灶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附件2.2:《商用卧式旋转烤炉、立式旋转烤炉、羊肉串烤箱、烧烤架、多士炉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附件2.3:《商用箱式热风炉、旋转热风炉、蒸饭箱、蒸汽发生器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附件2.4:《商用固定式电炸锅、西式电炸炉、炸薯条机、油水分离炸炉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附件2.5:《商用电饼铛、电扒炉、滚动烤肠机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附件2.6:《商用多用烹饪平底锅、爆谷机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附件2.7:《商用固定式电煮锅、夹层式煮锅、煮浆锅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附件2.8:《商用储水式开水器、沸腾式开水器、饮料加热器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附件2.9:《商用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录》 附件2.10:《工业用隧道炉、热风炉、摇篮炉、旋转炉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注:上述附件另发。   附件3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目录   一、基本制造流程   表面 处理     部件 装配   装配     外协、外购件               二、主要设备工装 序 号 设备工装 类别 说         明 1 剪板机 A 规格型号根据工艺要求配置。简易手动型不符合要求。 2 折弯机及配套模具 A 规格型号根据工艺要求配置。简易手动型不符合要求。 3 冲压机及配套模具 A 冲床、油压机等,根据工艺要求配置。 4 焊接设备 A 电焊、乙炔焊、氩弧焊、点焊机等,根据工艺要求配置。 5 金属加工机床 B 车床、铇床、铣床等,根据工艺要求配置。 6 铸造设备 B 铸钢、铸铁、铸铝设备等,根据工艺要求配置。 7 表面塗镀设备 B 喷漆、喷塑、电镀、烤漆设备等,根据工艺要求配置。 8 装配生产线 A 部件及整机装配输送装置、安置台架、胎卡具、自动工具等组合。 注:1. A类为必备设备,申证企业必须具备,且种类、规格符合申证产品的工艺要求。 2. B类为非必备设备,申证企业可以根据工艺要求配置,也允许采用外协加工方式达到设计要求。 3. 本实施细则颁布前即已正常生产一年以上的仅配置“装配生产线”的装配型企业,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并报审查部确认,也可以申请生产许可证,但证书需注明为装配型企业。 附件4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技术参数 配置说明 1 高压试验仪 1)试验电压:≥4000V 2)频率:50Hz 3)高压变压器容量:≥800VA 4)过流继电器跳闸电流:≤100mA 5)电压精度:3.0级 6)电流精度:±5.0% 7)时间精度:±5.0% 1)跳闸电流不能调整为≤100mA的高压击穿试验装置不符合要求。 2 电压/电流/功率/电能综合测量仪 1)被测量电器的电源性质:交流单相、交流三相三线、交流三相四线 2)频率:50Hz 3)电压量限:>420V 4)电流量限:≥被测产品额定电流的1.12倍 5)功率量限:≥被测产品额定功率的1.25陪 6)电压/电流表精度:1.0级 7)功率/电能表精度:1.5级 1)选择适用交流单相还是交流三相的测量仪器,应根据申证产品的电源性质确定。 建议选用三相四线测量设备,这样一台仪器既可用于三相三线、三相四线测量,也可用于单相测量。 2)电压、电流和功率的量限,应根据全部申证产品中最大额定值确定。 3)可以配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扩展量限,互感器精度不低于0.5级。 3 泄漏电流测量仪 电流精度:±5.0% 1)泄漏电流仪应符合国家标准GB4706.1-1998中附录G的要求。 2)应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测量原理,给仪器配备专用测量线和开关等辅助装置。应特别注意单相和三相器具的测量原理完全不同,应分别配备辅助装置。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技术参数 配置说明 4 接地电阻测试仪 1)空载电压:<12V 2)电流:25A 3)频率:50Hz 4)电流精度:±1.0% 5)电阻精度:±2.0% 1)此仪器专用于测量电器产品的接地端与产品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的电阻。注意不能与用于测量电气系统接地电阻的仪器混淆。 5 调压器 1)单相调压器 输出电压:0~250V 2)三相调压器 输出相电压:0~250V 输出线电压:0~433V 3)输出电流:≥被测产品额定电流的1.2倍 4)输出功率:≥被测产品额定功率的1.5倍 1)选择单相调压器还是三相调压器,应根据申证产品的电源性质确定。 2)调压器的输出电流、输出功率应根据全部申证产品中最大额定值确定。尽可能留有更大余量。 3)建议选用三相四线输出的三相调压器,这样一台调压器既可用于三相三线器具、三相四线器具试验,也可用于单相器具的试验。     选用三相调压器用于单相器具或三相负载不平衡器具的试验时,应特别注意调压器输出电流的限值,防止过载。 4)对于工业电烤炉,如试验时电源电压波动不超过额定电压V±3%,可以不配置调压设备。 6 静水压力试验装置 1)压力指示精度:±1.5% 1)压力指示量程和压力机工作压力范围,根据产品试验要求确定。 2)不适用此项试验要求的不需配置。 附件5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要求   1.按照《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9)的规定,企业在产品总装完成后、包装入库前,应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包装入库和出厂。 2.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出厂检验包括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2.1 例行检验是指按照2.3规定的项目和方法,对所有出厂产品100%进行的检验。 2.2 确认检验是指按照2.3规定的项目和方法,在每批经例行检验合格的产品中,至少抽取一台样品进行的检验。 2.3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试验要求   产品型式类别 依据标准 试验要求 说明 电烤箱、分层烘炉、电焗炉、电灶台、电磁灶 GB4706.1-1998 GB4706.52-2001 1)电气强度(GB4706.36的16.2条,其他标准16.3条) 2)接地电阻(标准27.5条) 3)标志(标准第7章) 4)输入功率和电流(标准第10.1条) 5)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标准第13.2条) 6)工作温度下电气强度(标准第13.3条) 7)静水压力试验(GB4706.34的22.111条,GB4706.35的22.115条,GB4706.36的22.106条,其他标准不适用)   1) 试验要求第1和第2项为例行检验项目,对所有出厂产品100%进行检验。     例行检验允许根据工艺条件,使用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试验。 2) 试验要求第3至第7项为确认检验项目,在每批例行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1台样品进行检验。 3) 确认检验项目中的“静水压力试验”,仅对标准规定的适用产品进行检验。 4) 允许根据国家标准或企业内控标准增加出厂检验项目。 卧式旋转烤炉、立式旋转烤炉、羊肉串烤箱、烧烤架、多士炉 GB4706.1-1998 GB4706.39-2003 固定式电炸锅、西式电炸炉、炸薯条机、烧烤架、油水分离炸炉 GB4706.1-1998 GB4706.33-2003 电饼铛、电扒炉、滚动烤肠机 GB4706.1-1998 GB4706.37-2003 箱式热风炉、旋转热风炉、蒸饭箱、蒸汽发生器 GB4706.1-1998 GB4706.34-2003 多用烹饪平底锅、爆谷机 GB4706.1-1998 GB4706.40-2003 固定式电煮锅、夹层式煮锅、煮浆锅 GB4706.1-1998 GB4706.35-2003 储水式开水机、沸腾式开水器、饮料加热器 GB4706.1-1992 GB4706.36-1997   3.工业电烤炉的出厂检验要求     3.1 工业电烤炉的出厂检验应按照3.2规定的项目和方法,对所有出厂产品100%进行检验。     3.2 工业电烤炉的试验要求     产品型式类别 依据标准 试验要求 说明 隧道炉、热风炉、摇篮炉、旋转炉 GB10644-1989 1)外观(标准3.5.3条) 2)机械安全防护(标准3.6.8条) 3)接地电阻(标准3.11.6和4.3.5条) 4)冷态电气强度(标准3.12.1.2和4.3.4.2条) 5)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标准3.12.2.1和4.3.11.1条) 6)工作温度下电气强度(标准3.12.2.2和4.3.11.2条) 7)输入功率(标准3.13条) 8)标志(标准6.1条) 1) 对所有出厂产品应100%进行规定项目的检验。 2) 允许根据国家标准和企业内控标准增加出厂检验项目。   附件6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说明   1.企业填写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应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表格(附件6.1)。空白表格可到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或到相关网站下载电子版。 2.企业填写申请书前,应按照《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附件1)的规定,确定全部申请取证产品适用的申证单元和型式类别。不同申证单元应分别提交申请书和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3.申请书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如实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也可使用电子版表格,用计算机录入后打印。 4.申请书各栏目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4.1 申请书封面“产品类别”一栏应填写“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企业名称”和“详细地址”的填写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内容一致。生产厂地址与申请企业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要同时注明生产厂地址。 申请书封面应加盖企业公章。复印公章无效。 4.2 附表一《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产品名称”一栏应填写申证单元和该申证单元所覆盖的所有适用型式类别。申证单元与型式类别之间以“:”号分隔;不同型式类别之间以“、”号分隔。     “规格型号”应填写型式类别和每一型式类别所覆盖的产品实际名称型号。型式类别与产品名称型号之间以“:”号分隔;不同的名称型号之间以“、”号分隔;不同型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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