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食品生产许可证取证指南
一、项目名称
总项目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子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三、许可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卫生许可证;
(三)有代码证(不需办理代码证除外);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六)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七)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八)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四、实施许可范围(产品类别)
五类食品申证范围
序号
名 称(编号)
申证单元(个)
发证范围
1
小麦粉(0101)
1
小麦粉(通用、专用)
2
大米(0102)
1
大米,分装
3
食用植物油(0201)
1
半精炼、全精炼,分装
4
酱油(0301)
1
酿造酱油、配制酱油
5
食醋(0302)
1
酿造食醋、配制食醋
十类食品申证范围
序号
名 称(编号)
申证单元(个)
发证范围
1
乳制品(0501)
液体乳(1)
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
乳 粉(2)
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
其他乳制品
炼乳、奶油、干酪
2
饮 料(0601)
瓶(桶)装饮用水(1)
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水
碳酸饮料(1)
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
茶饮料(1)
茶饮料
果(蔬)汁(1)
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
含乳饮料(1)
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
饮 料 (1)
固体饮料、特殊用途饮料
3
冷冻饮品(1001)
1
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4
方便面(0701)
1
油炸方便面、热风干燥方便面
5
饼干(0801)
1
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薄脆饼干、曲奇饼干、夹心饼干、感化饼干、蛋园饼干、蛋圈、粘花饼干、水泡饼干、
6
膨化食品(1201)
1
焙烤型、油炸型、直接挤压型、花色型
7
速冻面米食品(1101)
1
生制品(即产品冻结前未经经加热成熟的产品)、熟制品(即产品冻结前经加热成熟的产品包括发酵类产品及非发酵类产品)
8
调味品(0303)
糖
1
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分装
味精
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分装
9
肉制品(0302)
腌腊内制品
1
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
酱卤肉
1
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肉干类
熏烧烤肉制品
1
熏烧烤肉类、肉脯类
熏煮香肠火腿制口
1
熏煮香肠类、熏煮火腿类
10
罐头食品(0901)
畜禽水产罐头
1
肉类罐头、禽类罐头、水产罐头
果蔬罐头
1
水果类罐头、蔬菜类罐头
其它罐头
1
不属于上述五类罐头的其他类罐头
十三类食品申证范围
序号
名 称(编号)
申证单元(个)
发证范围
1
糖果制品(1301)
1
糖果
1
巧克力、巧克力制品
2
茶叶(1401)
1
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分装
3
葡萄酒及果酒(1502)
1
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加工灌装
4
啤酒(1503)
1
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
5
黄酒(1504)
1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V/V)小于24%(V/V),加工灌装
6
酱腌菜(1601)
1
采用不同腌制工艺制作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
7
蜜饯(1701)
1
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丹(饼)类、果糕类,分装
8
炒货食品(1801)
1
烘炒类、油炸类,分装
9
蛋制品(1901)
再制蛋类
1
皮蛋(松花蛋)、咸蛋、糟蛋
干蛋类
1
巴氏杀菌鸡全蛋粉、鸡蛋黄粉、鸡蛋白片等
冰蛋类
1
巴氏杀菌冻鸡全蛋、冻鸡蛋黄、冻鸡蛋白
10
可可制口(2001)
1
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
11
焙炒咖啡(2101)
1
焙炒咖啡豆、咖啡粉,分装
12
水产加工品(2201)
干制水产品
1
干海参、烤鱼片、调味鱼干、虾米、虾皮、烤虾、虾片、干贝、鱿鱼丝、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等,分装
盐渍水产品
1
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分装
鱼糜制品
1
熟制鱼糜灌肠、冻鱼糜制品
13
淀粉及淀粉制品(2301)
淀粉
1
谷类淀粉、薯类淀粉和豆类淀粉,分装
淀粉制品
1
粉丝、粉条、粉皮
五、实施主体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负责高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证;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及具体办法,并对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
(三)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五、审批程序
(一)食品企业申报
丽水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除外)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向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受理部门: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管处,联系电话:05782111977)提交申请资料,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申报材料审查
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管处(以下称受理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食品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组织完成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
(四)食品企业产品发证检验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五)合格食品企业名单和材料的汇总上报
1、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
(五)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核批准
1、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2、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办证期限规定
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二)收费项目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审查费和公告费上缴中央国库。
(三)收费标准
1、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2、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3、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
八、申请时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式3份(示范文本见附件);
(二)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需办理代码证除外)复印件各1式3份;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式3份;
(四)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1式3份;
(五)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1式3份;
(六)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式1份;
(七)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式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八)已获得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1式3份;
(九)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产品类别及申证单元
企业名称 (盖章)
注册地址
生产地点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
填写说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该申请书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4、产品名称及其品种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或相应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填写。
5、年总产值、销售额、缴税额、利润等经济指标均按上年度填写。
6、按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要求,附齐以下所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2)企业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需标注关键设备和参数)各1份;
(3)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1份;
(4)企业质量管理文件1份。
7、填写附件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8、该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9、该申请书一式两份(公章复印无效)。质检总局、省局各存1份。
10、该申请书用于首次许可证申请和期满换证申请。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
期满换证申请时填写
法人代表
或企业负责人
经济性质
营业执照编号
卫生许可证编号
企业代码
建厂时间
企业总人数
专业技术人员数
占地面积
米2
建筑面积
米2
固定资产(现值)
万元
流动资金
万元
年产总值
万元
年销售额
万元
年缴税金额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主导产品名称
是否取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证书号)
是否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证书号)
申
报
产
品
情
况
产品名称
及其品种
产品执行标准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注册)商标
批量投产时间
商标注册号
年设计能力(吨)
年实际产量(吨)
生产值
万元
年销售额
万元
年缴税额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申请意见
年 月 日(印章)
审查组审查结论
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定意见
年 月 日(印章)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定意见
年 月 日(印章)
企业(集团公司、经济联合体)组织结构
企
业
组
织
结
构
概
述
序号
分公司、生产厂点名称
营业执照所在地
生产场所所在地
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文化
程度
专业
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完好
状态
使用
场所
生产厂
及国别
生产
日期
购置
日期
企业主要原材料、包装材料一览表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年需要量(单位)
执行标准
代号
生产厂及国别
企业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序
号
名 称
型号
规格
精度
等级
数量
完好
状态
检定有效截止期
使用
场所
生产厂
及国别
生产
日期
购置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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