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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农网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五篇范文]
第一篇:玉田农网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XX县区电力局
农网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网工程的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明确承发包工程中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和总包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职责,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系统范围内以承发包方式从事农网工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单位。
第三条。实行承发包的工程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都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以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承发包各方,在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其内容应包括:各方的安全责任和责任人;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以及安全奖惩办法等条款。第五条:承包农网工程的单位除必须具备企业营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应设有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与本单位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承发包各方在农网工程中均应承担适应的安全责任。凡采用总分包方式的,总包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总的安全生产负责,各分包单位在其分包工程的范围内负责。建设单位应协助总包单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方便。凡由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负发包单位的安全负责。对同时涉及几个施工单位的工程,还应负总包单位的安全负责,全面负责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承发包双方均应对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应按照单位有关伤亡事故处理的规定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八条。因施工需要,各单位从农村或城镇招用的劳务工(如临时工、轮换工、退休工人等)的管理应符合本办法第五章的要求。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九条。发包单位在同承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之前,承包单位应向发包单位出示“安全资格证”后,以及第十条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才能由具有法人资格单位之间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在负责督促承包单位把开工报告和协议书报送生产技术部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开工报告应注明工程发包范围、施工期限、安全措施、安全负责人等内容。
第十条:发包单位应查核承包单位是否具备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条件:有符合经营范围的营业许可证以及相关的投标通知书、安装特种设备认可证(省级)等;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制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按标准发放工人所需防护用具;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装备等。
第十一条。发包单位发包的工程项目应在设计中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便承包单位在施工中落实安全措施;在工程项目的预算中,应充分保证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同时督促承包单位切实用于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发包单位向承包单位提供的施工机械、机具、电气设备、脚手架等防护设施应符合安全要求,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以及市劳动局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在使用前,应经双方检查验收并办理交接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发包单位负有督促和检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对同时有几个承包单位施工的工程项目,如无总包单位,发包单位应负责协调各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解决道路用电和立体交叉施工作业中的安全管理问题,承包单位应遵重并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督促、协助承包单位做好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工作。如果由于发包单位影响承包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议书中的规定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应追究发包单位责任。第三章总包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总包单位负责承包工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安排施工进度时,应同时编制、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第十六条:对实行总分包的工程,总分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应负有本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
第十七条。总包单位应负责对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的总体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要求,通报事故教训和安全生产经验;在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安全管理。第四章承、分包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负责单项工程承、分包中的安全管理工作。遵守发包或总包单位提出的安全规章制度和要求,及时报送开工报告和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十九条。根据施工组织总设计,在编制承、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分包单位应认真执行总包单位制订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承、分包单位应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并要确定单项工程的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干部名单报告发包或总包单位。第二十一条:参加发包或总包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及时落实发包或总包单位的安全整改要求,并经常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第二十二条:抓好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操作知识,督促正确使用劳防用品。
第二十三条。对发包或总包单位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用具和电气线路,脚手架等以及附护设施使用方法,在接收时应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坚持不用;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任意拆除和损坏,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和处理,不得冒险作业或“带病”使用。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和动火制度;危险物品应做到有专人保管、有防范措施,有警告标志,以预防中毒、火灾等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大因工伤亡事故或重大设备损坏、脚手架倒坍等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发包单位。第二十六条:认真接受市县劳动局的劳动保护监察、指导和发包或总包单位的安全检查,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第五章劳务工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招用企业除按劳动部门有关招用办法外,还应对被招用的劳务工的来源、技能、年龄、健康(有否作业禁忌症)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方能招用。严禁使用童工。
第二十八条:招用企业必须与劳务输出单位就招用的劳务工安全管理在签订的劳务合同中明确安全职责。如:提供劳务的具体项目、范围;采取的施工方法;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劳动保护费用和因工伤亡事故经费的划分以及安全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招用企业在合同签订后,必须向劳务工明确宣布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根据劳务工的专长安排工作;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使他们熟悉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要求及本工种的安全技术常识,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后方准进场作业。
第三十条。招用企业必须如同本单位职工一样为劳务工提供安全设施,并督促其正确使用劳防用品和有关设施。劳务工在生产或工作中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招用企业应同样负责。
第三十一条:招用企业应制订相应的劳务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办法,教育劳务工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劳务工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造成他人受伤或其他事故,应追究违章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二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务工,需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上岗作业。进入要害岗位的操作工,还必须进行相应的操作技术培训后,才能上岗操作。第三十三条:劳务工发生伤亡事故应视同本企业职工一样,由招用企业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负责调查、统计、报告,并通知劳务输出单位。劳务输出单位也应参加事故调查,并协同做好善后处理。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如有争议,可向有关劳动部门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报告,听取结论意见。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玉田农网工程安全质量责任追究XX县区电力局
农网工程安全质量责任追究
制度
一、总则
1根据市公司实施农网工程部署,为加强和规范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有力、有序推进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实现安全、优质、高效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2本办法适用于XX县区电力局农网工程。
3农网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4各职能部门负责工程实施的指导、监督与管理,负责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二、质量管理
1农网完善工程的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2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加强农网工程质量管理,严把工程设计、设备材料和施工质量关。
3农网工程建设要突出供电可靠、降损节能、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大力推行“通用设计”和“新农村电气化村供电模式”,积极推广先进、实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逐步实现农网设备标准化、规范化、系列化。
4建立质量报告制度和质量举报制度。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报告内容签字负责。农网工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的工程质量问题,查实后应及时整改,并执行问责制度。
三、安全管理
1农网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程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特别是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习惯性违章行为,杜绝较大以上人身伤亡、重特大电网和设备事故、施工人员群伤群亡事故。
3要明确参建单位的安全职责,对施工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4工程实施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
四、各单位安全职责1项目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
1.1定期进行工程施工安全工作检查、考核,切实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责任。
1.2在确定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前,必须审查其资质是否满足要求。
1.3开工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将施工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告知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并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1.4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勘察工作和安全施工措施。
1.5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对安全管理混乱,导致施工安全没有保障及存在质量问题时,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
1.6根据相关规定,组织或参加施工现场事故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施工单位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2相关单位的安全职责2.1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
2.1.1在编制工程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应针对不同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具体的安全监理内容和监理办法。
2.1.2实施工程监理时,要在监理记录中体现对施工安全的监理内容。对于监理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或施工人员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行为,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存在不能满足工程施工与安全运行的问题,有权提出监理意见,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2勘测设计单位的安全职责
2.2.1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于勘测设计工作的全过程,从方案制定到设备选型等方面,都要尽可能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2.2.2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测设计,防止因勘测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3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2.3.1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程规定、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作业人员(包括临时用工)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安全考试合格后,并建立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2.3.2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齐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定期对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试验和更新:做好安全工器具的检测,确保合格、有效。
2.3.3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配合安全检查,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
2.3.4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施工项目,应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后实施。
2.3.5加强临时用工的管理,短期临时工进驻施工现场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交待清楚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及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当短期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带领和监护下进行。
2.3.6汽车吊、高空作业车等特种设备、施工机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取得检测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各种小型起重工器具以及小型电动工器具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可靠使用。
2.3.7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2.3.8作业前要对作业环境进行现场勘察,对地下管线、架空线路、通讯线路以及已建成的设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3.9加强劳务分包管理,严格劳务分包单位资格审查,履行报批手续,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
2.3.1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按照国家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五、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篇: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管理办法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实施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进一步提升我市农网的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坚强智能电网的总体要求,落实“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农电发展战略,统筹城乡电网协调发展,逐步建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技术适用、供电质量高、电能损耗低”的新型农村电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监理等参与工程的各单位。
第二章工程设计与监理
第三条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由网公司统一组织设计招投标,中标后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四条工程设计要保证贯彻和执行国家及行业部门颁发的规程、规范,设计精益求精,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管理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对设计图纸进行审阅,并交工程档案部门保存。
第六条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由网公司统一组织监理招投标,中标后由监理单位进行全程监理。
第七条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包括电气设备和施工材料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工程组织实施
1第八条农网升级工程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中标单位组织施工。
第九条施工单位中标后,应将资质材料复印件交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资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量、双方权利和义务、质量要求、安全管理责任、工期、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协助施工单位做好进场前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进场前应成立施工组织机构,明确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项目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构成和职责。
第十三条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后,由项目总工组织技术、质量、安全人员对施工图等设计文件结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认真审阅。审阅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及时汇总整理成书面材料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设计交底时逐一解决。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审核通过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图纸和标准。需要变更的,应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制度。
2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按周报送日施工计划(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第四章施工材料
第十六条农网升级工程所有设备及主要材料为建设单位供货。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负责与中标的供货单位按设计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标准要求签订合同,且认真做好材料、设备的厂家监造和出厂验收工作,确保现场交货质量。
第十八条在材料、设备到货后须通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共同清点,做好材料移交工作。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合同或一览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做好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按有关合同执行。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二十条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五章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农网升级工程质量目标是:
1、保证贯彻和实施工程主要设计的技术原则及国家、行业颁发的规范、规程。
2、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管理事故的发生。
3、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质量评级优良标准,满足《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5年版)》达标投产的要求。
4、满足电力设备交接试验执行华北电力集团公司2005版《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
5、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率100%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为确保工程质量,要成立质检组织(每县公司抽出1名人员作为专职质检人员),对工程质量定期或随机检查,并出具质检报告。此质检报告作为对施工单位处罚和评定工程质量及信誉度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五条施工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无偿返工。对后序施工造成较大影响的,不论最终结果如何,或出现永久
4性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将根据监理工程师及有关各方确认的监理通知单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六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安全管理目标。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电网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不发生本企业发包、承包、分包的工程现场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八条开工前,施工单位组织现场勘查,开展施工现场环境危险辨识工作,对有可能发生触电、高空坠落、机械伤害、火灾等事故的危险点提前告知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并要求施工班组制定、落实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前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参与施工。施工单位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持证上岗,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合格、齐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合格有效的安全工器具,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正确使用。
5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项目承包范围内所有参建人员均应纳入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制订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应指派一位常驻工地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能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发布各种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运行中的设备上作业或需经建设单位完成相关安全措施的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在得到建设单位现场许可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开始作业,并严格执行建设单位的“两票及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严禁未经建设单位现场许可就擅自作业或超范围作业。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建设单位备案,并组织落实。严格执行《农电检修、施工现场“三防十要”反事故措施》,组织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全员交底,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按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制定包括防火、防大风、防汛、防冻、防暑、防雷、防雨、防雾等安全措施或管理办法,落实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三十五条汽车吊、高空作业车等特种设备、施工机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取得检测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钢丝绳、滑轮、链条葫芦等小型6起重工器具以及电钻等小型电动工器具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使用安全、可靠。
第三十六条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我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第三十七条对地下管线、架空线路、通讯线路以及已建成的装置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进行求援,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按要求报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章中间检查与验收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规程规定填写好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施工记录、中间检查记录、设备电气试验报告等),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进行中间检查,施工单位应予配合。检查不合格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
第四十一条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验收,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在验评记录上签字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第四十二条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将工程有关资料汇总报建设单位。
7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组织本部门技术人员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第四十四条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以罚款。
第八章处罚措施
第四十五条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施工单位在进场前应向建设单位缴纳质量保证金,具体标准为工程造价的20%。
第四十六条施工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无偿返工,并处以每次**万元的罚款。对后序施工造成较大影响的,或出现永久性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将根据监理工程师及有关各方确认的监理通知单对施工单位处以2%施工承包合同价款的罚金。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出现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重要电器设备烧毁事故和造成大面积停电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承担不可推卸的全部责任,同时建设单位将按事故造成的影响程度对施工单位处以1%-2%施工承包合同价款的罚金。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完工,建设单位将对施工单位处以0.5%-2%施工承包合同价款的罚金。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对工程一次验收不合格的,对施工单位处以5%施工承包合同价款的罚金。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按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8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农电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XX市农网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XX市农网改造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1.总则
1.1.为加强农网改造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的要求施工,认真执行国家颁发的行业标准以及施工验收规范,使竣工项目能确保创优达标投产,特制定本办法。
1.2.各旗(县、市、区)农电局、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有计划、有组织的做好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活动,并严格执行本办法。
2.质量目标及主要技术指标
2.1.变电工程质量验评合格率100%,优良率≥85%。
2.2.输电、配电、低压网工程质量验评合格率100%,优良率≥85%。
2.3.继电保护、自动装置、远动装置、监测仪表、通讯装置投入率均达到100%,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正确。
2.4.技术资料等综合指标均达到优良工程条件。
2.5.施工期内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3.为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3.1.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和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前期的质量监控措施
3.1.1.实行工程质量由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和监理单位共同负责制,要建立健全质量监控系统,制订各项目部质量监控办法,并加以实施。
3.1.2.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成立项目部,各旗(县、市、区)
农电局和监理单位共同负责审查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的技术素质,施工力量的配置,重要工种的资格证书,质量控制措施等,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3.1.3.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构件的质量及时交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和监理单位进行检验,主要检验规格、材质、文字资料,经检验合格并书面认定后方可用于工程。
3.1.4.工程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到货后,由各旗(县、市、区)农电局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同时无一遗漏地登记并由旗(县、市、区)农电局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好技术文件、资料等。
3.1.5.施工图到位后及时分发到各施工单位加以熟悉,开工前由主管技术领导主持召开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施工图会审及技术交底会议,66千伏工程项目由市农电局主持、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由各旗县区农电局主持,解决施工及技术上的疑难问题,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文件加以实施。
3.1.6.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和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单位工程及重要作业的施工方案、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并经审批后实施。
3.1.7.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和监理单位,检查认定工程现场的测量标高,水准点,并对工程测量放线进行复核。
3.1.8.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和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开工报告,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准备情况发布开工令。
3.2.各施工单位施工前期的质量监控措施
3.2.1.各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工程特点,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在施工中制订切实可行的保证施工质量的具体方案,并经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和监理单位共同审批后执行,使质量管理工作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3.2.2.各施工单位要层层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的质量和技术工作,并充分发挥其指导和监督作用。
3.2.3.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使每个作业班组及每一个作业人员都明确承担的质量责任,形成一个严密的质量保证体系,全过程对工程质量监控,做到分工清楚,职责明确。
3.2.4.施工图会审及技术交底会议后,各施工单位应向全体施工人员做交底,主要内容为:
工程概况、工程特点、施工特点、进度计划、工期要求、施工程序、工序安排、主要施工方法及技术要求,所执行的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保证施工质量的具体措施等。
3.2.5.各施工单位要针对施工技术要求,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各专业工种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同时要做好参与施工的各种机械、工器具的准备,修复及试验等工作。
3.3.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和监理单位在施工中的质量监控措施
3.3.1.指导和协助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工序质量控制体系,要做到过程管理,及时发现工序异常和质量事故的征兆,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补救,使工序处于控制之中,对已发生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把质量事故消灭在形成之前。
3.3.2.按程序随时审批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提交的新设备和重要设备安装调试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并在现场监督实施。
3.3.3.审核设计变更和图纸修改,并及时转送至有关施工单位。
3.3.4.施工中重点抓好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办理每个工序及隐蔽工程结束之后的验收签证,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单项工程或某一环节,要及时督促,加以整改,当劝阻无效时,可发出违规通知,令其停工。
3.3.5.每个单位工程完成后,进行阶段性或中间检查验收,发现缺陷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处理,做到“上道工序不达到要求,下道工序不许开工”。
3.3.6.应及时督促检查生产准备工作,把生产准备做为施工期内一项主要工作加以重视,保证同步进行。
3.3.7.生产准备工作中采购的备品备件,不仅数量足且质量好,所采购的工器具及家具、各种标志牌、围栏和安全用具等做到齐全且符合规范标准。
3.4.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的质量监控措施
3.4.1.新设备和重要设备安装以及技术复杂工程施工之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或技术组织措施,提交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和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在施工方案中应确定关键部位的质量控制点,并设置控制办法,实施中安排好专业人员,加强管理力度,保证全过程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3.4.2.坚持实行单项工程样板制度。在单项工程开工时,必须做出样板,经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可后方可全面施工。
3.4.3.质量管理的专职人员要经常深入重要环节的施工现场。随时检查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可能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违章作业要及时纠正,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3.4.4.某单项工程,某道工序以及隐蔽工程施工结束并自检合格后,必须通知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和监理单位共同进行检查验收并签证。
3.4.5.施工中及时填写与施工有关的各种报表及各种技术资料,档案资料格式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变电工程建设(2007版)监理工作表式,施工档案、资料、图纸等按监理站要求填报,其中应归档的资料务必登记造册,保存完好。
3.5.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和监理单位在施工后期的质量监控措施
3.5.1.对已完成的单项工程按预定标准进行验收,参加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
3.5.2.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及有关技术文件。
3.5.3.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图纸。
3.5.4.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试投运方案。
3.5.5.组织或参加工程的试投运工作。
3.5.6.负责技术资料、文件的搜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5.7.办理生产部门的交付使用手续。
3.6.施工单位在后期质量监督的措施
3.6.1.参加每个单项工程及整体竣工验收及试投运工作。
3.6.2.做好工程竣工图纸的修改、工程文件、资料、各种试验测试报告的整理及竣工报告的编制并及时提交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和监理单位。
3.6.3.对工程阶段验收及整体预验收中发现的缺陷及问题制订计划,按各级验收单位的意见限期处理。
4.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依据及方式4.1.依据
4.1.1.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
4.1.2.设备制造厂家提供的图纸、技术文件、安装调试说明书。
4.1.3.上级颁发的现行规程、规范、标准等。
4.1.4.经上级批准的施工组织技术措施文件。
4.2.方式
4.2.1.采取班组自检、施工单位复检、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和市农电局整体竣工验收的方式并逐级做好检查验收记录。
4.2.2.全部工程结束后,在整体验收的基础上,由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市农电局确定竣工工程项目是否具备竣工交付使用的条件,66千伏工程项目由市农电局确定、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由各旗(县、市、区)农电局确定,市农电局进行抽查。
5.质量评定
5.1.执行东北电网公司东电营[2004]249号文件“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5.2.同时执行XX市农电局印发的《XX市农电系统66千伏变电所管理规范》、《XX市农电系统送电专业生产管理制度》、《XX市农电系统配电专业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6.经济责任制考核
6.1.工程开工时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和施工单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以合同金额的5%缴纳。因各旗(县、市、区)农电局、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按比例扣罚保证金(监理单位在相应工程项目的监理费中扣除)。
6.1.1.因施工单位的责任,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扣除施工单位保证金的100%,扣除各旗(县、市、区)农电局保证金的50%,扣除监理单位本项工程监理费的50%;发生主要设备一般事故,扣除施工单位保证金的50%,扣除各旗(县、市、区)农电局保证金的25%,扣除监理单位本项工程监理费的25%;其他一般事故按5%-10%酌情处理;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从工程款中扣除。
6.1.2.施工质量未达到本规定的2.1、2.
2、2.3条款要求时,扣除施工单位保证金的50%;扣除各旗(县、市、区)农电局保证金的20%;扣除监理单位本项工程监理费的30%。
6.1.3.未达到2.4条款时,扣除施工单位保证金的30%,其中技术资料占20%,其它占10%;扣除各旗(县、市、区)农电局保证金的15%,其中技术资料占10%,其它占5%;扣除监理单位本项工程监理费的10%,其中技术资料占5%,其它占5%。
6.1.4.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编制质量达不到施工要求而擅自开工时,扣除施工单位保证金的20%,扣除各旗(县、市、区)农电局保证金的15%,扣除监理单位本项工程监理费的5%;执行中不严格,措施落实不到位,扣除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和施工单位保证金的10%,扣除监理单位本项工程监理费的5%。
6.1.5.未建立健全保证质量体系(制度、办法)或没控制好施工质量,发生质量通病,每项扣除施工单位保证金的10%,扣除各旗(县、市、区)农电局保证金的5%,扣除监理单位本项工程监理费的10%。
6.1.6.因不按有关规程、规范以及技术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每项扣除各旗(县、市、区)农电局和施工单位保证金的10%;扣除监理单位本项工程监理费的10%。
6.1.7.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产品或降低产品质量标准,每个品种扣除施工单位保证金的10%,扣除各旗(县、市、区)农电局保证金的5%,扣除监理单位本项工程监理费的5%,不合格产品或降低质量标准的产品由施工单位无偿更换。
6.1.8.施工单位将应事前检验(化验)而未检验(化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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