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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XX农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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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黑龙江XX农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 生,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要不折不扣地贯彻“生命第一、财产第一”和“安全 第一、生产第二 ”的经营宗旨,全员增强安全意识,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全员寻找安全隐患,全员监督安全 防范。     第三条  公司实行全方位、全环节、强制性的生产安全规范。全体员工必须 无条件服从安全管理。     第四条  在遵守生产安全规则上,公司不允许有例外的员工,不允许有逃避 责任的员工,不允许聘用留用拿安全当儿戏的员工。     第五条  因违犯生产安全规定被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公司各部门不得重新聘 用。 第二章    安  全  教  育     第六条  生产安全与质量保证是公司生产部门第一位的工作标准。因此,生 产安全必须人人 讲、天天讲、班班讲。不准出现安全意识断层,不准出现安全操作死角,安全意识要覆盖司 内所有空间。     第七条  公司职员全部要列入生产安全培训对象。每年利用停产期进行生产 安全、防火安全 、保密安全、防盗安全系统教育。通过集中学习、闭卷考试等方式进行。对考试考核不达标 者,予以出示黄牌。补考不及格者,予以辞退。     第八条  每年投产前新招聘的季节性临时工人,一律实行岗前生产安全培训 。由专人讲授生 产安全常识和具体操作岗位安全规程,并结合实际演练进行考核。对不能全面掌握生产安全 操作要求的工人,不得上岗。     第九条  新工人经培训达标后,车间主任,合成、机修、供电、供热等技术 人员,要利用班 前班后会具体讲授有关安全操作知识。在生产过程中,上述人员有权现场考核工人的安全操 作熟练程度。对违反安全操作的工人,应责令下岗学习。     第十条  工人调串生产车间时,应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章    机  械  安  全     第十一条  机械设备必须按照性能和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和调试,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机械设备转动部位都要安装安全防护罩,并予以颜色警示。     第十三条  自制机械设备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调试验收要由公司工程师 、机械师集体把关,形成审核鉴定档案,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机械安装或维修要从一个螺丝做起,从一个焊接点做起,从一个 管道连接点做起,确保机械安全万无一失。     第十五条  机械维修保养要制度化、经常化、责任化。     第十六条  机械投入运行后,机修部门要保证昼夜有人跟班检查维修,发现 问题及时停车处理。严禁机械带病运行。     第十七条  操作工人要精心爱护和保护机械设备,依据操作规程使用,严禁 超负荷运转。     第十八条  操作工人要时刻注意设备运转状态。发现设备运转异常,应立即 停机报告,否则承担带病使用责任。     第十九条  车间主任应记录当班机械设备出障排障详细情况。     第二十条  总机械师每天要巡查一次公司整个设备安全状况,对失职的机械 工给予处罚。 第四章    用  电  安  全     第二十一条  生产输电线路配置要按照有关操作标准进行。闸下电源线力求 从地下通过。人与线不见面。     第二十二条  各项固定电源开关要接触良好,开关警示明显,使用方便安全 。     第二十三条  司内分支供电路线要保证设备所用负荷。对满负荷运行的线路 ,应分期启动机械。     第二十四条  配电总盘和分盘各路保险装置要匹配,并保证完好状态。严禁 直通运行,严禁缺相送电。     第二十五条  配电系统发生故障应由专职电工维修,其他职员不得擅自拆卸 。特殊情况下需他人维修,应由机电供热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断电规程程序,即先关闭机械、拉分闸、后拉总闸 。严禁倒顺序操作。     第二十七条  线路、设备配电系统排障、检修,应停电作业。     第二十八条  员工操作星角启动电机,要按电机每千瓦1秒时间计算星角启动 运转的间隔时间,严禁连续操作。     第二十九条  员工使用的移动类带电机具,必须配备电缆线,电源开关距离 操作面不得超过2 米。操作工脚下备有绝缘板,穿绝缘鞋,戴胶手套。机械工具自带的开关,要跟班检查有无 连电现象。对使用操作时间较多的带电机具要力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三十条  公司自行发电时,要切断外来电源,防止内电外送造成事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电期间,机电供热室依据供电负荷有权限制部分车间停 产。     第三十二条  外来电停电期间,严禁合闸检修。     第三十三条  车间用电期间发生线路缺相、电机过热、设备漏电及发生电火 ,当班员工有权先断电,后报告。     第三十四条  供电室要坚决做到人走门锁,日常要做到非相关人员禁入。     第三十五条  车间、办公楼、食堂、仓库、车库、保安岗等用电场所,未经 批准严禁私接线 路,严禁私设开关、插头,严禁违章增加灯泡瓦数,严禁使用电炉子、电水壶、电暖风等电 器。     第三十六条  发电机使用的柴油,必须存放在指定仓库,远离电源、火源。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设的电话线路与供电线路同杆架设的,要保持安全距离 ,进出建筑物要单独设立穿墙口,严禁与供电线路同口出入。     第三十八条  公司电工及相关人员,要增加安全用电意识,增加自我防触电 能力。操 作时要配备安全防范工具,严守安全操作规程,坚决避免人为触电或违章供电伤人事故。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在采购配电线路和配件时,要坚持质优价廉的原则选 购,不得购入非国家标准产品和假冒伪劣用品。 第五章    防  毒  安  全     第四十条  公司凡是使用中等毒、高毒农药的合成车间、制剂车间及质检室 、烘干室、甩干室必须安装排风设施。     第四十一条  防毒排毒设施应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后使用。     第四十二条  高毒生产车间应采用封闭强排风和自动化、半自动化装置生产 ,逐步实现人、药分离,切实改善生产环境。     第四十三条  向车间外排放的有毒气体,应按环保部门要求向高空排放,防止污染司区和周边村屯。     第四十四条  高毒车间排风系统发生故障,该车间必须停产。     第四十五条  进入高毒车间的操作工人必须具备身体健康、纪律性强、无过 敏反应、培训合格等条件,方可进入有毒车间从业。     第四十六条  工人患病,严禁上岗。     第四十七条  操作工人进入车间必须无条件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从事检验、 甩干、烘干的操作人员也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八条  工人上岗使用的劳动服及劳动保护用品,班后必须存放司内指 定地点,不得带回家中或在公司内异处存放。     第四十九条  有毒车间工人班后实行强制性洗浴。     第五十条  有毒车间,特别是高毒车间工人下班,车间主任应逐一询问有无 非正常反应,如发现有中毒征兆,应及时去医院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有毒车间操作工人应将产品中毒临床表现向家人进行宣传,使 家人掌握一定的 观察中毒征兆能力。当工人下班后回家发生中毒嫌疑时,应立即直接送往正规医院诊断或抢 救,然后再向公司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高毒车间要备放有关预防中毒的药物。     第五十三条  公司要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医务室。 第六章    防  酸  安  全     第五十四条  生产部要将以高中低浓度硫酸为原料的车间,均列入防酸安全 的范畴。     第五十五条  凡使用硫酸的车间,应指定专人从事用酸操作,并加配防酸劳 动保护用品,包括:橡胶手套、眼镜、大口罩、胶靴等。     第五十六条  输酸管道、提酸泵、放酸阀门等设施,应采用耐酸型设备,并 经常检查有无泄漏现象。一旦发现漏酸,应停产检修。     第五十七条  存酸贮罐列入公司危险品库范畴,从严加强管理。     第五十八条  用泵提酸时,应有人看护酸泵开关,以便发生泄漏及时关闭。      第五十九条  自流卸酸时,输酸管道两端要设专人看护。     第六十条  严禁罐外长期留存硫酸或将硫酸带出司区。生产后剩余硫酸,要 及时放回贮存罐。     第六十一条  硫酸落地形成的酸性地面和土壤,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处理 前列入禁行和禁放物料区管理。     第六十二条  接酸、运酸、贮酸的工具,应单独存放,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     第六十三条  发生硫酸接触皮肤时,应马上用清水冲洗。伤势过重者,应在 清水冲洗后送医院救治。 第七章    防  爆  安  全     第六十四条  凡使用压力容器和使用易燃易爆原料的车间均实行强制性防爆 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条  所有用于生产的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 设备性能进行安装和调试,并经政府主管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六十六条  易燃易爆车间配电室,要与车间隔离封闭,另设门道通行。     第六十七条  易燃易爆车间使用的电机、照明灯及其他配电设施,应符合防 燃防爆要求。     第六十八条  从事易爆车间生产的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 方可上岗。蒸汽锅炉司炉工,必须经劳动部门考试合格发证后上岗。     第六十九条  防爆车间必须装备消防栓、消防带和灭火器。上岗工人必须 会使用消防工具。     第七十条  严禁将火柴、打火机或其他火种带入防爆车间。车间及防护区内 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     第七十一条  操作工人应穿工作服、工作鞋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上岗。严禁 穿带铁掌或铁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车间。     第七十二条  车间运行期间严禁使用明火。如设备及管道需要检修或加固, 必须先 停产、通风,经检验空气浓度达标后,由公司主管生产的上司开具动火证方可动火作业。     第七十三条  生产车间要严防跑、冒、滴、漏,空气中浓度超过安全浓度时 ,应打开门窗通风,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毒劳保用品。     第七十四条  各易燃易爆车间要增设公司内线电话,并保证与公司总值班室 畅通。生产期间 ,主管生产上司和生产部经理要轮流值班并深入车间进行检查。质检室应跟班对车间安全浓 度进行检测。     第七十五条  蒸汽锅炉供热期间,司炉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擅自离 岗,不准睡觉。要保证锅炉在正常气压内运行。锅炉安全阀鸣笛,按操作违章处罚。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划定的易燃易爆车间,除严禁外来人员入内外,公司非相 关人员,也不得擅自进入。 第八章    劳  动  安  全     第七十七条  检修、清淤各类容器贮罐时,应先放气通风,后进入。对贮存 有毒原料的设备进入时,应采取防毒措施,并有专人保护。     第七十八条  从事电焊操作人员,必须使用防光防护罩,辅助电焊工也要戴 深色眼镜。     第七十九条  在设备运转时,严禁用手触摸或擦洗传动部位。     第八十条  造粒车间机械发生故障,必须停车检修。机器运转或尚未完全停 机时,不得用手或其他工具强行取料。     第八十一条  检修转动设备或进入有搅拌器的设备内进行检查,必须首先切 断电源,并留有专人看护。     第八十二条  折卸设备孔盖、管线法兰、阀门、盲堵时,必须先放净设备管 线内压力,然后再进行施工。     第八十三条  多个工作面同时作业时,上面操作人员要防止机械部件、工具 等下落下滑,下面操作人员应戴安全帽。     第八十四条  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     第八十五条  员工劳动使用铁锹、铁齿、铁钩等工具时,应注意保持与其他 人的距离,严防工具伤人。     第八十六条  要科学确定班产,防止工人过度疲劳出现事故。劳动强度较大 的岗位,应调度工人轮流操作。 第九章    安  全  检  查     第八十七条  公司实行多层次、不定期、高密度的生产安全检查。机械工、 电工、司炉工、 车间主任为跟班检查;机电供热室主任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生产部经理每周至少检查2—3次 ;总工程师、总机械师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随时检查、抽查。     第八十八条  各层次检查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主查分管业务,兼查其他隐 患,实行工种间相互监督。     第八十九条  经检查发现的隐患,要立即排除,并逐级报告。     第九十条  严禁检查走过场。     第九十一条  各车间操作工人有责任反映不安全隐患,有权利要求上司排除 不安全隐患。对走过场检查或不履行检查责任的各级职员,可越级报告或举报。 第十章    安  全  验  收     第九十二条  机械、容器、贮罐等设备安全防范装置,公司由总工程师、总 机械师会同有关部室进行验收调试。     第九十三条  易燃易爆设备,排污设备的安装,公司验收后,应邀请劳动部 门、环保部门予以认定。     第九十四条  经验收不合格的设备设施,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一章    事  故  处  理     第九十五条    公司成立财务部、经理部、生产部、销售部参加的事故处理委 员会,负责日常安全事故的调查、计损、治疗、抚恤、索赔、结算、处罚等具体事宜。     第九十六条    公司裁定事故责任、财产损失和处罚标准,按公司有关规定认 定;履行劳动 保险责任,按保险条款认定;涉及抚恤、补助等劳动者待遇,以劳动部门制发的文件为准。      第九十七条    事故调查和处理,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涉及责任划分 ,以本规定第十二章有关条款为准。     第九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均应形成文字材料,并复印有关司外 认定资料。核对无误后,移交经理部存档。 第十二章    安  全  责  任     第九十九条  公司为确定生产安全,实行统一的多层安全责任承担制。     第一百条  公司实行生产安全责任承担制,按员工供职岗位依次划定。     总经理承担企业法人责任;     分管生产的高级职员承担第一领导责任;     总工程师、总机械师承担技术责任;     生产部经理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机电供热室主任承担具体领导责任;     机修工、电工、车间主任承担直接责任;     工人承担具体操作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无正职职员,副职主持工作的,承担正职责任;有正职职员 的,副职职员承担同级次要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各级职员在承担责任同时,享有相应的检查职权和处罚职权 。     第一百零三条  上级职员发现事故隐患,并已要求属下排除隐患,但因属下 人为失职,导致发生事故的,上级职员减半承担事故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不存在无责任职员。 第十三章    奖        励     第一百零五条  为激励各级职员全身心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安全职责,报答对 生产安全做出贡献的个人和群体,公司增设生产安全奖金。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安全奖金严禁平均分配。     第一百零七条  奖金依据三项指标发放,即个人单项奖励、无事故系统奖励 、无大事故系统奖励。     第一百零八条  个人单项奖励:     电工,实现全年无用电伤亡事故,无非正常财产损失的,每人奖励800元。     机修工,实现全年无机械伤亡事故,无非正常财产损失的,每人奖励800元。     车间主任,实现全年带班班班无伤亡事故,无非正常财产损失的,每人奖励800元。     蒸汽司炉工,实现全月班班安全运行,安全阀未报警的,每人奖励60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实现全年无事故,对下列安全责任承担人予以奖励:     分管生产的公司高级职员,350元;     总工程师、总机械师,400元;     生产部经理,450元;     机电供热室主任,5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全年安全无大事故,指在一年内未发生下列五种情况:      1.无死亡人员;     2.无致残人员;     3.受伤员工医疗等一切相关费用总额在2000元以下;     4.机器设备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下;     5.无火灾、无爆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达到上条安全指标时,公司拿出5000元,奖励生产系统各 级职员。奖金分 配按上少下多的原则兑现。但承担有直接事故责任的职员不予奖励。已获得单项奖金的职员 不重复奖励。     第一百一十二条  总经理不参加生产安全奖金分配。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公司供职不足一年的生产系统职员,按月折算奖金。其 他部门参加临 时带班的,适当给予奖金。其他部门职员对生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也参与奖金分配。 第十四章    责  任  处  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实行因失职渎职造成事故责任处罚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  造成安全事故,受伤员工医疗费等一切相关费用总额在300 0—10000元的,下列人员的罚款标准是:     分管生产的高级职员,50元;     总工程师、总机械师,70元;     生产部经理,90元;     机电供热室主任,120元;     发生事故当班的车间主任和有责任的电工、机修工,每人150元;     直接责任人,200元以上。     第一百一十六条  造成安全事故,受伤员工医疗费等一切相关费用总额达100 00元以上的,下列人员的罚款标准是:     分管生产的高级职员,100元;     总工程师、总机械师,150元;     生产部经理,200元;     机电供热室主任,250元;     发生事故当班车间主任及有责任的电工、机修工,每人300元;     直接责任人,400元以上。     第一百一十七条  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致残的(以一人计算),下列人 员的罚款标准是:     总经理,100元;     分管生产的高级职员,150元;     总工程师、总机械师,200元;     生产部经理,250元;     机电供热室主任,300元;     发生事故的当班车间主任、有责任的电工、机修工,每人350元;     直接责任人,500元以上。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以一人计算):     总经理,300元;同时另外接受劳动部门罚款;     分管生产的高级职员,400元;     总工程师、总机械师,500元;     生产部经理,600元;     机电供热室主任,700元;     发生事故当班车间主任及有责任的电工、机修工每人800元;     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因发生农药中毒,导致人员伤亡的,机电供热室主任和当 班机修工、电工减半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因配电线路漏电、机械转动部位飞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间 主任减半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兼职职员,按高职位任职承担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承担罚款的直接责任人,指直接人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员工 或自身违章操作致死致伤的员工。     第一百二十三条  出现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公司除执行罚款外,对有关职员 还要视其情节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降薪、辞退、开除等处分。 第十五章    违  章  处  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为全面消除不安全隐患,公司实行违章操作处罚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     (1)无故不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     (2)因故没补参安全生产培训的;     (3)培训补考成绩不及格的;     (4)安全生产授课应付了事的;     (5)班前班后会不讲安全生产的;     (6)经培训不合格而批准上岗的;     (7)工人串车间没有先培训的;     (8)机械转动部位安全罩要脱落不及时加固,未造成后果的;     (9)验收自制设备不愿签字的;     (10)安全检查走过场的;     (11)跟班人员擅离职守的;     (12)机械超负荷运行不制止的;     (13)车间主任不作机械配电排障记录的;     (14)总机械师没有做到一天巡查一次的;     (15)机械开关警示不明显的;     (16)对超负荷运行的分支线路不采取调度措施的;     (17)配电总盘和分盘保险装置未匹配完好的;     (18)缺相运行造成后果的;     (19)非电工未经批准拆卸电器设备的;     (20)停机、停电未按顺序关闭电源的;     (21)启动星角开关违反规程的;     (22)使用带电移动电机具,不戴劳保用品的;     (23)安装带电移动电机具,不符合安装要求的;     (24)公司发电,没有对部分车间进行限制用电的;     (25)发现线路缺相、电机过热、设备漏电及电火未立即采取断电措施的;     (26)供电室人离开门未锁的;     (27)非相关人员随意进入供电室的;     (28)职员擅自私设插头开关、使用家用电器的;     (29)发电机房存放柴油桶的;     (30)电工违章操作触电的;     (31)从事有毒作业不戴劳保用品的;     (32)擅自把有气味劳动服带回家中的;     (33)异地存放有气味劳动服的;     (34)高毒车间工人下班不洗澡的;     (35)下班后车间主任不询问观察工人有无中毒征兆的;     (36)工人下班后中毒不直接送往医院的;     (37)高毒车间防中毒药物不领存的;     (38)从事用酸作业,不戴劳保用品的;     (39)放酸泵运行时,无人看护开关的;     (40)罐外存酸未经批准的;     (41)带酸工具随便改变用途造成后果的;     (42)司炉工无证上岗的;     (43)工人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的;     (44)防爆车间空气浓度超标不进行通风的;     (45)防爆车间电话不畅通的;     (46)生产旺季公司中高级职员不轮流值班的;     (47)蒸汽司炉工上岗睡觉的;     (48)未经批准允许外来人员进入防爆车间的;     (49)公司非相关人员擅自进入防爆车间的;     (50)检修、清淤容器贮罐违章操作的;     (51)电焊工违章造成伤眼的;     (52)拆卸有压力设备违章操作的;     (53)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安全绳的;     (54)劳动工具伤人的;     (55)工人报告隐患,而不理睬的;     (56)事故调查营私舞弊的;     (57)事故损失计算失真的;     (58)事故档案人为丢失的;     (59)诽谤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     (60)有意夸大宣传企业危险性的;     (61)对违章行为不报告的;     (62)替他人开脱违章事实的;     (63)对违章处罚不服的;     (64)非生产部门职员发现隐患不报告的;     (65)有其他违章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66)没有按照机械性能和使用说明安装设备的;     (67)机械转动部位安全罩脱落造成后果的;     (68)调试设备未达到安全标准而投入使用的;     (69)自制设备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70)机械带病作业的;     (71)自行发电,未切断外来电源的;     (72)公司发电,因未限制负荷造成后果的;     (73)发现线路缺相、电机过热、设备漏电及电火,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74)电话线与供电线发生相连的;     (75)高毒车间排风失灵,仍在生产的;     (76)培训不合格工人进入高毒车间的;     (77)出现患病工人上岗的;     (78)下班时已中毒,车间主任未查出回家造成后果的;     (79)盗窃硫酸的;     (80)擅自在罐外存酸造成后果的;     (81)发生皮肤触酸不及时用清水冲洗的;     (82)带火柴、火机及其他火种进入防爆车间的;     (83)无动火证擅自动火的;     (84)穿带铁掌或钉子鞋进入防爆车间的;     (85)多层工作面操作造成掉物伤人的;     (86)因工作不负责任,被工人越级举报的;     (87)车间主任多次违章的;     (88)跟班检修明显不负责任的;     (89)车间发生故障,无故拖延抢修时间的;     (90)擅自委托工人检修机电设备或不愿到现场抢修的;     (91)有其他严重违章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92)自行发电,未切断外来电源造成后果的;     (93)外来电停电,而合闸检修的;     (94)供电室人走门未锁造成后果的;     (95)电话线与供电线相连发生事故的;     (96)蒸汽锅炉安全阀人为报警的;     (97)设备运转用手触摸或用其他工具强行取料造成后果的;     (98)检修人进搅拌器内,无人看护电源的;     (99)工人报告隐患而不理睬造成后果的;     (100)自身违章造成受伤的;     (101)自身违章造成他人受伤的;     (102)违章造成后果潜逃的;     (103)盗窃安全设施的;     (104)有其他严重违章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05)因自身违章造成死亡的;     (106)因自身违章造成致残的;     (107)因自身违章造成他人死亡的;     (108)因自身违章造成他人致残的;     (109)有意破坏安全设施的;     (110)盗窃关键部位安全设备的;     (111)违反安全规定,屡教不改的;     (112)参与聚众违章活动的;     (113)可防范事故,但因临阵脱逃造成后果的;     (114)殴打安全检查人员致伤致残的;     (115)有其他严重违章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严重违章造成后果的工人,公司除罚款外,予以辞退或 开除。     第一百三十条  对故意违章给公司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员工,公 司除予以罚款开除外,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员工,公司给予奖励,并对检举人实 行保密。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章处罚程序,参照公司生产管理规定第八章有关条款、 公司行政管理规定第十七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章    安  全  保  险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对在生产系统供职的全体员工,实行强制性人身安全 保险。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费由公司缴纳70%,个人缴纳30%。     第一百三十五条  员工因故中途离开公司,个人缴费不予退回。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个人缴费后,工伤医药费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因伤误 工期间公司支付薪水。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个人缴纳部分的保险费,公司从参保当月薪水中一次性扣 回。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不参加人身安全保险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七章    其        他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重点安全防范车间投产时,公司驾驶员夜间轮流值班。     第一百四十条  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故,对外除向劳动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 接受调查外,不接受媒体采访。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员工擅自向媒体记者提供有关事故资料,按失密违章 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事故处理委员会应定期发布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及 医疗费支付情况通报。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全年,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公司已发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规定不适用非生产范畴的意外伤亡事故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规定技术操作条款由总工程师、总机械师负责解释。本 规定 管理条款由生产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责任条款由总经理或分管生产的高级职员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起草实施本规定的实施办法,与本规定具有 同等的司规效力。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后送交绥化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一百五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1月26日起施行。 (本规定以黑企发〔2000〕32号文件、公司令第16号形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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