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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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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 时间:2010年8月17日    来源: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优秀企业家、各领域高级专家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三个层次。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高层次人才评定名额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广州市杰出专家”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5名,“广州市优秀专家”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20名,“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50名。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主要从已在我市市属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工作、来穗自主创业或已与我市市属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认定、评定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作的人员。担任市直局以上单位正职人员,除直接符合相关认定标准可列入认定对象外,其余原则上不列入评定对象。党政机关公务员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突出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我市市属单位柔性引进人员(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可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认定。 第八条 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认定: (一)当前正在承担我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或我市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指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列前三位的人员,具体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 (二)当前正在担任我市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具体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核)。 (三)所在单位与我市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共建研究院、研发中心等机构,申报人在该机构担任全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相应认定、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四)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的人员,除两院院士外,其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申报“广州市优秀专家”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55周岁,申报“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40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评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十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编制与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   (二)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召集相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高层次人才评定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启动前,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产业需要和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况,研究提出评定总额及各行业领域名额分配意见。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程序如下:   (一)发动推荐。采取同行专家推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属下单位进行发动推荐。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文联及其他行业协会、学会也可面向社会广泛发动推荐。 (二)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认定申请的,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提出评定申请的,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评定申报表》。   (三)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报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核准及评审。对提出认定申请的申报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认定标准条件对其进行核准;其中,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的,由市人才办进行复核。对提出评定申请的申报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材料审核后,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委会,对各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以上的人选按得票多者当选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五)公示及发证。经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和经评定并审批同意的人选,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相应《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分为A类和B类。对柔性引进人员、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颁发B类证书,证书载明其在我市单位服务(工作)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建设)项目年限、每年服务(工作)时间;其余人员颁发A类证书。 第五章 管理期与考核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列入市管专家管理(纳入市委联系专家的范围),管理期为5年(持B证人员按其证书所载服务年限为管理期,最长不超过5年),管理期内享受《意见》及其配套政策文件所规定的相关待遇。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或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级别人才认定或评定;经认定或评定通过者,其管理期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另有文件规定的按该文件执行),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或评定。再次申报时,以最近一个管理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称号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根据其专长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其业务工作时间,从经费、资料、设备、人员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并视工作需要酌情配备助手。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奖惩、健康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办理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才办报告。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期中、期末考核制度。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考核重点是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主管部门负责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考核重点是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能力,并向市人才办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根据考核情况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情况较差者,所在单位要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列入管理的,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市人才办核准,终止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调整出管理名单,转列入联系名单,其荣誉称号可予保留,但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年满56周岁者可保留医疗保障待遇)。重新符合相关认定、评定条件后,在其重新申报时可予优先安排。 (一)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我市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第八条所列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范围的相关条件。 (二)管理期满,经考核在管理期内没有取得新的业绩成果。 (三)办理了退休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消资格和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三)管理期内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 (四)管理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撤销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2010年)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 (2010年) 第一编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第一章 广州市杰出专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广州市杰出专家。 第一节 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第一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条 近5年(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 (一)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二)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负责人; (四)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主持人;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七)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者(须为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 近5年,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0分以上(含10分)者。如项目同获多个奖项,则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排名 奖项 第一 完成人 第二 完成人 第三 完成人 第四 完成人 国家科技特等奖 20 12 8 5 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 10 6 4 3 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 6 4 2 1 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 10 6 4 3 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6 4 2 1 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10 6 4 3 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6 4 2 1 省部级科技一等奖 5 3 1 0 省部级科技二等奖 3 1 0 0 省部级科技三等奖 1 0 0 0 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科技一等奖 3 1 0 0 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科技二等奖 1 0 0 0 中国专利金奖 6 4 2 1 中国专利奖优秀奖 3 2 1 0 省级专利奖金奖 3 2 1 0 省级专利奖优秀奖 2 1 0 0 第四条 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一)长江学者成就奖; (二)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三)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二节 哲学、人文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 第五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工程人选。 第六条 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一)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二)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三)孙治方经济学奖获得者; (四)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获得者; (五)中国作协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获得者; (六)长江韬奋奖获得者。 第三节 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 第七条 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 (一)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人选; (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资助者; (三)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讲座教授。 第四节 综合及其他领域 第八条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第九条 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 (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 (二)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特聘教授。 第十条 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一)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二)南粤功勋奖获得者; (三)羊城功勋奖获得者; (四)“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获得者。 第二章 广州市优秀专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广州市优秀专家。 第一节 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第十一条 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 (一)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成员,专题组组长、副组长,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二)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四)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课题主持人、重点项目主持人(课题、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 (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已通过验收)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八)国家授权的认证机构、计量机构和国家级检测中心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已通过验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九)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十)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引进计划”的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 (十一)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人选。 第十二条 近5年,所承担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奖励,并按本标准第三条所列办法计算累计分值在5分以上(含5分)者。 第十三条 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一)中国青年科技奖; (二)广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二节 哲学、人文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 第十四条 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 (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负责人; (二)广东省宣传思想战线优秀人才“十百千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第十五条 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一)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获得者(第二完成人)、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二)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三)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四)广州市优秀哲学社会科学家; (五)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一,含子项5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 (六)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的最高等级奖且排名第一; (七)中国广播影视大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一,含子项3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等3个奖项的最高等级奖)。 第三节 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 第十六条 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获得下列证书、奖项之一者: (一)国务院侨办“华侨华人专业人士杰出创业奖”获得者; (二)广州十大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称号获得者; (三)《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获得者。 第四节 综合及其他领域 第十七条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 第十八条 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 (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二)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三)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者;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 (五)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六)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七)“羊城学者”特聘岗位人选。 第十九条 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一)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二)全国模范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三)“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 第三章 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认定标准 第一节 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第二十条 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一)市级重点实验室(已通过验收)主任; (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已通过验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第二十一条 近5年,所承担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奖励,并按本标准第三条所列办法计算累计分值在2分以上(含2分)者。 第二节 哲学、人文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 第二十二条 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一)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二完成人)、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二)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三)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四)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一); (五)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的最高等级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一); (六)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一,含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等12个奖项的最高等级奖); (七)广州市优秀中青年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第三节 综合及其他领域 第二十三条 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 (一)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 (三)广州市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骨干人才; (四)获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高技能人才。 第二编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评定标准 第一章 选拔评定重点领域 第二十四条 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会展、总部经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人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第二十五条 汽车制造、船舶和船用中低速柴油机及辅助机械、数控机床、石油化工、高端钢铁、重型装备等先进制造业。 第二十六条 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海洋产业、新材料、环保和新能源等高技术产业。 第二十七条 全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 第二章 广州市杰出专家评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 在我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行业中,已被认定或评定为广州市优秀专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专家推荐,能力业绩达到或接近广州市杰出专家认定标准,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拔尖人才。 第三章 广州市优秀专家评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 近5年来,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得到国内同行公认,或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我省、我市技术创新、经济建设作出重要贡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国内主要学术机构或国际、国内权威学术刊物中担任重要职务; (二)作为主要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际、国内顶尖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 (三)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要参加人员; (四)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项目主要获奖人员; (五)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主要学术(技术)骨干; (六)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十条 近5年来,在医疗卫生领域,在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较大贡献;在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做出较大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对祖国医药学有突出贡献,在国内中医药界同行享有较高声誉。 第三十一条 近5年来,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提出具有创造性的理论和学术观点,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是相关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学科带头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主要参加人员; (二)国家、省部级重要社科奖主要获奖人员;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正式出版过高质量、高水平学术论著,成为所在学科领域公认的代表著作; (四)发表过一批重要的学术论文,论文具有独到的学术观点,创新性强,被广泛引用,成为所在学科领域公认的代表性论文; (五)学术思想和学术论著对政府决策、政策制定等产生重要影响,对社会进步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三十二条 近5年来,在教育领域,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较高的教育科学素养、扎实的现代教育管理理论和较强的教育科研及组织管理能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获得国家或省级相关领域重要奖项,所创立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获得省级以上教育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第三十三条 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传统工艺等领域,能在继承中不断创新发展,对所在领域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能够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超的专业技能,开展本领域的前沿研究,完成高水平的专业实践,创作、编排或主演过重要的文化艺术作品,有业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或成果,业绩和能力在国内得到广泛认可。近5年来,创作、编排或主演的作品曾获得“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及中宣部、文化部及其他省部级单位颁发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奖项;或在经省部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比赛中获得最高级奖项。 第三十四条 在企业经营管理领域,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在优化企业体制机制方面有重大改革创新,或创造性地建立行业标准,对推动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有突出贡献,在全国同行业或本地区产生积极影响,并获得出资人、同行和市场的认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3年在本企业(集团)担任董事长、董事会(局)主席、CEO、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领导; (二)注重实施企业品牌战略,推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能够创立和维护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产品在市场占有一定的份额并在同行业居于全国前3位; (三)所领导的企业创新活力和研发能力强,已建立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制度,注重强化企业和产品的科技含量,能够围绕市场需求积极进行新产品研发,有效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所领导的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纳税金额等连续3年保持较快增长,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五)所领导企业在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发挥出示范和表率作用,在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三十五条 在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会展、总部经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工业设计、人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有突出业务成果和重要贡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在国内同行享有较高声誉。 第三十六条 近5年来,在体育训练领域,直接培养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冠亚军、世界冠军,对我市体育事业建设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教练员。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生产、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建设中,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得到同行业、领域认可,起表率作用的高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农村实用人才。 第四章 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评定标准 第三十八条 近5年来,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有发明创造,科研能力得到同行认可;在省(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高科技企业技术设计、改造、研制、建造、运行、管理中,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凸现科研、管理潜力,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科研人员; (二)国家、省、市科技奖励项目获奖人员; (三)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研人员;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 (五)取得发明专利授权。 第三十九条 近5年来,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体育训练、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和传统工艺等领域,在经营管理中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基础理论研究、科研方面有创新,获得国家、省、市相关奖项。 第四十条 近5年来,在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会展、总部经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工业设计、人才服务等领域,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我市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 第四十一条 近5年来,来穗工作的优秀出站博士后。 第四十二条 其他业绩突出、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我市急需紧缺的优秀青年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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