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监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提纲
第一部分:监理人员
一、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二、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 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
1、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 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十条: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发布之日起7日内报建设部。
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参照本规定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
附件: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E1-3-03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E1-3-04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E1-3-05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E1-3-06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E1-3-07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1、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苏建工(2004)458号)
三 、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切实把监理安全责任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监理安全责任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监理安全责任管理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做到监理安全责任管理工作有措施、有责任人、有督查和有考核。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工程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情况与其资质年检、考核和评优等工作结合起来。
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安全责任负总责。工程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确定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的部门,在单位各级岗位职责中落实监理安全责任。要加强对有关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考核工作。
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安全责任负责。项目监理机构要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人员并明确其职责,要把监理安全责任的落实工作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来抓,《条例》中规定的监理安全责任内容要列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并严格落实。
五、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与检查
1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工程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理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2)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3)安全隐患处理制度;4)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5)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理制度。6)编制企业内部的落实监理责任的工作导则7)依法签订工程监理合同8)实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监理规划
4.1.1 监理规划是项目监理机构充分分析和研究工程项目的目标、技术、管理、环境以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等方面的情况后制定的指导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监理规划要真正能够起到指导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该项目监理工作的作用,所以监理规划中应有明确具体的、符合项目要求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监理措施、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4.1.2 监理规划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所以应在收到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之后开始编制。如果能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监理规划,则更能掌握项目的实际情况。
监理规划作为监理单位的技术文件应经过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监理规划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之前完成内部审核并报送建设单位。监理规划是否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由委托监理合同或双方协商确定。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参加编制,共同分析项目特点、提出项目监理措施和方法,确定项目监理工作的程序和制度等。
4.1.3 监理规划至少应包括条文中所示的主要内容,当工程项目较为特殊时也可增加其他必要的内容。
4.1.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工程项目的实施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如设计方案重大修改、承包方式发生变化、建设单位的出资方式发生变化,工期和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原监理规划所确定的方法、措施、程序和制度不能有效地发挥控制作用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召集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修订,按原程序报建设单位。
4.2 监理实施细则
4.2.1 中型工程项目对应建设部第16号部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附表中的二等工程项目。(二等工程等级:14-28层、24-36米跨度(轻钢结构除外)、单层工程建筑面积10000-30000平方米的一般房屋建筑工程;高度70-120米的高耸构筑工程;建筑面积6-1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在二等以上的工程项目开展监理工作之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分专业编制监理工作实施细则,以达到规范监理工作行为的目的。对工程规模较小、技术不复杂且管理有成熟经验和措施,并且监理规划可以起到监理实施细则的作用时,监理实施细则可不必另行编写。
监理实施细则应体现项目监理机构对于该项目在各专业技术、管理和目标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
4.2.2 监理实施细则可按工程进程情况编写,尤其是当施工图未出齐就开工的情况。但是当某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或按专业划分构成一个整体的局部工程开工前。该部分的监理实施细则应编制完成,并在开工前经过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监理实施细则不应与条文所列编写依据的有关要求相冲突。
4.2.3 监理实施细则至少应包括条文所规定的主要内容。
4.2.4 当发生工程变更、计划变更或监理实施细则所确定的方法、措施、流程不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作用等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10)其他有关事项。
2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一八4号)
(1) 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2)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3) 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4) 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5) 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部分:项目负责人
一、范围
按照国家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项目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3)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方法;
(5)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5)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能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业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事故。
二、上岗条件
国家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考核与发证:
国家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定方法;
(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6)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7)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5)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管理的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法人单位等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职责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建设部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的意见的函(建市监函[2007]12号)
注册建造师担任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等14个专业工程施工管理项目负责人的签字要求,列明了包括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和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注册建造师的签章范围。其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是强制性的,担任“其他关键岗位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不作强制要求,建议工程项目设有专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岗位的项目推荐使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一) 安全管理组织文件
安全交底记录、安全交底记录、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生产保证计划(方案)报审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发布令、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承诺书、安全技术经费计划表及费用使用清单、脚手钢管、扣件质量验收记录表、危险作业审批表、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表、机械设备台帐、鱼、肉类采购进库质检记录、熟菜留样记录、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检查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预案、道路管线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火灾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坍塌倒塌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触电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高处坠落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防台防汛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突发性停电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 安全管理策划文件
重大/一般危险源及控制措施、重大危险源控制目标和管理方案、重大环境因素控制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三) 安全管理实施文件
工程项目承包及责任考核协议、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部安全目标管理分解及考核办法、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表、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安全物资验收汇总记录表、活动房档案、活动房验收检查表、提供给分包安全物资、工具、设施设备验收记录、分包方安全业绩评定表、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模板拆除(安全)令、设施拆除申请表(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等)、危险作业的监控记录表、二级动火许可证、三级动火许可证、脚手架搭设及验收记录表、安全防护设施搭设验收记录表、模板支撑系统验收记录表、大型设备相关安全表式、塔式起重机基础、轨道验收记录表、塔式起重机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塔式起重机安装(加节)验收记录表、施工升降机安装(加节)验收记录表、操作平台搭设及验收记录表、用电相关安全表式、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临时用电纠正和预防措施(事故隐患处理)、接地电阻测验记录表、绝缘电阻测验记录表、安全用电设施交接验收记录表、安全生产协议
(四) 安全管理检查及改进文件
安全检查记录表、纠正和预防措施(事故隐患处理)记录表、工伤事故(月)报表、内部安保体系审核报告、工程项目安全评估报告、其它法规、规范规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五、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撤职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
一、将刑法第一三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三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三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三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国家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D1-4工程安全
D1-4-01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D1-4-0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D1-4-03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
D1-4-0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D1-4-05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D1-4-06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D1-4-07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D1-4-0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D1-4-09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D1-4-10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D1-4-1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D1-4-1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D1-4-一三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D1-4-14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D1-4-一五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D1-4-16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D1-4-17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D1-4-一八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D1-4-19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D1-4-20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D1-4-2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D1-4-2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D1-4-2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D1-4-24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部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范围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一三号)第三条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一三号)第四条规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 职责
1、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制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 土方开挖工程;
(三) 模板工程;
(四) 起重吊装工程;
(五) 脚手架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七)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一三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等。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制止。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施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