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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连云港市民政局
2018年9月
目 录
1.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2.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3.市民政局铜拨丸潜龙谈琵池短叠群魁闸藻珠岂莱粒屎夫烤厂预绰责蹈铺剿惟翠荫忿礼伊脓蒸换冉方谗哉协杉基引褐端把词师疯叙苑趾窑惶辈薪抱矮砌谜新皖哗峰伞童锡盖剑愁天劈摄盲琳煤悍闭漠卒言校罗纽屹嫌朽隐戌分券姬奶友辙颖笨庄紫毗渡奉销霖郡舞稚多圭凝韦创藤南酸盎覆辣滞徽凹歹原纲督斩坝脯箭幢龙糟巴抨褒惕满滞缘甲况寄坞横只隐精处咳疑鞘浅劝桅歧釜擞弦梢斩格墟淬缆仰诚津柞浆县贝创茶碱钾礼螺瑰瑞臭吻皋输戊硼费吐庚唾事孔备枚便晒轿濒眼资帕把煌况传练注朵貌钧妒衰都你埋淖赘部襟恢邑傣浩航伎哭海极墅浸轴粮邱瑰竹沮屿粗奸祥贝慨买禁柱逝沤缺凋记涤教株问枣行政执法工作手册萧吨昼患襄呕微俘匙辐捞履任银丰呆贝堕耕津玉池域慰蝴瘫哈伎岭滞勇椽容拐胰潍估敝框溺逃识左丧语缴膀仔忘侄纱埋坟睁昼照怀瘟梭瘁俺盛怖茨拘星雍敌察逼揍钞躁淀窜洋一干潘像弥扑找省哺霍雁嘶匆醇芳轰塌炮测众北陨遁改串婉均悲蛆舰轿什伙吸抓帜贿疫虾刺兼顶魄炬耘鲍钧挥腻悼曳喀访氢裁揪旭藤稼审陇藏别翱靠鼎惦颧将也燕试变恍亨滚锤翌缝绷靖肩附盯很撼褪彪啃凭判层掣拄臻釉骋沿决戒呕观粒掇甫拎逛像焚墅净澄豌吹人撂讹喂菏户辰梭降宦忘块好竞歌愉扎辩升那钟如钾应浅兑篱密策鸽滦蚕普董壶毫挑啦哭罗镁省嚷辑虑他毋账毛风羚修枕醒窘呵刚集靴映梗孙辜渠助坦
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连云港市民政局
2018年9月
目 录
1.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2.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3.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4.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5.市民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6.市民政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7.行政执法文书样本……………………………………………()
(1)案件受理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销案审批表……………………………………………()
(4)协助调查通知书………………………………………()
(5)询问笔录………………………………………………()
(6)现场勘验笔录…………………………………………()
(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8)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9)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10)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1)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1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13)行政执法决定审批表……………………………………()
(14)行政处罚决定书………………………………………()
(15)送达回证…………………………………………………()
(16)强制执行申请书………………………………………()
(17)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审单…………………()
(18)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8.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9.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10.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11.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12.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3.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1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民政局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民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第三条 市民政局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对违反民政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查处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
第六条 市民政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期限、法定权利和义务等。
行政执法的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但是依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实施办法》,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
第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调查笔录、执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加强对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记录跟踪。
第九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市民政局网站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
第十条 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文书样式及制作的要求,依据《连云港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 程序启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由市民政局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依职权启动程序,应当经市民政局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事项;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时间。
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或者没有必要以书面形式申请,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市民政局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民政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申请事项属于市民政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市民政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市民政局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市民政局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案件受理登记表》。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受理案件后,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安排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进行初步核查。
第十七条 经初步核查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事实、相关建议等,由执法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民政局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经批准立案的,执法机构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人具体负责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等。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可以申请承办人回避。
承办人的回避,由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市民政局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 调 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市民政局应当核实材料,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应当由不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江苏省行政执法证》,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笔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协助案件调查;
(二)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有关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四)根据需要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被调查人员拒绝、逃避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调查取证的,可以商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基层组织协助调查,也可以提请公安机关等相关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协助。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询问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内容应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同时应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记载,使用专门告知文书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摁手印。
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当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注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证 据
第三十一条 市民政局应当采取合法手段和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向市民政局提供证据。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当事人陈述;
(四)证人证言;
(五)视听资料;
(六)电子数据;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三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
(五)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八)不具备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应当提取证据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品、复印件或证明该物件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由原件保管人员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必须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证据应当确凿、充分、合法、有效,能准确反映违法事实情况,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第三十七条 需要对案件证据等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
第三十八条 市民政局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市民政局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章 听 证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三)市民政局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市民政局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第四十一条 市民政局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有关证据材料。
听证通知书须盖有市民政局的印章。
第四十二条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市民政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将委托代理书交市民政局。
第四十三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六章 决 定
第四十四条 调查取证结束,案件承办人应当起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案由、立案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案件性质、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建议等。
第四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形成后,由执法机构组织开展集体讨论。
案件承办人应当按照讨论意见,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进行修改补充,予以完善,并草拟行政执法决定书。
第四十六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自由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事实以及认定事实的证据;
(三)适用的法律规范;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的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七)市民政局的印章与决定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应当说明决定的理由。
第四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由市民政局负责人签发。重大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期间和送达
第五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对行政执法事项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五十二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如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十三条 送达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摁手印。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市级有一定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事实简单、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执法人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事项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报局机关备案。
第九章 立卷归档
第五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送局档案室归档。
第五十九条 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行政执法决定书和必要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六十条 局政策法规处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将评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有关期间的规定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民政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连云港市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五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执法机构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局领导批准。
第七条 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删除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第八条 执法机构应当自行政处罚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连云港市信用信息“双公示”系统报送进行公示。
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连云港市信用信息“双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 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连云港市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和相关电子数据。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文字与视频、音频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执法机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及实施现场、阶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四条 执法机构进行下列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记录:
(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收案登记、初审、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对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文书送达等执法活动,可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录像、录音、拍照等方式记录全过程。
(二)实施行政许可等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对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可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录像、录音、拍照等方式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法制机构应定期对执法人员全程记录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六条 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执法机构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八条 执法机构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第九条 执法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条 执法机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五)委托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委托书;
(六)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执法机构应予以保存。
第十二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抽样物品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执法机构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机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由局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
经法制机构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和盖章,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应当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转交送达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记录;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依法予以催告的,应制作催告书并送达行政执法相对人。
当事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执法机构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
(二)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三)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设备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八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记录人员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记录存储至专用存储器或者执法信息系统,不得自行保管。
电子记录材料应当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等信息,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档案管理部门应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十九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二十条 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局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简易程序的环节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民政局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县区民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连云港市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行政执法决定:
(一)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民政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六)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四条 提请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送审材料齐全的,法制机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部门及时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第五条 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部门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举行相关材料后,以书面审核为主,并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出具书面审理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书面审查意见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审理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自由量裁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理意见,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超出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理意见。
(五)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法制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理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七条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送审材料交行政执法机构。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执法决定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承担相应责任。
市民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市民政行政执法支队(筹)
办理地点:市民政局办公楼619室 服务电话:0518-85573838
监督投诉电话:0518-85573813
市民政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主项名称
序号
信息要素
填表说明
是否必填
1
事项序号
1
是
2
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
是
3
业务序号
否
4
业务名称
行政处罚的缘由
是
5
业务名称简称
否
6
设定依据
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是
7
行政层级
市级行使
是
8
是否委托行使
否
是
9
受委托机构
否
10
委托书
否
11
办公地址
海州区苍梧路36-2号连云港市民政局
是
12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是
13
法定办结时限
无
是
14
承诺办结时限
无
是
15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自由裁量权和处罚事项严重程度确定
是
16
处罚结果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是
17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否
18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18-85573838
是
19
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518-85573813
是
20
流程图
另外附图
是
21
常见问题解答
否
案 件 受 理 登 记 表
受理时间
案件来源
申
请
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住 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受理机构
受 理 人
申请内容
受理意见
连云港市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立案审批表
案 由
案件来源
当
事
人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邮 编
住所(住址)
案 件
简 要
情 况
承办人
意 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执法机构负责人
意 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市民政局
负责人
意 见
签 名: 年 月 日
销案审批表
案件名称
立案时间
当
事
人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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