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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新闻来源:发布时间:2011-10-27字体【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168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后,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及操作细则都及时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为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现对生育保险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解读如下:
一、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正常生育费用的报销
1、问: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女职工,因正常生育可享受的待遇是哪些?
答: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女职工,因正常生育可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以及发生产前产后并发症、新生儿出生7天内的医疗费用的报销。
(1) 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女职工,在镇江市的定点医院生育,在预产期前1-3个月内需携带:单位介绍信(注明个人养老编号、确定定点医院)、《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身份证开具住院生育介绍信。孕妇生育时凭住院生育介绍信医院联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免交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和新生儿费用自理)。女职工生育后将住院生育介绍信企业联给企业,由企业经办人员办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后携带住院生育介绍信个人联和《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产前检查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定额费用。
(2) 女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但未连续缴费满12个月或者是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到镇江市的定点医院生育,需就近或者到外地生育的,需在预产期前1-3个月带上单位介绍信(注明个人养老编号)和《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身份证做备案手续。生育后携带:单位介绍信(注明个人养老编号)、《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报销住院生育医疗费用(顺产按照顺产定额的90%,剖腹产按照剖腹产定额的90%)、产前检查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3) 女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在生育前已缴费满12个月但未按正常程序开住院生育介绍信或者由于(2)提到的特殊原因没有在生育前来备案的,在生育后携带:单位介绍信(注明个人养老编号)、《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按相关规定报销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无论顺产或是剖腹产,均按顺产定额的90%)、产前检查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2、问: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如何享受正常生育休产假时的生育津贴待遇?
答: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已婚未育)因正常生育休产假时享受生育津贴,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后再全额支付给职工个人。办理时携带:单位出具的产假证明、单位盖章的《生育津贴结算表》、住院生育介绍信的第三联(未开具女职工住院生育介绍信的需在生育津贴结算表上注明)、《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者《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生育津贴与女职工参保单位产假工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注: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上年度所在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产假月份数
国家法定的产假标准:第一胎顺产90天、剖腹产105天、晚育+30天;符合规定的第二胎顺产90天、剖腹产105天。
3、问:参保女职工发生产前产后并发症如何报销?
答:参保女职工因产前并发症(规定的)住院,待出院后,凭参保单位介绍信(注明个人养老编号)、《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原始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报销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产前并发症费用报销限额6000元,6000元以内按实报销。
注:产前并发症指女职工生育前出现如下症状:妊高症、前置胎盘、羊水异常、胎盘早剥、妊娠贫血、胆汁性淤积症。
产后并发症费用不向个人报销,而是按生育人次和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4、问:发生新生儿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女职工正常生育后,新生儿出生7天内因病单独住院的医疗费用可报销。报销时需携带:女职工单位介绍信(注明个人养老编号)、新生儿住院的原始发票、新生儿的出院小结、新生儿的住院费用清单(出生7天内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的医疗费用3000元以下的,全部由生育保险支付;3000元以上部分,生育保险支付50%。
二、 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报销
1、问: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答: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以及发生流产时,可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
注: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不仅指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在职女职工,还包括在退休时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退休女职工。
2、问: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符合规定的统一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时需携带:计划生育现金结算的原始发票、病历(住院还需提供: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其中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
3、问: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流产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已婚未育)因流产所发生的费用,报销时携带:单位介绍信(提供个人养老编号)、《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结婚证》、原始发票、病历(住院还需提供: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可享受流产医疗费、产前检查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用(仅限7个月以上可享受)、生育津贴(单位代办)。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已婚已育)因流产所发生的费用,报销时携带:单位介绍信(提供个人养老编号)、《结婚证》、原始发票、病历(住院还需提供: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女职工可享受流产医疗费、生育津贴(单位代办)。
4、问: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如何享受发生流产休假时的生育津贴待遇?
答: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流产休假时享受生育津贴,由单位办理后再全额支付给职工个人。办理时携带:单位出具的休假证明、单位盖章的《生育津贴结算表》、流产医学证明。
注: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上年度所在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休假月份数
流产的参保女职工3个月以内的休假为2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的休假为42天,7个月以上流产的休假为90天。流产休假津贴待遇办理手续视同生育津贴。
三、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报销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问: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如何报销其配偶的生育的医疗费用?
答: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就业的,可报销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同参保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的定额标准,由原先按定额的50%转为按照定额的100%报销(2011年7月1日后)。未就业配偶生育后报销相关费用时,需携带:男方单位的介绍信(提供个人养老编号)、《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复印件、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双方身份证(女方为城镇户口人员出具就业登记证;农村户口人员出具户口簿)。
2、问: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如何报销其配偶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答: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就业的,可报销配偶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同参保女职工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的定额标准。报销时需携带:男方单位介绍信、《结婚证》、计划生育现金结算的原始发票、病历(住院还需提供: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双方身份证(女方为城镇户口人员出具就业登记证;农村户口人员出具户口簿)。
四、失业女职工如何报销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问:失业女职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答:失业女职工在原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2、问:失业女职工如何报销其生育医疗费用?
答:失业女职工可享受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后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原始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报销一次性定额生育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3、问:失业女职工如何报销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答:失业女职工可享受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报销相关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携带:计划生育现金结算的原始发票、病历(住院还需提供: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就业登记证》。
五、其他
1、问:镇江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以及其等级划分是什么?
答:一类:第一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江滨医院
二类: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
三类:丹徒区人民医院、京口区医院、润州区医院、第一人民医院新区分院
2、问: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法律依据是哪些?
答:《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镇江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实施办法》(镇政发【2001】99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镇劳险【2001】14号)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工伤、生育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镇人社发【2011】140号)
生育保险费用报销地点:镇江市运河路79号人社局一楼服务大厅医疗生育窗口。
咨询电话:0511-8534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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