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扬质监发〔2010〕34号
关于印发《关于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局,市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现将《关于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实施。
附件1:《关于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附件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自我评价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 分类管理 指导意见
抄送:省质监局特设局,市安委会
江苏省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2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1
关于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重点,提高监管效率,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同时为制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等提供依据,现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的划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划分为A、B、C三类,从高到低表示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时考虑的方面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一定时期内在遵守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范等方面的主观愿望、安全控制能力及表现结果等来确定。
鼓励企业按照江苏省地方标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DB32/1253-2009)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各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准则开展特种设备标准化管理,标准化管理的核心是“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必须对特种设备依法申报检验。
(一)A类使用单位划分要求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正确的认识,严格遵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全面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管理,在一定时期内未发生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并满足下列要求:
——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
——制定管理机构职责和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对履行责任制情况有奖惩
——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设备操作规程、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制度、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制度、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应急救援方案等,上述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并保持记录
——作业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并保持培训考核记录
——设备经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卡进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设备经定期检验合格,日常维保正常,保持良好状态
(二)B类使用单位划分要求
遵守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规范,初步开展特种设备标准化管理,在一定时期内未发生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并满足下列要求:
——有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制定管理机构职责和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
——建立了包括应急救援预案在内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良好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设备经注册登记
——设备经定期检验合格
(三)C类使用单位划分要求
特种设备C类使用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意识不强,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有下列行为之一时,可划分为C类:
——无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无管理机构职责和人员岗位责任制
——管理制度很不健全
——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设备未经注册登记使用
——设备未经检验或经定期检验不合格
——一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
——一年内发生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
三、不同类别的使用单位监管
针对不同类别的使用单位,各方应在监管的方式、频次、力度等方面积极探索,重要公共场所、气瓶充装单位、化工、冶金等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即使被列入A类,其特种设备也应重点监管。
四、对划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级别应根据使用单位实际变化的情况每年重新调整确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自我评价表
单位名称: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 价
备注
机构与人员
是否有安全管理机构
□有 □无
是否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有 □无
责任制
是否制订管理机构职责
□有 □无
是否制订各级人员责任制
□有 □无
职责、责任制落实如何
□好 □一般 □未落实
管理制度
有无注册登记和定期报检制度
□有 □无
有无各类设备操作规程
□有 □无
有无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制度
□有 □无
有无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有 □无
有无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有 □无
有无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有 □无
有无应急方案
□有 □无
与设备作业相适应的其他制度
□有 □无
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及记录如何
□好 □一般 □未落实
持证上岗
是否有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应持证而未持证或证件不在有效期内
□有 □无
注册登记
设备是否经注册登记
□是 □否
定期检验
应经检验检定的设备及附件是否全部经定期检验
□是 □否
遵章守纪
遵章守纪的主观意识
□好 □一般 □差
有无违法违规记录
□有 □无
事故情况
三年内有无特种设备事故
□有 □无
综合评价
总体状况可评价为:
□A □B □C
使用单位评价人: 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评价依据:关于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扬质监发〔20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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