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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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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讲 季晓军总论教学重点:刑法学的概念 思考题目: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绪 言绪言知识体系绪言刑法学的概念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刑法学的体系刑法学的作用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根据说文解字,刑字从井从戈,意为一人持戈站于井旁防止他人取水无序。所以刑又有止纷争的意思。根据说文解字,法字 从水从去从豸,意为水者平也,法贵平,去讼也,豸者不直则触之。被蒙住双眼的司法女神正义是法律的精神理念,违背正义的法正义是法律的精神理念,违背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所谓律不是法律,所谓“恶法非法恶法非法”。正义。正义是无差别的正义,所以司法女神的双眼是无差别的正义,所以司法女神的双眼为布所蒙;法律是由当权者制定的,但为布所蒙;法律是

2、由当权者制定的,但绝对的权力滋生绝对的腐败,所以法律绝对的权力滋生绝对的腐败,所以法律又是当权者首先来约束自己、并与公众又是当权者首先来约束自己、并与公众所共同信守的社会契约;正义需要暴力所共同信守的社会契约;正义需要暴力的支持,同时也是对暴力的制约,但暴的支持,同时也是对暴力的制约,但暴力只能是实现正义的最后手段,所以天力只能是实现正义的最后手段,所以天平要永远处于剑的上端。平要永远处于剑的上端。贝卡利亚 伟大的刑法启蒙思想家、刑罚人道主义理念的定义者。刑法学的概念: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刑法、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刑法学的体系:刑法研究对象的理论结

3、构模式。刑法学的概念、体系、对象刑法学:具体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的概念,所谓广义是指包括刑法哲学、刑法史学与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在内的学科;狭义是指刑法解释学,也就是对现行刑法作出解释的学说。我们的教材所取的概念是广义与狭义的结合。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方法二、作用:二、作用:指导刑事立法指导刑事立法 促进刑事司法促进刑事司法 推动法学研究推动法学研究 三、研究方法:三、研究方法:分析法分析法 比较法比较法 历史法历史法 理论联系实际理论联系实际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A、刑法 ()B、犯罪 ()C、刑事责任 ()D、刑罚 ()请同学们注意哦!刑法总论上编上编刑法总论刑法基础理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

4、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第一章刑 法 概 说本章知识体系刑法概说概念与性质创制与完善根据与任务体系与解释教学重点:刑法的概念、功能、性质、刑法的解释第一节 刑法概念和性质教学难点:刑法的性质、解释(一)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二)一般刑法与特别刑法一、刑法的概念(一)种类 1.规范功能二、刑法的功能(2)评价功能根据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公民评价与司法评价。(1)指导功能(3)预测功能 公民对自己与他人行为的法律性质与后果作出预测。(4)教育功能教育公民严格遵守法律。2.社会功能(1)社会保护功能(2)人权保障功能:根据被保障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对公民的保障和对犯罪人的保障。a.无罪无罚;b.免受不法侵害 B

5、.对犯罪公民的保障 a.罚当其罪;b.不受法外之刑(2)后者是前者的目的与实现A.对一般公民的保障3.规范功能与社会功能的关系(1)前者是后者的实现的前提与保障(一)刑法的阶级性1.由其所属国家阶级性决定2.历史上刑法的四种阶级性(二)刑法的法律性1.广泛性2.最严厉性3.最后性4.谦抑性 三、刑法的性质(三)1、克服法律虚无主义错误 2、反对法律工具主义思想 3、正确理解刑法的阶级特征与法律特征正确理解刑法的法律性质与阶级性质中国现行刑法包括A 刑法典 ()B 一般刑法()C 特殊刑法()D 单行刑法()同学们请注意哦!同学们请注意哦!思考题目:刑法作为法律救济的最 后性?教学重点:我国现行

6、刑法的不足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与完善教学难点:我国现行刑法的不足 一、现行刑法的不足(一)不完备(二)不协调(三)不科学(四)不严谨同学们请注意哦!思考题目:现行刑法的不足与完善?教学重点:刑法的任务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教学难点:刑法任务的特殊性(一)制定刑法的宪法根据 宪法第28条的规定是基本体现 1、刑法的立、改、废要以宪法为根据。2、刑法要保障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一、刑法的根据 现行刑法第2条的具体规定完整表述了我国刑法的任务(一)刑法任务的特殊性 1、刑罚对象的特殊性 2、刑罚手段的特殊性(二)刑法任务的阶级性二、刑法的任务(三)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 主专政的政

7、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保护公民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刑法任务的具体方面同学们请注意哦!思考题目:如何理解刑法任务的特 殊性?教学重点:刑法解释的分类 教学难点:司法解释、论理解释 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一)含义:刑法的体系就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二)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 1.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2.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3.相辅相成的关系 一、刑法的体系(三)刑法的体系结构刑法刑法刑法刑法总则总则(编编)刑法分刑法分则则(编编)刑法附刑法附则则章、章、节节、条、条、项项、款、款章、章、节节、条、款、条、款、项项条、款条、款1、刑法的体例结构2、(1)简单结构:某

8、款中仅包含一项意思(2)复式结构a某款中包含两个或以上意思b但书补充型例外型限制型刑法的文理结构如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刑法解释的原因 抽象性 滞后性 不周延性二、刑法的解释(一)刑法的解释 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三、刑法解释的分类(1)条文中的解释(2)执行中的解释(3)起草修订中的解释1、立法解释(一)按照解释的效力有权解释无权解释2、司法解释(1)(最高)审判解释(2)(最高)检察解释狭义的司法解释通常是指最高审判解释3、学理解释(二)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 2、论理解释(1)当然解释(2)扩张解释(3)限

9、制解释刑法解释根据解释效力可以分为A、有权解释 ()B、审判解释 ()C、学理解释 ()D、检察解释()请同学们注意哦!刑法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可以分为A、立法解释 ()B、审判解释 ()C、学理解释 ()D、检察解释()请同学们注意哦!刑法解释根据解释方法可以分为A、文理解释 ()B、论理解释 ()C、学理解释 ()D、检察解释()请同学们注意哦!论理解释根据解释方法可以分为A、当然解释 ()B、扩张解释 ()C、限制解释 ()D、类推解释()请同学们注意哦!请同学们注意哦!思考题目1.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2.刑法解释的分类?3.现行刑法司法解释体系的不足?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本章知识体系刑

10、法的基本原则概念与意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教学重点: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与内容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含义 (一)指导性 (二)制约性 (三)全程性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一)指导刑法的立、改、释 (二)指导刑法的司法运用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含义教学重点: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教学难点: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一)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二)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三)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其一、自由大宪章的原则其二、三权分立的原则其三、心理强制说 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其一、民主主义其二、主权在

11、民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第一,排斥习惯法第二,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第三,排斥有罪类推第四,排斥重刑溯及既往(一)罪与刑的法定化(二)类推的取消(三)禁止重罪溯及既往(四)法条的细化与可操作化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相关法条:刑法 第3条 某市政公司未经供暖部门批准,私自盗接热力管道为本单位职工住宅冬季供暖,实际供暖面积为6200平方米,给供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约150000元。重点提示 我国刑法及相关解释并未规定单位盗用热力资源为犯罪。典型案例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包括A、禁止习惯法()B、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C、禁止有罪类推()D、禁止重罪溯及既往()请同学们注意哦

12、!下列对罪刑法定原则正确理解的有A、罪的法定 ()B、刑的法定 ()C、量刑法定 ()D、行刑法定()请同学们注意哦!教学重点:适用刑法人人平 等原 则的含义第三节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不准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具体体现(一)定罪上的一律平等(二)量刑上的一律平等(三)行刑上一律平等一、含义 原四川省交通厅某副厅长因贪污1500余万元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一审拟判决其死刑立即执行;但有的法学家指出,该犯为桥梁专家,曾在某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为国家节约资金两亿多元,建议改判无期徒刑。重点提示 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适用死刑的金额为10万元。典型案例下列体现刑法面

13、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有A、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与前河北省财政厅长李真皆因贪污腐化而被判处死刑()B、邱兴华因杀死十人而被判处死刑 ()C、李某因盗窃400元而未被定罪 ()D、窈取价值5000元游戏帐号是犯罪()请同学们注意哦!教学重点:罪责刑原则的含义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教学难点:罪责刑的关系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一)含义(二)罪责刑的相互关系 二、原则的立法体现(一)刑罚体系的严密化(二)处罚原则的个别化(三)法定刑的灵活化(一)量刑与定罪并重(二)强化公正执法(三)执法的衡平与统一三、原则的司法适用典型案例 王某长期受其夫张某虐待,民愤极大。某日张某又醉酒殴打王某,王随手用锨把

14、将张打倒,张某遂说酒醒后要将王某打死;王遂用绳子将张某勒死后,将尸体分割分别抛至某乡河滩等十余处。后投案自首。重点提示 刑事责任主要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两方面出发考虑。刑法基本原则可以分为A、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罪刑相称原则()D、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请同学们注意哦!第三章 刑法的空间效力本章知识体系刑法的效力原则空间效力原则时间效力原则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折中原则生效原则失效原则溯及力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教学重点: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与原则教学难点:刑法空间各原则的不足之处(一)概念

15、(二)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与原则地域国籍本国与本国公民利益人类共同利益(二)法律的特别规定 涉外(外交特权、豁免权)刑事案件 民族自治地方 特别刑法的规定 特别行政区域(香港、澳门与台湾)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领域延伸(一)管辖范围(法域)结果地主义 行为地主义 结果行为择一主义我国采取结果行为择一主义的标准(三)确立犯罪地的标准(一)主体的区别 (二)双重审判的处理原则主权独立与一事不再审原则的结合三、我国的属人管辖权追究其法定最 高刑为 3年以上的刑事责任普通公民军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无法定刑的限制(一)对象:外国人(二)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三

16、)双重犯罪标准五、我国的普遍管辖权(有争议)在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范围内实行管辖四、我国的保护管辖权教学重点:溯及力的概念及其原 则思考题目:刑法溯及力的原则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公布之时起生效(二)公布一段时间之后生效二、刑法的失效时间(一)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二)自然失效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一)概念(二)原则(三)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 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具体体现(有利于被告)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三、刑法溯及力(1)(2)刑的认定A、刑种的轻重B、最高、最低刑度的轻重C、附加刑的有无四、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 罪的认定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

17、成本章知识体系犯罪论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教学重点:犯罪的基本特征思考题目:如何正确理解社会危害性第一节 犯罪概念 (一)形式概念: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 不足:易将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如安乐死。(二)实质概念:强调犯罪的本质特征 不足:易滋生法律虚无主义,最终严重侵犯人权。如纳粹的法律规定。一、犯罪概念的类型(三)犯罪的混合概念 避免了犯罪形式与实质概念的不足,从而较合理的规定了犯罪的定义。(一)典型的混合式概念(二)犯罪的特征二、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 考察其程度的因素有:(1)犯罪的客体(2)犯罪的手段、后果及时间、地点(

18、3)犯罪主体的特殊因素(身份、主观 因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应当将犯罪的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不能割裂三者的关系,如果仅有其一,而无法律明文规定,则不能作犯罪化;而仅有后两者,而无社会危害性,则不宜作犯罪化处理。实际上关系到如何正确对待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刑事违法性 教学重点: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内容教学难点:犯罪概念与犯罪构 成 的关系第二节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类型 程序意义的犯罪构成 实体意义的犯罪构成 近代的犯罪构成理论 大陆法系的通说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1)大陆法系的理论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的行为或结果及因果关系等客观因素(但此行为是往往作为纯客观

19、的事实来看待的)(2)违法性是指对行为或结果是否符合刑法规定(3)有责性则指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因素 因此三者是一种递进的关系请注意:大陆法系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同(1)构成要件包括客体与客观方面、主体与主观方面四个因素(2)是一种平面式的并列关系因此,两种理论在内容与结构形式上都完全不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来自于前苏联:(一)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二)犯罪构成的概念(三)犯罪构成的特征 主客观因素相统一 体现社会危害性 刑法规定性 犯罪客体 (四)犯罪构成的因素二、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一)保障机能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 保障有罪的人

20、不受法外追究(二)规制机能 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依据 确定犯罪类型(犯罪个别化)三、犯罪构成的机能四、犯罪构成的类型(一)基本的犯罪构成 刑法分则就各种不同具体犯罪的既遂犯状态、单个犯罪主体成立犯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二)修正的犯罪构成 刑法总则就未遂犯、共犯成立犯罪而对基本要件进行修正所形成的犯罪构成。第五章 犯 罪 客 体本章知识体系犯罪客体概念种类犯罪对象教学重点:犯罪客体的概念教学难点:犯罪客体的意义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一)概念(二)我国刑法关于犯罪客体规定的形式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一)正确认识犯罪的本质(二)正确定罪与量刑一、犯罪客体的概念教学重点:犯罪客体的分类 教学难

21、点:随机客体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二、犯罪的同类客体三、犯罪的直接客体(一)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二)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随机客体(三)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一、犯罪的一般客体教学重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思考题目:犯罪对象的涵义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一)概念(二)特征(三)犯罪所得物、代价物及孳生物(四)犯罪对象的分类1、具体性2、直接作用性3、刑法规定性一、犯罪对象的概念(一)联系(二)区别 对犯罪性质的意义 对构成要件的意义 是否受到损害或侵害 对犯罪分类的意义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本章知识体系客观方面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其他要件教学重点:犯罪

22、客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思考题目:犯罪客观方面的要 件种类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概念(二)特征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一)必要要件:危害行为(二)选择要件:对象、结果、时间、地 点、手段1、法定性2、客观性3、表征性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一)区分罪与非罪(如窃取虚拟财产)(二)区分此罪与彼罪(如抢劫与抢夺)(三)区分故意犯罪的形态(既遂与未遂)(四)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表征意义(五)有助于正确量刑(体现在选择要件上)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教学重点: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思考题目: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第二节 危害行为(一)行为的含义1、最广义2、广义3、狭义(二)危害行为的含义与特征1、

23、含义:是行为的狭义概念2、特征:(三)言论犯罪的问题一、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身体动静性(2)意识支配性(3)社会危害性(一)作为 作为的概念 作为的表现形式(二)不作为 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1)法定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其一、先前行为的性质;其二、犯罪行为能否引起义务;其三、先前行为的形式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纯正不作为犯(如遗弃罪)(2)不纯正不作为犯(如以不给喂奶的 形式杀害婴儿)作为与不作为犯罪的区别(1)违反的规范性质不同(2)基本的身体动静表现形式不同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1)与犯罪心态

24、的关系 (2)与危害程度的关系 (3)对司法实践的意义(三)持有 持有的概念研究作为与不作为犯罪注意的其他问题 持有状态学理争论 总的来说,将持有作为犯罪行为的一种样态,其主要目的是出于防卫社会的需要,根据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只要刑法对此类样态规定为犯罪就不违法;但从刑法谦抑性的精神出发,某些持有样态似乎并没有或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而只是限于具有某种危害的可能性,对这样的样态则不宜作犯罪化处理。我国关于持有犯罪的法律规定 思考题目:危害结果的种类 危害结果的现实性与可能性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概念:广义:是指犯罪所造成的一切 损害事实。狭义: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 损害事实。一、危害结果的

25、概念和特征与危害结果相关联的几个概念(1)结果犯(如故意杀人罪)(2)结果加重犯(如强奸罪中致人死亡的结果)(3)举动犯(如传授犯罪方法罪)(4)危险犯(如放火罪)(5)情节犯(如虐待罪要求情节严重)(6)情节加重犯(如非法拘禁有侮辱或殴打情 节)客观性(而非主观性)因果性(犯罪行为的引起性)侵害性(对犯罪客体的损害)多样性(一因多果、多因多果)(二)危害结果的特征(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构成结果第一,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的结果第二,直接故意犯罪的结果二、危害结果的种类(1)中间结果(2)加重结果(3)随机结果非构成结果(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1、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结果 2、盗窃他人财

26、产至他人自杀 只有直接结果才可能是构成结果,而间接结果不可能成为构成结果。(四)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教学重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教学难点:刑法因果关系的 复杂性第四节 刑法因果关系(一)概念(二)地位 (三)种类 第一,直接因果关系 第二,间接因果关系 第三,必然因果关系 第四,偶然因果关系 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一)客观性(二)相对性(三)先后性(四)条件性与具体性(五)复杂性1、“一果多因”:叠加性原因与择一性原因2、“一因多果”(如失火罪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一)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介入被害人行为介入自然

27、力介入第三方行为 (三)假定的因果关系 (四)叠加的与择一的因果关系(二)先前行为的附属行为 (四)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刑法因果关系中对于定罪具有意义的因果关系对于确定刑事责任的质发挥作用,而对于量刑具有意义的因果关系对确定王刑事责任的度发挥作用。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于刑事责任不具有任何作用。(三)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一、内容:时间、地点、方法二、对于定罪与量刑的意义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第七章犯罪主体本章知识体系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主体因素主体类型教学重点:犯罪主体的概念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一)概念(二)主体的种类(三)自然人主体的特征1、自然人;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二、犯罪主体的意

28、义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罪与非罪(如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定)此罪与彼罪(身份犯罪与非身份犯罪)(二)量刑 从轻或减轻刑罚 从重处罚:身份犯(如累犯)(1)应当:如未成年人犯罪(2)可以:如刑事责任能力减弱(一)定罪教学重点:刑事责任能力的种类教学难点: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关系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一)辨认能力(二)控制能力(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关系辨认能力是基础,控制能力是关键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一)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年龄 精神、健康状况(二)刑事责任能力种类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有)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种类(

29、程度)教学重点: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教学难点:跨年龄段的刑事责任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相关的因素(一)概念(二)年龄段的划分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 注意刑法所规定要承担责任的不是罪名,而是犯罪行为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一、刑事责任年龄 从宽原则 不适用死刑原则 注意的若干问题 (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周岁生日第二天 (2)法定责任年龄能否突破 (3)跨年龄段的刑事责任问题 关键在于所犯罪行是否属于刑法第12条 第2款的内容(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无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累犯、缓刑等)(5)前科消灭制度(6)保安处分(保护观察处分以限制其活动场所

30、、社区公益劳动以培养其生活技能)(7)非刑罚处罚(司法警告、善行保证、管教协助)(4)适用其他刑罚制度(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判断的医学标准(1)是精神病人(2)实施犯罪行为(3)基于精神病理 判断的心理学标准基于精神病理在行为时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 判断的法定标准(经法定程序确认)二、精神障碍 精神正常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对于可能因精神障碍造成的能力减弱或丧失也应充分注意(性变态心理为主)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一)判断标准(二)处理原则 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三、生

31、理功能丧失残疾程度聋哑人:又聋又哑盲 人:双目失明 残疾时间先天或幼年时发生(一)处理原则(二)法理依据 醉酒后能力的减弱而非丧失 醉酒本身是有过错的行为 五、关于病理性醉酒与原因自由行为 四、生理醉酒教学重点:特殊主体概念 教学难点:特殊主体的类型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一、概念二、类型(一)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三、地位与意义 教学重点:概念 教学难点:处罚原则第五节 单位犯罪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本章知识体系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排除责任事由犯罪目的与动机认识错误思考题目:我国犯罪主观方面概念的不 足之处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重点知识体系(20)主观方面罪过犯罪目的

32、犯罪动机(一)概念(二)内容:罪过(三)把握概念应注意的问题 结果与危险、情节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三、司法实践中的要求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教学重点:犯罪故意的种类 及其构成要素思考题目:犯罪故意的 第三种类型第二节 犯罪故意重点知识体系(21)法定类型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必然+希望可能+希望可能+放任重点知识体系(22)学理类型容忍故意形成时间内容确定必然+容忍预谋故意突发故意确定故意不确定故意未必型概括型择一型 (一)概念 (二)要素 认识因素:对构成事实发生的认识。意志因素:对构成事实发生的态度。传统的希望主义仅根据意志因素,认识主 义则仅根据认识因素单方面出发来分析犯罪的主观构成,是不

33、全面的。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1)关于认识的内容不同:前者强调认识的必然性与可能性,而后者仅强调可能性的程度较大。(2)关于认识因素的作用:前者强调对意志因素的基础性,而后者强调是意志因素的决定性。容认说与盖然说的区别 (1)认识因素 明知。包括对行为危害性、危害结果以及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犯罪故意是否要求包含违法性认识 “会发生结果”:必然性与可能性我国犯罪故意的构成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的作为构成要件的事实。因此,不应当将犯罪客体与主体 的身份作为认识的内容。(如:贪污犯不需要知道自己具备身份)因为两者在行为之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就存在了,而且事实上,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侵害

34、的客体可能根本就没有认识。认识的内容 :社会危害性是立法者与司法者的认识标准,而刑法对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评价,是根据行为人对其自身行为的主观认识。同时,由于社会危害性的抽象性决定其操作的困难,如打虎英雄及信仰犯、政治犯否认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将如何认定其心态。再者,违法性也存在抽象与具体之分,因此,只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具备抽象违法性的认识就可以了。第一、认识的主体 是社会危害性的基本表征,(当然某些行为虽具备违法性,但却可能不具备危害性如安乐死)因此,以违法性为标准来评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并无不当,同时,由于刑法的法定化与明确化,具备当然的操作性。第三、关于“不知法律不免罪”与“不知者无罪”。从罪

35、刑法定精神出发,刑法以明文规定给出公民行为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在可做合法行为的情况下,竟然违法行事就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不知法律规定或刑法条文本身的不明确性,就必影响行为人心态。第二、刑事违法性 、关于刑事违法性认识的操作性。由于违法性标准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法定事实,所以行为人就即使否认其行为的危害性(当然要排除恶法亦法的情况),也无法否认其违法事实,同时,违法性评价仍然是由司法部门根据行为人具体情况(年龄、经历、知识、精神状况等)作出,并不是完全的主观臆断,而依然是根据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作出的合理评价。如果坚持客观行为是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外在表征,那么就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心态的现实性

36、。第四 希望:行为人对行为导致的构成要件的事实抱着积极追求的心态。可以说该事实的发生是犯罪活动意欲达到的犯罪目的。放任:行为人对行为导致的构成要件的事实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虽不希望、不积极追求事实的发生,但也不阻止其发生。容忍:即既不希望也不放任的状态。(2)意志因素(一)根据意志因素将其分为直接与间接故意(希望、放任、容忍)直接故意(希望故意):明知自己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事实),而希望该结果(事实)发生的心态。根据其认识因素的不同可分为:间接故意(放任故意):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事实),而放任该结果(事实)发生的心态。(1)“必然+希望”(2)“可能+希望”二、犯罪故意的

37、类型 :对于明知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不存在放任的余地,因此按照直接故意处理。司法实践中将间接区分为三种情况 (1)为追求一个犯罪结果(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争议)(2)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3)激情犯罪。争议 明知危害事实必然发生,却又不希望其发生但又不能认为其是放任的情形。即在承认行为人主观意志相对独立性的前提下,全面考虑的结果。由此出发来分析教材给出的案例,就会发现对于其子死亡的结果,首先是不希望或者说是希望不发生,因此与放任的发生与不发生都无所谓不同,即该结果不是其追求的结果,但作为追求结果的必然伴随结果,其虽不想为却又不

38、得不为的容忍状态。容忍故意 (1)认识因素 (2)意志因素 (3)危害事实的发生与否:关系到前者的犯罪既遂与未遂;而关系到后者的犯罪成立。(二)根据故意产生时间的长短 突发故意与预谋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确定故意=直接故意(必然+希望)不确定故意没有明确统一的概念 (1)未必故意:认识到事实发生的较大可能性,却以事实不一定发生的意志来行为,导致事实发生(不同于间接故意)(2)概括故意:认识到多个事实发生的确定性,但对事实作用的对象却不确定即对象的个数与哪个对象发生结果并不确定(向人群中扔炸弹)(三)根据认识内容与危害事实发生的确定程度可以分为 明知两个事实其中之一发生的确定性,但对发生

39、的对象并不确定,而且事实只会发生一个。(如某甲自认枪法不好,在远处同时向某乙、某丙瞄准,他认为将导致两人中的一个死亡,但不确定是谁,结果某乙死亡。但如果某丙重伤就当如何处理呢?显然就不能按照择一的故意处理了,参照放任故意较为合理。)(3)择一的故意 事前的故意:行为人认为行为已经导致事实发生,出于其他动机或目的而实施了后续行为,由该行为导致了事实的发生。(如杀人后的抛“尸”行为实际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事中的故意: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必须持续的行为,在行为过程中产生故意,希望或放任事实发生。(如某甲为某院医生,与乙女有仇,某日乙因急性阑尾炎入某院手术,恰巧由某甲主刀,甲开腹后发现病人为乙女,在手术

40、中将乙女双侧输卵管节扎。)(四)按照行为当时的意思可以分为 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必须持续的行为,出于故意中断了该行为,而希望或放任事实发生。(如前例,甲在手术中发现病人为乙女,遂中止手术,致乙死亡。)当然此类故意可当作不作为犯罪处理。注意,所谓事是指可能导致事实发生的行为。(五)根据行为的形式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故意 (六)根据事实的不同形式可分为:结果的故意与危险的故意事后的故意 教学重点:犯罪过失的种类思考题目: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 的关系第三节 犯罪过失重点知识体系(23)类型法定类型学理类型轻信型疏忽型职责轻重职务型非职务型重过失轻过失 (一)概念 (二)过失与故意的区别 (三)过失犯的责

41、任根据(危害性与因果关系)二、过失的类型 (一)法定标准 轻信型 (1)特征 (2)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一、犯罪过失的概念(1)特征(2)关于参见的标准(具体分析法)A、主观标准:行为人标准 B、客观标准:一般人标准 C、折中标准:以行为人标准为根据,以一般人标准作参考(3)与轻信型的区别疏忽型 重过失与轻过失 业务过失与一般过失(二)学理分类 教学重点: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的区别 思考题目:严格责任与刑法原则 的冲突 第四节 与罪过相关的几个问题重点知识体系(24)免责事由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期待可能性 (一)概念 (二)特征 危害性 无罪过性 不可抗拒性(对于行为人受到外在强制因素制约,则要分析其

42、是否已经丧失了控制能力。)一、不可抗力(一)概念(二)特征 危害性 无罪过 不可预见性:没有预见义务,即不应当预见也不能预见。这是与疏忽大意中的预见相区别的关键,后者是有预见义务,即应当预见而没能预见。二、意外事件 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1)联系:无罪过性、危害性 (2)区别:关键在于是否预见。前者是不应当预见也不能预见,后者是已经预见但不能抗拒。三、期待可能性(一)概念(二)特征 危害性(三)认定意外事件的标准 在特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无法作出其他合法行为选择,其主观是受特定客观因素限制因而丧失了选择的自由。(三)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关键在于所损害利益与保护利益的比例。前者所保护的利益可能小于所损

43、害的利益(如教材中案例被告人的经济利益显然要小于被害人的健康权),而后者则要求所保护利益必须大于所损害利益,绝对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来保护另一生命。罪过的否定性(一)概念(二)产生的社会背景:在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与保护个人利益不能兼顾的情况下,如果行为所涉及的是公害型的公众利益灾难,则不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一律视为犯罪处理。(三)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罪存在严格责任的类似规定,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四、严格责任 思考题目:犯罪目的与动机与直接 故意的联系第五节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一)概念 犯罪目的:实施犯罪所希望达到或实现某种特定状态(以结果为主)的心理态度。其特征:主观上积极追求性。犯罪动机:

44、促使其实施犯罪以实现犯罪目的的内心动力或内心起因。其特征:主观上积极引起性。一、概念与相互关系 联系:(1)主观性 (2)因果关联性:动机为因,目的为果 (3)一般意义的一致性。一般的盗窃罪即表现为动机与目的的一致性。区别:(1)抽象性:目的因客观行为而表现的较为具体。(二)关系 同一动机可能导致不同目的(如报复动机可能导致杀人或损害财物的目的);一动机可能导致多个目的(如果目的存在递进);多个动机导致一个目的(以报复和劫财为动机,以杀人为目的)(3)特殊意义上的差异性 如以贪利的动机而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追求的是政治性的目的。(2)复杂性 关键在于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特征与犯罪目的、动机的

45、特征是否一致。间接故意在意志因素方面表现出的是消极性的放任,而犯罪目的、动机则表现出了积极追求性与积极引起性,不存在消极放任的可能。二、间接故意是否存在犯罪目的与动机 教学重点: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的 种类 思考题目:对象错误在司法实践 中的具体处理第六节 认识错误重点知识体系(25)错误类型法律错误事实错误幻觉犯错觉犯对象错误行为错误手段错误因果错误(一)概念: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或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二)意义:影响行为人的罪过(有无与形式)影响行为人犯罪的形态 影响刑事责任一、概念:(一)概念(二)类型 假想的犯罪:不知法律允许行为而误以为自身行为是犯罪。不作为犯罪处理

46、。(又称为法律上的积极错误或幻觉犯)二、法律认识错误 :通常不影响定罪。在特定情况下,完全存在确因不知法不为罪或至少不构成故意犯罪的现实。(法律上的消极错误或错觉犯)对行为性质不存在疑问,但对具体罪名与法定刑存在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假想的不犯罪 张某下夜班回家途中遇一歹徒抢劫,假装将携带皮包扔在地上,乘歹徒弯腰拾取时,用高跟鞋的鞋跟将歹徒打成重伤,遂到附近派出所投案,承认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重点提示 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并不因行为人的错误认识而发生性质的改变。典型案例典型案例 我市某县三位未满20岁的男青年见用于通讯传输的电缆无人看管,遂驾驶机动三轮车盗割价值8万余元的电缆,造成重大

47、损失,归案后,犯罪嫌疑人认为这些电缆是无主财产,所以就打算割了卖钱,并不认为是盗窃。重点提示 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的性质也不因行为人的错误认识而改变。(一)概念(二)类型 对于客体的错误:由于我们曾经强调犯罪客体并不是行为人认识的内容,因此教材的表述存在问题,实际上行为人是通过侵犯特定与不特定对象来侵犯客体的,故我们可以通过行为人侵犯对象的认识来分析其主观内容。故我们将客体的错误归入对象的错误中。三、事实认识错误(1)犯罪对象不存在: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一般当作犯罪未遂处理。对此还可以称为对象不能犯。(2)误将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如果存在过失则作为过失犯罪处理,否则

48、作为意外事件处理。对象的错误典型案例 某甲夜间潜入某民宅预谋盗窃,发现有一个长发的人躺在客厅的沙发上,便意欲奸淫,遂上前扼住其咽喉,但发现其为男性,仓皇而逃。重点提示 行为人侵犯的犯罪对象并不存在,其犯罪无法完成和实现既遂。典型案例 某瓜农甲因种在山间的西瓜经常被野兽破坏,夜间持猎枪在瓜棚里看护,某夜没有月光,某甲听见瓜地里有动静,持枪大喝,但黑影仍向前移动,某甲认为是野猪,遂开枪射击,黑影唉呀一声倒地,某甲上前才发现是一个赶夜路的村民。重点提示 行为人行为时的认识和意志决定其行为的性质。不同对象体现相同的客体(法益)。如将甲误当作乙杀害,由于两人的生命权相同,所以作为故意杀人罪处理。(3)具

49、体对象的错误 疑问:对乙是否作为故意杀人罪未遂而对甲作为故意杀人既遂数罪并罚呢?不是的,我国的司法实践是将后罪吸收前罪处理的。如某甲意欲盗窃旅客某乙密码箱中的钱财,遂将密码箱窃走,打开后发现箱内是几份国家绝密文件和一支手枪。对此行为由于某甲的认识内容是以钱财为犯罪对象的,所以只能作为盗窃罪处理。不同对象体现不同的客体(法益)对自身行为的实际性质存在不正确认识。行为性质的错误(1)此情况称为目标错误,又称作打击错误、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对象并无错误认识,但却发生了超出故意范围的错误结果。后者是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否违反刑法)存在错误;前者则是对行为本身的客观事实的错误认识,对行为的犯罪性

50、质并无错误认识。与法律错误的区别(2)对象错误确信犯罪对象就是要侵犯的对象,因此并不完全影响犯意内容。行为错误中并未确信实际侵害对象会受到侵害,因此它影响到犯罪故意。故英美法系的国家将此类情况视为“犯意转移”或“拟定故意”。与不同对象体现相同法益的对象错误的比较(3)某甲意欲枪杀某乙,确信自己能够打死某乙并扣动扳机,但同时某乙突然被风吹迷了眼,遂低头揉眼,子弹打中了某乙身旁的某丙并致其死亡。重点提示 应当承认某甲可能预见某丙死亡的结果,所以故意杀人罪是成立的。而英美法系正是在此方面着手确定某甲罪责的。典型案例 一般也可以称为手段或方法的错误。即行为人对所使用的工具(或手段、方法)能否造成危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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