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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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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 摘 要 经过20年的改革,目前我国农村正处在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从落后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重要时期。如何适应这两个根本转变,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全面发展,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也是当前农村工作的紧迫任务。本文就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应采取的对策作一初步探索。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生活保障、医疗保障。 目 录 目 录 1 绪 论 2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 3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6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采取的对策 10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应注意处理好的几个重要关系 16 结束语 24 参考文献 25 绪 论 建国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生活质量与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农村各项社会事业都有了很大的发展,这是不容置疑的。与此同时,我们不应忽视农村的另一面,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民游离于社会的保障网外,他们的生、老、病、死基本上由个人或家庭来承担(虽然很多时候无力承担)。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不利于提高我国全民族的素质,不利于社会的繁荣与稳定,也不利于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我国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而维持生活是一种最低层次的需要,没有维持生活的资料,人就不能生存。因此,我们必须有一种机制来保证农民最起码的生存需要,这种机制就是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基于以下事实:一是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非常突出。根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我国农村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7285万,占农村人口的8.2%,另据预测它还将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到本世纪末,农村60岁以上的人口将接近1亿。劳动人口与老龄人口的赡养比将由现在的6∶1下降到4∶1。到下一世纪还将进一步下降,而且,随着农村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入城市,农村的老龄化问题进一步凸现,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医疗问题将更加严重;二是随着人口总数的增加,人均耕地的减少,农村对土地的可依赖程度将逐渐降低,单纯依靠土地来保障生活问题已受到严峻的挑战;三是随着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未来家庭的负担特别是养老负担将使家庭不堪重负;四是由于合作医疗在农村许多地区已名存实亡,农民完全自费医疗,使得不少贫困的农民得不到基本的医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层出不穷,“小病抗,大病等着见阎王”也经常可见。五是我国还有5000万农村贫困人口,另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家庭因收入低、负担重,只能勉强维持生活甚至通过“借”、“讨”来维持生活。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内容。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在各项保险中,养老和医疗保险涉及面最广,工作量最大。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社会保障制度有着保障人民生活、维持社会稳定、调节经济发展、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功能。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我国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第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加快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已经走过了20个年头,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农村经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的社会结构和产业结构都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农村各种生产要素都将逐步流动起来并进行重新组合,大批农村劳动力将脱离传统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民依附土地保障的观念将逐步淡化,农村原有的集体保障功能不复存在,农民所承担的经营风险也将越来越大,不仅面临着市场风险,而且还有自然风险,而小农承担风险的能力又很低,因此,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深化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 第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稳定农村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经济以农业为基础,农民占人口的70%~80%,农民能否安居乐业,是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更是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业,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取得成功的重要标志。在使社会保障体系适应城市化的过程中,逐步把广大的农村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农民中的一部分特殊人群,如贫困者、残疾者、孤寡老人以及生活无保障者,通过社会公平的手段建立社会救济、社会互助、优抚优待、社会福利等一整套社会特殊保障措施,使这一群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这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也给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带来内在的发展驱动力。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社会保障由于其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功能的发挥,必然成为农村稳定的基础性因素,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健康有序的运行和发展。所以,一个规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民的迫切需要,关系着千千万万农民安居乐业。 第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我国的城乡差别一直是非常显著的,不仅表现在劳动时间、劳动方式、劳动条件、收入分配、文化教育、价值观念等方面,而且在社会保障待遇方面更为突出。至今,国家的社会保障主要围绕城镇职工而设置,城镇职工一直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待遇,而广大农民则几乎与国家的社会保障无缘。在过去,农村保障的形式要是以家庭保障为主,辅之以集体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民和城镇职工享受社会保障的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还在继续扩大。我国农村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能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同时还能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人才流动,有利于农业和农村进入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从而实现城乡一体化,达到城乡融合。可见,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是中国社会保障的必由之路。 第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在传统农村保障体制下,由于养老、医疗保障的残缺,农民们普遍存在着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的观念,这导致了我国人口的过快增长,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十分艰难,可见,农村社会保障的状况明显地影响着农村计划生育。如果建立完善的农村保障体系,把独生子女家庭置于重要地位,制定出独生子女家庭的医疗、升学、就业、生活等保障措施,并对其家庭中的老人实行较高的养老补助,在有条件的地区直接实行退休制度,这将使农民逐步转变传统的生育观念,由多生转向少生,由早生转向晚生,由重男轻女转向男女平等,从而会直接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新中国的建设而建设起来的,以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新社会保障体系也正在形成。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社会事业、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还比较落后。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农业生产发展缓慢,许多农民仍然束缚于土地上,农业增产不增收;社会保障覆盖面小,广大农民还处于社会保障“安全网”之外,特别是农村“老有所养”问题亟待解决;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少,同实际需要之间矛盾日益尖锐;农村社会保障基础建设没有与当地社会经济同步进行,而且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和制度,尤其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一些原有的社会保障项目受到削弱,而新的制度尚未建立起来。这种社会保障事业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无疑将对整个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带来消极的影响。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出现诸多较为严重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第一、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差。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农民的自觉参与不行,完全由农民自发地搞也不行,必须由国家给予积极的引导和调控。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刚刚起步,收益效应在社会上还没有一个规模性示范之前,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往往具有滞后性。特别是当收入不宽裕时,要提留一点、扣除一点、上交一点有关保障资金,是相当难的。农民保障意识淡薄,对养老、医疗、生活保障最熟悉和惯用的手段就是养儿,通过生儿育女来满足养老等生活之所需,对社会保障缺乏具体的了解,参与不积极。 第二、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目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体制严重滞后,农村更是如此。一方面表现为制度缺乏,在较发达的农村地区表现为体制单一,而在落后的农村地区则残缺不全。例如,我国农村基本上没有退休制度,当然更谈不上有退休金收入,有将近一半的农村老年人在年满60岁以后仍然继续从事有收入的劳动。农村社会保障随意性很大,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现象非常普遍。其他如医疗、养老、商业性保险制度也是如此。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管理混乱、政出多门,民政部门、寿险公司、计生委、基金会等机构均涉及了该领域,难免不出现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几不管的现象。此外,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更是空白,对农村各项社会保障的地位与作用、保障权利与义务、保障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置、保险队伍的建设等,都缺少法律规范。 第三、农村社会保障形式单一,水平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极不健全。保障的形式主要是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农村“五保”;保障对象基本上是“困难的人”和“光荣的人”;保障的内容基本上是补贴性、救济性的单项保障;保障的核心——社会保险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基本上未展开,只有极少数先富起来的村镇最近几年逐步开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但大多还处于试点阶段;合作医疗提供的免费或低价的医疗保障基本上名存实亡。一方面,我国还未建立全面的、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普遍缺乏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全面、科学的规划和充分的认识。虽然政府在历次工作报告或五年规划中都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但并未能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在广大农村和农村居民中所享受到的社会保障极其微弱,广大农民的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主要靠家庭承担,即使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形式,其给付水平也相当低,如全国有五保户260多万人,大部分人享受的生活费较低,有一些人甚至处在贫困线上。尽管现阶段刚刚起步的农民养老保障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使这部分老年人开始受惠,但受益者太少,保险金数额也相当少,这主要是由于入保时间短及投保金额小的缘故。从国家和社区提供的养老金状况来看,社会养老供给人均不足200元,可见其保障水平很低。而且其社会化程度低,保障程度也差,真正需要救济的对象难以得到救济,有限的救济款经常被有关部门截留。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采取的对策 目前,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工作正面临着复杂艰巨的任务,各国都在根据社会保障的基本特点和本国的国情进行改革,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实行了100多年的国家也在不断改革,使其更加符合现实的情况。我国是发展中的大国,农民、农村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当前,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需要着手解决的重要问题。那么,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呢? 一、应把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切入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它把原来不规范的社会救济制度化、规范化。有了它就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保证《宪法》赋予农民生存权利的实现。同时,它还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农业正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要加速这一转变必须使大批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土地合理流动起来,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然而,现阶段,对于广大农村来说,土地是其最大的生存保障。在没有其它保障的情况下,他们宁将土地撂荒也不转让,因此,要使大批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土地合理流动起来,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必须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保障农民得到基本生存条件。另外,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因为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障部分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目前就一般农村而言,条件尚不具备,社会福利(广义)条件更高,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农村全体成员的最低生活保障,不仅经济发达地区需要,经济落后地区也同样需要。而且它能直接、及时、最大程度地解决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相比较而言,它比较容易建立,经济条件的好坏不是决定因素,只能决定建立水平的高低。 二、农村社会保障要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逐步完善,从社区型逐步向全国一体化发展。各类经济地区农民对社会保障和生活服务的要求是基本相同的,但从客观实际出发,全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可能同时一步到位,而必须与各类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 三、建立和完善多形式、多层次的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养老的主要方式,现在我国90%以上的老年人都采取这种方式安度晚年。究其原因,一方面,老年人在家庭中能受到子女或其他亲属的赡养;另一方面,家庭其他成员特别是子女一代也可以从老年人那里获得帮助。老年人不单是被赡养者,在老年期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老年人还对家庭其他成员提供帮助,是家庭生活的支持者。多数老年人在生活的大部分时间里是可以自理的,他们可以对家庭生活做出很大的贡献。自己养老是一种重要的农村养老方式。如果老年人有自己的收入来源,自己料理自己的生活即为自己养老。但是,老年人劳动能力衰退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而且这种方式只能维持极低水平的生活,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对子女供养的依赖会逐渐加重。因此,自己养老今后发展的趋势还是要靠自己在丧失劳动力以前进行自我储蓄。社区养老是一些集体经济实力雄厚的乡村和乡镇企业自发建立起来的一种养老方式,它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办法,给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符合农村保障以自我保障为主、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实际,因而是一种有发展前途的保障方式。社会(国家)保障也是我国目前的一种农村养老方式。农民中的一部分人,如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烈军属、伤残军人等,按国家政策规定从政府或集体得到一部分津贴和补助,还有因生产条件、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造成的一部分贫困户,在摆脱贫困过程中必须得到政府的救助。 四、是逐步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特别是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制度。农村合作医疗,早在50年代就出现,是深受群众欢迎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80年代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的形式发生变化,合作医疗未能适应新的形势而处于低谷。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仍有5%的行政村保留合作医疗,之所以能保留,是因为它能给农民带来很多好处,解决了农民发生疾病的多种困扰,减轻了农民因疾病造成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当然重建和恢复合作医疗不应仅仅是原来的翻版,应该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要在政府组织和领导下,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第二,要建立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筹资机制;第三,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合作方式和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第四,要加强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农民真正受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不能简单重复以往的合作医疗制度,要通过引进社会保障机制,以自然村为单位,个人投保,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个人保费标准,凡投保者在就医时按比例报销门诊费和住院费,大病重病的医疗费可通过民政部门的救济费加以解决。医疗保险业由县、乡政府社会保障委员会管理,自然村的业务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医疗保障对老年人特别重要,农村老年人患病率高,同时考虑家庭护理困难、医疗费用升高及医疗需要增加等多方面因素,应对老年人提供必要医疗援助,如实行全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适当优惠、部分免费等,或通过家庭病房、送医上门、就诊优先和广泛建立社会医疗网等措施,保证老年人病有所医。 五、加强社会保障宣传,更多地体现农民自我保障的原则,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自我保障相结合的模式。农村社会保障要强调农民自我保障,主要是因为我国经济不发达,国家无力把农民的社会保障全包下来。同时,从国内外经验来看全部由国家包揽的社会保障政策不仅会给国家财政造成沉重的负担,影响生产和经济建设,而且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甚至还会造成养懒汉的弊端。即使将来我国经济发展起来了,也要强调农民树立自我保障意识。目前,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的迫切要求和政府部门的职能出发 ,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模式应以农民家庭自我保障为主,以国家、集体、社区保障为辅,开展社会救助、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服务,建立扶贫济困服务网络、助残服务网络、安老敬老服务网络、优抚安置服务网络以及婚丧服务网络等中国式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六、要加快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以法律的手段引导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一环。从国外来看,还没有无立法保障而顺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我国不仅应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农村保障法,还应当有单独的各项立法和规章,如农村养老法、农村合作医疗法、最低生活保障法、丧葬法等等。通过立法,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确定下来,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和维护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同时通过立法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管理体制以及各种保障形式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将农村社会保障的运行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应注意处理好的几个重要关系 一、普遍保障与分类实施之间的关系。普遍保障是指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包括所有农村社会成员及他们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这既符合农村社会保障本身的含义,也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同时,社会保障的科学机理是大多数人群分摊少数人群的风险,覆盖面越大,每个保障对象遭遇风险的概率越小,补偿越稳定。这一“大数法则”也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具有普遍性。分类实施是指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项目、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等方面,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有所侧重与区别。我国农村幅员广大,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因而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地加以确定,不可搞“一刀切”。经济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并逐步完善与提高,中等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不完全成熟,应先重点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全面推开;经济欠发达发区,可有计划有重点地分步实施,目前重点是抓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互助与优待抚恤工作,搞好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试点,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循序渐进地全面推开。 二、资金筹集中政府、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目前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资金来源不尽合理,未能真正体现全社会的责任。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其资金基本上是由个人缴纳的(占85%左右),集体补助很少(占15% 左右),政府方面有的是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有的是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一定优惠,但都很微小。这种状况不仅造成了资金来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而且也影响了农民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障的积极性,加大了保障工作的难度。尽管目前我国财政较为困难,集体经济也不够强大,不可能象城镇社会保障那样,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与企业;但毕竟社会保障作为保证社会经济安全运行的公共措施,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其主要责任应由社会承担,包括城镇和农村居民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都有权平等享受。因此,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必须改变资金来源不合理的状况,特别是国家与集体在资金筹集上应体现出更大的社会责任。当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项目不同,国家与集体在资金筹集上体现的社会责任亦有所不同。通过社会救济制度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历来都是政府的职责。因此,作为是对农村社会救济制度改革与完善的重大举措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应以政府为主,决不能向农民伸手。在实际工作中,保障资金可由省、市、县、乡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合理分担,以县、乡、村为主,社会捐赠和社会互助等再补充一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目前可以实行“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扶持”的办法,但这里关键是要把握好“为主”、“为辅”、“扶持”的度。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一般说来,在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乡村,集体补助所占比重以25—40%为宜;集体经济实力一般的乡村应以20—35%为宜;集体经济实力较弱的乡村应以15—30%为宜;对于政府方面,除继续给予政策扶持外,可按集体补助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助。今后,国家与集体的补助比重都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关系。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由许多制度组成的完整体系,各项制度功能各异,缺一不可。同时,各项制度又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如搞好了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可为保障对象解决养老的后顾之忧,身体好、收入多,贫困线下的人就会减少,就能促进社会救济事业的发展;社会救济搞好了,能帮助贫困的人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从而促其搞好生产经营,增加收入,参加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人则多,就可促进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发展。反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社会救济之间则相互制约,难以发展。总之,农村社会保障各项制度的实施应视各地具体情况分步进行,但其规划设计必须统盘考虑,统一进行,以发挥其整体优势。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是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载体和依托。因此,必须根据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需要,建立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当前,应尽快建立起以县为龙头作指导、乡为主体搞服务、村为基础抓落实的救灾扶贫、医疗预防保健、优抚安置、老年人保障、残疾人保障和婚丧改革等六个保障服务网络。发动社会力量,广辟筹资渠道,发展和兴建一批新的社会保障服务实体和设施,并在充分利用现有服务设施的基础上,通过挖潜、更新和改造,在保障项目、内容、标准及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得到进一步完善与提高,逐步实现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的社会化、实体化、规范化、制度化,使其真正发挥保障服务作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更好地贯彻落实。由于我国各地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使得农民收入差距很大,加上不同农民对社会保障项目和标准具有不同的要求,决定了我国农村保障的多层次性,第一层是社会基本保障,第二层是集体或企业补充保障,第三层是家庭(个人)保障。这三个层次都可起到保障农民生活的作用,且可相互补充,因而都应搞好,但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则应有所侧重。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应以社会基本保障为主;在中等发达农村,应是三者的结合;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仍以家庭保障为主。在中等发达和欠发达农村,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将逐步转向以社会基本保障为主。目前我国农村与城镇的社会保障是分别进行的,且还要存在较长时间,但最终要实现二者的合轨。目前,为减轻农村社会保障的压力,城镇社会保障的范围应扩大到进城工作的农民工。保险公司开办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能起到保障的功能与作用,且可以进入社会保险所难以涉及的领域,成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但是,由于商业保险是纯商业性的(以盈利为目的),难以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且有时会与社会保险发生争夺保险市场的矛盾,造成保险市场的混乱。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协调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避免发生矛盾。此外,在规划设计与实施农村社会保障时,还要注意与其它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相互衔接、配套。 四、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统与分之间的关系。目前农村与城镇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都存在着政出多门、政事不分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处理好统与分之间的关系,建立统分结合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所谓“统”,就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农村社会保障可作为一个分支机构;所谓“分”,就是在统一管理的同时实行分工,即将行政管理、执行、监督机构分开,使之相对独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为此,必须成立如下机构: (一)是行政管理机构——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该机构主要是履行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负责制定包括农村在内的社会保障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有关法规、规章,并对社会保障事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指导与监督。 (二)是执行机构——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该机构负责社会保障事业的运作,包括实施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政策与制度,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基金的征收、支付和运营等。保障基金的征收、支付与运营目前还可包括在这一机构中,以后应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而独立出来,成立社会保障基金的经营机构,更好地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是监督机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该机构的职能是对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基金的收支、运营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为确保监督的有效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应是与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平行的机构,隶属于政府或人大。 五、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之间的关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的工作,仅靠某一部门是不够的,只有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组织、引导、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政府行为,才能保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从农村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的全局出发,切实增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紧迫感与责任感,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研究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下大力气抓好这项工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所需的资金,主要是以农民个人为主筹集的,而目前大部分农民收入较低,社会保障意识也不够高,如果采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强迫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就会引起农民群众的不满,这不仅做不好社会保障工作,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政府在组织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时,决不可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必须坚持因势利导、个人自愿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形式,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并通过相应的法制教育,让广大农民群众认识到依法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是自己应履行的义务,从而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与自觉性。 结    束    语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起步晚,与城镇保障比较起来没有多少经验可资借鉴,且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要真正建立一种适合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体制,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如果不顾这些客观现实因素,照搬经济发达家的作法,是行不通的。但如果不加快改革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步伐,尽快缩小与城镇保障的差距,则稳定农村社会、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就会缺乏牢固的基础。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整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民的社会保障,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不完整的。我们深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将成为21世纪中国社会保障建设的重点之一,前景广阔,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将会出现在中国的大地上。我们坚信 ,只要我们坚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正确方向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就一定会尽快建立起来! 参 考 文 献 (1) 长青.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难点和重点.载调研世界 (2) 张国海.裴育.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理性选择.金融教学与研究1999.(3) (3) 张晓云.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应处理好的若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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