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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电力公司固原供电局数配单元技术规范书
1 总的要求
1.1 一般规定
1.1.1 投标者必须具备权威机关颁发的ISO-9000系列的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投标者或供货厂(商)(包括分包厂商)应具有设计、制造和提供过与本工程相类似的,或规模更大,较规定的条件更严格的设备的业绩,至少要有30套1年以上的成功商业运行经验。所投标的设备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如发现有失实情况,招标方有权拒绝该投标。
1.1.2 投标者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包括商务和技术部分的所有规定。由投标者提供的技术规范应与本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要求相一致。投标者也可以推荐满足本技术规范书要求的类似的定型产品,但必须提出详细的技术偏差。
1.1.3 本规范书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者应提供符合IEC和ITU-T最新版本的标准和本规范书要求的成熟系统和优质产品。
1.1.4 投标者提供的设备必须是标准的,技术上是先进和成熟的,元器件、材料是崭新的。
1.1.5 技术规范书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6 本技术规范书中涉及的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如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为准。
1.1.7 本技术规范书未尽事宜,由招标者和投标者在合同技术谈判时协商确定。
1.2 投标者资格和投标要求
1.2.1 投标者资格
投标者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格文件,否则视为非响应性投标。
(1)投标者或供货厂(商)提供同类设备相应的最终用户的使用情况证明。投标者应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户的名单、电话、联系人和投运的时间以及系统的功能等。
(2)投标者或供货厂(商)拥有的由权威机关颁发的ISO-9000系列的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3)投标者或供货厂(商)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生产能力的文件资料。
(4)投标者有能力履行合同设备维护保养、修理及其他服务义务的文件。
(5)投标者或供货厂(商)提供的投标设备型号一致的型式和例行试验报告。
1.2.2 投标要求
1.2.2.1 投标方除应提出基于技术规范书要求的本工程设备技术建议书外,还应对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逐条响应并报价,否则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全部投标价格应按到达现场的价格。
1.2.2.2 凡是只提供系统产品说明书和价格而不提供具有针对本项目的技术建议书的投标者将被招标方视为不合格的投标而不予受理。
1.2.2.3 投标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1)总体配置
(2)售后服务的保证
(3)详细的分项报价
(4)对本招标文件的内容逐项确认的确认表
(5)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3 工作范围
1.3.1 本技术规范书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工程所采购的配线设备。
1.3.2 双方在合同期间应承担如下职责:
1.3.2.1 投标者的职责
(1)按招标者提供的资料及规范书要求提供本工程的配线设备配置。
(2)负责设备的设计、制造、包装并运到目的港。
(3)向招标者提出设备对机房的设计和施工要求。
(4)指导现场安装和负责设备和系统的调试。
1.3.2.2 招标者的责任
(1)提供给投标者进行本工程设备配置制造所必需的资料。
(2)负责各站土木建筑、机房的设计和施工。
(3)在投标者指导和支持下进行设备的现场安装。参加设备和系统的调试。
1.4说明书和试验报告的要求
1.4.1 对说明书的要求
1.4.1.1 说明手册应是所有设备的安装、运行、检验、维护等方面的说明,说明手册由制造厂提供并注明就近服务的授权机构。说明手册应装订成册,有卡式耳绊片以便查找,并具有硬质封面。
1.4.1.2 说明书包括
(1) 系统总体描述(包括功能结构方框图、互连系统示意图)
(2) 系统的技术参数(包括设备的总体和每个组件)
(3) 运行手册
(4) 维修手册,分系统级、模块级、板级(如印刷电路板,并附原理结线图)三部分,并包括:运行描述、维修说明(含诊断说明)、调试说明(含试验项目和数值、调整的项目和数值)
(6)装配、安装、布置说明,包括布置图、端子排图,并说明合同设备之间的联接及合同设备与买方设备之间的联接。
(7) 备品备件存放要求
(8) 包装、运输、存放要求
(9) 合格证
(10) 其它有关资料和说明
1.4.2 对试验报告的要求
(1) 提供试验依据的标准
(2) 提供试验的原理接线及试验设备和仪器仪表的型号、精确度等
(3) 提供的试验报告包括:
a.全套出厂试验报告
b.型式试验报告
c.主要部件的试验报告
1.4.3 其他资料
(1) 卖方采用的标准和规定
(2) 有关的CAD电子文档
(3) 有关的装箱资料
(4)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1.5 标准和规范
1.5.1 除本技术规范书特别规定外,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均应符合IEC和ITU-T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制造、检验和安装。所用的标准必须是其最新版本。除非另作特别规定,所有合同设备,包括卖方从他处获得的全部设备或附件,都必须满足最新版本的IEC和ITU-T标准,包括在投标时已生效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和国际单位制。但卖方也可以提请买方同意采用满足原产国国家标准的设备,但卖方须随投标书提供一套中文版的有关标准,供买方确认。如果卖方选用标书规定以外的标准时,需提交与这种替换标准相当的或优于标书规定标准的证明,供买方确认。
1.5.2 本技术规范书是参照以下标准制定的,投标的系统和设备应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本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要求按照下述标准执行。
(1) 所有设备的电气特性应符合IEC和ITU-T标准, 螺栓应符合ISO及SI公制标准。
(2) 除非特殊说明, 卖方的系统和设备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国际组织的最新标准:
ITU-T: 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门
IEC: 国际电工协会
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
EIA: 美国电子工业协会
IEEE: 美国电子与电气工程师协会
ECSI: 欧洲电信联盟
1.5.3 上述标准和规范仅规定了通用要求,只要卖方认为有必要且经买方认可,即可超越这些标准,采用更好、更经济的设计和材料,使卖方的设备持续稳定地运行。
1.6 必须提交的技术数据和信息
1.6.1 每个投标者应对本招标书作点对点响应并提供附录A中要求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数据,投标者提供的技术数据应保证为运行数据,这些数据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任何与这些数据的偏差都应经过买方的同意。
1.6.2 卖方设备的特性参数和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1.6.3 买方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技术数据和信息。
1.7 备品备件
1.7.1 卖方应提供买方必要的备品备件,使任何设备、组件损坏都有备品备件替代。
1.7.2 买方根据需要提出附录C中的备品备件。卖方应认真填写附录C备品备件清单,包括各项单价及总价(单价至组件),备品备件的费用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1.7.3 卖方应推荐卖方应推荐可能在投标设备上使用的全部备品备件和插件,并分别列出其单价和总价供买方选购。
1.7.4 所有的备品必须是新的,与已经安装设备的相应部件能够互相更换,具有相同的技术规范、试验质量、材料和工艺要求以及匹配性。
1.7.5 所有备品备件应装箱储存,以防潮、防尘、防止损坏。备品备件应与主设备分开装箱,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记,并与主设备一起发运。
1.7.6 保质期后,买方提出需要的备品备件和插件,卖方应以不高于合同价(如合同中未列,采用投标价)尽快向买方提供。
1.8 安装、调试、性能试验、试运行和验收
1.8.1 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将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安装、调试说明书,在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1.8.2 合同设备的性能试验、试运行和验收,应根据本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标准、规程、规范和经过买卖双方讨论同意的试验大纲进行。
1.8.3 完成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后,买方和卖方应检查和确认安装调试工作,并签署安装调试工作证明书,共2份,双方各执1份。
1.8.4设备及其附件的验收时间为安装、调试、试运行3个月后。在此期间,如果所有的合同设备性能都已达到合同的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要求,并稳定运行2160小时,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设备的验收证明书。该证明书共2份,双方各执1份。验收证明书包括:
(1)验收工程范围
(2)工程完成验收的日期
(3)工程质量评价
(4)遗留问题必须在最终验收签证前解决。
1.8.5 对于安装、调试、试运行及质保期内光传输设备及其附件的技术指标一项或多项不能满足合同技术部分的要求,买卖双方共同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如属于供货厂商方面的原因,由卖方负责解决,试运行期应从事故处理完毕后,重新计算。涉及索赔部分的,按商务条款执行。
2 设备需求一览表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数配单元
16系统
套
110
3 使用条件
3.1 使用环境条件
3.1.1 海拔高度: ≤2000m
3.1.2 日照强度: 0.1w/cm
3.1.3 耐地震能力 :
地面水平加速度: 0.2 g
垂直加速度: 0.1 g
3.1.4 环境温度
最高气温: 70℃
最低气温: -40℃
最大日温差: 25℃
3.2 室内安装条件
3.2.1 室内的温度和湿度
最高气温:40℃
最低气温:-20℃
平均湿度(25℃时)不高于90%
3.2.2 室内接地电阻:不大于4W
3.2.3 供电电压: DC -48V±25%
3.2.4 地板负重: 400kg/m
4 技术规范
4.1 工作速率
1) 2Mbit/s、8Mbit/s、34Mbit/s、45Mbit/s、140Mbit/s、155Mbit/s。
2) 2Mbit/s、8Mbit/s、34Mbit/s(仅适用于内导体直径为1.24mm近似结构的模块式同轴连接器)。
4.2 特性阻抗
75Ω(标称值)。
4.3 同轴连接器接触电阻
3) 外导体不大于2.5mΩ,经机械耐久性、盐雾试验后其增值不大于2.5mΩ。
4) 内导体不大于5mΩ,经机械耐久性、盐雾试验后试验后其增值不大于5mΩ。
4.4 绝缘电阻
连接器内外导体之间、内导体与单元板金属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00MΩ,测量回路的直流电压为500V±50V。
4.5 耐电压
连接器内外导体之间、内导体与单元金属件之间应能经受频率为50Hz,有效值为1000V的交流电压1min的作用而无击穿、无飞弧。
4.6 回线间串音防卫度
1) 不小于70dB(50kHz~233kHz)
2) 不小于70dB(50kHz~51kHz)(仅适用于内导体直径为1.24mm近似结构的模块式同轴连接器)。
4.7 介入损耗
3) 不大于0.3dB(50kHz~233kHz)
4.8 不大于0.3dB(50kHz~51kHz)(仅适用于内导体直径为1.24mm近似结构的模块式同轴连接器)。
4.9 各速率电口允许的电缆损耗如下表所示。由于DDF产生的损耗包含在布线电缆衰耗中,因此应尽可能减少DDF所产生的插入损耗,以节约余量便于延长跳线电缆的长度。
表2.2.2-1 各数字速率的布线电缆损耗表
数字级名称
速率(kbit/s)
允许衰减(dB)
测试频率(kHz)
155Mbit/s
155520
12.7
77760
140Mbit/s
139264
12
69632
45Mbit/s
44736
12(暂定值)
22368
34Mbit/s
34368
12
17184
2Mbit/s
2048
6
1024
4.10波损耗
4) 不小于18dB(50kHz~233kHz)
4.11不小于18dB(50kHz~51MHz)(仅适用于内导体直径为1.24mm近似结构的模块式同轴连接器)。具体按回波损耗的分类如下表所示:
表2.2.2-2 回波损耗对应等级表
频率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50kHz~233MHz
22
20
18
50kHz~51MHz(仅适用于内导体直径为1.24mm近似结构的模块式同轴连接器)
26
22
18
4.12拉脱力
同轴连接器与电缆连接后抗电缆拉伸能力应大于50N。
4.13分离力
同轴连接器直接插拔式在无锁定状态下为2.2N~10N;带有弹性自锁装置的为2.2N~45N。
4.14材料和防腐性能
数字DDF箱所有零件采用的材料应具有防腐性能,导体弹性材料应采用铍青铜或锡青铜。
数字DDF箱中表面采用电镀处理的金属构件(含连接器)经过盐雾试验后,外观不得有肉眼可见的锈斑,接触电阻应符合上述条款的要求。
4.15机械耐久性
同轴连接器插拔500次后,接触电阻、分离力等指标仍应满足上述规定,试验后接触面仍应有电镀层,不得露出基底材料。
4.16接地要求
机架应有完善的接地系统,机架上应安装截面面积不小于35mm2的接地铜条,并设有接地端子及标志,单元板上的同轴连接器外导体应电气导通,并通过截面面积不小于2.5mm2的导线与接地铜条可靠电气连通,任一同轴连接器外导体与接地铜条引出端间的电阻应不大于0.2Ω。
4.17镀层要求
同轴连接器内外导体接触区域,应先镀厚度不小于1μm~3μm的中间层,再考虑外导体表面的镀层厚度不小于0.5μm金钴合金,内导体表面的镀层厚度为不小于2μm的金钴合金。要求镀层厚度均匀,无毛刺现象。接触区域的范围如下表所述:
表2.2.2-3 同轴连接器内外导体接触区域要求
型号
连接器组成部件
型号 名称
外导体接触件名称及测试部位
内导体接触件名称及测试部位
仿NEC制式DDF
直型同轴插座
弹性套:(俗称大花蓝)Φ4.4mm内圈最高处左右(沿轴向)各2mm圆周范围内。
Φ1mm插针:倒角后4mm圆周范围内。
塞绳
长主体:
①Φ4.6mm外圆倒角后4mm圆周范围内。
②弹性圈:(俗称小花蓝)Φ4.4mm内圈最高处左右(沿轴向)各2mm圆周范围内。
长主体上的长插针:
插针端:Φ1mm插针倒角后4mm圆周范围内。
插孔端:Φ1mm四槽内孔倒角后3mm圆周范围内。
短主体:同 ①
短主体上的短插孔:同上
三通射频同轴插头
长主体:
①Φ4.6mm外圆倒角后4mm圆周范围内。
②弹性圈:(俗称小花蓝)Φ4.4mm内圈最高处左右(沿轴向)各2mm圆周范围内。
长主体上的长插针:
①插针端:Φ1mm插针倒角后4mm圆周范围内。
②插孔端:Φ1mm四槽内孔倒角后3mm圆周范围内。
短主体:同①
短主体上的短插孔:同上
5 试验和检验
5.1 概述
卖方所提供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在装运前都必须通过工厂试验,工厂试验需得到买方认可,卖方应提二份各带有编号及日期的工厂试验报告。
工厂试验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描述。
(2)设备系列号码及数量。
(3)试验地点,日期及试验项目试验方法。
(4)试验合格标准。
(5)试验数据,包括所用的试验仪器,测试点,表计读数,打印数据,波形图。
(6)试验人员名单。
(7)试验负责人签名。
5.2 工厂试验
5.2.1 总的要求
(1)所有设备应满足技术规范中的和被指定的设计性能要求。
(2)试验顺序为组件、部件、子系统、系统,从小到大进行。
5.2.2 工厂型式试验
如类似的型式测试卖方已做过,并能提供二份试验证书,能证实所提供的设备性能指标等于或优于规定的要求,经买方认可过可以免去对这一设备的试验。
5.2.3 工厂例行试验
(1)例行试验在所有部件、组件、子部件、子系统级进行.卖方提供例行试验计划。
(2)所有组件和模块、所有子部件、部件和子系统应分别抽样进行试验。
(3)例行试验的方法。
组成通信系统的每个组件和各类设备均应按所属制造厂商建议的试验方法进行。
5.2.4 工厂系统联调
5.2.4.1 工厂系统联调应在完成上述试验后进行。试验应满足系统设计指标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在进行这项试验前,必须完成:
(1)达到设计和技术规范中功能和运行要求
(2)设备故障巳消除
(3)所有必须的调整均已完成
5.2.4.2 工厂系统联调的目的是保证:
(1)按设计及规范要求系统模拟联接时,能保证设备运行正常。
(2)在交货之前,修正或指出设备差错和设计缺陷。
(3)核实系统特性和辅助设备。
(4)所有告警功能的正确性。
5.2.4.3试验规定
(1)卖方应组合每个子系统的所有部件,而且应用卖方所供的电缆联接它们。达到买方技术规范中所描述的系统,工厂系统试验还应包括系统的稳定试验。
(2)系统的稳定试验运行时间不小于200小时。
(3)稳定试验运行期间,除非与买方明确地商定,卖方不准调整任何设备,在试验期间,如部件或元件出现故障,应将备用部件或元件替换故障件,但不中断试验,带故障设备的运行时间,均不作为试验时间的一部份。
(4)假如设备故障引起试验中断,试验将认为无效,买方可要求重新进行这一试验。
5.2.4.4试验报告和接收
(1)提供用于认可的四份系统试验数据报告的拷贝,对每项报告应包括日期、时间、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和供电电压等。
(2)仅当所有的试验均已完成,设备性能满足试验计划要求.经买卖双方认可则工厂系统试验合格。
5.3 系统最终验收
5.3.1 买方将在满足下述条件下,进行最终验收。
(1)工程已经完成,且能合理地实现预期的功能
(2)工程移交给买方前,合同所规定的试验均已进行并巳通过
(3)系统试运行完满结束
(4)买方已获得工程的所有资料
5.3.2 系统最终验收的测试项目由卖方提出,并在设计联络会议时讨论确定。
5.3.3 当最终验收通过后,买方即发出最终验收证书。验收证书内容包括:
(1)验收工程范围
(2)工程完成验收的日期
(3)工程质量评价
6 质量保证及管理
6.1 卖方应保证其是所提供的所有设备都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且应按最佳方式进行设计和制造。采用的是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并在各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6.2 卖方应保证设备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卖方应承诺设备的运行寿命不少于20年。由于卖方设计、材料或工艺的原因所造成的缺陷或故障,在合理的运行寿命期限内卖方应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模板或整机。
6.3 PCM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包括软件功能)应为从SAT合格之日算起24个月。
6.4 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设备或软件的质量问题而造成设备的中断,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的24小时内负责处理缺陷或更换有损坏的部件、或者调整相应的软件,并赔偿有此造成的损失。系统或设备的质保期将延长,延长时间为系统或设备重新投运后的24个月。
6.5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的设计、材料和零部件选购、加工、制造、试验等过程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在合同的整个制造过程中严格按其执行。卖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均应附有制造商发出的,有卖方签字的检查记录、质量保证书和试验报告。
6.6 卖方应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来进行合同设备的生产和设备的集成。如采用卖方过去从未采用过的新技术,应征得买方的同意。
6.7 卖方从其他厂商采购的软件和设备,一切质量问题应由卖方负责。
6.8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和设备的集成过程中,必要时,买方将分批派遣有经验的工程师去卖方的工厂对设备的组装和系统的组态、工厂验收等方面进行建制和抽查验证。买方监制人员不签署任何质量证明。买方人员参加监制既不解除卖方按合同规定所承担的责任,也不代替买方的到货检验。卖方应提供生产计划表,以便于买方选定去工厂的时间和需参加监制的项目和内容。
6.9 在质量保证期后,由于卖方设备或软件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停运,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的48小时内负责协助买方处理缺陷或更换有损坏的部件、或者调整相应的软件。
7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7.1 技术服务
7.1.1 卖方应必须指派合格的、有经验的安装监督人员和试验工程师到现场,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现场试验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卖方的现场工程师应对所有安装工作的正确性负责,除非买方的现场安装人员的工作未按照卖方指导人员的意见执行,并且卖方的现场工程师立即以书面的形式将此情况通知买方项目负责人。
7.1.2 合同设备的安装工期为3周,买卖双方据此共同确认一份详尽的安装顺序和时间表,作为卖方指导安装的依据,并列出买方应提供的安装人员和工具的类型和数量。
7.1.3 在安装拟定日期开始前2周,卖方应提出现场工程师的姓名和资格交给买方认可。当卖方现场工程师的服务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取消对其的认可。卖方应及时提供替代的现场工程师供买方认可,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在现场施工安装期间,卖方应保证至少有一名现场工程师留在现场。
7.1.4 买卖双方应根据现场施工的实际工作进度,协商决定卖方国外技术人员的专业、人员数量、在中国服务的持续时间、以及到达和离开安装现场的日期。
7.1.5 卖方指定的工地代表应在合同范围内全面与买方的工地代表合作与协商,解决合同有关的技术问题和现场安装工作问题。双方的工地代表未经授权,无权变更和修改合同。
7.1.6 卖方现场工程师应完成合同规定的有关技术服务,进行指导、监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试验。卖方现场工程师应对买方人员详细解释技术文件、图纸、运行和维护手册、设备特性、分析方法和有关的注意事项等,以及解答和解决买方在合同范围内提出的技术问题。
7.1.7 卖方现场工程师有义务协助买方在现场对运行和维护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7.1.8 如因卖方技术人员的错误指导而引起设备和材料的损坏,卖方应负责修复、更换或补充,其费用由卖方承担,该费用中还包括进行修复期间所发生的服务费。
7.1.9 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安装或现场试验工作的拖期,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的安装监督人员或试验工程师继续留在现场服务,且费用由卖方自理。如因买方的原因造成安装或试验的拖期,买方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卖方的安装监督人员或试验工程师继续留在现场服务,并承担有关费用。
7.1.10卖方的现场工程师自行解决在现场的交通、通信、食宿问题,买方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方便。
7.2 设计联络会
7.2.1 为配合工程设计和产品制造,商定工作计划,协调有关的设计接口工作,买卖双方的配合资料,根据需要买方与卖方应召开2次设计联络会。合同生效后2周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建议的设计联络会日程安排。
7.2.2 设计联络会议题:
7.2.2.1 卖方应介绍合同产品已有的运行经验和对本工程的应用方式、PCM设备配置及系统功能的实现原理。
7.2.2.2 卖方应对修改后的供确认的资料和图纸进行详细的解释,并应解答买方对这些资料和图纸所提的问题,经过共同讨论,买方给予确认,以便卖方绘制正式图给提供给买方。
7.2.2.3 双方确认设备系统调整后的设备清单。
7.2.2.4 双方确认工厂验收试验(FAT)计划、内容,运输和开箱检验及现场安装计划,讨论现场验收试验(SAT)计划。
7.2.2.5 双方讨论商定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联络会议解决的其他所有问题。
7.2.3 其中的一次设计联络会在卖方的工厂所在地召开,会期7天,买方参加会议人数4人。
7.2.4 除了合同规定的设计联络会外,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重要事宜需双方研究和讨论,经双方同意可另召开联络会议解决。
7.2.5 每次设计联络会双方均应签署会议纪要,该纪要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7.2.6 设计联络会议所有费用(包括往返飞机票以及从机场到旅馆的市内交通和膳宿费),应作单项单独列出,不作为评标价。
7.3 培训
7.3.1 买方工程师应在合同设备等各个方面受到培训,使他们熟悉设备运行、例行检查、修理和维护,以及设备功能的准备和集成等技能。
7.3.2 卖方应提供买方培训人员的技术文件、图纸、参考数据等,并提供使用试验仪器、工具、安全保护用品及其它必需品和工作场地。
7.3.3 为了使培训者学到更多的内容,卖方应提出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地点、培训内容、课程时间、培训人数等),与买方商定。
7.3.4 培训所有费用(包括往返飞机票以及从机场到旅馆的市内交通和膳宿费),应作单项单独列出,不作为评标价。
7.4装运
7.4.1 卖方应负责将设备安全运到工地,卖方应做到设备在任何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卖方应考虑到设备在船运和陆运运输中,可能受到的最大加速力所产生的冲击力而不松动、不损坏、不变形。
7.4.2 所有部件的装运,应做到在现场便于卸货、搬运和安装。为了正确地搬运和安装,必要时卖方应提供吊钩或起吊装置及吊索布置图。
7.4.3 笨重部件或设备必须装在托架上。凡是在运输过程中容易松散的物件都应装箱并捆牢。
7.4.4 卖方应在装运前在设备上安装具有记时功能的三维冲击记录仪,以检验设备在运输中是否发生过严重的碰撞。到达目的港时,应检查记录,到达现场再检查一次。
7.4.5 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仪表须单独包装,并有明显标记。
7.4.6 包装箱上的字用黑色不脱落油漆书写,并在包装箱内外分别附详细的设备清单及包装说明。
附录A 投标者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
投标者应随投标书提供下列必须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数据:
(1)通信系统详细的技术说明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者应按照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系统结构、系统功能及技术要求和技术指标,详细描述其所供系统的情况。详细的投标技术说明应参照本技术规范书的目录和章节进行编排,逐条列出其投标书与本技术规范书的偏差,并认真填写附录B的技术偏差表。
(2)投标者应随其的投标书一起提供详细和清晰的图纸,这些图纸能明确地说明通信系统的结构和设备的设计特点。除非经招标方同意,投标者提供的通信系统及合同设备的最终设计应按照这些图纸和技术数据的所有详细说明进行。
(3)投标者按“设备需求一览表”所提供的设备清单中,应详细注明由投标者向第三方外购的设备(包括软件),并说明这些外购设备(包括软件)的维修服务保障能力。
附录B 技术偏差表
规范书条目
技术规范书要求
技术偏差
详细说明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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