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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智慧财产保护和利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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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標題樣式,按一下以編輯母片,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談智慧財產的保護及利用,蔡明誠,97.05.05,於臺大,生活的智慧與財產,智慧財產保護及運用與生活化問題,從十則新聞談起,從十則新聞談起,一、,文藝著作的附加價值及高額的經濟報酬,台灣有沒有可能出現哈利波特著作人,Rowling,女士,?Bill Gates?,二、,世代南丁格爾系列報導 護士也是發明家,“為鼓勵護理人員在忙碌的工作中,也能發揮創意,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等機構,每年都會舉辦護理創新競賽,大家腦力激盪發明改良了許多醫療照護設備,不但讓病人獲得更好的照顧,還能申請專利,未來發展前景可期。”,三、名牌與商標,:LV,與麻布袋,四、台北到了,台北,101,當廣告背景,從十則新聞談起,五,、螢光基因魚與專利,六、,ghost writer/,找影子作家是否正常,七、盜印原文書與檢警校園大搜緝,八、八千里路雲和月作曲家黃石 屈身大廈管理員,九,、,(Intel Corporation),與,WINTEL.COM.TW,網域名稱爭議,十,、販賣註冊的山海鎮,因違反商標法,遭以侵權為由,被要求賠償,800,萬元。據報導該設計的山海鎮,係經過特殊設計,除有五指山環抱外,海中還有載滿金元寶的寶船,代表吉祥鎮宅、趨吉避凶,獨具效果,因此引來他人仿冒。,智慧財產權與智慧權的概念,隨著社會變遷、經濟成長及科技進步,無體財產權成為現代社會法律的特色之一。,智慧財產權?智慧權,智慧權之分類,隨著科技進步、經濟發展及社會變遷,產生新興受保護權利或法律。,巴黎同盟公約第一條第二項,一九六七年,WIPO,設立公約第二條第八款,一九九四年,TRIPS,第一條第二項,一九九四年生效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第十七章,整體思考,智慧權保護策略:智慧人格權與智慧財產權之意義,精神文明,(,藝術及文學,),創作保護者,著作權、著作鄰接權,物質文明,(,產業或技術,),成果保護者,發明專利權、新型專利權、新式樣專利權、品種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產業識別標章與交易秩序維護者,商標權、不公平競爭防止,(,公平交易法,)(,權利正當行使、警告信函等,,,與,misuse),從知識經濟談智慧權保護與管理,知識經濟的意義:,知識經濟,就是利用知識創造經濟價值,詳言之,意指直接以無體的知識成為商品,藉以作為創造財富之基礎工具的經濟型態。,知識經濟的發生原因:,1.,貿易自由化與全球化,2.,商品或服務需求多樣化與高品質,3.,新技術之進步與發展,從知識經濟談智慧權保護與管理,知識經濟與知識社會,在重視知識經濟之際,似乎也不宜忽視知識社會之法治與倫理觀念與行為原則之建立。,弱勢保護之必要性,創作人與利用人間利益平衡,智慧權的概念與發展,相關智慧權之類型:,技術發明:專利法(發明、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法(新式樣),企業(商品或服務)標誌:商標法(狹,義的商標或服務標章),積體電路電路布局(,lay-out,):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專有技術或營業秘密:公平交易法、刑,法、營業秘密法,營業名稱: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商標權的意義,做為商品、服務、團體及證明的標識,(,商標能力,):,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是否保護立體、聲音、味道等標章,識別性,(,識別力,)(,註冊能力,),足以讓相關市場商品購買人,認識產品的來源,圖樣使用的產品與他人圖樣所使用的產品得以區別,玉珍齋案例,本案涉及存在於傳統家族式企業間之著名商標應如何有效保護而不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本案倘准家族式企業間之一方任意申請相同商標於他類商品註冊,抑或任由其他第三人襲用該著名商標之優越商譽,經由商標專用權人移轉登記之程序而取得該商標專用權之情形者,則消費者利益即難加以保護,亦將造成商標專用權制度之混亂,對本案原已著名之玉珍齋本舖所可申請使用於不同商品之範圍亦將大受限制,即失去對著名商標標章保護之立法本旨。,(,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55,號判決,),一定要吃等文字可否註冊商標,一定要吃,係一般敘述性語句,以之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自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來源、品質、信譽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不吃不可,多喝水,每日,C,得意的一天,華航與客為尊,長壽菸,台大補習班 台大醫療器材行,著作的種類,所謂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舉例規定有十種,,但不以此為限,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著作的種類,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創作保護原則取代登記或註冊制,我國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因此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2,年,08,月,12,日電子郵件,920812a,函),著作權的問題,著作權保護要件:,1.,是否符合原創性,(Originality),?,所謂原創性,係指自己獨立創作,,而非抄襲自他人之創作。,2.,著作權法不保護形成資訊之構想,(idea),,而是其表達之形式。,3.,有些資訊,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參照,著作權法第九條,),原創性的意義,偶然雙重創作,英雄所見略同,獨立創作而不抄襲他人,作品如非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而屬習見之圖,(,造,),形或抄襲重製得來,即非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應無原創性可言,即非創作,自非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著作,(,參考,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八 九號刑事判決,),原創性的意義,資料袋三字,固屬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三款之通用名詞,然該三字倘經以書法書寫,自足表示作者個人書法神韻之獨特風格,且其不同於他人之筆跡,尤足自然凸顯其原創性,而歸納為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一種美術著作。,(,參考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四九號刑事判決,),網路著作權與名情財姓名學案,因告訴人之書籍並無創作性。被告所辯其網頁內容另有參考來源,並非子虛,查無證據足證係抄襲告訴人之書籍而來。縱被告網頁與告訴人書籍內容有相類似之部分,亦僅涉及告訴人書籍少部分之頁數,且為每頁中之一小部分,並非全部。其中相類似之處,又為古人固有之十二生肖、天干地支或五行命理基礎,為人人均可使用之公共財產,且為市面上多本類似命理書籍皆有之內容。而依告訴人所提之名情財姓名學一書,全書共有二百七十二頁,被告與其類似之處,顯然僅佔其書內容之極小部分。,網路著作權與名情財姓名學案,而 依告訴人所提之名情財姓名學一書,全書共有二百七十二頁,,被告與其類似 之處,顯然僅佔其書內容之極小部分,因電腦網路為近年來科技時代進步所產生 之新興領域,最初之網路族,均以網路資源、資訊共享為理念,而電腦網路發展未久,網路之傳輸目前尚無立法之明確規範,,,被告單純將系爭古人固有之十二生 肖、天干地支或五行命理基礎等公共財產登於網頁,提供網友瀏覽、討論,亦難 認其具有犯罪之故意。,故本件仍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檢察官上訴核無理由,應 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七六號刑事判決),傻瓜相機與著作權,以傻瓜相機所拍的相片,雖非於攝影棚內拍攝完成,如符合著作權要件,且無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情形,則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至於實務上有具體個案認拍攝成品不屬於攝影著作之案例,此係因法官判定不具創意之故,與是否由傻瓜相機拍攝而成,並無直接關連。,(,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2,年,04,月,11,日智著字第,0920003284-0,號 函),客觀化表達形式,構想,(idea)-,表達,(expression)-,媒體(,medium),油畫創作之美術著作權與畫作媒介(顏色、畫布與畫框等)所有權,固著(或稱附著)(,fixation):,我國不以此著作要件,依著作權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 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第十條之一),客觀化表達形式,著作權法理論中之,概念,表達二元論,規定,其精義為著作權保護者乃著作之表達,非其表達所隱含之概念,(,包含思想、程序、製程、系統等,);,是著作如出於相同之概念,(,不論此相同之概念是出於巧合或承襲,),,只要確係出於著作人獨立之表達,其間並無抄襲表達之情事,縱其表達因概念相同而相(雷)同,各人就其著作均享有著作權,並不生著作權侵權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2,年,05,月,14,日智著字第,0920004297-0,號 函),書畫及照片與著作權,買一本書或一幅畫取得怎麼權利,?,物,(,動產,),所有權,?,語文著作權,?,可否重製,(,影印等,)?,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第,57,條,),非被排除為著作權標的,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第九條),新聞報導有無著作權,新聞媒介傳述的資料,單純時事報導之語文著作(,),時事問題論述(,),新聞標題,其他語文、美術、攝影等著作(如副刊文章、照片、漫畫),著作權的問題,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第,59,條,),電腦程式,著作的問題,:,1.,公用軟體,/,共享軟體,/,免費軟體,/,商業軟體,2.,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責任,(,輔助侵害,),?,MP3,及,P2P,等著作權問題,MP3,及,P2P,著作權問題,EzPeer,Kuro,之著作權之問題:我國地方法院判決之歧異,網路著作權之保護必要性與疑義,網路資源自由及共享與權利保護必要性,運氣有好壞?網路有無好處,?,網路上專是壞事,?,著作權的歸屬問題,著作權之歸屬,係按其創作人與聘雇人之關係或約定,而可能異其歸屬狀況。,1.,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職務上著作權,),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著作權的歸屬問題,2.,著作權法第,12,條,(,受聘完成之著作權,),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 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著作權的問題,1.,網路上的重製及暫時重製問題,光碟月刊事件:最高法院認為以電子形式儲存之著作由網路下載,使其內容再現於另一不同之儲存媒介,構成重製。,2.,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著作權的問題,網頁設計、連結與著作權問題,1.,網頁設計如純將他人之文字、聲音、影像或圖形等予以組合,而不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則不能取得著作權。,2.,因直接連結而使用的商標及名稱獲取利益,可能構成商標侵害或違反公平交易法。,3.,網頁連結中,如無法適當顯示其所引述之資料來源,又無法構成合理使用或著作權之限制條件者,則可能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著作權的問題,MP3,、光碟重製及販賣,與著作權問題,1.,原音樂著作轉換成,MP3,檔格式,可能構成重製,2.,提供,MP3,檔案而上載於網路,是否構成直接侵害,或輔助侵害?,3.,如為僅供試聽,請二十四時後自行刪除等聲明時,是否得以免除法律責任?,4.,實務態度: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五三號刑事判決,著作權的問題,著作權侵害與合理使用問題,1.,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2.,就個案判斷,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利用之質量比例、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四項因素,3.,應明示其出處(第,64,條),4.,修正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一,著作權的問題,防盜拷措施,(,科技保護措施,),與電子化著作權權利管理資訊之保護,1.,九十二年之修正並未增列科技保護措施之規定,僅通過電子化著作權權利管理資訊制度。,(,第八十條之一、第九十條之三、第九十六條之一,),2.,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科技保護措施加以明定於著作權法。,著作權的問題,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法律責任,1.,在我國,電信傳輸提供者及以網路提供他人內容之服務業者,並無法律責任,而祇追究實際從事,網路銷售自製盜版光碟營利之業者,。,(ex,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刑事判決,),2.Notice and Take down,著作權的問題,著作權管理問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除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等以外,已不採登記制度。因此,著作權管理,有賴著作權人或相關團體建立管理機制,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有效利用著作。,著作權的問題,Blog,、網誌、部落格等,另一類新聞衍生著作權問題,新聞報導,:,法新社告,Google,侵權,法新社控告,Google,未經許可任意把法新社的新聞報導內容和照片放在,Google,新聞網站上,已經涉嫌侵犯法新社智慧財產權。,美國法律專家表示,此案的關鍵在於,Google,能否說服法院,,Google,新聞網站是把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新聞內容合法地合理使用,什麼叫做抄襲,?,什麼是學術倫理違反,?,所謂抄襲 之認定,原則上原告須舉證其著作符合著作權法之保護要件以及被告有無為有形的或無形的重製行為。對於後者如無直接證據,此時原告應間接地舉證,證明被告有接觸,(access),原告之著作與被告之著作實質類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於原告所屬著作。,為何你,/,妳可與屋外藝術品或建築大樓合照,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第,58,條,),著作財產權與投稿,著作人向報社、雜誌社投稿,屬出版之要約,其經報社採用刊載者,通常可認為因承諾而成立民法上之出版契約,報社不過享有利用該著作物之權利(出版權)而已,除有特約外,難認當然包括著作權之轉讓、拋棄著作人格權中同一性保持權或著作權法第十條所定受聘而為著作之情形。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著作僅授與刊載一次權利。,信與著作權,信:一般的信與,email,信紙是媒體,信的內容有與原創性判斷有無著作權,Email,之傳送與接受之間法律關係,Email,著作權歸屬,轉寄與,post,問題,個人使用與著作權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五十一條),合理引用與著作權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五十二條),合理使用與著作權限制,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合理使用與著作權限制,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第,65,條),合理使用與註明出處方式,如在合理利用他人著作時,應明示其出處(第條)。但其出處明示的內容及程度如何?因著作之種類及利用型態的多樣化,故無法一概而論,乃依實際運用習慣決定之。通常情形,最低限度必須明示著作名稱及著作人的姓名或名稱。在書籍利用時,另加要求版數(含修訂版數)及頁數;在期刊論文等利用時,須加上雜誌名稱、卷期數、發行時日及發明處所;在演講利用時,應有演講的時間及地點。在第二次著作的利用時,除為該二次著作名稱及著作人姓名的表示外,另須明示原著作名稱及原著作人姓名,如未明示,而可能被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第條),著作財產權的交易,著作財產權授權他人利用,(licensing),制度,其可分為,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ing,),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ing,),著作財產權的交易,對於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或授權利用範圍,委由當事人的約定而決定之,但其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讓與或授權,(參照第,36,、,37,條),。,例如某小說著作人甲與出版社乙訂立小說出版契約,倘若未明定可將小說拍成電影或電視劇,原則上乙祇有印刷及發行該小說的權利。,著作財產權的交易是否需要登記,舊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之讓與、設質及專屬授權,如非經登記,則無法主張自己權利,以對抗第三人(參照舊著作權法第,75,條第,1,款)。經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後,該款規定業已刪除。,製版權,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79,條),結語與,Q&A,謝謝大家參加,並提出問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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