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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次 性 告 知 材 料
一、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按规范填写,经市级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并在有填写内容的页面上每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均可。并提交一份说明材料,表示已按规模申请;
(4)满足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管理机构(以正式文件形式)、培训合格证、贮存设施、防护措施、监测防护仪器、规章制度,请根据31号令编制(储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登记制度、订购、运输及退役处理制度、自行检查制度、培训体检及保健制度、变更及注销制度)、应急措施、废源处置承诺(Ⅰ、Ⅱ、Ⅲ类需与生产单位签订回收协议,Ⅳ、Ⅴ类放射源需作收贮承诺);(均须加盖公章)
(5)已有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单位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单位现存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
(7)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加盖公章);
(8)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须提交废源存放及处理情况说明;
(9)其他材料: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文件等。
注:申请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材料一式四份,省、市、县环保各留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一 次 性 告 知 材 料
二、购买放射源需要提交的材料
购买国产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向省环保局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申请表》(1份,地市环保部门意见)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1式4份,每份加盖本单位公章);
2、购买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为复印件,须加盖购买单位公章(合同内容是关于放射源转让行为,而非整套仪器设备的购买合同);
3、有效的转让双方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已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需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须提交废源存放及处理情况说明;
5、其他材料: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文件等。
购买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申请。联系电话:010-66556387。
相关表格可在省环保局门户网站 “网上办事”栏目中下载。
联系电话:省:0571-28913068 市:0577-88367805
联系人:省:郑惠娣 王 冲。 市:程亮
通讯地址:省:杭州市文一路306号环保大厦 辐射处 310012
市:温州市学院东路299号 污管处 32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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