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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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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依据 条件 程序和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 户外广告登记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证;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7日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户外广告样件;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 集贸市场登记 《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符合集贸市场建设规划的要求;具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场所、设施和相应的资金;拟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证;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日 开办集贸市场应当持申请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土地使用证明等文件,按照市场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兴建。 3 商品展销会登记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予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证;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日 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4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企业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登记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日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 (3)经营场所证明;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5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情况时,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日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 (2)须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如:变更字号名称,应提交新的已预先登记的字号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地证明,变更经营范围、方式,涉及到有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应提交有关专项证明; (3)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经营者决定停止经营、个体工商户因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应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日 (1)个体负责人签署和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 (2)个体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登记程序:申请 → 受理 → 审查→ 决定→送达; 法定时限10日,承诺时限1日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8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10日; 登记程序:申请 → 受理 → 审查→ 决定→送达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变更名称、住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东、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5日; 登记程序:申请 → 受理 → 审查→ 决定→送达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文件、证明: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公司住所使用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以及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等盖章或签字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变更经营范围中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变更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或者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还应当提交新的股东、发起人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变更姓名或名称的证明件;变更公司类型的,还应当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的文件。 10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5日; 登记程序:申请 → 受理 → 审查→ 决定→送达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一次清算公告;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11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5日。 许可程序: 申请 → 受理 → 审查→ 决定→送达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8、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证明。 12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分公司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时须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5日。 许可程序: 申请 → 受理 → 审查→ 决定→送达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7、分公司变更公司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证明。 13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5日。 许可程序: 申请 → 受理 → 审查→ 决定→送达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14 非 公 司 企 业 法 人 设立登 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它机构;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10日; 许可程序: 申请 → 受理 → 审查→ 决定→送达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证明。  15 非 公 司 企 业 法 人 变更登 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5日; 许可程序: 申请 → 受理 → 审查→ 决定→送达 1、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免职、任职证明中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具体职务;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职务后明确。《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申请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国有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验资报告;企业法人任命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文件;撤销分支机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非公司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注册资金(本)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注册资本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6 非 公 司 企 业 法 人 注销登 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它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5日。 许可程序: 申请 → 受理 → 审查→ 决定→送达 1、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17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5日。 许可程序:申请 → 受理 → 审查→ 决定→送达 1、《营业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  5、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主办单位法人的资格证明;    7、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营业单位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9、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证明。 18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营业单位改变登记的主要事项,例如: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5日。 许可程序:申请 → 受理 → 审查→ 决定→送达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变更营业单位的营业场所,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5、变更营业单位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营业单位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任职文件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变更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7、营业单位,因所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提交所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证明;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8、变更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9、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证明。 19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营业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5日。 许可程序:申请 → 受理 → 审查→ 决定→送达 1、《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公章;    5、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证明。 20 合伙企业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天,承诺时限:3天。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法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书。(以上不含变更、注销登记申报材料) 21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天,承诺时限3天。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以上不含变更、注销登记申报材料) 22 私营企业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施行办法》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天,承诺时限3天。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必须是农村村民或城镇待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辞职、退职人员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它人员);场地使用证明;验资证明;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建筑设计等行业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以上不含变更、注销登记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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