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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新兴变电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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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 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工程主要包括:业主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及相应的附属工程,具体包括主控楼、20KV配电装置室、合成泡沫喷雾室、室外电缆沟、主变基础、110kV构架基础、110kV构架基础、110kV GIS设备基础、110kV GIS设备基础、20kv屋外电容器及电抗器组、事故油池、雨水泵井、所区照明安装、所用电、所区道路、围墙及大门、消防砂箱和地基处理等。编制目的为实现110kV新兴变电站工程确保“国网公司优质工程”的质量目标,规范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质量行为,加强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工程建设“强条”执行整体水平,特编制本

2、强条监督检查计划。二、 编制原则与依据为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强化事前、事中的过程控制,完善执行的事后控制,尽可能的避免在执行中发生偏差、遗漏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1年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定 第1部分:通则(Q/GDW248.1-2008)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定 第3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Q/GDW248.3-2008)

3、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定 第8部分: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Q/GDW248.7-2008)电力建设工作规程(变电站部分)(DL5009.3-1997);国家、电力行业、网省公司质量施工验收标准及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强制性标准执行规划。三、 施工强条实施组织机构为了强制性条文的落实实施,特成立110kV新兴变电站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1、实施领导小组组长:胡军乐组员:章洪斌、王海富、徐志明2、领导小组职责1)组织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2)监督、检查各施工班组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的落实和实施,并给予强有力的支持;3)协调各施工班组的工作,为计划的实

4、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3、 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工程项目部组织进行强制性条文的专项培训,增进对条文内容的理解,提高员工执行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工程开工或施工队进场后,组织管理和施工骨干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和培训,从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入手,结合各个专业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宣贯和学习,必要时,培训后进行考核或考试。通过学习,要使员工理解,强制性条文是作为条例的延伸和补充,从技术的角度来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同样具备某些法律的属性:即一经查出违反强制性条文,不管是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都要追究责任。通过学习,使各级人员明确在工程实施强制性条文中的职责和任务。学习中

5、应强调强制性条文项目和内容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它通过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修订而不断更变。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每年可能有所变化,因此,在培训和实施中应注意其时效性。 强制性条文的宣贯由项目部组织进行,强制性条文各条款及内容的学习由项目部或各专业施工队组织进行。4、 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强制性条文内容涉及各专业的验收规范、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条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紧紧围绕“策划实施检查记录”的程序进行。4.1强制性条文实施策划为了全面落实执行强制性条文,提高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效果,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创优施工实施细则、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各专业作业指导书和“施工技术交底”中应专立条

6、款明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具体项目和内容。4.2 变电站土建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内容根据收集汇总,变电站土建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如下: 5、 施工质量5.1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

7、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

8、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5.2 边坡、基坑支护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1.2.1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1.2.

9、2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1-1的规定执行。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表1-1基坑类别围护结构墙顶位移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监控值监控值一级基坑353二级基坑686三级基坑81010注: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2)开挖深度大于10m;(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3

10、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4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l20993.7.2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3.7.3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3.7.5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1.3 混凝土工程1.3.1基本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2011版)(2011版)1.3.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1.3.1.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

11、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1.3.2模板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2011版)1.3.2.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1.3.2.2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1.3.3 钢筋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2011版)1.3.3.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l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

12、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1.3.3.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1.3.4 混凝土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2011版)1.3.4.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

13、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等的规定。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1.3.4.2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1少于一次;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100m3取样

14、不得少于一次;4 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1.3.4.3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1.3.4.4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1.3.4.5 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1.3.4.6 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1.3.4.7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

15、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1.3.4.8 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1.3.4.9 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1.5砌体工程1.5.1 砌筑砂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1.5.1.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1.5.1.2 凡在砂浆中掺人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

16、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1.5.1.3 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1.5.1.4 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1.5.1.5 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1.5.2 砖砌体工程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1.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1.5.2.2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1.6防

17、水工程1.6.1屋面工程防水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1.6.1.1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1.6.1.2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1.6.1.3 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1.6.1.4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1.6.1.5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1.6.1.6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1.6.1.7 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1.6.1.8 平瓦必须铺置牢固。

18、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1.6.1.9 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1.6.1.10 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1.6.1.11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1.7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01.7.1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应对型号、

19、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的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检。1.7.2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1.7.3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1.7.4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1.7.5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200,宽同墙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施工时结构层

20、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1.7.6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1.7.7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中碎石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l1.7.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1.7.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

21、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1.7.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1.7.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1.7.1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1.7.13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22、。1.7.14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1.7.15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1.7.16 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1.7.17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1.7.18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1.7.1 9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2施工安全2.1临时用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

23、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

24、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4.1.3外电线路电压1kV以下110kV35kV最小垂直距离(m)6774.1.4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

25、设备作保护接地。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融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5.3.2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电源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在工地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器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

26、地,同一台机械电器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6.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6.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7.2.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配制电的电缆线路必须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决缘星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7.2.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

27、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8.1.3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8.1.11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器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8.2.10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28、8.2.11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8.2.15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动连接。8.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严禁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9.7.3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10.2.5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29、10.3.11 对夜间影响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2.2高处作业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2.0.7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2.0.9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

30、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3.1.1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二、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3.1.3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

31、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或400m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3.2.1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

32、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l0m设一道安全网。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3.2.2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四、边长在1500m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

33、网。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八、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0m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九、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设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4.1.5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不得有缺档。4.1.6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l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4.1.8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0m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706的

34、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m,必须设置梯间平台。4.1.9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4.2.1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4.2.3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

35、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4.2.4 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进行防护。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4.2.5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

36、下列规定: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4.2.6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二、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并架设安全网。4.2.8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

37、、窗进行攀登。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架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2.3机械使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2.0.1 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 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2.0.5 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38、。2.0.8 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2.0.9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2.0.15 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人内。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2.0.16 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

39、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3.1.7 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3.1.8 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3.1.11 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3.1.14 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

40、触。3.6.17 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3.6.19 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各种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5.1.5 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在修理(焊、铆等)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在悬空部位垫上垫木。5.1.10 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5.3.12 在行驶或作业中,除驾驶室外,挖掘装载机任何地方均严禁乘坐或站立人员。5.4.8 推土

41、机行驶前,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机械四周应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5.5.6 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5.5.17 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必须用锁紧链条挂牢在运输行驶位置上,机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载人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5.10.21 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5.11.4 夯实机作业时,应一人扶夯,一人传递电缆线,且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递线人员应跟随夯机后或两侧调顷电缆线,电缆线不得扭结或缠绕,且不得张拉过紧,应保持有34m的余量。5.12.10 电动冲击夯应装有漏电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

42、,穿绝缘鞋。作业时,电缆线不应拉得过紧,应经常检查线头安装,不得松动及引起漏电。严禁冒雨作业。5.14.3 电缆线不得敷设在水中或在金属管道上通过。施工现场应设标志,严禁机械、车辆等在电缆上通过。6.1.15 在坡道上停放时,下坡停放应挂上倒档,上坡停放应挂上档,并应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紧轮胎。6.3.3 配合挖装机械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制动器,在铲斗需越过驾驶室时,驾驶室内严禁有人。6.3.6 卸料后,应及时使车厢复位,方可起步,不得在倾斜情况下行驶。严禁在车厢内载人。6.5.6 在检修过程中,操作人员如需要进入油罐时,严禁携带火种,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罐外必须有专人监护。6.

43、5.7 车上所有电气装置,必须绝缘良好,严禁有火花产生。车用工作照明应为36V以下的安全灯。6.7.9 严禁料斗内载人。料斗不得在卸料工况下行驶或进行平地作业。6.12.1 施工升降机应为人货两用电梯,其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负责,并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修。6.12.9 升降机安装后,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基础和附壁支架以及升降机架设安装的质量、精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试验(包括坠落试验),经试验合格签证后,方可投入运行。7.11.2 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时,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

44、缆或出水管。8.2.13 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住。8.8.3 电缆线应满足操作所需的长度,电缆线上不得堆压物品或让车辆挤压,严禁用电缆线拖拉或吊挂振动器。9.5.2 冷拉场地应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并应安装防护栏及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在此停留。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2m以夕卜。12.1.2 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12.1.13 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焊接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应有专

45、人监护。12.14.6 电石起火时必须用干砂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用泡沫、四氯化碳灭火器或水灭火。电石粒末应在露开销毁。12.14.16 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严禁使用。2.4脚手架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 6.2.3 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6.3.3 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l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 6.3.2)。图6.3.2 纵、横向扫地杆构造1一横向扫地杆;2一纵向扫地杆6.3.5立杆接长

46、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6.4.4 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6.6.3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见下图)。15m7.4.2 拆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2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7.4.5 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8.1.4 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9.0.1 扣件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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