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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如何分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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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我们拥有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60多岁的王某在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儿子及儿媳共同生活。儿子与儿媳在外经营生意,王某则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孙子。在儿媳刘某怀孕、哺乳期间,王某也曾经外出跟儿子一起照顾生意。1999年,村里拆迁房屋,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全家得到拆迁补偿款25万余元,再加上以共有财产购得的房屋三居室及二居室各一套,以及多年积蓄的存款80多万元和价值4万元的实物,这个家庭过得殷实而幸福。然而,2001年王某儿子因意外事故不幸身亡。儿子去世后,王某主张分家,但因为财产的问题与儿媳刘某闹起了矛盾。王某认为财产属家庭共有,要求均分和继承财产。而儿媳刘某认为这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仅操持家务,且由自己和丈夫赡养,因而仅有继承的权利。对此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将儿媳、孙子及孙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对二居室房屋的所有权;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析产、继承后要求分得34万元;此外,还要求给付儿子去世后获得的赔偿金中专门属于自己的6万多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应占家庭财产30%的份额,据此判决:儿媳刘某给付王某23万元,并确认了王某对一套二居室房屋及室内财产及已掌握的15万元存款的所有权。   律师意见: 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然后才能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个家庭是否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取决于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关系;二是家庭成员有无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家庭不是仅仅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 如何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读者来电:   我丈夫特别喜欢炒股票。近期,他竟准备向朋友借钱“大展宏图”。我坚决反对这种冒险行为。这时我丈夫提出了一个建议:自己借钱自己还,他炒股赔了赚了与我无关。我想请教一下,如果想对夫妻间财产的归属及债务的承担问题进行约定,具体该如何操作?   杨帆律师: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既可以对婚前一方的财产约定其归属,也可以约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但应注意两点:第一,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二,约定由夫妻一方独自承担对外所负债务时,应对第三人履行告知义务,并且保留相关证据。 具体到你提出的问题,除了你们夫妻之间应当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予以约定外,你丈夫在向朋友举债时,你还应当向他的朋友说明情况,最好写下一份三方协议。 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屋之归属   2000年9月,某甲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价格为100万元,向某银行贷款70万元,期限为20年。2001年10月,某甲与某乙结婚,该房屋作为婚房,甲用自己的收入偿还贷款。2003年9月,甲、乙两人因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就该房屋权属发生争议,焦点在于该房屋为甲的个人财产还是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例作为一面镜子,折射出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两种观点   观点一:按照《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一方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房屋为甲婚前所购买,但是因为该房屋作为婚房共同居住使用,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该房屋理应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甲、乙各拥有该房屋的一半产权。   观点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某甲婚前购买了该房屋,取得了产权证,这就意味着某甲在婚前就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物权)和债权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不能因为是用一方的收入或者说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就改变了所有权的归属。所以说,案例中该房屋仍旧应该为某甲的个人财产。   经济生活中,所有权的确定十分重要。“所有权是一种根本性的基本权,与个人自由的保障具有内在关联性。在基本权的整体结构中,所有权负有双重任务:确保权利人在财产法领域中的自由空间,并因此使其自我负责的形成其生活。将所有权作为法之建制,有助于确保此项基本权。个人的基本权系以 ‘所有权’此一法律制度作为前提;若立法者以名实不符的‘所有权’取代私有财产时,则个人基本权将无法获得有 效的保障。”(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BverGE24,367,387-)。笔者认为,对于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之归属的确定,会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日益火热而愈加迫切。而产生这样的争议的症结点,在笔者看来,是因为新旧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原则的改变,以及在新婚姻法中对于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除了简单的归类之外,再无更为详细的分析判断,以至于造成了头脑中思维的混乱。   三组疑问   (一) 于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2001年修订颁布的《婚姻法》对此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就此,疑问在于,婚前利用银行贷款购得商品房,该房屋是否会因为在婚前获得自己名下的产权证,而成为自己的婚前财产?并且是否会因为婚后偿还贷款的行为,而改变了该房屋的权属,使之由一方的婚前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说其本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买卖合同的签订是合同的生效条件(特殊的,买卖双方可以约 定其他生效条件,那么此时签订仅仅为合同的生效条件),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为向房地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是房屋权属转移的生效要件。产权证作为房屋权属的公示凭证,产权证上为谁的名字,谁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此,一方婚前买房取得产权证,该房屋就是婚前财产。至于说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使得在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中考虑到拥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因为婚姻存续期间就共同财产的使用而获益,根据婚后还款的凭证,明确离婚夫妻双方之间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购房一方必须给予另一方金钱或财产作为偿还,只有当产权人没有其他的金钱或者财物实现另一方的债权时,或者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对房屋按照对于所归还贷款的投入金额的比例来分割该房屋。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婚后用以还贷的财产,除了《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外,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共同财产的使用,民法理论中规定,需要共有人的同意,否则便为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否完全限制了个人对于自己工资、奖金等的使用,或者说这样的规定使得一个已婚者的消费活动深深的打上了婚姻的烙印,转化为一种共同财产的使用。以致于某天想请自己的朋友搓一顿,也需向自己的先生/太太汇报,或者以个人名义请客的实质却成了夫妻共同请客,就是因为所使用的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吗?   婚姻固然被经典地誉为围城,但围城毕竟不同于坟墓。《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这个平等的处理权,应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可见,夫或妻一方是否有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是否为日常生活的需要,该处理决定对于夫妻(家庭)的影响是否重要。笔者就此认为,日常交际的请客吃饭一方有权决定,但是如果请吃满汉全席,那一方可能就不能单独作出决定了。并且对于是否重要的衡量标准,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1)所处分共同财产的金额;(2)夫妻共同拥有的总资产。巨额财产的处理固然会影响到家庭的日常生活质量,但是你能说100块钱对于一个西部贫困家庭就是一个小数目吗?   (三)物权与债权。物权的债权化是否会影响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屋的权属? 从权利性质、权利发生、权利效力及其所及的范围、权利有无存在的期限等方面比较,物权和债权都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尽管说“在近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生活为之一变,物权特别是所有权,与债权相结合,获得了超出对物的支配的性格的对人的支配力,造成了经济上所谓财产的资本化,法律上所谓所有权的债权化。①”但是所谓的物权的债权化,其实主要局限于债权与担保物权的结合。婚前购房向银行作按揭,所取得的是有瑕疵的所有权。当在一定的期限没有按时或者没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银行有权通过拍卖等手段实现自己的债权。而这之前并不影响产权证的公示下所有者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正是物权与债权的不同,能够很好的解释为什么婚后共同还贷不会影响到房屋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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