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电线电缆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9-03-11 公布2009-05-01 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4)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5) 4 许可程序…………………………………………………………………………………(5)
1 申请和受理……………………………………………………………………………(5)
2 企业实地核查…………………………………………………………………………(6)
3 产品抽样与检验………………………………………………………………………(7)
4 审定和发证……………………………………………………………………………(7)
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7) 5 审查要求…………………………………………………………………………………(8)
6 企业生产电线电缆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8)
7 企业生产电线电缆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2)
8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6)
9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6) 6 证书和标志……………………………………………………………………………(29)
10 证书……………………………………………………………………………………(29)
11 标志……………………………………………………………………………………(31)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32) 8 监督检查………………………………………………………………………………(33) 9 收费……………………………………………………………………………………(33) 10 工作人员守则…………………………………………………………………………(34) 11 附则……………………………………………………………………………………(34) 附件1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机构检验能力一览表……(35) 附件2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41) 附件3 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技术条件…………………………………(56)
电线电缆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 为了做好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 号)、《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线电缆产品的(见3.1 条),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电线电缆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电线电缆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电线电缆产品,共划分为六个产品单元。
1 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以下简称架空绞线)
2 漆包圆绕组线
3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4 和3kV 挤包绝缘电力电缆
5 到35kV 挤包绝缘电力电缆
6 架空绝缘电缆
申证单元、产品品种划分见表1。
表1 电线电缆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序号
产品 单元
产品品种
执 行标准
申请书填写型号举例
铝绞线
JL
1
钢芯铝绞线
JL/G1A 、JL/G1B 、JL/G2A 、JL/G 2B、JL/G3A
防腐型钢芯铝绞线
JL/G1AF、JL/G2AF、JL/G3AF
铝合金绞线
JLHA1、JLHA2
1
架空绞线
2
钢芯铝合金绞线
GB/T1179-2008
JLHA2/G1 A、JLHA2/G1 B、JLHA2/G3 A、JLHA1/G1 A、JLHA1/G1 B、JLHA1/G3A
铝合金芯铝绞线
JL/LHA2、JL/LHA1
3
铝包钢绞线
JLB1A、JLB1B、JLB2
铝包钢芯铝绞线
JL/LB1A
铝包钢芯铝合金绞线
JLHA2/LB1A、JLHA1/LB1A
4
钢绞线
JG 1A、JG1B 、JG2A、JG3A
序号
产品 单元
产品品种
执 行标准
申请书填写型号举例
1
聚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2-2008 GB/T6109.7-2008
QZ-1/1 55、QZ-2/155 QZ-1/130 L、QZ-2/130L
2
缩醛漆包铜圆线
GB/T6109.3-2008
QQ-1/120、QQ-2/1 20、QQ-3/120
GB/T6109.4-2008
QA-1/1 30、QA-2/130
3
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10-2008
QA-1/1 55、QA-2/155
GB/T6109.23-2008
QA-1/1 80、QA-2/180
GB/T6109.5-2008
QZY-1/18 0、QZY-2/18 0、
4
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QZY-3/180
GB/T6109.13-2008
QZYH-1/180 、QZYH-2/180
5
聚酰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6-2008
QY-1/2 20、QY-2/220
GB/T6109.22-2008
QY(F)-1/240 、QY(F)-2/240
6
聚酰胺复合直焊聚氨酯
GB/T 6109.9-2008
Q(A/X) -1/130 、Q(A/X) -2/130
漆包铜圆线
GB/T6109.11-2008
Q(A/X)-1/15 5、Q(A/X)-2/155
2
漆包圆绕组线
7
180 级聚酰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12-2008
Q(ZY/X)-1/1 80、Q(ZY/X)-2/1 80、Q(ZY/X)-3/180 Q(Z/X)-1/18 0、(Z/X)-2/18 0、Q(Z/X)-3/180
8
200 级聚酰胺酰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14-2008
QXY-1/20 0、QXY-2/200
9
自粘性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GB/T 6109.15-2008 GB/T 6109.16-2008
QAN-1B/130 、QAN-2B/130 QAN-1B/155 、QAN-2B/155
10
180 级自粘性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17-2008 GB/T6109.18-2008
QZYHN-1B/18 0、QZYHN-2B/180 QZYN-1B/180 、QZYN-2B/180
11
200 级自粘性聚酰胺酰亚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19-2008
Q(Z/XY)N-1B/2 00、Q(Z/XY)N-2B/2 00、Q(ZY/XY)N-1B/20 0、Q(ZY/XY)N-2B/200
12
200 级聚酰胺酰亚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20-2008
Q(Z/XY)-1/2 00、Q(Z/XY)-2/2 00、Q(ZY/XY)-1/20 0、Q(ZY/XY)-2/200
13
200 级聚酯-酰胺-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21-2008
QZXY-1/200 、QZXY-2/200
3
塑料绝缘控制 电缆
1
聚氯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GB/T9330-2008
KVV 、KVVP 、KVVP2 、KVVP3 、KVV2 2、KVVP2-22 、KVV3 2、KVVR 、KVVRP ,阻燃电缆型号应符合GB/T19666 标准的要求
4
额定电压1kV
1
额定电压1kV 和3kV 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GB/T12706.1-2002 电线电缆生产许可
VV、V LV、VY 、VL Y、VV 22、VLV2 2、VV23 、VLV23 、VV32 、VLV32 、VV 33、VLV33 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序号
产品 单元
产品品种
执 行标准
申请书填写型号举例
和3kV挤包绝缘电力
2
额定电压1kV 和3kV 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证实施细则补充技术条件(见附件3)
YJ V、YJL V、Y JY、YJ LY、YJV2 2、YJLV 22、YJV23 、YJLV 23、YJV32 、YJLV 32、YJV 33、YJLV33 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4
电缆
3
额定电压1kV 和3kV 乙丙橡胶绝缘电力电缆 额定电压1kV 和3kV 硬乙丙橡胶绝缘电力电缆
EV、E LV、EY 、EL Y、EV 22、ELV2 2、EV23 、ELV23 、EV32 、ELV32 、EV 33、ELV33HE V、HEL V、H EY、HE LY、HEV2 2、HELV 22、HEV23 、HELV 23、HEV32 、HELV 32、HEV 33、HELV33 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VV、V LV、VY 、VL Y、VV 22、VLV2 2、
VV23 、VLV23 、VV32 、VLV32 、
VV 33、VLV33
YJ V、YJL V、Y JY、YJ LY、YJV2 2、
YJLV 22、YJV23 、YJLV 23、YJV32 、
YJLV 32、YJV 33、YJLV33 等标准
1
额定电压6kV 到30kV 电力电缆
GB/T12706.2-2002
要求的型号 EV、E LV、EY 、EL Y、EV 22、ELV2 2、
EV23 、ELV23 、EV32 、ELV32 、
EV 33、ELV33
额定电压6kV
HE V、HEL V、H EY、HE LY、HEV2 2、HELV 22、HEV23 、HELV 23、HEV32 、HELV 32、HEV 33、HELV33 等标准
5
到35kV
要求的型号
挤包绝
YJ V、YJL Y、Y JY、YJ LV、YJV2 2、
缘电力
YJLV 22、YJV23 、YJLV 23、YJV32 、
电缆
YJLV 32、YJV33 、YJLV 33、YJV42 、YJLV 42、YJV 43、YJLV43 等标准
要求的型号
EV、E LV、EY 、EL Y、EV 22、ELV2 2、
2
额定电压35kV 电力电缆
GB/T12706.3-2002
EV23 、ELV23 、EV32 、ELV32 、EV33 、ELV33 、EV42 、ELV42 、
EV 43、ELV43 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HE V、HEL V、H EY、HE LY、HEV2 2、
HELV 22、HEV23 、HELV 23、HEV32 、
HELV 32、HEV33 、HELV 33、HEV42 、
HELV 42、HEV 43、HELV43 等标准
要求的型号
6
架空绝缘电缆
1
1kV 聚氯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
GB/T12527-2008
JKV 、JKLV 、JKLHV
JKYJ 、JKLYJ 、JKLHYJ 、JKY 、JK LY、JKLHY
序号
产品 单元
产品品种
执 行标准
申请书填写型号举例
2
10kV 架空绝缘电缆
GB/T14049-2008
JK YJ、JKTRYJ 、JKLY J、JKLHY J、JKY 、JKTRY 、JKLY 、JKLHY 、JKLYJ/B 、JKLHYJ/B 、JKLYJ/ Q、JKLHYJ/Q 、JKLY/Q 、JKLHY/Q
注:企业在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写全所有申请产品的型号、规格。
1.4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 号令)的要求,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 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均属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
2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生产电线电缆产品的企业应按规定合法生产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3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2 工作机构
1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1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审查部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电线电缆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 号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
邮政编码:100823
电 话:010-68594718 68594897 68594860
传 真:010-68527524
电子信箱: jxcpscb@ 、jxshchb@
联 系 人: 李建林 李燕霞 张京京 杨洁华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线电缆产品
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能力一览表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营业执照;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1 申请和受理
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型号、电压等级、芯数范围、截面范围;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2),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表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申证企业名称
住 所
序号
所属生产厂点(含车间)名称及其地址
生产产品单元、品种、规格/生产工序
申请类别
备注
1
例:机加工车间,×市×区×街道×号
2
3
注:1. 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生产厂点、车间。
1 “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
1 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
1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1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1 按产业政策有关规定的要求,凡涉及产业政策的生产企业在提出取证、迁址、收购、改制、增项等申请时,需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以及规定要求的证明文件。凡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 4.1.3 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同一个订单,所用主要原材料相同的产品)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1 4.2 企业实地核查
1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委派1 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1 4.2.2 审查组织机构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1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不同生产厂点应分别进行核查,并分别填写生产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1 审查组在审查报告和审查记录中要求填写全部申请且审查合格的产品型号和规格。
2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
2 4.2.5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及《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见附件2)复印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
2 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3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4 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 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 产品抽样与检验
5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 表6)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 表6)。不同生产厂点应按规定分别抽取样品(指生产成品的厂点)。
6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7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5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8 对于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8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 4.4 审定与发证
9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10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 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0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10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0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10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11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电线电缆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电线电缆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3-1、表3-2。
表3-1 电线电缆产品的产品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标 准编号
标 准名称
1
架空绞线
GB/T1179-2008
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
2
漆包圆绕组线
GB/T6109.1-2008
漆包圆绕组线 第1 部分:一般规定
GB/T6109.2-2008
漆包圆绕组线 第2 部分:155 级聚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3-2008
漆包圆绕组线 第3 部分:120 级缩醛漆包铜圆线
GB/T6109.4-2008
漆包圆绕组线 第4 部分:130 级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5-2008
漆包圆绕组线 第5 部分: 180 级聚酯亚胺漆包圆铜线
GB/T6109.6-2008
漆包圆绕组线 第6 部分: 220 级聚酰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7-2008
漆包圆绕组线 第7 部分:130L 级聚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9-2008
漆包圆绕组线 第9 部分:130 级聚酰胺复合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10-2008
漆包圆绕组线 第10 部分:155级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11-2008
漆包圆绕组线 第11 部分:155级聚酰胺复合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12-2008
漆包圆绕组线 第12 部分:180级聚酰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13-2008
漆包圆绕组线 第13 部分:180级直焊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14-2008
漆包圆绕组线 第14 部分:200级聚酰胺酰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15-2008
漆包圆绕组线 第15 部分:130级自粘性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16-2008
漆包圆绕组线 第16 部分:155级自粘性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17-2008
漆包圆绕组线 第17 部分:180级自粘性直焊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18-2008
漆包圆绕组线 第18 部分:180级自粘性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19-2008
漆包圆绕组线 第19 部分:200级自粘性聚酰胺酰亚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20-2008
漆包圆绕组线 第20 部分:200级聚酰胺酰亚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21-2008
漆包圆绕组线 第21 部分:200级聚酯-酰胺亚胺漆包铜圆线
序号
产品单元
标 准编号
标 准名称
GB/T6109.22-2008
漆包圆绕组线 第22 部分:240级芳族聚酰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23-2008
漆包圆绕组线 第23 部分:180级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3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GB/T9330-2008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4
额定电压1kV 和3kV 挤包绝缘电力电缆
GB/T12706.1-2002
额定电压1kV(Um=1.2kV )到35kV(Um=40.5kV) 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1 部分:额定电压1kV(Um=1.2kV) 和3kV(Um=3.6kV)电缆, 补充技术条件(见附件3)
5
额定电压6kV 到35kV 挤包绝缘电力电缆
GB/T12706.2-2002
额定电压1kV(Um=1.2kV )到35kV(Um=40.5kV) 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2 部分:额定电压6kV(Um=7.2kV) 到30kV(Um=36kV)电缆
GB/T12706.3-2002
额定电压1kV(Um=1.2kV )到35kV(Um=40.5kV) 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3 部分:额定电压30kV(Um=36kV )到35kV(Um=40.5 kV)电缆
6
架空绝缘电缆
GB/T12527-2008
额定电压1kV 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GB/T14049-2008
额定电压10kV 架空绝缘电缆
表3-2 电线电缆产品的相关标准
序号
标准 编 号
标准 名 称
1
GB/T2951-2008
电缆和光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
2
GB/T3048-2007
电线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
3
GB/T4074-2008
绕组线试验方法
4
GB/T4909-1985
裸电线试验方法
5
GB/T3952-2008
电工用铜线坯
6
GB/T3953-1983
电工圆铜线
7
GB/T3954-2008
电工圆铝杆
8
GB/T3955-1983
电工圆铝线
序号
标准 编 号
标准 名 称
9
GB/T17048-1997
架空绞线用硬铝线
10
GB/T17937-1999
电工用铝包钢线
11
JB/T8134-1997
架空绞线用铝-镁-硅合金圆线
12
GB/T3428-2002
架空绞线用镀锌钢线
13
GB/T6108-2003
绕组线导体
14
GB/T3956-1997
电缆的导体
15
JB/T7599-1994
漆包绕组线绝缘漆
16
GB/T8815-2002
电线电缆用软聚氯乙烯塑料
17
GB15065-1994
电线电缆用黑色聚乙烯塑料
18
JB/T10260-2001
架空绝缘电缆用黑色可交联聚乙烯绝缘料
19
GB/T2952-1989
电缆外护层
20
GB/T6995-2008
电线电缆标志识别方法
21
JB/T8137-1999
电线电缆交货盘
22
GB/T18380-2008
电缆和光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
23
GB/T19666-2005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
说明:
上述标准目前均为现行有效版本。若上述标准进行了修订,应当更换为修订后的新的有效版本的标准(但应注意新旧版本的实施过渡期)。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期内,标准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时省级质量监督局根据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要求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5.2 企业生产电线电缆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4-1~ 表4-5。表4-1 企业生产架空绞线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产品 名称
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必备的检测设备
1
架空绞线
1. 拉丝机(直接采购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2. 绞线机 3. 铝包钢线连续挤压/连续包覆生产线(不生产铝包钢绞线,或者直接采购铝包钢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4. 铝合金线时效设备(不生产铝合金绞线,或者直接采购铝合金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5. 轧头穿模机(直接采购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6. 拉丝模(直接采购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7. 焊接设备(如果采用电阻对焊方式,应配备退火装置) 8. 穿线管 9. 并线模 10. 机用线盘 11. 交货用线盘
1. 导体电阻测试仪 2. 金属材料拉力试验机 3. 线材卷绕试验仪 4. 附着性试验装置(生产含有镀锌钢线产品的,需配置) 5. 锌层重量试验装置(同4) 6. 蝶式引伸仪(生产含有钢、铝包钢线产品的,需配置)
型式试验的检测设备
1. 导体电阻测试仪 2. 精密天平3. 1m 游标卡尺 4. 恒温油槽5. 金属材料拉力试验机 6. 线材卷绕试验仪 7. 读数显微镜(铝包钢产品) 8. 扭转试验机(铝包钢产品) 9. 附着性试验装置 10. 锌层重量试验装置 11. 应力应变用蝶式引伸仪 12. 卧式拉力机(两夹具间距离不小于10m,500kN)
表4-2 企业生产漆包圆绕组线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产品 名称
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必备的检测设备
2
漆包圆绕组线
1. 拉丝机(直接采购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2. 退火设备(直接采购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3. 调漆釜(直接采购已调制漆的,可不配备) 4. 漆包机 5. 拉丝模(直接采购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6. 漆包模具(不采用模具法的,可不配备) 7. 焊接装置 8. 机用线盘 9. 交货用线盘
1. 导体电阻测试仪 2. 伸长率测试仪(应满足最大规格产品的需要) 3. 回弹角测试仪 4. 软化击穿试验仪 5. 单向刮漆仪(生产0.250mm~2.500mm规格产品的,需配备) 6. 耐溶剂试验用恒温器 7. 电压试验仪 8. 卷绕试验装置 9. 0℃~300℃ 烘箱 10. 6 倍~15倍放大镜 11. 漆膜连续性试验仪(生产0.05mm 及以下规格的,需配备低压漆膜连续性试验仪;生产0.05mm~1.6mm 规格的,需配备高压漆膜连续性试验仪) 12. 急拉断试验仪(生产1.000mm 及以下规格的,需配备) 13. 剥离试验仪( 生产1.000mm 以上规格的,需配备) 14. 焊锡试验仪(生产直焊性产品,需配备)15. 热粘合试验装置(生产热粘合或溶剂粘合产品的,需配备) 16. ★耐冷冻剂试验装置(生产致冷系统用漆包圆线产品的,需配备) 17. 4 号粘度杯(企业自行调制漆的,需配备) 18. 天平(同17) 19. 秒表(同17) 20. 微米千分尺
★ 1.按GB/T6109.5-2008、GB/T6109.6-2008 和GB/T6109.20-2008 标准,制造致冷系统用漆包圆绕组线产品(即180 级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220级聚酰亚胺漆包铜圆线和200 级聚酰胺酰亚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的企业应按制造批量抽取样品进行试验。企业需具备耐冷冻试验装置,若无此检验设备,应提供近期由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包含耐冷冻试验项目的委托检验报告原件一份。
★ 2.企业制造上述3 个单元的漆包线产品如果不在致冷系统用,企业在进行取证申请时,还须提供不用于致冷系统的声明(加盖企业公章)。涉及GB/T6109.5-2008、GB/T6109.6-2008和GB/T6109.20-2008 标准制造非致冷系统用漆包圆绕组线产品企业的样品,不进行耐冷冻剂项目试验,检验报告相应说明:该产品为非致冷系统用漆包圆线,未进行耐冷冻剂项目检验。生产此类产品的企业可以不具备耐冷冻试验装置。所发证书注明“非致冷用”。
★ 3. 企业制造的130 级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130级聚酰胺复合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155 级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155级聚酰胺复合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产品如果不用在高频线圈中,企业在进行取证申请时,还须提供不用于高频线圈的声明(加盖企业公章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