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集团公司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便携式检测仪器
(一)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报警矿灯等检测仪器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
(二)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报警矿灯等检测仪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第五十四条 备件
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
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第五十五条 设备报废
安全监控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一)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和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
(三)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四)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五)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第五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双风机自动倒台装置和自动倒台试验的规定。
(一)自动倒台装置的技术功能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具备相互闭锁、延时、送电后必须人工启动等技术性能。
(二)局部通风机倒台试验的规定
1、每班必须进行一次倒台试验。试验时瓦斯检查员要在现场,由看风机工具体操作;试验后看风机工在专用的记录本上作好记录,瓦斯检查员签字备查。
2、倒台试验时,主风机倒到副风机后,副风机运行时间不得低于60秒。若不能正常倒台,工作面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查找原因,进行处理。
3、倒台试验后,瓦斯检查员要及时向安全监控机房汇报倒台试验情况,机房值班人员利用监控系统进行核查,并
将试验地点、倒台时间、倒台情况、问题及整改情况、汇报人等记入专用台帐。如出现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向业务和调度部门汇报。
第七章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
第五十七条 地面中心站的装备
(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联网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二)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三)利用公网进行传输的联网机必须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四)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安装电话,保证能与****通风处调度(监控网络中心)室进行双向通话。
(五)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煤矿调度室内。
第五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一)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煤矿调度室内,实行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显示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二)监控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三)煤矿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五十九条 联网信息的处理
(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各矿必须向****通风处网络中心(安全监控)上传实时监控数据。网络中心对各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控数据,核对煤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等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煤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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