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性侵害加害人情緒管理團體治療的療效評估
甘桂安甘桂安:高師大輔導與諮商研究所助理教授
陳筱萍陳筱萍:高師大輔導與諮商研究所博士班
周煌智周煌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副院長、義守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劉素華劉素華: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社會服務室社工師
湯淑慧湯淑慧: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臨床心理科臨床心理師
摘要
本研究主要目的有二:(1)建立一套適用於國內性侵害加害人情緒管理團體治療的課程;(2)探討情緒管理團體治療課程對性侵害加害人情緒改善和衝動之效果。本研究以南部某監獄38名性侵害加害人為對象,進行為期十二週,每週一次的情緒管理團體治療課程,所有研究受試者經過說明,並簽訂書面同意書後,分別執行「情緒智商量表」和「衝動量表」之前後測評估;發現主要結果如下:(1)性侵害加害人在接受情緒管理團體治療課程後,在情緒智商中「覺察自我情緒」分量表的改變量有顯著的改善。但「覺察他人情緒」和「衝動」前後改變量的差異則未達到顯著水準;(2)在個人背景資料與情緒智商和衝動間的關係,顯示「高中以上教育程度」與「衝動」和「有前科」與「覺察自我情緒」的改變量間有顯著差異存在。最後,研究者針對研究結果所得之結論加以討論,並對未來研究提出若干建議。
關鍵字:性侵害加害人,情緒管理團體治療,情緒智商,衝動
壹、緒論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台灣刑事警察局統計性侵害犯罪加害嫌疑人數從民國80年的678人,增加至93年的2535人(內政部警政署網路資料,2005),足足增加了近3倍之多﹗可見其嚴重性!這當中固然有因刑法修正後,將強制性交罪原則改公訴,人口增加等等的干擾因素存在,但不可忽視的是性侵害犯罪案件,平均每天都有高達6起的性侵害犯罪案正在台灣各地發生(周煌智,2004;周煌智、文榮光、林明傑、陳筱萍、龍佛衛,2006)。
強暴行為不但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創傷與恐懼感,對於社會治安與人身安全保障有強烈威脅,讓我們不能去忽略「性侵害」這個問題。國外的資料指出,每一個遭到性侵害的被害人,都會經歷生活上的巨變,出現所謂「強暴創傷症候群(rape trauma syndrome)」的現象,更有甚者,強暴事件不僅對被害人造成長久的身心創傷,同時也波及他們的親屬、朋友和配偶,他們必須重新調整自己去面對此一不幸事件(Greenberg & Ruback,1992)。
性侵害犯罪的嚴重性已成為台灣治安的一大隱憂,並是許多婦女的恐懼與心中永遠的痛,而廣受社會各階層的強烈關心與注意。因此,如何瞭解與處置這些性侵害加害人乃成為相當重要的社會、司法和醫療的問題。在醫療的角色上,如何落實加害人的處遇計畫,才不會讓這些漠視兩性平等、傷害人權和自尊的事件,在不同的角落中重複上演著。
事實上,性侵害加害人是一個多重因子決定的異質團體,因此必須針對個案加以分類治療(Brown & Forth,1997)。國外早期的研究多從精神醫學的觀點出發,從個人心理病態來探討,認為性侵害加害人具有無法控制的衝動、心理疾病、特殊環境所造成的控制力喪失與受到被害人引誘等(Scully & Marolla,1985)。而Hall 和 Hirschman,(1991)認為性暴力(sexual aggression)的產生,乃因性加害者(1)生理性興奮的抑制力較弱(2)合理化其性犯罪行為及扭曲的認知(3)負面的情緒狀態—憤恨、仇視或抑鬱(4)人格特質變數—如父母離異、虐待、疏忽等四項因子加上環境因素(如:喝酒)彼此交互作用所促成。除了性興奮的指向與動機出了問題外,性侵害加害人所面臨的心理問題或困擾被分為:(1)社交行為、社交技巧與關係的障礙(McFall, 1990; Stermac, Segal, & Gillis, 1990);(2)煩躁不安或情緒騷動兩大類(Langevin, Paitich, Freeman, Mann, & Handy, 1978;引自文榮光、龍佛衛、周煌智、薛克利、陳筱萍,2003)。Hall(1990)則強調強姦犯有很強的衝動,極易有偏差的性興奮,且容易憤怒及大發脾氣。
有些情緒狀態與性侵害行為發生有相關,如生氣、麻木感(Gray & Pithers,1993)。這些情緒究竟如何影響強暴行為,相關的研究並不太多,但這類關係有可能存在;一個經常憤怒或總認為別人是有不良企圖的人,似乎會表現較高的攻擊程度,尤其在出現情境線索時。而Proulx 等人(1996)則發現負面情緒和衝突(如生氣、孤獨和侮辱)會導致偏差性幻想和性侵害的行為。加州 Atascadero State Hospital治療75位暴力性侵害加害人的研究(Nelson,et.al.,1989)指出:大部份的性侵害加害人都與女性關係不佳,缺乏自信且人生觀消極;51%的樣本指出,他們強暴受害者的原因是為了尋求權力感及支配感;大部份的性侵害加害人是臨時起意的,而92%的犯人是出於一時衝動;所有的犯人中,沒有一位是因為缺少性生活而犯下罪行的。國內許春金等人(1999)歸納性侵害加害人之犯罪動機時,發現加害人者以「洩慾」為目的者佔57.26%;其次是「衝動」,佔25.40%,此外還有受到色情刊物的影響、被他人設計、憤怒、洩恨、以及金錢交易等。
在戀童症方面,Hartley(2001)根據戀童加害人自陳犯罪動機,做出如下之結論,戀童加害人之犯罪動機有四:1.性的需求;2.向外尋求日常生活不滿足之替代品;3.情緒憤怒;4.以不當之方式表達情感或愛情。Knight 和Prentky(1996)認為兒童性侵犯者是自我肯定不足、低自尊、較衝動且具有反社會人格。在亂倫方面,多數的研究報告指出亂倫父親是焦慮的、憂鬱的、被動的、不勝任的及多疑的,而某些報告認為他們是專制且虐待兒童(Williams & Finkelhor,1990)。綜合以上的資料顯示,情緒和衝動與性犯罪是有關連的。
這些加害人不僅是有罪的,也是病態的,需要加以矯正。從檢視台灣的刑案統計即可明白(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2004),近十年台灣刑案的統計資料指出:強姦犯罪被害人的年齡分佈,從七十歲以上的高齡婦女到十二歲以下的稚齡幼女都有。更有甚者,在台灣地區的強姦被害人中,十二歲以下的被害人,約佔強姦被害人的總數的20﹪左右;換句話說,在我國每五個強姦被害人中就有一個被害人是國小或國小以下的女童。如此,偏頗的犯罪事實正可證明強姦犯在心理上的偏異情形。對照國外的研究資料也發現強姦犯人多半在人格或行為上有所問題,因此,強姦犯罪是需要治療的(黃富源,1994;Groth & Birnbuam, 1979),雖然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並不是百分之百有效果,但是不治療而僅將他們監禁於監獄中,很可能使他們因幻想而更加病態(Kercker & Long, 1991)。
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在西方國家行之有年,治療性侵害加害人的主要目的為預防再犯。近十年來,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主流為認知行為取向的治療;性侵害加害人治療者所提供的治療策略(treatment modalities)包括(依多寡順序):被害者之同理(佔94.5%)、忿怒與暴力管理(92%)、認知扭曲(91%)、再犯週期(88%)、社交技巧(88%)、性教育(84.5%)、再犯預防計畫(83.5%)、放鬆技巧與壓力管理(82.5%)、建立自信心訓練(81.5%)…等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1999)。在國外,團體治療是性侵害加害人被認為最有效的處遇模式,也是使用最廣泛的介入方案(Carich,2003;Jennings&Sawyer,2003)。由Hanson和 Bussiuer(1998)研究發現:沒有完成療程是其中一項重要的高危險因子。而團體能有效果是因為以下的原因:成員在團體中很少能持續說謊、罪犯能得到較多的回饋、強化改變的情境、性侵害加害人能幫助彼此進入/解決議題、從他人處學習如何發展技巧並維持解決問題能力。在團體中治療者的責任在提供或幫助發展改變的情境,而性侵害加害人的責任在於承諾改變並實行之,改變會在團體內及團體外發生(Carich,2003)。因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有其必要性,而團體治療對性侵害加害人的效果更佳,值得實施和推廣。
在國內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已進行,大部份尚未對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有詳細的評估和分類,但加害人參與團體,主觀知覺團體過程、瞭解和防止再犯,都對其是有正面的效果(Garrett.et.al.,2003)。本研究者曾針對一般性侵害加害人、合意性交加害人,編撰出一般性侵害加害人、合意性交加害人「預防再犯團體治療」的教材內容(陳筱萍、周煌智,2004)。研究者有鑑於加害人具有衝動和憤怒的情緒,在對於性侵害加害人之犯罪特性了解後,擬編撰出適合強暴犯情緒管理團體治療的教材內容,並探討此團體治療對加害人情緒和衝動是否有療效。同時藉此課程的編撰可提供從事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實務工作人員的參考,並期待加害人從治療過程中學習到管理、控制情緒的因應策略,以減少再犯的危險性和可能性。
性侵害團體治療的療效評估可分為課程的評估和結果的評估,結果的評估大都以再犯率為主,而課程的評估是依據課程的目標和研究的特殊目的而決定的(Hudson & Galaway,1979)。而問卷能評估課程對加害人態度、品質和有效性的影響。由於本研究對象都在監獄中,每位受刑人出獄的時間不一致,評估再犯率有困難,故以課程的前後測評估為主。
基於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如下:
(一) 建立一套適用於國內性侵害加害人情緒管理團體治療的課程。
(二) 經情緒管理團體治療課程後,評估性侵害加害人情緒和衝動改善的療效。
二、名詞詮釋
根據本研究之目的與內容,有關名詞之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加害人
我國性犯罪之相關法律包括原刑法第16章「妨害風化罪」共15條,及88年4月總統所公布新修訂有關性侵害條文—刑法第26章之一「妨害性自主罪」章共13條。依據新修訂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內容將犯案的過程分成強制性交(含未遂)與猥褻兩種。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犯罪」(中華民國刑法,1999)。
(二)情緒管理團體治療課程
本情緒管理團體治療主要是運用認知行為治療法,協助性侵害加害人覺察自己與他人的情緒後,能學習情緒處理和衝動控制的方法,增進與他人良好的人際互動,並有更好的生活適應能力,以減少性侵害再犯性的發生。
認知行為學派認為人類行為的表現經常是受到認知、情緒的影響,「情境-認知-情緒-行為」是一個相互影響的歷程,只要認知改變,就能改變情緒,也就能改變行為;同樣地,行為的改變也會逐漸影響認知的改變,亦改變情緒的反應。因此本團體即根據此理念而設計,希望藉由協助性侵害加害人學習認識情緒、覺察自己與他人的情緒、接納與表達自己的情緒、同理他人的情緒及練習情緒處理的技巧。從認知上了解情緒的狀態與變化、情緒對自我與他人的影響,認知到情緒管理的重要,而能從行為改變中去修正自己的情緒表現,以增進人際關係和控制衝動性行為(課程大綱內容詳如附錄一)。
(三)情緒智商
情緒智商係指個體能運用情緒能力以察覺、了解、推理、判斷、表達、調節、激勵與反省自己與他人情緒之能力,以便做好自我情緒與人際關係的管理、適應、運用與解決問題(王春展,1999)。根據Goleman(1995)所提出之情緒智力(emotional quotient, EQ)的面向為指標,包含「自我情緒的覺察與處理」、「他人情緒的覺察與處理」、「同理心」以及「情緒自尊」等。本研究的情緒智商以受試者在Cooper和Sawaf(1997)所編製的情緒智商測驗得分為操作型定義,得分愈高代表情緒智商越佳;反之,表示情緒智商越差。本研究共測量兩個情緒智商:覺察自我情緒與處理和覺察他人情緒與處理。
(四)衝動
根據韋氏大辭典定義衝動性為(1)一種驅使的力量,特別指突破有所行動或動作;(2)被一股突來的驅力推動所產生的動作,即衝力;(3)被情感或某種實際刺激所引發的瞬間心理渴望,而產生不經深思熟慮的行動;(4)任何自然的、毫無理由的行為動機和傾向;一種突然的慾望;(5)一種天生的、反應的對待行動的渴望;一種基於瞬時判斷如何面對意外危機行動的慾望;(6)刺激物;(7)一股強大的力量(引自王彩鳳,1999)。張氏心理學辭典定義衝動為(1)指個體對刺激情況不甚了解時所表現的立即反應;(2)按精神分析論,有本我促發的本能性行為;(3)指假設性的內在狀態,此種狀態形成一種驅力,可能促使個體表現出行為(張春興,1989)。從以上定義可歸納出,「衝動性」是由一股驅力所引發突然的、或不經深思熟慮的行動。本研究所指的衝動是依據受試者在Barratt(1985)編製的衝動性量表上所測得的分數,分數越高,代表衝動性程度越嚴重。
貳、研究方法
本研究旨在探討經情緒管理團體治療課程後,性侵害加害人情緒和衝動改善的效果。本研究以南部某監獄性侵害加害人38人為對象,研究工具為「情緒智商量表」和「巴氏衝動性量表」,研究資料以T檢定和ANOVA檢定等方式來進行處理。茲分述如後:
一、 研究對象
針對南部某監獄犯妨害性自主罪接受刑前強制治療和刑中治療的性侵害加害人40名,團體成員的篩選是經過醫師和治療人員排除具有精神疾病、聾啞、老人(大於60歲)、智商低(低於 70以下)和參加意願不高的加害人。取得同意後進行說明,則成為本研究的對象。
本研究中完成所有團體治療課程有40人,剔除因問卷填寫遺漏和答案一致性的受試者2人,故收集到有效對象為38人。其樣本特質分析如下:本研究樣本為南部某監獄犯妨害性自主罪的受刑人,性別皆為男性,年齡的分佈介於16歲至53歲之間;教育程度則以國中、高中較多,分別是31.6%和42.1%;在婚姻方面,沒有婚姻關係的比例(57.9%)多於曾經有婚姻關係(42.1%);過去曾經習慣性飲酒佔21.1%,曾使用違法藥物佔7.9%,兩者皆有僅佔2.6﹪;在犯案24小時之前有喝酒佔23.7%;在犯案24小時之前有吸食毒品佔10.5%,顯現犯案前喝酒和吸毒會影響犯案的發生。研究樣本中為初次犯案佔36.8%,過去前科曾犯有性犯罪佔10.5﹪。
二、 研究工具
(一)情緒智商量表
本研究選用李乙明(1999)的「情緒覺察和處理能力量表」,此量表是根據Cooper和Sawaf(1997)所編製的情緒智商測驗中有關情緒覺察和處理的題目共四十五題組成,原量表以四點量表形式呈現(非常符合、尚稱符合、略微符合和完全不符合),因性侵害加害人的教育程度不高,為了讓答案的選擇更清楚明確,故改為0%、20%、40%、60%、80、100%六點量表。各題皆為正向計分,其中1~20題得分合計為覺察自我情緒總分,21~45題得分合計為覺察他人情緒總分,兩者合計為情緒覺察和處理能力總分。本研究對象在覺察自我情緒和覺察他人情緒的信度係數(Cronbach'α)依序是.87、.90。
(二)巴氏衝動性量表(Barratt impulsiveness scale)
本量表原係王彩鳳(1999)翻譯自Barratt(1985)所編製的衝動性自陳式量表;此量表已被各國廣泛採用,共有34題,其中第1、7、8、9、10、12、13、15、21、33、34題為反向計分題。計分時,分別依受試者在每題所勾選的百分比而記為1至6分,每題相加得總分數,總分數越高,代表衝動性程度越嚴重。
信度方面,Patton、Stanford和Barratt(1995)曾對大學生、藥癮病人、精神病患者與囚犯四組研究對象分別求得信度係數(Cronbach'α)依序是.82、.79、.83、.80,顯示此量表具有相當良好的內部一致性信度。效度方面,本量表與Eysenck人格問卷中的P量表有高相關。本研究對象在衝動性量表的Cronbach'α為.79。
三、研究步驟
本研究進行步驟依次如下:
(一) 在研究初期研究人員參考國內外相關資料編撰出12週情緒管理團體治療課程,並依照編制出的團體治療課程內容實施團體治療,每位成員皆有一本上課的教材,教材內容包括上課的大綱,一些範例說明、練習和家庭作業。
(二) 經過研究小組共同篩選出適合參加團體治療課程的加害人40名為研究對象,研究者先向符合本研究對象說明研究的目的,在受試者同意下簽寫研究同意書,所有受試者均在團體進行前接受本研究工具的前測,之後隨機分為四組,每組10人,由心理師和社工師擔任團體課程的治療人員。團體的進行是每週一次,每次2小時,共進行12週。
(三) 於團體結束後,所有受試者再接受本研究工具的後測,進而驗證團體治療的有效性。
四、資料分析方法
本研究以SPSS(Statistical Package for Social Sciences)10.0中文版套裝軟體進行統計分析。本研究依據研究目的,採用下列統計方法進行資料分析:
(一) 描述性統計:人口學變項之類別變項(教育程度、婚姻狀況等)以次數分配及百分比描述。
(二) 推論性統計:本研究之推論性統計均以Alpha(α)<0.05作為統計顯著水準,並視變項類別作不同的統計檢定:
1. 為了解情緒智商量表及衝動量表因素在經過治療後的改變,使用成對樣本T檢定(Paired t-test),分別對於團體進行前測及團體進行後測的向度做比較,信賴區間為百分之九十五。
2. 情緒智商量表及衝動量表與基本資料的差異性,將量表計算出後測分數減前測分數為改變量,採獨立樣本T檢定和ANOVA檢定,以了解之間是否有差異性存在。
參、研究結果與討論
本研究旨在探討經情緒管理團體治療課程後,性侵害加害人情緒和衝動改善的效果。研究結果分述如下:
(一) 情緒智商的前後測之比較:
本研究以t檢定考驗研究對象於團體課程操作前及後,在情緒智商量表上是否具有差異性存在。從表一顯示,在經過治療方案介入後,情緒智商量表前後改變量的差異,在「覺察自我情緒」分量表上有達到顯著水準(t=2.087, P<.05)。而在「覺察他人情緒」分量表上並沒有達到顯著水準。此兩個分量表分數愈高表示情緒管理能力愈好;從平均值來看,在情緒分量表的後測分數都比前測分數進步。此與Theisen(2003)的研究相類似,以29名目前正在參與治療的監獄性罪犯與選自以前研究中35名監獄非性罪犯做比較,經生氣症狀量表評估,其結果顯示經過治療後,性罪犯學習到以表達方式降低生氣和控制生氣的感覺,以避免對他人或物品表達生氣,研究顯示出參與治療後,對情緒的控制和表達有幫助性。
國外有不少文獻都提到負面情緒或情緒不穩定經常是促發性侵害加害人犯案的直接因素。McGrath(1992)整理90年代前學者如Murphy、Coleman和Haynes(1986)與政府機構資料,指出性侵害加害人易再犯的族群具有特徵之一為「負面情緒常易促發性罪犯犯案」(引自陳若璋、施志鴻、劉志如,2002)。Dougher(1995)也指出,性侵害加害人的基本問題在於他們缺乏自覺或無力維持自己的情緒,而沮喪、憤怒、焦慮及自卑是他們常有的情緒(引自陳若璋、劉志如、王家駿,2002)。而Pithers等人(1983)報告75%的強暴犯在犯罪前經歷到負向的情緒狀態,負向情緒如生氣、挫折、憂鬱和拒絕。有一些學者(Bremer,1992;Dolan, Holloway, Bailey & Kroll,1996;Savitsky & Czyzewski,1978)研究青少年加害人和一般青少年後,發現前者較不能了解和認定自己和他人的情緒。而Moriarty 等人(2001)以15名14-17歲青少年加害人和49名對照組比較,執行情緒智商量表評估,發現性侵害加害人的攻擊和專注感較高,對自己的感覺較不清楚、較少能力修復不愉快的情緒和延長正向的情緒。從以上資料顯示情緒的穩定與否與性犯罪是有關的,而本研究團體治療的介入方案,證明出此課程能有效改善性侵害加害人對情緒之自我覺察。
表一、性侵害加害人情緒智商量表和衝動量表之前後測結果(N=38)
前測
後測
t值
P值
Mean
SD
Mean
SD
覺察自我情緒
79.87
15.09
84.29
11.66
2.087
.044*
覺察他人情緒
103.61
17.45
107.55
13.57
1.646
.108
衝動
97.34
16.53
92.29
18.35
-1.544
.131
Paired t-test * P < .05
(二) 衝動的前後測之比較:
本研究以t檢定考驗研究對象於團體課程操作前及後,在衝動量表上是否具有差異性存在。衝動量表分數愈高表示衝動程度越嚴重,從表一顯示,雖然就平均值來看,在經過治療方案介入後,衝動量表的後測分數都比前測分數低,但其差異未達到顯著水準。此結果與國內陳若璋等人(2004)的研究結果是不同,他們針對監獄或社區中接受治療之性罪犯計80人,實施為期二十次以預防再犯計畫為主的團體心理治療計畫,發現情緒量表中的衝動控制,在團體介入後,有顯著之改變(p=0.015);而在情緒量表中的憂鬱和情緒基調沒有達到顯著的改變。
Pritchard(1979)指出「衝動性長久以來即被視為預測性犯罪再犯的穩定指標」。經過團體治療的介入後,雖然改變性未達顯著性差異,從平均值來看仍有些進步。事實上,研究指出有部份性侵害加害人是因情緒因素影響到性犯罪(Howells, Day & Wright,2004),但並不是每位加害人皆有衝動上的障礙;性侵害犯罪的行為,雖然表面上看起來,都同屬於性暴力的行為,但是不同類型的性侵害犯罪的動機、特性都不相同,因此不同的性侵害犯罪類型,應該發展不同之治療的方案。依據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性罪犯的類型有強姦犯、兒童性侵害者、輪姦犯、近親相姦者、猥褻犯,學者Danni和Hampe(2000)建議戀童症者需要面質的、深入的以及終身的治療,觀護人及治療師應瞭解他們對兒童的偏好,並確保他們絕對接觸不到兒童。除非有其他狀況,否則對戀童症者應終身持續監控。而青少年性侵害者,由於其犯案動機在於生活壓力及婚姻壓力,因此治療重點應為婚姻諮商、職業輔導、物質濫用評估與治療等。對亂倫者的再犯預防,除對其個人進行治療外,周邊訪視是必要的,因為性侵害者會保持良好的虛假面具。因此藉由周邊訪視來進行調查,如此方能擊破亂倫者的虛假面具。周邊訪視的對象應包含性侵害者的配偶、雇主、家庭諮商員、性侵害者的諮商員(O’Connell, Leberg, & Donaldson, 1990;引自陳若璋、劉志如,2001)。從以上資料發現不同類型的性侵害加害人有不同的治療重點,故團體治療課程可依照不同的類型做規畫,以符合加害人的需求。
(三)個人背景資料與情緒智商和衝動的關係:
本研究針對研究參與者之背景資料(年齡、教育程度、曾有婚姻、過去物質濫用、案前物質濫用和前科)和情緒智商量表、衝動量表加以分析以探討三者之間是否有關係存在,因本研究的個案數不多,故把年齡劃分為16-26歲、27-37歲、38歲以上三組,而教育程度則以國中為切分點,分為國中以下和高中以上兩組;而婚姻狀態是以「曾經結婚」與否為切分點,分為曾經結婚和未婚兩組;在過去物質濫用方面,過去曾使用酒精濫用、藥物濫用與未曾使用者分為兩組;在犯案前24小時是否飲酒、藥物濫用與未曾使用者分為兩組;而前科方面,分為有前科和沒有前科兩組;結果可從表二發現,年齡、是否曾經結婚、過去物質濫用、案前物質濫用與情緒分量表和衝動量表的改變量間沒有顯著差異存在;僅有「教育程度」與「衝動」(t=2.433, P<.05)和「前科」與「自我覺察情緒」(t=2.187, P<.05)的改變量間有顯著差異存在。從平均值來看,高中以上在衝動的改變量多於國中以下,有前科者在自我覺察情緒的改變量多於沒有前科者。
從研究發現,經過團體治療介入後,高中以上這一組明顯有改善,顯示情緒管理團體方案對高中以上的教育程度有顯著的幫助。同樣地,有前科加害人在自我覺察情緒有明顯的改善,顯示情緒管理團體方案對有前科者有顯著地幫助。從量化分析發現團體方案對加害人具有效性,但其改變的主要樞鈕為何?是認知、情緒或行為的部份?還是覺察產生頓悟?值得再做深入的研究。
表二、個人背景資料與情緒智商和衝動改變量的關係
向度
變項
自我覺察情緒
覺察他人情緒
衝動
改變量
平均值
標準差
F值
P值
改變量
平均值
標準差
F值
P值
改變量
平均值
標準差
F值
P值
年齡
16~26歲(n=11)
2.64
13.47
.380
.687
2.82
15.75
1.485
.241
-4.64
34.74
.076
.927
27~37歲(n=12)
3.17
9.19
-.92
9.05
-6.92
10.55
>=38歲(n=15)
6.73
15.65
8.67
17.05
-3.87
11.03
教育程度
國中以下(n=18)
3.28
12.16
-.507
.615
2.61
18.11
-.511
.613
2.83
20.21
2.433
.020*
高中職以上(n=20)
5.45
14.05
5.15
11.35
-12.15
17.75
是否曾結婚
否(n=22)
1.36
10.96
-1.738
.091
2.00
13.77
-.951
.348
-3.68
25.20
.545
.590
是(n=16)
8.63
14.83
6.63
16.13
-6.94
10.40
過去物質濫用
否(n=22)
3.95
13.94
.255
.800
1.50
12.17
1.137
.266
-8.09
22.20
1.091
.282
是(n=16)
5.06
12.16
7.31
17.62
-.88
16.78
犯案前24hr
是否物質濫用
否(n=26)
5.77
13.31
-.935
.356
4.15
14.96
-.125
.901
-7.35
19.51
1.033
.309
是(n=12)
1.50
12.54
3.50
15.02
-.08
21.55
前科
是(n=24)
7.79
13.76
2.187
.035*
1.96
15.34
-1.089
.283
-4.67
22.76
.152
.880
否(n=14)
-1.36
9.68
7.36
13.61
-5.71
15.52
*P〈.05
肆、結論與建議
一、 結論
(一)性侵害加害人經過情緒管理團體治療方案後,從情緒智商量表前後改變量的差異來看,在「覺察自我情緒」分量表上有達到顯著水準。而在「覺察他人情緒」分量表上,並沒有達到顯著水準。
(二)性侵害加害人經過情緒管理團體治療方案後,從衝動量表前後改變量的差異來看,未達到顯著的改善。
(三)本研究對象背景資料,僅有「教育程度與衝動」和「前科與自我覺察情緒」的改變量間有顯著差異存在。而個人背景資料,年齡、婚姻、過去物質濫用、案前物質濫用和情緒分量表、衝動量表的改變量間沒有顯著差異存在。
二、研究限制
(一)研究對象上的限制
在樣本選取上,因研究者人力和時間之限制,本研究對象僅以南部某監獄犯妨害性自主罪的受刑人為研究樣本,因此樣本的來源有區域性之限制。
(二)研究對象的理解能力和推論的限制
本研究對象雖然排除具有精神疾病、聾啞、老人(大於60歲)、智商低(低於 70以下)和參加意願不高的加害人。且每位研究參與者皆做過智力評估,且智力皆在70以上才能為本研究的對象,然而若加害人的教育程度不高,即使接受學校教育,因他們學習狀況不好,常常發現有不識字和不了解整句意思的受試者;對不識字的研究對象,在填寫問卷時治療者有念給他們聽,但他們不一定能理解文字的意思,以致有填答一致和亂填的問卷,故統計時將這些屬於極端值的問卷剔除,故研究的限制是限於智商在70以上,且沒有精神疾病、或非聾啞及老人(大於60歲)者。
(三)療效評估的限制
本研究的加害人大部份是進入監所即必須要參加強制診療,但加害人診療完成後,不一定能快速的假釋。所以本研究限制是無法進行出獄後再犯的追蹤評估。雖然,再犯的評估必須在加害人出獄後才能得知,且追蹤的時間可能是5年或10年,甚至是終生,受限於追蹤時間的限制,本研究的療效評估無法做再犯療效的評估;然而,單就團體療效的目標而言,性侵害加害人在參加情緒管理團體治療課程後,可以學習處理『自我覺察情緒』,減少一個因情緒控制不良所導致的再犯危險因素。
三、建議
依據研究結果,研究者對實務工作者和未來相關研究提出以下之建議:
(一) 對實務工作者之建議
1. 團體成員的評估:本研究排除具有精神疾病、聾啞、老人、智商低和參加意願不高的加害人,但本研究主要的團體方案為情緒管理,因加害人犯案的成因和動機不同,所以宜事先篩選有情緒障礙或衝動的加害人參與,此方案才能符合他們的需求,以使改變處理有效果呈現。
2. 情緒管理方案的加害人族群:從本研究中發現,情緒管理團體治療課程介入對高中以上教育程度的加害人在衝動上有明顯的改善,而有前科加害人在自我覺察情緒上有明顯的改善。實務工作者在協助加害人時,能清楚瞭解此方案對那些族群的加害人有較明顯的效果。
3. 情緒管理團體治療方案的改進:從本研究中發現,經團體方案後加害人在「自我覺察情緒」上有達到顯著水準,而在「覺察他人情緒」上並沒有達到顯著水準。雖兩個情緒分量表後測分數都比前測分數進步,但後者未達到明顯的改善。根據研究發現和研究者本身的實務經驗認為,要改變一個人的行為,12週的團體治療,可能對改善自我的情緒有幫助,而要從自己情緒體驗後,才能再推及對他人情緒的覺察,其需要的時間宜更長,不是短期中可以有立即之效果的。故在擬定情緒管理團體治療方案時,可把這兩部份分開,先針對加害人做自我情緒覺察部份,待改善後再學習覺察他人情緒部份,且在課程中不斷地示範和演練,以期能成為他們習慣性的行為,並能實際運用在生活中。故欲對情緒有明顯的改善,則必須考慮團體要有更長期、更廣泛的介入。
(二) 對未來研究之建議
1. 長期的療效評估: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探討犯妨害性自主罪加害人參加團體治療課程後,可以學習控制好情緒和行為,以減少再犯的發生。因監獄內是在監控的環境,而社會環境是相當複雜的,一旦加害人出獄後是否能維持不再犯的狀態是本治療的重點。因此建議做長期的療效評估,以評估本團體治療處遇方案對加害人實質上的成效。
2. 設立無團體治療課程的對照組:為顧及每位加害人在監獄中皆必須接受治療的倫理,研究者在監獄中的診療項目除了團體治療課程外,尚包括個別治療,所以未參加團體的加害人也有接受個別的治療,而每位加害人參加個別治療的次數並不固定,因而本研究沒有設立對照組的比較。建議可比較參加團體治療課程、個別治療和單獨只參加個別治療之間的差異,或以先暫緩提供治療一組可配對之性罪犯為對照組,設立對照組方能顯現出團體治療課程的療效。
3. 採用質性研究來了解成員的療效因素:本研究是以量化方式了解加害人參加團體治療課程後其情緒和衝動性是否有改變,而性犯罪是多重因子決定的異質團體,並非單一因素所造成,是犯罪情境、個人特質、犯罪型態、社會文化因素交互作用所產生,本研究主要藉情緒管理團體治療處遇,讓加害人學習情緒的處理和因應,以有效控制危險的情緒和行為。建議後續的研究可考慮質性研究,以進一步了解每位加害人對課程的學習、瞭解和幫助性,及對課程的建議,以更能符合加害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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