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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可**** 文档编号:849812 上传时间:2024-03-2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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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工业、人防、隧道、地铁等地下管线工程。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

2、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已经形成和正在形成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范围负责接收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各种管线工程档案目录。 各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市城建档案管理

3、机构应当对其进行专业培训。 第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妥善保管城市地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各类专业地下管线档案应当按专业类别进行权属化管理,其档案按规定备份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业务标准、技术规范,编制和整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查清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并将有关材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

4、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竣工档案材料和要求。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查明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施工过程中发现未标注的地下管线,应当及时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标注的地下管线无权属单位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及时补测;未标注的地下管线有权属单位的,由该管线的权属单位负责补测。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对即将完工的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现状图。 第十二条多种地下管线同时施工的,各建设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应当按规定分别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

5、三条抢修地下管线工程导致管线发生变更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抢修结束后三个月内将所形成的工程档案材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变更、废弃、漏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技术文件材料及时修改、补充,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对编制不符合业务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完善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

6、文件、监理文件; (三)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及竣工图; (四)地下管线工程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五)地下管线工程的照片、录像及电子文件;(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地下管线附属配套工程档案应当与管线主体工程档案同时移交。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加盖竣工图章,由编制单位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办理接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补正的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后

7、移交。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档案管理人员,确保档案安全完好。 第二十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规划设计、勘察测绘单位应当将形成的本市综合专业管网规划材料、各管线专业详细规划材料、本市综合管网勘察测绘现状图及专业管网测绘材料,自形成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二十一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所接收的普查、测绘、补绘以及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8、,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划分利用范围,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合并的,其自管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材料由合并后的单位接收;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撤销的,其自管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期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10%的罚款;因未按期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拒绝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军事、涉密的人防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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