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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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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审核办法 二、附录一 环境统计数据联合汇审规程 三、附录二 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 一、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环境管理提供础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染源排放与治理等环境统计数据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实行联合汇审和分级负责制度。 第四条 环境统计数据是实施环境管理的基础依据,环境管理各相关数据应与环境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第五条 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的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工作,并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实行联合汇审制度。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构组织实施,邀请由环境保护相关业务部门、行业协会、环境统计技术支持单位等组成的环境统计数据联合审核组,开展联合汇审。 •第七条 数据审核及联合汇审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的时间和程序要求进行。 第三章 审核要求 •第八条 环境统计数据审核要求 •(一)准确性 •1、完整性。审核环境统计调查范围是否符合报表制度的要求,审核环境统计数据库(包括基础数据表和汇总数据表)是否完整,审核数据库中每张报表的指标项是否填报完整,要求报送的年报编制说明、分析报告等文字资料是否完整上报。 •2、规范性。审核环境统计数据在填报和报送过程中是否按照既定的技术规范和报送技术要求进行。 •3、逻辑性。审核指标本身的数量级、使用计量单位是否正确;检查同一表格中不同指标之间的联系是否合乎逻辑,不同表之间相互联系的指标是否合乎逻辑。 •4、合理性。微观与宏观结合,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结合,联合相关部门力量,审核基层报表和综合汇总报表的数据是否合理。 •5、一致性。环境统计数据是实施环境管理的基础依据,环境管理各相关数据应与环境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二)及时性。环境统计数据和相关文字材料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或限期内)上报。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重点调查单位对填报数据开展自审。数据填报人员应按照《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要求如实填报,企业环境统计负责人对报表数据质量负总责。自审后将报表和企业台账、生产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县级环境统计部门。 •第十条 区县级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程序。区县级环境统计主管部门审核重点调查单位数据填报的完整性、指标填报单位的正确性、数据录入和汇总的准确性。数据核实后上报地市级环境统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地市级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程序。地市级环境统计主管部门采取联合汇审方式,根据被调查单位的生产工艺、能耗、物耗、产品产量、生产工况、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等,审核上报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逻辑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数据核实后上报省级环境统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程序。各省级环境统计主管部门采取联合汇审方式,根据辖区内经济发展和总量减排核查核定情况,对照产业结构、主要工业产品产量、能源消耗情况、重点行业发展趋势、人口等社会经济数据,宏观把握环境统计数据。数据核实后上报国家环境统计主管部门。 第五章 巡查和奖惩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统计主管部门采取巡查巡视和现场核查方式,对各省级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复核。 •第十四条 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工作实行考评制度,对报送数据质量较好且根据审核意见认真整改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报送数据质量较差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环境统计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参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行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环境统计数据联合汇审规程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1、环境影响评价 2、环境监察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审核环境统计重点调查范围,提交漏报重点调查单位名单和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3、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部门负责比对重点调查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提交重点调查单位监督性监测达标率和环境统计达标率的比对结果。 4、污染防治 污染防治部门负责审核重点调查单位的氮氧化物、工业固体废物等的排放及治理情况,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调查范围;提交重点调查单位审核明细表和汇总数据总体评估报告,漏报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名单。 5、总量控制 总量部门负责审核火电、污水处理厂、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相关数据,按时提交各类审核明细表和汇总数据总体评估报告。 (二)行业协会 负责审核本行业重点调查单位相关数据,按时提交重点调查单位审核明细表和行业汇总数据总体评估报告,以及漏报的行业企业名单。 (三)环境统计技术支持单位 负责提供上述联合审核所需的各类数据,根据“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审核环境统计数据,整合联合汇审组成员的审核报告,提交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总报告。 三、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 基层报表审核内容: •完整性审核 •数据填报规范性审核 •重要代码审核 •突变指标审核 •逻辑关系审核 •合理性审核 综合报表审核内容:虚拟地区审核、上下级基综表数据平衡审核、行政区完整性审核、汇总指标突变审核、逻辑关系审核、合理性审核 一、“工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审核 (一)环年基1-1表 1、完整性审核 (1)统计报表完整(2)统计范围完整性: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察、行业协会等联合审核(3)统计指标完整性:允许部分为空 2、数据填报规范性审核 (1)企业自备电厂仅填报入火电表,未随同所属企业填入基1表;(2)独立火电企业填入了基1表,未填入火电表;或同时填报了以上两表;(3)工业企业有废水进入污水处理厂,但未填排入的污水厂代码和名称,或填报的代码和名称与基5表中不一致; 3、重要代码准确性审核 (1)行政区代码:是否按属地原则填报,若某企业填报为市辖区代码,影响汇总;(2)企业法人代码:是否按全国组织机构编码原则填报,是否历年保持一致?若否,影响该企业相关指标的纵向比较;(3)行业代码:是否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原则在行业代码“06-46”之间,其中12和38不在标准行业代码内)填报?否则,影响行业汇总,导致行业汇总数据与重点调查企业汇总数据不一致。(4)排水去向代码:符合实际和常理;(5)其他代码…… 4、突变指标审核 (1)填报指标突变审核:如产能和治污能力基本不变,污染物排放量出现大幅度变化;实例见附表1。(2)重要衍生指标突变审核:如单位产值或产品的产排污系数、平均排放浓度、污染物去除率、去除成本等 ; 5、逻辑关系审核 (1)填报制度规定的逻辑关系审核:借助现行系统审核;(2)需经验判别的逻辑关系审核 ①废水 •有工业用水情况而无废水和废水污染物排放或反之:审核方法:工业用水量、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不同时为零和空值; 相关说明:百分百回用、零排放不现实; •有废水排放而无废水污染物排放或反之:审核方法:工业废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不同时为空值和零; 相关说明:煤矿废水(不超标)、间接冷却废水排放等不作为工业废水排放; •有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等情况而无废水处理量和废水污染物去除量或反之:审核方法:工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工业废水处理量、工业污染物去除量、等指标不同时为空值和零;相关说明:排入污水处理厂可允许有废水污染物去除量而无治理设施运行相关情况; •工业总产值-工业产品产量-工业用水量-工业废水产生量-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工业废水处理量-工业废水中污染物去除量指标间的逻辑变化趋势不一致的现象: 审核方法:上述指标变化趋势应一致,变化幅度可以不一致,但应符合同向变化规律;相关说明:废水治理设施主要用于环境统计范畴外的特征污染物去除情况除外; ②废气 •有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有燃料煤、燃料油或其他燃料消耗量而无燃烧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或反之: 审核方法:工业锅炉或炉窑数、工业燃料消费量、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同时为空值和零; •有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等情况而无污染物去除量或反之:审核方法: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同时为空值和零;相关说明:有二氧化硫去除量而无脱硫设施数的情况需判断是否完全没有脱硫设施还是脱硫效率低于40%;去除环境统计外其他污染物的除外; •工业总产值-工业产品产量-耗煤量-工业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脱硫设施运行费用-SO2去除量等指标逻辑变化趋势不一致现象;审核方法:上述指标变化趋势应一致,变化幅度可以不一致,但应符合同向变化规律;相关说明:废气治理设施主要用于环境统计范畴外的特征污染物去除情况除外; •有“原料煤、原料油等消费量”而无“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或反之; ③固废 •有燃料煤等燃料消耗量而无燃烧后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或反之; 6、合理性审核 (1)是否与总量衔接审核 •虚拟企业、企业群检查 :企业群:2008年初审环境统计库中有5个省的71家企业群,整改后还有21家。存在虚拟企业和企业群现象,视为环境统计数据未能与总量核定数据完全衔接。 •新增企业合理性审核 :审核新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的企业确为新增企业,还是仅为数字减排纳入统计范围的新增企业:如排放量极小却纳入了环境统计范围,或排放量超过一定规模却刚刚纳入统计范围,且以上两种类型企业均早在统计年度之前建成投产;比较突出的特征是排放量数据过于整齐划一,而其他数据不全 说明:若为打开企业群,应说明打开的企业排放量之和与原企业群的比较; ②废水 •单位产品产量的用水量或废水排放量:工业用水量或废水排放量/产品产量:(单位产品产量用水量参考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各重污染行业的取水定额) •工业废水排放量/新鲜用水量的比率:一般取值60-90%,常取80%或85% ; •工业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各类重金属平均排放浓度异常值: 说明:可与环境统计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浓度的比较 •环境统计达标率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达标率比较; •工业废水处理成本: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工业废水处理量;说明:异常大或小值帮助发现问题 •工业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各类重金属产(排)污系数: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产品产量 说明:可与已有的产排污系数比较; •单位工业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各类重金属去除成本:运行费用/去除量; 说明:可与现有的COD收费标准比较 •工业重复用水率:重复用水量/工业用水总量; 说明:太高的回用率应引起注意 •非沿海地区有“直排海污水排放口数”,非沿海地区有工业废水直排入海量; 实例:2008年数据审核发现有非沿海省份和沿海省份的非沿海地市有直排海工业废水量 •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单位误填为万吨/日; •工业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未填COD和氨氮浓度 ; ③废气 •燃料煤或燃料油的平均硫份异常值,或审核企业硫份、燃料煤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等指标间的合理性; 说明:燃料为煤矸石、中煤、泥煤等反推的含硫率异常值应区别对待; •吨煤(油)燃烧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产生系数异常值审核 说明:假设硫份为1%,吨煤产生二氧化硫16千克; •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平均排放浓度:与达标排放浓度比较 •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环境统计达标率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达标率比较 ;实例:附表11。 •二氧化硫去除成本:脱硫设施运行费用/二氧化硫去除量; 说明:可与现行二氧化硫收费标准比较; •工业二氧化硫、烟尘、粉尘、氮氧化物等产排污系数,可与现有系数比较; ④固废 •危险废物产生、综合利用、排放等重点审核; •燃料煤消费量与燃烧废渣产生量关系合理性审核; •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异常值审核; (二)环综1-1表 1、虚拟地区审核:审核是否存在虚拟地区; 实例:2008年审核仅发现1个省有虚拟地区。 2、汇总数据与其所辖行政区数据之和是否相等 审核上报各行政区数据之和是否与其上级汇总数据相等(包括由基表汇总数据和重点调查单位综表汇总的数据是否相等),即有无上级行政区污染物排放自背量的存在;实例:2008年数据审核有8个省有自背量; 3、上报行政区完整性审核 审核上报的行政区与行政区标准代码是否一致(无工业的农牧区可除外)。 4、突变指标审核 选择重点指标,对其两年以上数据进行纵向突变指标对比分析。对数据变化量较大的指标要进一步审核,具体要追溯落实到企业;实例:某省工业煤炭消费量较2007年提高42.86%,工业烟尘排放量较2007年提高301.75% 。 5、逻辑关系审核 (1)报表制度规定的逻辑关系审核 借助现行系统进行审核 (2)废水 •工业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工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工业废水处理量―工业COD去除量(正向变化); •新鲜用水量和工业废水排放量的逻辑变化趋势是否合理; (3)废气 •脱硫设施处理能力-脱硫设施运行费用-SO2去除量(正向变化); 6、合理性审核 ①利用统计部门数据审核 •审核环境统计数据与地区经济发展趋势是否协调,与统计部门公布的煤炭消耗量和相关产品产量数据是否符合逻辑对应关系; •利用地区污染物排放强度(单位GDP或单位产值)与上年的比较,判断当年的污染物排放是否合理。 ②平均排放水平审核 •地区或行业的污染物平均排放浓度异常值审核; •根据不同的行业,审核其“新鲜用水量”/“废水排放量”平均比率是否合理; ③重污染行业产排污系数审核 •根据重污染行业(水泥、粗钢、有色、焦炭)产排污系数,审核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等)排放量(产品产量可用统计局数据,排放量用环境统计数据); (三)环年综1-2表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所占比重是否过高或过低; 实例:非重点COD最低4.8%,最高24.0%;二氧化硫最低1.5%,最高17.4%; •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是否高于环年综1-1表; 二、“火电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审核 (一)环基1-2表 •1、指标填报完整性审核 对报表中的指标特别是重要指标是否填报完整; 说明:采用余热余压或高炉煤气发电的自备电厂某些指标项空缺可视为合理; 2、突变指标审核 对同一重点调查单位的所有填报指标和重要衍生指标与上年比较,作突变指标审核。对变化幅度超过一定百分比的突变指标重点审核。 3、逻辑关系审核 (1)报表制度规定的逻辑关系审核; (2)需专家经验判别的逻辑关系审核; •有脱硫设施运行费用等情况而无脱硫剂消耗量或二氧化硫去除量或反之; •有烟尘去除量无粉煤灰产生量或反之(火电厂烟尘去除量基本与粉煤灰产生量相等); •脱硫机组数-脱硫机组装机容量-脱硫设施数―脱硫设施处理能力―脱硫设施运行费用―二氧化硫去除量(正向); •发电量(供热量)-发电煤耗量(供热煤耗量)-脱硫设施运行费用-脱硫剂消耗量-脱硫石膏产生量-SO2去除量(正向); (3)利用核算公式进行逻辑关系审核 •“发电量”是否与“装机容量×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满负荷运行下的发电小时数)”基本接近; •“发电燃煤量“是否与“发电量×发电标准煤耗/折标系数”基本接近; •“供热燃煤量“是否与“供热量×40/折标系数”基本接近 ; •“燃煤量(发电+供热)×燃煤平均硫份×1.6+燃油量×重油平均硫份×2”是否与“上报二氧化硫产生量(上报二氧化硫排放量+去除量)”基本接近; •“上报二氧化硫产生量(上报二氧化硫排放量+去除量)×脱硫效率×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设施投运时间/机组生产时间)”是否与“上报二氧化硫去除量”基本接近; •“上报二氧化硫产生量(上报二氧化硫排放量+去除量)×(1-综合脱硫效率)”是否与“二氧化硫排放量”基本接近; •“吨煤二氧化硫产生系数(若取硫份为1%时二氧化硫产生系数约为16千克)”是否与“上报二氧化硫产生量(上报二氧化硫排放量+去除量)”/“煤炭消耗量”基本接近;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测算平均排放浓度”是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排放量 / 废气排放量”基本接近; •“脱硫剂消耗量、脱硫石膏产生量”是否与“二氧化硫去除量”符合逻辑关系(供参考:吨二氧化硫去除量,消耗脱硫剂1.2~1.6吨,产生脱硫石膏2.3~2.8吨); 4、合理性审核 •发电量、煤炭消耗量:与各大电力集团公司、中电联数据比较,单位重点审核; •燃料煤及其平均硫份;取值范围和单位; •重油平均硫份:取值范围和单位; •脱硫、脱硝机组装机容量占总装机容量的比率; •厂用电率:目前我国火电厂平均用电率为7%左右,发达国家为4%-6%左右,我国2010年的目标是火电厂用电率下降到6%,若上脱硫设施,脱硫设施用电率占厂用电的1-3%(与含硫率有关); •发电标准煤耗取值范围:机组水平不同,取值不同,一般在320~400克/千瓦时之间; •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近6年我国火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在5450小时左右(数据来源于《国际电监会南方监管局》),原则上单台机组不得大于全年小时数(8760个小时); •装机容量:单台机组取值范围和单位(MW和万千瓦的区别); •发电燃料煤、燃料油消费量:重点审核单位,经得起有关系的指标间互较; •装机容量与锅炉吨位是否对应合理(锅炉吨位×0.7×0.42=电功率MW ,300MW约对应1020t/h); •吨燃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产生系数;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平均排放浓度;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达标排放率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达标率比较;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去除成本; •不同脱硫方法对应的脱硫效率取值是否合理(可参考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自备电厂污染物的排放及去除量等数据原则上不大于其所属工业企业的相应数据; •脱硫设施运行天数是否符合实际[二氧化硫去除量/脱硫设施脱硫能力(建议用实际投运的脱硫设施形成的能力进行计算)/18小时(按每天投运18个小时)]; (二)环年综1-3: •突变指标:全部指标作突变分析审核; •汇总发电量、煤炭消耗量:与各地区统计公报数据比较; 实例:某省环境统计汇总发电量仅为统计公报数据的71%; 三、“工业污染治理投资 ”审核 (一)环年基3表: 1、指标填报完整性审核 •对报表中的指标特别是重要指标是否填报完整; 2、逻辑关系审核 •审核报表制度规定的逻辑关系; •审核是否存在统计年度之前治理设施已建成投产的企业重复填报现象; 3、合理性审核 •对竣工项目新增处理能力单位、投资的单位(万元或亿元)重点审核。 (二)综2表 •1、突变指标审核 选择重要指标,对其两年以上数据进行纵向突变指标对比分析。对数据变化量比较大的指标要进一步审核,具体要追溯落实到重点调查单位。 2、逻辑关系审核 •对应同向变化的逻辑变化趋势进行审核,如废水治理设施竣工数-废水治理完成投资额-当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正向)。 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 ”审核 (一)环年基4表 1、完整性审核 •对报表中的指标特别是重要指标是否填报完整; •对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名单,审核危废重点调查单位填报的完整性。 2、突变指标审核 •对同一重点调查单位的所有填报指标和重要衍生指标与上年比较,作突变指标审核。对变化幅度超过一定百分比的突变指标重点审核。 3、逻辑关系审核 •对报表制度规定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 (二)环年综3表: 1、逻辑关系审核 •无危险废物处理厂,但却有危险废物的处理量(送往外区处理的除外)。 (二)环年综3表: 2、突变指标审核 •审核内容:表内所有指标; •应选择两年以上数据进行纵向突变指标对比分析。对数据变化量较大的指标要进一步审核,具体要追溯落实到重点调查单位。 五、“城市污水处理厂 ”审核 (一)环年基5 1、指标填报完整性审核 •对报表中的指标特别是重要指标是否填报完整。 2、突变指标审核 •对同一重点调查单位的所有填报指标和重要衍生指标与上年比较,作突变指标审核。对变化幅度超过一定百分比的突变指标重点审核。 3、逻辑关系审核 •报表制度规定的逻辑关系审核; 4、合理性审核 •开业时间:同一座污水厂开业时间与往年相比是否相同; •统计范围:是否覆盖两部委联合公布的名单; •污水设计处理能力原则上应大于污水实际处理能力(短时间内可以上浮20%,长期会影响处理效果); •COD(氨氮、总磷、总氮)进出水浓度差异常值; •COD去除成本合理性审核; •污泥产生量合理性审核(注重审核单位),污水处理量与(含水80%左右)的污泥产生量的关系审核; •耗电量合理性审核(注重审核单位;如度,万度(报表使用),亿度的混用);吨水耗电量(度)=耗电量/污水年处理量,一般取值在0.15~0.35度/吨之间,也有例外较低的情况(如提升泵站不在厂区内); •污水处理成本(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污水处理量)合理性审核(参考值:吨水处理成本收费8毛); •进水COD浓度低于100mg/L的重点核查; •出水COD浓度低于30mg/L(污水处理厂一级B排放标准值一半)的重点核查; •出水氨氮浓度低于5mg/L(污水处理厂一级A排放标准值)的重点核查; •出水总磷浓度低于1mg/L(污水处理厂一级A排放标准值)的重点核查; (二)综4表 •突变指标审核:地区COD平均进出口浓度、污水设计处理能力、污水处理量、污泥产生量、本年运行费用、耗电量; •应选择两年以上数据进行纵向突变指标对比分析。对数据变化量较大的指标要进一步审核,具体要追溯落实到污水处理厂。 六、“医院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 ”审核 (一)环年基6表 1、指标填报完整性审核 •对报表中的指标特别是重要指标是否填报完整。 2、突变指标审核 •对同一重点调查单位的所有填报指标和重要衍生指标与上年比较,作突变指标审核。对变化幅度超过一定百分比的突变指标重点审核。 3、逻辑关系审核 •报表制度规定的逻辑关系; •门诊量-用水量-废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废水处理量-污泥量-COD排放量-氨氮排放量(正向); •门诊量-医疗废物处理设施运行费用-医疗废物处理量(正向); (二)综5表 1、突变指标审核 •重要指标:医院数、废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数、废水处理量、废水排放量、COD排放量、氨氮排放量、医疗废物产生量和处置量,放射源数; 应选择两年以上数据进行纵向突变指标对比分析。对数据变化量较大的指标要进一步审核,具体要追溯落实到重点调查单位。 七、“生活污染排放 ”审核 1、上报行政区完整性审核 • 审核上报行政区与行政区标准代码是否完全一致,是否以区县为单位上报;实例:某省某市共辖20个区县,初次上报仅报送了4个区的生活数据; 2、指标填报完整性审核 •对报表中的指标特别是重要指标是否填报完整。 3、逻辑关系审核 •(1)审核报表制度规定的逻辑关系; •(2)通过核算公式审核 •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氨氮)产生系数=城镇生活COD(氨氮)产生量;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实质为产生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城镇生活COD(氨氮)平均产生浓度(可地区间比较)=城镇生活COD(氨氮)产生量/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 4、突变指标审核 •审核指标:表内所有指标; •应选择两年以上数据进行纵向突变指标对比分析。对数据变化量较大的指标要进一步审核,具体要追溯落实到具体行政区。 •5、合理性审核 •人口总数、城镇常住人口数(若2005年环境统计口径为非农业人口的,则应同口径比较)与统计局有关数据比较,审核是否准确合理;实例:某省某市的填报的城镇人口数远高于实际数,此数据近几年来一直不变,审计署审计对象;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系数、COD产生系数是否基本与2005年保持一致; •吨生活燃煤量的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即吨煤产污系数)合理性审核。 •生活煤炭消耗量与生活及其他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量的变化趋势是否合理; 八、综表间逻辑关系审核 •综1表中“工业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量”应=综4表“处理工业废水量”;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综4表(“污水年处理量”-“处理工业废水量”)/综6表“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 •环年综1表中工业煤炭消费量与环年综6表“其中工业煤炭消费量”应相等或基本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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