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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一、现行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对所有的出口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都可以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对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以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不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非试点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必须在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否则,不能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出口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与非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一致。
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以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
(一)试点生产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操作
1.原币代码录入为“CNY”,出口金额直接录入人民币金额;
2.原币汇率按100进行录入;
3.核销单号码不录入,系统在保存数据时会出现“单证不齐标志不包含‘H’,外汇核销单号不应为空” 提示,可按“保存”保存录入的数据;
4.当单证不齐申报时,单证不齐标志录入为“B”,不能录入为“BH”;
5.在备注栏录入“KJ”,标明该笔业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二)试点外贸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操作
1.试点外贸企业必须将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分开单独申报退税;
2.“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时不录入核销单号码,并在备注栏录入“KJ”,标明该笔业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各试点生产企业应于每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出口货物情况月报表(生产企业)》(附表二)报税务分局;各试点外贸企业每月退税申报期内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出口货物情况月报表(外贸企业》报税源管理二科。
五、非试点企业以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
(一)非试点生产企业以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进行“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时,原币代码录入为“CNY”,原币汇率按100进行录入,要录入核销单号码,不能在备注栏录入“KJ”。
(二)非试点外贸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进行“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操作时,要录入核销单号码,不能在备注栏录入“KJ”。
六、其他
(一)出口企业以外币报关出口,但外商以人民币结算的,不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业务,企业应按正常出口业务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如企业不能办理收汇核销手续的,应视同内销征税。
(二)申请试点企业问题,现时仍未有明确的办理指引,企业可向佛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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