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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條文說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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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16-2006 条 文 说 明 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 20042006年 北 京 250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市消防局、四川省消防局、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经建设部20042006年 月 日以建标[20042006] 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组根据建设部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要求,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有关人员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 本条文说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 本规范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如下: 主编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参编单位:机械委设计研究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技术学院、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北京市公安局消防总队、化工部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永胜 蒋永琨 潘 丽 沈章焰 朱嘉福 朱吕通 潘左阳 冯民基 庄敬仪 冯长海 赵克伟 郑铁一 20042006年 月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4 3 厂房(仓库) 5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5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17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40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50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57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60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65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68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71 4.1 一般规定 71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72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79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84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89 5 民用建筑 92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92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98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100 5.4 其它 116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120 6 消防车道 124 7 建筑构造 128 7.1 防火墙 128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130 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133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134 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140 7.6 天桥、栈桥和管沟 141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42 8.1 一般规定 142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145 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156 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158 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168 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173 9 防烟与排烟 180 9.1 一般规定 180 9.2 自然排烟 184 9.3 机械防烟 185 9.4 机械排烟 188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94 10.1 一般规定 194 10.2 采暖 195 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96 11 电气 204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204 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207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210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213 12 城市交通隧道 217 12.1 一般规定 217 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219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221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21 12.5 供电及其它 222 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224 1 总则…………………………………………………………………………………1 2 术语……………………………………………………………………………………4 3 厂房和仓库……………………………………………………………………………5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5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13 3.3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42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47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49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52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55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57 4.1 一般规定……………………………………………………………………57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58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62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66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70 5 民用建筑………………………………………………………………………72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72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76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78 5.4 民用建筑中锅炉房、变压器室等的设置……………………………………………91 6 消防车道……………………………………………………………………………94 7 建筑构造…………………………………………………………………………98 7.1 防火墙……………………………………………………………………………98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99 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102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103 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106 7.6 天桥、栈桥和管沟…………………………………………………………………107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09 8.1 一般规定……………………………………………………………………109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栓和消防给水管道……………………………………112 8.3 室内消火栓等灭火设施………………………………………………………118 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120 8.5 自动灭火系统……………………………………………………………………128 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132 9 防排与排烟……………………………………………………………………………………137 9.1 一般规定…………………………………………………………………………137 9.2 自然排烟…………………………………………………………………………140 9.3 机械防烟…………………………………………………………………………142 9.4 机械排烟…………………………………………………………………………144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49 10.1 一般规定……………………………………………………………………………149 10.2 采暖…………………………………………………………………………………150 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151 11 电气………………………………………………………………………………………158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58 11.2 电力线路及建筑中的照明灯具等电器装置………………………………………161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63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66 12 城市交通隧道…………………………………………………………………………………170 12.1 一般规定………………………………………………………………………………170 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172 12.3 通风、防烟与排烟………………………………………………………………………172 12.4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172 12.5 供电及其它………………………………………………………………………………173 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170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在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对原规范第1.0.1条的修订,本条依据《消防法》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城镇建设以及建筑工程设计应遵循的消防方针。 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建筑防火设计的首要目标。在建筑设计中,要求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人员应密切配合,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好建筑防火设计,做到“防患于未然”。为此,设计师既要在设计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火灾荷载密度和可燃物建筑及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认真研究工艺防火措施、控制火源,防止火灾发生,又要进行必要的分隔、合理设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等、,并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平面特征和人员特点,设计合理正确的安全疏散设施与有效的灭火设施,从积极的方面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及其蔓延。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1 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其它民用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单层、多层和高层厂房; 6 单层、多层和高层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上述情况存在多种计算方法时,应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物层数的计算: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面设计地面的高度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为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自行车库、、敞开空间,以及建筑物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和(、或)设施、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均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中为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本条规定和明确了适用于本规范的范围建筑类型和范围,并对已有国家标准的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原则规定及其相互衔接。 1 住宅以层划分,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住宅建设的层高,一般在2.7~3.0m之间,9层住宅的建筑高度一般在24.3~2626.0m。如果住宅不按层数而一律以24.0m作为划分界线,则住宅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量将会增大,势必增加大量建设投资。但为此,在规范中着重加强了住宅内户与户以及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故将高度虽超过24.0m的9层住宅仍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 为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协调,将9层及9层以下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的居住建筑也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其适用范围也以建筑的层数划分。 此外,考虑到顶部设有跃层或底部设有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时,对于外部扑救会增加一些困难,但对于人员的竖向疏散影响不大,为经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管理组协商,关于建筑层数计算的有关规定,两项标准是协调一致的,,即本规范规定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跃层部分不计入层数内。如顶部为超过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层数应按照(跃层的自然层数-1)计入建筑的总层数中。其它情况,仍应分别按实际层数计算。而底部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小隔间,也不计入层数中。 对于住宅建筑中层数超过3m的楼层,其防火设计的层数确定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规定计算确定。 2 多层民用建筑公共建筑以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0m为限与高层民用建筑区分。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建筑空间高大,使用过程中人员集中且密度较大,但疏散和扑救条件较高层建筑有利。对于这样的建筑,其消防设施的配备应与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置要求有所区别,故将类似这样的一些单层公共建筑均适用列入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中。 3 近一、二十年来,地下、半地下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地下公共娱乐场所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地下空间利用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也得到了发展,未来还将有较大的发展。但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国家一直没有相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导致这些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无法可依。为规范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在设计中采取防火技术措施,防止和减少此类场所火灾的发生,规定了相关防火设计内容纳入本规范。 4 无窗厂房、其它地上无窗建筑或无法开启的固定窗扇的密闭场所的防火设计除要考虑一般建筑的防火要求外,还应重点考虑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内的防烟、排烟,防止建筑内部发生轰燃现象等因素,。本规范主要从补充了这类建筑场所的防烟、排烟设计要求。因此,此部分内容也纳入本规范。 5 建筑高度。 1)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同一高程的地坪上。此时,建筑高度的确定原则是: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否则,仍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对于坡屋顶建筑,其建筑高度一般按设计地面至檐口的高度计算。存在多个檐口高度时,则要按其中的最大值计算。但如屋顶坡度较大时,则应按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2)本条中的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以及国外相关建筑规范的规定制定的。应注意的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还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外规范也有类似规定。目前,在本规范中尚未作明确规定,一般为1/4至1/3,但还应考虑该部分的实际面积和可能存在的人数和火灾荷载。 当建筑物处在有关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按有关要求需要计入建筑高度。但由于其火灾危险性小、对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均无影响,在建筑防火设计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不适用的建筑类型和范围。 对于火药、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等露天生产装置区,它们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且有的已有专门规范,且这些规范中的规定基本上是以本规范的规定原则制定的。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等,故本规范的规定未考虑这些建筑的具体防火设计要求,有关防火设计可按照上述专项防火规范执行。 由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它地下非民用建筑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而且有的已有专门的规范,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50157等,故本规范不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它地下非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 1.0.4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应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 本条规定了建筑防火设计的原则与要达到的目标,明确规定: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建筑的火灾特点,结合具体工程、当地的地理环境条件、人文背景、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消防施救能力等实际情况进行建筑防火设计。在工程设计中鼓励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和措施,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合理设计与消防投入的关系,努力追求和实现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与经济高效的统一。在设计时,除应考虑防火要求外,还应在选择具体设计方案与措施时综合考虑环境、节能、节约用地等国家政策。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原则是成熟一条,制定一条,因而往往滞后于工程技术的发展。消防工作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建筑防火规范规定了建筑的防火设计的一些原则性的基本基本要求。这些规定并不限制新技术等的应用与发展,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积极慎重地进行试用,以积累经验,为规范的修订提供依据。但在应用时,必须按国家规定程序经过必要的试验与论证。 1.0.5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国家现行有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化体制,本条在原规范条文第1.0.4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标准编写办法的规定增加了“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虽涉及面广,但也很难把各类建筑、设备的防火内容和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全部包括其中,只能对其一般防火问题和建筑消防安全所需的基本防火性能作出规定。因此,防火设计中所采用的产品还应符合相关产品、试验方法等的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于建筑防火设计中涉及专业性强的行业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行业的国家规范,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和、停车场修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和《汽车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284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等。 2 术 语 2.0.6 所谓“规定的试验条件”为按照国家标准《石油产品闪点测定(闭口杯法)》GB261-77、《石油产品闪点与燃点测定(开口杯法)》GB267-77和《石油及有关产品低闪点的测定(快速平衡法)》GB7634-87所规定的试验条件。 2.0.9 1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本条主要与《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GB5907-86中的有关定义相协调。但应注意的是,对于建筑构件,该耐火极限应按照《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9978规定的判定条件进行判定,并应与《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7633中规定的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相区别。在《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7633中规定了对于门和防火卷帘可以按照试件背火面温度或试件背火面辐射热为条件进行判定,对于无隔热层的门、卷帘或门上镶嵌的玻璃可不测背火面温度。 时间--温度标准曲线是在标准耐火试验过程中,耐火试验炉内的温度随时间变化的函数曲线。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升温曲线。目前,我国对于以纤维类火灾为主的建筑构件耐火试验主要参照ISO834标准规定的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试验,。但对于石油化工建筑、通行大型车辆的隧道等以烃类火灾为主的场所,其结构的耐火试验时间--温度曲线则应考虑采用其它相适应的时间--温度标准曲线,如碳氢时间--温度标准曲线等。 2.0.5闪点 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本条中所谓“规定的试验条件”为按照现行国家有关闪点测试方法标准中所规定的试验条件,如国家标准《石油产品闪点测定(闭口杯法)》GB261-77。 2.0.13 因可燃气体进入室内,扩散条件更差,易于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与室外相比,其危险性更大。但对于有些建筑,如住宅内的厨房,其用火时间相对较短且较集中,在考虑时应有所区别。故修订时,将原定义中的“室内外”删除,设计时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2.0.22 7 沸溢性油品 Boiling spill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对于沸液性油品,不仅应具有一定含水率(含水率不一定在0.3%~4.0%范围内),且必须具有热波作用,才能使液体在液面燃烧时,使其热量从液上逐渐向液下传递。当液下温度超过100℃并遇水时,便可引起水的汽化,使水的体积膨胀,从而引起油品沸溢。 2.0.15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本条规定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可与其他室内外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区别对待。其理由是:可燃气体进入室内后,扩散条件更较差,易于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其危险性与比在室外条件下相比,其危险性更大。但对于有些建筑,如住宅内使用燃气或燃油的厨房,其用火时间相对较短且较集中,在考虑时应有所区别,设计时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2.0.17 本条中所指室内安全区域为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用实体防火墙分隔的相邻防火分区可视为安全区域。但这些场所均应考虑作为临时安全避难用。 3 厂房(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本规范对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作了定性或定量的分类原则规定,有关行业,如石油化工、石油及天然气工程、医药等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本规范中的“厂房(仓库)”均表示“厂房或仓库”。 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 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项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甲 1 2 3 4 5 6 7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 1 2 3 4 5 6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丙类液体雾滴 丙 1 2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丁 1 2 3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本条规定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 一、表中“使用的物质”,主要指所用物质为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或原料,用量相对较多或对其需要进行加工等。 二、划分甲、乙、丙类液体闪点的闪点基准。 为了比较切合实际地确定划分闪点的基准,原规范编制组曾对596种易燃、可燃液体的闪点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情况如下: 1 常见易燃液体的闪点多数小于28℃; 2 国产煤油的闪点在28~40℃之间; 3 国产16种规格的柴油闪点大多数为60~90℃(其中仅“-35号”柴油为50℃); 4 闪点在60~120℃的73个品种的可燃液体,绝大多数危险性不大; 5 常见的煤焦油闪点为65~100℃。 因此,可以认为:凡是在常温环境下遇火源能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危险性范围。我国南方城市的最热月平均气温在28℃左右,而厂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季一般采用12~25℃。 根据上述情况,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定为小于28℃,乙类定为大于或等于28℃至小于60℃,丙类定为大于或等于60℃。这样划分甲、乙、丙类液体是以汽油、煤油和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 三、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确定基准。 由于绝大多数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均小于10%,一旦设备泄漏,在空气中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而造成危险,所以将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划为甲类;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气体划为乙类。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划分基本可行。因此,本规范仍采用此数值。但任何一种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不仅与其爆炸下限有关,而且还与其爆炸极限范围值、点火能量、混合气体的相对湿度等有关,使用时应加注意。 四、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般要分析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通常可根据以下因素分析确定: 1)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 2)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 3)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 4)生产的最终产品及其副产品的性质; 5)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条件。 许多产品可能有若干种不同工艺的生产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也各不相同,因而其所具有的火灾危险性也可能各异,分类时应注意区别对待。 2 各项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如下: (一)甲类 1)“甲类”第1项和第2项参见前述说明。 2)“甲类”第3项:生产中的物质在常温下可以逐渐分解,释放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并且迅速放热引起燃烧,或者物质与空气接触后能发生猛烈的氧化作用,同时放出大量的热。温度越高,其氧化反应速度越快,产生的热越多,使温度升高越快,如此互为因果而引起燃烧或爆炸,如硝化棉、赛璐珞、黄磷等的生产。 3)“甲类”第4项:生产中的物质遇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汽会发生剧烈的反应,产生氢气或其它可燃气体,同时产生热量引起燃烧或爆炸。该类物质遇酸或氧化剂也能发生剧烈反应,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性比遇水或水蒸汽时更大。如金属钾、钠、氧化钠、氢化钙、碳化钙、磷化钙等的生产。 4)“甲类”第5项:生产中的物质有较强的夺取电子的能力,即强氧化性。有些过氧化物中含有过氧基(-O-O-),性质极不稳定,易放出氧原子,具有强烈的氧化性,促使其它物质迅速氧化,放出大量的热量而发生燃烧爆炸。该类物质对于酸、碱、热,撞击、摩擦、催化或与易燃品、还原剂等接触后能发生迅速分解,极易发生燃烧或爆炸,如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氢、过氧化钠等的生产。 5)“甲类”第6项: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易燃烧,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剧烈燃烧或爆炸,燃烧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如赤磷、三硫化磷等的生产。 6)“甲类”第7项:生产中操作温度较高,物质被加热到自燃温度以上。此类生产必须是在密闭设备内进行,因设备内没有助燃气体,所以设备内的物质不能燃烧。但是,一旦设备或管道泄漏,即使没有其它火源,该类物质也会在空气中立即起火燃烧。这类生产在化工、炼油、生物制药等企业中常见,火灾的事故也不少,应引起重视。 (二)乙类 1)“乙类”第1项和第2项参见前述说明。 2)“乙类”第3项中所指的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是二级氧化剂,即非强氧化剂。其特性是:比甲类第5项的性质稳定些,生产过程中的物质遇热、还原剂、酸、碱等也能分解产生高热,遇其它氧化剂也能分解发生燃烧甚至爆炸,如过二硫酸钠、高碘酸、重铬酸钠、过醋酸等的生产。 3)“乙类”第4项: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较易燃烧或爆炸,燃烧性能比甲类易燃固体差,燃烧速度较慢,但可能放出有毒气体,如硫磺、樟脑或松香等的生产。 4)“乙类”第5项:生产中的助燃气体本身不能燃烧(如氧气),但在有火源的情况下,如遇可燃物会加速燃烧,甚至有些含碳的难燃或不燃固体也会迅速燃烧。如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打开一个氧气瓶的不锈钢阀门时,由于静电打火,使该氧气瓶的阀门迅速燃烧,阀心全部烧毁(据分析是不锈钢中含碳原子)。因此,这类生产亦属危险性较大的生产。 5)“乙类”第6项:生产中可燃物质的粉尘、纤维、雾滴悬浮在空气中与空气混合,当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源立即引起爆炸。这些细小的可燃物质表面吸附包围了氧气,当温度升高时,便加速了它的氧化反应,反应中放出的热促使其燃烧。这些细小的可燃物质比原来块状固体或较大量的液体具有较低的自燃点,在适当的条件下,着火后以爆炸的速度燃烧。另外,铝、锌等有些金属在块状时并不燃烧,但在粉尘状态时则能够爆炸燃烧。如某厂磨光车间通风吸尘设备的风机制造不良,叶轮不平衡,使叶轮上的螺母与进风管磨擦发生火花,引起吸尘管道内的铝粉发生猛烈爆炸。 研究表明,可燃液体的雾滴也可以引起爆炸。因而,将“丙类液体的雾滴”的火灾危险性列入乙类。有关情况可参见《石油化工生产防火手册》、《可燃性气体和蒸汽的安全技术参数手册》和《爆炸事故分析》等资料。 (三)丙类 1)“丙类”第1项参见前述说明。可熔化的可燃固体应视为丙类液体,如石蜡、沥青等。 2)“丙类”第2项: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高,在空气中受到火烧火焰或高温作用时能够起火或微燃,当火源移走后仍能持续燃烧或微燃,如对木料、橡胶、棉花加工等类的生产。 (四)丁类 1)“丁类”第1项:生产中被加工的物质不燃烧,且建筑物内可燃物很少,或生产中虽有赤热表面、火花、火焰也不易引起火灾,如炼钢、炼铁、热轧或制造玻璃制品等的生产。 2)“丁类”第2项:虽然利用气体、液体或固体为原料进行燃烧,是明火生产,但均在固定设备内燃烧,不易造成火灾。虽然也有一些爆炸事故,但一般多属于物理性爆炸,如锅炉、石灰焙烧、高炉车间等的生产。 3)“丁类”第3项:生产中使用或加工的物质(原料、成品)在空气中受到火烧火焰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碳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厂房内为常温环境,设备通常处于敞开状态。这类生产一般为热压成型的生产,如铝塑材料、酚醛泡沫塑料加工等的生产。 (五)戊类 生产中使用或加工的液体或固体物质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不会因使用的原料或成品引起火灾,且厂房内为常温环境,如制砖、石棉加工、机械装配等的生产。 五、由于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受众多因素的影响,实际设计还需要根据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以及产品及其副产品的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确定。为便于使用,表3.1.1在原规范附录C三中给出相关的举例作为强制性标准内容的一部分是不合适的,故修订时将其移植到本条文说明中,以供设计时参考,见表3.1.1“列举了部分常见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续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生产类别甲 举 例 甲 1.闪点小于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纳西汀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冰片精制部位,农药厂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房、磺化法糖精厂房,氯乙醇厂房,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苯酚厂房的磺化、蒸馏部位,焦化厂吡啶工段,胶片厂片基厂房,汽油加铅室,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脂、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小于28℃的液体),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 续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续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生产类别甲 举 例 甲 2.乙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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