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MCN机构与内容创作者的法律关系研究.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850317 上传时间:2024-03-29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1.34MB
下载 相关 举报
MCN机构与内容创作者的法律关系研究.pdf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MCN机构与内容创作者的法律关系研究.pdf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MCN机构与内容创作者的法律关系研究.pdf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现代商贸工业2023 年第 19 期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No.19.2023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MCN 机构与内容创作者的法律问题研究”(S202210656081)。作者简介:王浩林(2001-),男,汉族,安徽滁州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MCN 机构与内容创作者的法律关系研究王浩林 吴昌杰 边洪鹏 杜雨玲(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摘 要:国内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MCN 新业态也迎来发展机遇,但 MCN 机构与内容创作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缺乏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司法实务倾向以现存法

2、律调整新法律关系的模式,无法满足维护内容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本文参考国内外理论与实务对此的不同认识,为认定双方关系提供思路,提供防范潜在法律风险的建议。关键词:互联网经济;MCN 机构;内容创作者;法律关系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3.19.0721 MCN 机构及其发展情况MCN,即 Multi-Channel Network,中文译为多频道网络,源于美国,是内容生产者与 YouTube 视频网站之间的中介,通过专业化的团队为内容生产者推波助澜,最后再以一定比例进行收益分成。随着国内多家视频平台的产生,国内 MCN 机构业

3、态也紧随其后,在经纪模式基础上为内容创作者提供更多协助,对已有资源进行分配,并将任务发放至内容创作者,之后再通过自身流量渠道分发作品,并从内容创作者与视频平台的合作分成、广告主提供的广告费以及粉丝的相关消费中获得收入。据悉,中国 MCN 机构的数量已由 2015 年的 160 家井喷式发展至 2021 年初的 22000 家。2 内容创作者合法权益保护困境的产生新兴的信息技术在给网红经济赋能的同时,也在带来维权方面的考验。MCN 机构除了会选择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内容创作者之外,也会投入资源培养尚未积攒热度的新人,一般称之为孵化模式,类似于演艺公司培养练习生。基于网红经济的蓬勃生命力,内容创作

4、者将流量变现会十分快捷,而涉及利益的分配,MCN 机构与内容创作者之间便不再如先前一同创造价值时和谐,即使以 MCN 机构与内容创作者的关系取得国内外影响力显著的杭州微念与李子柒也难逃对簿公堂的命运。首先,对于需要经过“孵化”的新人,他们需要依仗MCN 机构的资源和专业能力,接受其培养和包装才能逐步向关键意见领袖的地位迈进。缔约时新人可能会以权益换前程而处于被压迫的地位,例如将作品的归属权或接受竞业限制和优先续约条例而被绑定在缔约机构等。机构选择合适的新人进行“孵化”也是一种博弈,所以在初期新人能带给机构的与机构投入的资源显然不能达成正比,则只能让渡一部分未来的权益用于平衡最初的这场交易。据此

5、可能出现初次缔约时地位的不平等,为以后两者关系的分崩离析埋下祸根。其次,MCN 机构与内容创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对应上存在偏差,两者的具体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产生的依据将在下文中阐述。内容创作这一过程与其说是“工作”,其实更像是“任务”,MCN 机构通常不会为创作者严格限定每日工作的时长,甚至对创作内容也是希望充分发挥内容创作者主观能动性而不加以限制。MCN 机构投入的资源对应创作者产出的内容,但是流量及价值的产生并不完全基于创作者的“内容”,往往也受创作者的人设、粉丝的追捧程度等因素影响,但与之对应的,维护这些人设、地位的责任并不能简单地归于创作者自身,即 MCN 机构不能先天对内容创作者的风险

6、行为排除责任。具体到现实运营中来说,创作者不仅要负责内容的更新,大部分创作者本身也是受关注的对象,创作者言行不一或者存在违背伦理的行为会导致“人设崩塌”,随之会终结创作者的职业生涯,令 MCN 机构蒙受损失,所以通常在缔约时双方会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因为创作者不仅要按照任务要求产出吸引流量的内容,还要致力于维护自身人设、地位,甚至要及时预见可能影响粉丝基数的风险并妥善处理,显然创作者一方需要更高的要求,所以 MCN 机构的支持不能局限于培养、营销和推广。网红经济发展的盛世不能掩盖悲剧的存在,有被粉丝追捧的年轻游戏内容创作者因长期昼夜颠倒而猝死,也有当红吃播因长期暴饮暴食猝然离世所以在创作者人身

7、权益保护上,MCN 机构附有相当的义务。最后,从客观上说,MCN 机构与内容创作者的经营模式并未有专门法律规制,仅有如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的112现代商贸工业2023 年第 19 期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No.19.2023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之类的行业标准,不能有效维护内容创作者合法权益。双方的用工模式具有“弱从属性”,介于“独立劳动”和“从属劳动”之间,便产生劳务关系、合作关系等多种关系认定的争议,在内容创作者例如工伤、工作时间等问题上就会出现待遇不同的情况,在内容创作者不明知的情况下更可能会影响其合法权益的维护。3MCN 机构与内容创作者的法律关系的现

8、有判断对于 MCN 机构与内容创作者的法律关系的认定,理论与实务界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经纪合同、合作关系等的不同判断,在域外也有德国的雇员三分制度、美国的经济现实标准和控制权标准制度与加州的“ABC”标准的不同模式。3.1 国内关系认定为了获取最好的权益保护效果,多数网络内容创作者提起针对 MCN 机构的诉讼旨在确认自己的劳动关系,以获得相比于确认为劳务关系、经纪关系、合作关系等关系有更多的社会保障,更能维护自己的权益。3.1.1 劳动关系出于免责等方面的考量,MCN 机构通常不会通过合同等形式与内容创作者确认劳动关系,内容创作者在诉讼中会请求确认其实际存在。法院一般是从事实劳动关系的角度

9、进行切入,主要判断是否存在从属性。内容创作者主要依靠互联网进行工作,其工作内容、地点及时间、结算方式等都与一般工作形式存在较大差异。根据传统从属性标准判定,实务中只有当事人所举证双方存在劳动合同或合同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法院才有可能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这显然并不利于保护网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在广东李某与传媒公司案、主播与沈阳伊甸文化传媒案中,法院均以双方存在从属性标准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从维护内容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许多学者认为有必要以一种新型标准来进行认定,因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条件对于双方来说过于苛刻。3.1.2 劳务关系相对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从属性较弱或不存在从属性,其更注重劳动结

10、果的实现。即使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限制性规定,如工作时间、地点等内容,且对创作者的人身自由有一定的限制和约束,法院也可以通过双方的弱从属性而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弱从属性主要体现在 MCN 机构与内容创作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创作者则不需要受 MCN 机构的支配或指挥,其工作也并不是 MCN 机构业务的组成部分。在实务中对于难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案件一般倾向于确认为劳务关系。3.1.3 经纪合同关系内容创作者与 MCN 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也会被认为是经纪合同,属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并未明确规定的非典型合同。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经纪”系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业

11、务的经营行为。MCN 机构如同经纪人,发挥其在相关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优势,为内容创作者提供经纪服务,并设计营销与推广计划,帮助内容创作者吸引流量并变现,最后与创作者分享收益。在此类合同中,MCN 机构以其在业内的专业经验与服务为内容创作者量身定做成为关键意见领袖的方案,并基于经纪关系 MCN 机构为创作者开展的活动会具有明显的商业性。由于经纪合同是各类型相结合的综合性商事合同,维权时可能牵扯多个法律关系,较为复杂。3.1.4 合作关系合作关系是为了达成某种目标,两个及以上成员之间形成的一种协调关系。创作者提供创作内容,包括制作视频、直播等,MCN 机构提供资源与技术支持,其合作的基础是在约定范围

12、内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双方的目标是吸引流量、共同创造价值。一般而言,当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确定了收益分成比例且实际按此履行,就已经能够初步说明双方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而合作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契约关系,与劳动管理的隶属关系存在本质差异,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经济收入是双方合作方式的一种。实务中内容创作者与 MCN 机构由于不存在明显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被法院认定为合作关系。3.2 域外关系理论(1)德国劳动法采取雇员、类雇员和自雇者的三分法。我国在劳动关系认定时在主体方面要求较高,且不能认定劳动关系意味着无法适用劳动法维护权益,德国的三分法扩大了劳动法保护的范围,使“类雇员”也能够在部

13、分劳动法律的保护之下,MCN 机构与内容创作者的关系更倾向于这种“人格独立但具有经济从属性”的类雇员关系。根据德联邦集体合同法第 12a 条第 1 款,“类雇员”是指那些具有经济从属性而且像雇员一样需要倾斜保护的人。首先,类雇员并没有融入合同相对方的经营组织,很少受到其支配与指挥,他和合同相对方之间不存在人格从属性。其次,类雇员必须对于合同相对方有经济从属性,也就是说类雇员从该合同关系中获得的收入构成了他主要的经济来源。内容创作者并非 MCN 机构内的一员,基于两方的合作关系而具有经济从属性,MCN 机构对创作者制作内容的过程也不会过多干预,也不存在对创作者的支配,创作者在自己选定的场所独21

14、2现代商贸工业2023 年第 19 期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No.19.2023自工作并将劳动成果交付由 MCN 机构处置,这与德国类雇员中的“家内工作者”群体十分相似,不过内容创作者依托信息技术完成任务,且具备较高的自由度。(2)美国采取了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的两分法,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有控制权标准、经济现实标准与加州 ABC 判断标准。控制权标准与经济现实标准是传统判断劳动关系的理论,美国劳动部和劳动关系委员会 2019 年先后颁布了法律文件,确认网约工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但是加州模式“ABC”判断标准却打破了关系认定的僵局,其首先假设员工

15、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除非雇主能证明同时存在以下三种,劳动关系才不会被认定,这三种情况分别是:雇主对于员工的非控制性、员工工作内容非日常经营与员工保持独立地工作,即默认认定为劳动者后再反向排除,显然是降低了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4 认定 MCN 机构与内容创作者法律关系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对内容创作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困境,关键在于从 MCN 机构与内容创作者的法律关系认定入手,鉴于尚未存在专项立法规制这种关系,司法实务中的通常做法是将这一新型业态嵌入传统法律关系。根据从属性标准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除明确的劳动合同或合同中的劳动条款外,事实上的从属也可以用于确认两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由于 MCN 机

16、构与内容创作者的业务开展集中在网络空间中,所以从属性认定不能局限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结算方式等,具体可根据创作者的工作是否受 MCN 机构支配,其工作是否属于机构的业务组成部分。在人格从属性认定上,可以参考德国实务与学术界总结的核心特征即“雇员融入了雇主的组织”与“在雇主的指挥下工作”,根据雇主对雇员指挥的强弱程度不同可以分离出弱从属性关系。在经济从属性认定上,MCN 机构与创作者一般不会按照固定的规律结算工资,创作者的工作具有灵活性,其收入多属于分成激励奖励性质,创作者的经济来源若依赖于不固定的打赏或者创作激励,收入来源并非直接来源于 MCN 机构,则不能认定存在经济从属性。在不存在劳动

17、关系的情况下,弱从属性雇员与雇主将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规制。MCN 机构与内容创作者之间也存在多种混合合同关系,以经纪合同与合作合同最为典型。虽然混合合同包含多种法律关系,但也可通过发掘混合合同的核心目的加以区分。经纪合同围绕内容创作者而量身定做,一般具有显著的商事性,MCN 机构可代理创作者开展商业活动,其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培养内容创作者逐步成为关键意见领袖,并依靠创作者获得收益。而合作关系中的 MCN 机构并不是将资源倾向创作者,而是与创作者以两个独立个体的身份为共同的目的相互协调,共享收益、共担风险。5 潜在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对于内容创作者,在与 MCN 机构合作前就应当进行充分

18、协商,并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利益分配、创作内容权属等问题充分磋商。创作者根据自身需求与发展规划确定合同相对方将扮演的角色:雇主、经纪人或合作者,以更加长远的目光做出抉择,不以让渡切身利益的方式换取 MCN 机构的优待,尤其是“孵化型”内容创作者,要建立平等主体间的劳动、劳务、经纪或合作关系。并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合理约定违约责任,避免一方负担过重风险。从司法效率和资源分配上考虑,制定专门规范来调整 MCN 机构与内容创作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无必要,在司法实务中将两者关系向传统法律体系中归纳较为合理,但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当重视 MCN 机构与内容创作者之间关系的特殊性,不同于

19、娱乐公司与网络主播,在创作者、MCN、平台三方维持的网红经济业态中,MCN 机构可能是连接创作者与平台的中介,也可能是创作者的培养机构,也可能是与创作者共创价值的合作者,基于不同的身份应该灵活根据从属性标准,发掘合同中的商事属性,综合分析以求合理维护创作者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 克劳锐.2022 中国 MCN 行业发展研究白皮书J.中国广告,2022,(05):21-22.2 参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EB/OL.2005-05-25.3 张伟佳.多频道网络(MCN)机构与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的困境与路径研究J.山东工会论坛,2021,27(04):63-69+100.4 潘建青.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劳动法思考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8,32(04):70-77.5 王立明,邵辉.网络主播劳动者地位认定的困境、反思和出路J.时代法学,2018,16(05):3-14.6 王倩.德国法中劳动关系的认定J.壁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6):39+12.7 柯振兴.美国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进展与启示J.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9,(06):57-64.312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办理中)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