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门中路项目桥涵
桥梁、涵洞工程劳务承包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加紧 壤塘县尕多至马尔康日部公路门底沟至中壤塘段改建工程(如下简称门中路)项目工程施工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四川省阿坝州市建设局有关规定,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1 工程名称:桥梁、涵洞工程。
2 工程地点及范围:壤塘县尕多乡及中壤塘乡(门中路K0+000~K13+338)
3 承包内容:
3.1 构造物基坑抽水及防护、基底处理等。
3.2 模板安拆、搭拆脚手架、浇注砼、捣固及养生;涵洞盖板、桥梁梁板预制(现浇)、安装;沉降缝设置及处理;附属工程砌筑、养生、勾缝等。
3.3钢筋加工制作、绑扎(焊接)成型等。
3.4 有关完毕本工程所发生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现场文明施工等。
4 承包方式及价款:采用劳务承包模式,浆砌片石90元/m³,片卵石混凝土110元/m³,钢筋混凝土(或素混凝土)170元/m³,以上单价均为完毕实体方量的工作所有内容。
5.1本协议对桥梁、涵洞工程作业的工费、其他不产生费用。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和工程验收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规定调整本协议单价,虽然国家和省、部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验标发生修改或变更,协议单价也不作调整。
5.2 协议价格除包括了完毕承包内容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外,还包括了施工队伍调遣、机械设备进退场、多种原因导致的停待工费用、承包人装备险及职工的(人身)事故险、未单独计列的生产生活用临时设施等为了本工程的顺利实行而也许发生的一切费用。
5.3本协议中所列工程数量为名义数量,不作为最终止算的根据,最终以乙方实际完毕的符合协议约定质量原则的工程数量,结合本协议所列单价确定结算总价。
6 计量及支付
6.1 执行甲方验工计价程序及规定。每月30日由甲乙双方现场收方,确定乙方当月完毕的工程数量,工程数量以乙方当月实际完毕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质量等级数量为准,月度计量截止时间为每月30日。
6.1.1临时设施和辅助工序,其费用已包括在正式工程协议单价中,不单独计量。
6.2 根据甲方总工最终签认的工程数量和本协议约定单价,以不不小于业主对甲方计量为原则对乙方进行计量。
6.3 本协议预留结算总价的 20 %作为保留金。其中:5%作为质量保证金,按照保修条款规定返还;其他15%作为安全、环境保护、民工工资发放等的保证金,末次结算完毕后支付。
6.4 业主同意的计价款抵达甲方帐户后7日内,由甲方扣除协议规定的应扣款项(垫付款、罚款等)后,通过银行转帐分次支付应付款。
6.5 甲方因资金紧张导致的延期支付,乙方同意甲方不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
6.6 本工程甲方不支付预付款。
6.7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凭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核签字的结算单和协议书进行末次计价并签订末次结算协议,办理退场手续,工程余款根据甲方资金的实际状况一次或分期支付,不计息。
6.8 乙方指定 为本工程计量支付资料的签认人,负责办理计量支付手续并复核签认。
7 工期
7.1 总工期
乙方须按照甲方的现场施工调配及进度计划规定进行合理有效地组织施工,保证按甲方的生产进度计划实行,不得延误工期。乙方协作工程的施工工期为60天。
动工时间:根据甲方规定进场三日内开始计算。
竣工日期:从动工时间计算加上乙方协作工程的总工期为竣工日期。
除下列原因经甲方书面同意,工期方可顺延外,乙方每迟延一天罚款1000 元,乙方每提前一天奖励 1000 元,拖期损失偿金限额为乙方完毕工程款的10%。
工期可以顺延的状况:只有甲方主管领导签字承认的不可抗力、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7.3 甲方为实现总体安排或根据业重规定,有权提前工期,乙方应具有提前完毕施工任务的能力。
7.4不管是何原因导致的工期顺延和提前,导致的费用增长均已包括在单价内,由乙方承担。
8 材料供应、结算
8.1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工程所用水泥、钢材、砂石料、外加剂、成品砼、模板、方木等由甲方按材料设计用量限额供应。甲供材料交货地点为甲方料库,乙方根据材料计划及甲方材料管理程序办理领料手续;当甲方将甲供材料交货地点改在工地时,双方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材料所有权即转到乙方,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并承担有关责任。乙方指定 为本工程材料领用人,负责材料的领用和签认工作。
8.1.2甲供材料费由甲方承担,不包括在协议单价中。材料消耗在设计用量限额以内的部分,不扣除材料款。
8.1.3甲供材料按甲方的施工组织安排,消耗控制在限额以内的,按照8.1.1条、8.1.2条规定办理;超过限额的部分,按照协议附件二约定供应单价的 1.5倍扣除材料款。
8.1.4甲供材料的正常合理节省部分及非正常节省的权益归甲方所有。
8.2 施工用水、施工用电
8.2.1 施工用水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费用,水费及管路费用已包括在协议单价中。
8.2.2施工用电的高压线路及变压器由甲方统一架设和安装并承担费用;乙方应自备发电机,以备停电使用;自备发电机及低压线路费用已包括在对应协议单价中。
8.3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统一安排,按工程数量有计划的从甲方料库提取甲供材料。
8.4 乙方每月20日此前向甲方物设部上报下月甲供材料的书面材料计划,若不及时上报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乙方自负。
9.由甲方提供的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外,本工程所用其他施工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均有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费用。
9.1 甲、乙双方投入本工程的设备及周转材料,必须保证符合安全性能规定。
10 临时设施
10.1 本工程的临时设施均已包括在正式工程协议单价中,由乙方负责实行、维护及拆除并承担费用。
10.2 乙方临时设施的选址、规模、建设原则必须遵守甲方的统一规划方案。乙方临时设施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临时设施投入成本进行估价,经双方签认后作为本协议的构成部分。
10.3 乙方同意:若乙方中途退场,包括在正式工程协议单价中的临时设施,甲方需要继续使用时,按照10.2条的临时设施成本估价和已完毕价值占协议总价的比例折旧后转让给甲方;单独计量或甲方免费提供乙方使用的临时设施,由乙方免费交还甲方,影响正常使用的损坏部分,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费用。
11 工程质量
11.1 乙方必须按照 门中路(项目名称)项目施工设计图及配套图纸、《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技术交底书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执行甲方制定的项目质量计划规定,工程质量等级为 优良。
11.2 乙方对未到达上款约定的质量等级的工程和有缺陷的工程进行免费返工或修补,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如返工或修补后仍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质量等级,乙方应按工程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不合格工程和有缺陷的工程进行返工或修补,其返工或修补费用由乙方承担。
11.3 因工程质量返工,导致工期超过本协议第7公约定者,按本协议违约条款办理。
12 隐蔽工程检查
乙方应严格对隐蔽工程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检查工程师报检。甲方检查工程师应在24小时内,对隐蔽工程进行复检,并提请监理检查。检查合格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检查不合格,乙方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毕修整并重新报检。未经检查,乙方私自隐蔽,甲方有权规定重检,由此导致的费用增长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13 施工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
13.1 乙方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负责,动工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持证上岗。乙方必须将岗前培训、安全教育记录以及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报甲方立案。
13.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及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教育、督促全体施工人员认真贯彻各项安全制度、措施和规定,尤其是要遵守针对本工程施工特点(及重大危险源)的施工安全规定。
13.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制定出严密的安全防备措施及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多种事故;加强对人员驻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各项措施和设施贯彻。保证人员、设备、物资、工程的安全,费用自理。承担因管理不善、防护设施不全以及违章操作等原因导致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非施工人员伤亡事故责任及费用。
13.4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法规、法令、政策、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条例,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置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按施工操作规程,文明施工;乙方所有需进场施工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健康证明报甲方立案;制定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做好现场的管理及布置,生活、建筑垃圾和废弃物要妥善处理,集中堆放,不得随意堆放。假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多种环境污染、人身伤亡、机械设备损坏及其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甲方可以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费用。
14 双方权利与义务
14.1 甲方
14.1.1 全面负责与设计单位、业主、监理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14.1.2 负责该工程项目控制测量、复测、试验工作,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变更原因影响的除外),负责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协助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难题。
14.1.3 负责按协议约定供应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14.1.4 负责土地征用、青苗赔偿、建筑物拆迁及临时用地租用事宜。
14.1.5 负责根据业主、监理及上级管理单位和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状况,制定各项管理措施并送达乙方。
14.1.6 向乙方派出质量监督员,监督乙方施工质量、现场管理、原材料使用。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及质量规定的行为,有权规定乙方停工整顿或根据甲方的管理规定进行罚款。甲方质量监督员受甲方工地代表领导。
14.1.7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质量等级及施工图设计(含变更设计)、该项目规定使用的《技术规范》、甲方有关技术文献规定对乙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兑现奖罚。
14.1.8 负责按本协议约定办理结算、支付。
14.1.9 甲方有权根据业主对工期的规定及乙方协议履行状况,调整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乙方不得因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调整而也许导致的任何损失规定甲方赔偿。
14.2 乙方
14.2.1 复核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技术交底等有关技术文献和资料,按照图纸、交底、规范规定组织施工。1
14.2.2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制定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准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并按甲方规定将发放的工资表上报甲方立案。
14.2.3 自主处理劳务人员居住和生活设施,临时房屋、工棚、场地的修建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按规定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或费用。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劳务人员办理保险。
14.2.4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自行安排劳务人员节假日休息,承担对应的费用支出。
14.2.5 按照工程需要提供夜间或非夜间施工照明、看守、维护和警卫。
14.2.6 负责工程交工前的保护和看守。
14.2.7 作好临近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遵守国家、地方、业主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实行环境保护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14.2.8 及时告知甲方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
14.2.9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14.2.10 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业主对甲方的罚款以及甲方对乙方的罚款,罚款在乙方月度计量款中扣除。
14.2.11 遵照甲方各项管理措施的规定及规定,安排组织施工管理并上报资料。
14.2.12 遵照甲方有关管理体系运行规定及规定,加强对应的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
14.2.13 负责对甲方技术人员提供的工作数据和指令进行复核。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提供的错误数据和指令,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14.2.14 乙方撤离现场时,应清除并运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多种临时设施,做到现场和工程整洁,到达甲方承认的使用状态。若甲方清理,则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15 不可抗力
15.1 在本工程的不可抗力指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或其他飞行物体所引起的压力波,烈度八度以上(含八度)的地震、龙卷风、台风、洪水、泥石流的自然灾害或地质灾害等。
16 设计变更
16.1 甲方有权根据业主和监理规定对本工程进行设计变更,乙方必须认真执行,乙方不得因工程变更而也许导致的任何损失规定甲方赔偿。
16.2 施工中乙方不得私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私自变更设计或施工不妥而引起的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给甲方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6.3 变更价款确实定:经监理、设计院及业主单位同意的工程数量变更增长或减少,按照乙方实际完毕并经甲方总工审定的变更数量,结合协议附件中的细目单价对乙方进行计价;无单价的项目,结合本协议单价水平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17 奖罚规定
17.1 出现一般质量事故,除令乙方停工返修外,对乙方处以元的罚款,持续两次出现不合格工程,甲方有权勒令乙方退场,并由乙方承担对应责任及费用。
17.2 乙方发生严重打架、斗殴、违法乱纪等行为并给甲方声誉导致重大影响的,一次性对乙方处以1000元罚款。
17.3 乙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乙方承担对应责任及所有费用外,每伤1人对乙方处以3000元罚款;每死亡1人对乙方处以10000元罚款。
17.4 乙方现场施工负责人不请假外出持续5天以上或合计15天以上不在工地的,每次罚款10000元。
17.5 以上奖罚款甲方向乙方出具告知单,乙方必须签收,甲方在乙方月度计量款中扣除。
18 违约责任
18.1如发生下列状况之一者,视为乙方严重违约,除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外,甲方可以采用对应的措施,并规定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
18.1.1 工期严重滞后,持续一种月不能完毕甲方施工计划,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不承担乙方任何费用。
18.1.2 工程质量达不到第9.1条的约定。
18.1.3 乙方不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调度指挥或不执行甲方的管理规定。
18.1.4 乙方出现偷工减料行为,甲方有权将乙方驱逐出场。
18.1.5 乙方施工管理混乱,施工中出现严重的安全事故、质量事故、进度严重滞后受到业主的黄牌警告、通报或红牌,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无条件自行撤出现场。
18.1.6 乙方将其承包的所有或部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18.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非甲方或业主原因导致的乙方退场,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费用
18.3乙方不管何时及何种原因提出退场,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并签订退场协议后方可退场;在未签订退场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协议正常履行,不得单方面停工,否则,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导致的损失。
18.4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规定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步,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协议。
19 协议解除
19.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
19.2 因不可抵御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协议;
19.3 乙方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或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9.4 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协议解除条款。
19.5 一方规定解除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协议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对方导致的损失。
20 争议的处理
20.1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由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双方自愿约定:任何一方只能向壤塘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1 其他
21.1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机械设备停窝工,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订补充协议。
2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结算完毕,除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自动终止。保修条款待保修期满后自动终止。
23.1 本协议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
甲 方: 乙 方:(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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