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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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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2006〕163号 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环保优先指导方针,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积极推进功能区域优化 (一)规划各类生态功能区。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苏州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要求,综合考虑区域开发现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和发展潜力等因素,在2007年底前,各地应完成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划定,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由各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二)认真实施生态功能区划。开发和保护各类功能区,应遵循以下定位和要求: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限制开发区域要实行优先保护、限制开发,加强生态环境整治,因地制宜地发展本区域可承载的特色产业。优化开发区域要根据该区域现有的开发规模、开发强度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确定各地区的管制要求和开发时序。重点开发区域要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产业的集聚和辐射功能。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组织编制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交通、能源、水利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实施。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冶金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苏州市环保局初审后,报省环保厅批准。 (四)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结合苏州实际,抓紧调整苏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控制化工、造纸、电镀、印染、冶金、水泥和普通电子线路板等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严格限制饮用水源、太湖和阳澄湖二级保护区内各类工业和非工业项目建设,限制建设生猪和奶牛等养殖场。在招商引资中禁止引进国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和项目,禁止建设国家规定的“新五小”项目,禁止新建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产品及原料加工项目,具体名录由苏州市发改委、经贸委会同市环保局等部门提出,报苏州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授信。对超过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及超过水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禁止新建有污染的化工、印染、造纸和电镀等项目,其他有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暂停审批。全市范围内,除已经列入“十一五”规划的新建电力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之外,不再新建火电厂。严格控制新建热电联产项目。 对未批在建的化工、造纸、电镀、印染、冶金、水泥和普通电子线路板等行业的项目,各地应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今、明两年,在全市组织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将分散的化工企业集中到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加大企业技改力度,实行提高性搬迁,并确保达标排放。2008年底前,小型化工企业必须搬迁进入化工企业集中区,其中苏州城区内的化工企业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搬迁。对逾期未进入园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自本政策措施正式颁发之日起,对园区以外的小型化工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扩建项目。2007年底前,关闭所有草(棉)浆化学制浆(除国家定点企业外)、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制革、年产1万吨以下的酒精和淀粉生产线,淘汰水泥湿法窑和干法中空窑生产线。淘汰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附近产生刺激性废气的生产工艺或生产线。淘汰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等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生产项目。淘汰苏州市政府划定的禁煤区范围内燃煤锅炉(灶);2010年期末,淘汰控煤区范围内钢铁焦炉生产。对偷排、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 (六)提高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到2007年底前,全市印染企业要全面达到《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不达标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从2007年起,全市水污染物排放全面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在超过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地区及水环境功能未达标的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放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从2007年起,全市机动车逐步实施国家第Ⅲ阶段(欧Ⅲ)尾气排放标准。 (七)“十一五”期末,调整完善和组织实施苏州市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布局的规划,确保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加快城镇生活污水截污管网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脱磷脱氮工艺。2006年底前,苏州市区和各地城区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应编制污水处理脱磷脱氮工艺的改造方案。2007年底前完成项目改造,并在排放口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2007年底前,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产生的污泥必须全部利用或安全妥善处置。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八)加快实施《苏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推进全市循环经济建设。各地政府(管委会)要研究、制定实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价格、财政、收费和绿色采购等政策。 (九)设立市级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并逐年增加专项资金额度。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单位和重点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审核。2007年6月底前,完成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限额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07年底前,全市20%的规模以上企业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继续深入开展区域、单位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论证。 (十一)加快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十一五”期间,每年创建国家级环境友好企业2家,省级10家,苏州市级100家。对建成国家级、省级和苏州市级的环境友好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十二)鼓励开展“三废”综合利用。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物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新建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上述原料生产水泥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对“复混肥”和饲料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可按规定领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积极支持秸秆汽化、直接还田和施用有机肥料。对购买还田农业机械的农户,实行农机购置补贴。 四、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十三)“十一五”期间,依据省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研究确定全市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控制和减排计划,并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 (十四)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十五)积极推进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量排污。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水功能水质不达标的地区,禁止新发排污许可证,并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指标的企业,工商、税务部门不予进行年检。 (十六)落实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责任。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交接责任制,加大对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十一五”期末,全市空气和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河流、湖泊断面(点)达标率达到85%以上,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达到90以上。 五、建立健全环境价格调节机制 (十七)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制定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初始价格,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从2006年起,在电力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2007年起,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十一五”期末,全面实行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十八)积极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定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现有燃煤电厂完成脱硫工程后,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低于总量控制指标的部分,可以参加排污权交易。开展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试点。 (十九)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市场化运作,逐步将生活污水处理收费调整到1.3—1.6元/吨。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制定中水循环利用鼓励政策。全面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实行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医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农药中间体、造纸、电镀、印染、冶金和普通电子线路板等行业或产品生产用水超过额定指标的价格,在一般工业用水价格的基础上提高50%,超额收取的费用纳入污染防治基金。 (二十)完善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06年底前,制定并出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六、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二十一)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被列入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由相关受益地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偿。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护经费,要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的生态补偿经费,由市、县财政纳入同级预算。 (二十二)逐步建立上下游地区污染赔付补偿制度。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上游地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主体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上游地区政府进行赔付补偿。行政交界断面水质优于考核标准的,下游地区应当给予上游地区必要的经济支持。各行政交界断面出境水质优于入境断面的,由上一级政府给予奖励。 七、拓宽环境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 (二十三)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降低市场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领域。对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地方财政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或贷款贴息,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和运行。 (二十四)建立“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机制。按照治污投资略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核定价格和收费标准。采用“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采用BOT、BT、TOT等形式参与经营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用污水(中水)、垃圾处理收费许可质押贷款,筹集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资金。 八、切实落实环保投资鼓励措施 (二十五)对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领域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并给予贷款利率方面的优惠。 (二十六)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保障用地。城市污水处理厂用电,按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二十七)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污水处理企业向排污企业收取的处理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新办的城区生活、工业集中污水处理厂,比照新办公用事业政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九、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二十八)各级财政要将环保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认真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逐年加大对环保的投入,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一般预算支出中环保类支出比2005年增长1.5倍以上。 (二十九)增加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十一五”期间,每年苏州市财政安排的市级污染防治基金1亿元,以作为重点环保项目建设的引导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主要用于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各地的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污水收集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三十)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确保依法、足额、全面、及时征收。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用于《苏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重点项目建设。 (三十一)确保环保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各级政府要将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等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环保行政处罚的罚没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主要用于补助环保执法成本。 十、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三十二)建立健全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从法制建设、应急专业队伍建设、装备配置、技术标准、科技进步、应急信息平台、综合指挥协调系统建设等各个方面,加强应急能力建设。2006年底前,建立苏州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各地也要抓紧建立环境应急网络,提高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三十三)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2007年底,建成苏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理系统,危险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水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2008年底前,环境监测、监察、固管、核管、信息、宣教达到现代化建设目标要求。各地也要参照以上要求,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三十四)增强环境监管队伍能力。充实和加强环保队伍建设,苏州市增设危险废物与辐射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安全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按需增加行政编制和行政管理类事业编制,各地也应按需增配环保行政和事业编制人员。“十一五”期间,积极推进环保体制改革,逐步将市辖区、开发区环保管理机构作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明确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把乡镇政府环保工作职责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市、县二级危险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网络。根据实施《公务员法》的要求,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问题。 主题词:环保 应急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印发 共印:一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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