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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
法从其产生开始起,他便和万事万物一样具有了生命,具有了动态的运动性。有位哲人告诉说:“法的生命在于运行。”可见法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在不断的运行,是具有生命的法。那么,到底法的运行包括了哪几个环节,各个环节之间是如何紧密相连的,在这些动态的环节中又是如何体现法律价值的呢?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开始我们的课程。
首先,让我们深入了解下法的各个环节及其各自的地位。法的运行共有六个环节,分别是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法律解释。
先说说立法。正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法律如何运行。立法的基础作用可见一斑了。立法是包含了立法主体、立法规则、立法行为、立法对象四个要素,是立法主体依据一定的规则制定法的活动。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属于“一元多类多级”的立法体制,具有纵向的层次性,宪法是最高也是根本大法。遵循实事求是,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等原则,唯有如此立法才能具有高效性和可操作性。
今年两会召开,2985名代表,代表了四个界别的意见,在九天时间内,对政府工作报告,预算报告和社会发展报告等进行了审议。
再说说守法,守法守法守得主要是制定法,同时也包括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细化至我们每个人都是守法主体,守法不仅是履行法律义务,也是行使法律权利的运用。
相对于守法,我们可以看到相对的就是执法了。执法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这里,大家可以发现国家行政机关既是执法者又是守法者,守法和执法是一个统一的关系。而大家也并不应该把执法当做是管人,守法是被管,执法的机关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执法过程必须充分体现出人民利益,体现我们人民民主性质。
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秩序,国家必须设立专门的机关来认定和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处理各种法律纠纷,这个环节是司法。西方国家倡导的事三权分立(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互相制约,司法权必须独立,国家司法权只能有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个人无权行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干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按国家法律规定,准确使用法律)当前我们的司法运行和法律解释上存在一定的矛盾,有待完善,有待提高。
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法律监督,它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例如为何每年两会要同时召开就是为了让政协委员对国家立法和各种立案有一个监督过程,今年2985名代表代表了34个界别的意见,在九天时间里,对政府工作报告、预算报告和社会发展报告就行审议即体现了这一点,但这只是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往往滋生出很多问题,要一个外部监督的过程,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国家政治运行进行监督和密切关注,从而确保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
法的运行中有一个实践环节就是法律解释,这个过程有利于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以上是法律执行的六个环节,这六个环节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立法是基础,执法是手段,法律解释是媒介,法律监督对整个法的运行过程进行了保障,缺少任何一个环节,法都无法正常、有效地运行下去,都无法转化为现实意义上的法,其相互作用十分密切。
也只有这样严密我完整的运行过程才能维护社会秩序,保障自由,实现正义,促进效率,对我们的社会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
今天,我们通过了对法的运行中各个环节的深入了解看到了发运行过程中应注意的点,也了解到了各个环节相互作用对于法的价值体现和作用发挥的影响是尤为重要的,只有法的运行每个环节上都能按既定目标和理想运行,法律秩序才有可能形成,法的价值才能实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就能做好守法人和法律监督人,不断思考和探索,真正把法治的精神观念落实到我们的生活点滴中,形成“守法、学法、懂法”的良好氛围,做有法制观念的良好公民,也促进我们法治的更完善的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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