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申請教育部97年補助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案作業說明
96年11月12日
台特教字第0960166866B號函修正
一、 為利各級學校及幼稚園依據「教育部補助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原則」向教育部申請補助時有所依循,請各校依本申請補助作業說明申請補助。
二、 補助項目:
(一) 無障礙建築設施及設備,含裝設無障礙電梯、設計及監造費用等項目(申請補助設計及監造費用,其參與設計者,需曾參加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之「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驗人員培訓講習」,並領有證書者)。
(二) 大專校院購買無障礙交通車,需先依規定備妥相關說明資料函報本部轉請行政院核可後,方可申請補助。
(三) 不補助項目:85年11月27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請以自籌經費改善,不列入本案之補助範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所屬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已另案補助,亦不列入本案之補助範圍。
(四) 配合本部建置學校無障礙設施清查系統,凡未於系統內填報需改善者,不予補助。
三、 辦理時程:即日起至96年11月30日止受理申請補助案。
1. 規劃改善無障礙設施,建請參閱營建署委託建築研究所草擬之「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草案(建築研究所網站:http://free.abri.gov.tw/)。
2. 提報格式請參考所附之附件,請依格式填報。(其中含中度以上肢障視障及多障之學生及教職員人數(請分障別呈現人數)、預估執行期限、分年改善計畫、改善項目、補助經費、優先順位)。
3. 各校所提列之改善計畫可參考資料如下:
(1) 本府工務局檢查各校後,須改善之項目及本府已補助之設施經費(如附表一,已改善項目不須再提列)。
(2) 本(96)年3月間提報之改善優先順位(如附表二)。
(3) 各校96-100年所提之改善項目(如附表三)。
(4) 「網路系統--無障礙校園環境」提報之改善計畫。
4. 因本府已於96年分別針對工務局檢查後須改善之項目補助經費,故為了解各校於96年與97年所提報之計畫之差異內容,請儘量能在所提之改善項目內備註「是否已改善完成」。
5. 本府補助學校經費之審核原則如下:
(1)以各校多障、肢障中度以上之學生數及職員數做為補助優先順序參據。
(2)補助項目仍以無障礙廁所、樓梯扶手(含防護緣)、坡道及其他無障礙設施(例如止滑貼條)。為優先改善項目。
6.各校於96年期間所提之改善項目若無需修改者,亦請回復〈請填附件一及附件二〉。
各校若有重新檢討修正項目者,則請填附件一至附件五。
四、 E化作業及公開資訊:97年補助案採書面及網路併行申請,有關網路申請、修正後年度改善計畫及成果報告上傳及操作說明,另行函知,並公布於教育部特教小組及特教通報網(www.sset.edu.tw)之最新消息。
台南市各學校申請教育部97年補助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實施計畫---需檢附之資料
附件一:學校中度以上肢障視障及多障之學生及教職員人數(請分障別呈現人數)
學校名稱:
序號
姓名
身分類別(教職員或學生)
障礙類別(肢障、視障、多障)
障礙程度(中度以上才需填寫)
填表說明:
一、 身分類別需特別註明是「教職員」或「學生」。
二、 障礙類別只有「肢障」、「視障」、「多障」這三種類別需填寫。
三、 障礙程度只有「中度」、「重度」、「極重度」才需填寫。
四、 請於96年11月30日前務必將資料送交本府教育局特幼課,俾利彙整資料報教育部。
填表人:
附件二: 臺南市 國中(小)整體改善無障礙校園長期計畫
計畫目的
總計畫執行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會計年度、日曆年)
分年改善計畫(處所)及經費
年度
改 善 設 施
預估經費(萬元)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計畫承辦單位
聯絡人
電話
備 註
附件三:臺南市 國中(小) 年度改善無障礙
校園計畫
改善設施名稱
現況說明
預期效益
改善方法
預估經費
(萬元)
改善優先順序與理由
改善前照片
相片
附件四:臺南市 國中(小) 年度無障礙校園環境計畫改善區域圖示
附件五:台南市97年度各國中小學改善無障礙校園設施優先順序表
學校:
優先次序
改善設施
是否符合補助範圍
(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不列入補助範圍)
所需經費
(萬元)
預估執行期限
□ 是 □ 否
備註:
一、請務必依校內改善設施計畫,排列優先順序。
註1. 改善優先順序:
1.有坐輪椅、使用雙拐學生(含教職員工),經常活動場所(每週至少需使用3次以上),該等學生(含教職員工)
急需之設施
2.有其他身心障礙學生(含教職員工),經常活動場所(每週至少需使用3次以上),該等學生(含教職員工)急需之設施
3. 有坐輪椅、使用雙拐學生(含教職員工),一般活動場所,該等學生(含教職員工)急需之設施
4. 有其他身心障礙學生(含教職員工),一般活動場所,該等學生(含教職員工)急需之設施
5. 無身心障礙學生(含教職員工),經常活動場所(每週至少需使用3次以上)
6. 無身心障礙學生(含教職員工),一般活動場所
註2. 身心障礙學生總數,需與「特教通報系統」之數據一致
註3. 尚需改善設施類別、數量、經費,分配於各年改善,為各年數據之加總,
應與「學校無障礙設施清查系統」之數據一致
註4. 設施類別:(※表學校必設之無障礙設施)
01. 室外引導通路 (※) 02. 坡道及扶手 (※) 03. 避難層出入口 (※)
04. 室內出入口 (※) 05. 室內通路走廊 06. 樓梯 (※) 07. 昇降設備
08. 廁所盥洗室 (※) 09. 浴室 10. 觀眾席 11. 停車位 12. 其他設備
註6. 新/舊建築物:建照85.11.27以後為新建物,85.11.27以前為舊建物
二、請各校務必於96年11月30日前交換回教育局特幼課。
承辦單位: 聯絡人: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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