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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13∕T 18-2022 多元化司法救助服务规范(南充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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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080.01 CCS A 16 5113 四 川 省 ( 南 充 市 ) 地 方 标 准 DB 5113/T 182022 多元化司法救助服务规范 Services specification of diversified judicial assistance BDB 5113/T 182022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目的 .1 5 基本原则 .2 6 基本要求 .2 7 服务对象及条件 .3 8 服务内容 .4 9 服务保障 .6 10 服务监督与评价改进 .7 附录 A(资料性) 多元化司法救助的服务

2、流程图 .8 DB 5113/T 18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伟、赵果、兰林、刘北平、仇玮玮、赵俊杰、王宇。DB 5113/T 182022 1 多元化司法救助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多元化司法救助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服务对象及条件、服务内容、服务保障、服务监督与评价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南充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救助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

3、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建标137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12309 procuratorial service center 将业务咨询、控告申诉、国家赔偿与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管理等各项检察职能整合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场所。 3.2 国家司法救助 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

4、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3.3 多元化司法救助 diversified judicial assistance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并联合地方政府、 妇联、残联、民政、医疗、人社、财政、教育等部门以及爱心人士、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民政救助、心理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等多元救助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4 目的 4.1 拓宽司法救济范围和渠道,补充完善传统司法救助工作。 4.2 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义。 4.3 助力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的体系构建。 DB 5113/T 1

5、82022 2 4.4 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 5 基本原则 5.1 辅助性救助原则 对于能够通过诉讼等方式获得赔偿、补偿的,应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通过诉讼无法得到有效赔偿且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 5.2 公正救助原则 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公平、公正、合理、适度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5.3 及时救助原则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 办案机关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 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5.4 一次性救助原则 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原则上只进行一次救助。特殊情况需突破

6、的,办案部门应从严掌握。 5.5 属地救助原则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原则上由案件管辖地办案机关负责救助。 6 基本要求 6.1 组织机构与职责 6.1.1 多元化司法救助的专责部门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救助的受理、审核、实施等过程。 6.1.2 人社、医疗、教育、司法、财政等相关单位或机构应协同人民检察院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6.1.3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根据控告申诉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 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

7、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等政策衔接工作。 6.1.4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提出多元化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 联合其他多元化司法救助相关单位或机构实施救助,包含发放救助金、协助就业、协助入学等方式; 多元化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6.1.5 人民检察院财务部门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 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 DB 5113/T 182022 3 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 协同控告申诉部门发放救助金。 6.1.6 人社、医疗、教育、司法、财政等单位或机

8、构应协助人民检察院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对遭受性侵害、监护侵害以及其他身体伤害的,积极引进心理学科知识与技术,采用心理学技术和方法,进行有效沟通,引导宣泄并加以疏导,帮助当事人调整心态、舒缓情绪,减少心理冲突,缓解心理压力; 对没有居所、没有自主行动能力且无人照料的当事人,协助开展生活安置、提供临时照料、指定监护人等相关工作;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而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帮助重返学校; 对因身体伤残出现就医、康复困难的,帮助落实医疗、康复机构,促进身体康复; 对因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帮助获得法律援助; 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协调减免相关诉讼费用; 对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

9、能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等帮助; 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给予政策咨询、帮扶转介,帮助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按规定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 开展其他合理、有效的救助方式。 6.2 场所要求 6.2.1 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多元化司法救助的工作需要,配置专(兼)用场所,其建设要求参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6.2.2 人社、医疗、教育、司法、财政等单位或机构等场所要求应与其功能、职责相适配。 6.3 人员要求 6.3.1 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多元化司法救助的工作需要,统筹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多元化司法救助工作。 6.3.2 人社、医疗、教育、司法、财政等单位或机构等人员要

10、求应与其功能、职责相适配。 7 服务对象及条件 7.1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救助: 刑事案件被害人因收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经过诉讼无法得到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死亡, 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 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 致使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通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

11、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致使被害人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人身受到伤害,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DB 5113/T 182022 4 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救助的。 7.2 救助申请人应符合下列类型之一的,应作为重点救助对象: 因案致贫返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精

12、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对象当事人; 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 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 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生活困难的涉法涉诉信访人。 7.3 救助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予以救助: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通过社会救助等其他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申请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8 服务内容 8.1 服务流程 多元化司法救助的服务流程应包括: 受理接待联合调查决定送达救助实施回访调查,流程图参见附录A。 8.2

13、受理接待服务要求 8.2.1 受理司法救助线索时,应实行专人负责制。 8.2.2 应建立健全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等各项服务制度。 8.2.3 对符合多元化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 及时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8.2.4 经 12309 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或 12309 检察服务中心移动客户端,提出的有关国家司法救助业务的申请、预约和建议等应有专人处理并及时予以回复。 8.2.5 应详尽告知当事人需要提交的司法救助申请材料。 8.2.6 司法救助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采用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书写,经当事人确认后使用。 8.2.7 司法救

14、助接待窗口及办案部门受理的申请材料应于 3 个工作日内移交控告申诉部门审核,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应立即移交审核。 8.2.8 应为老、弱、病、残、幼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性和人性化服务。 8.2.9 对条件不便或因身体原因无法到现场进行申请的特殊群体,可提供预约或上门服务。 8.3 联合调查 8.3.1 对于救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疑问,无法当场确定是否给予司法救助及救助方式,应进行必要的走访调查。 8.3.2 走访调查应联合可能涉及的相关单位或机构进行。 8.3.3 开展走访调查工作,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全面调查,客观公正。 DB 5113/T 182022 5 8.3.

15、4 走访调查应 2 人以上进行,其中至少 1 人为检察官。若涉及相关单位或机构,则至少派出 1 人参与。 8.3.5 走访调查可以采取查阅、调取有关材料,走访相关单位和人员,召开座谈会及个别约谈等方式进行。 8.3.6 走访调查工作应重点查明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教育状况、心理状况、医疗需求、家庭收入、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等情况。 8.3.7 开展走访调查工作,可以走访以下单位和个人: 申请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 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 工作单位及同事; 学校及同学; 居住地民政、残联、扶贫、慈善等机构; 就医治疗医疗机构; 其他认为有必要走访了解的单位和个人

16、。 8.3.8 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涉及的相关单位或机构应协调配合,实现多元化司法救助无缝对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间。 8.3.9 审查司法救助申请需要向外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委托有关人民检察院代为进行,并将救助申请人情况、简要案情、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等材料,一并提供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积极配合,及时办理并反馈情况。 8.4 决定送达 8.4.1 控告申诉部门及相关单位或机构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并结合走访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综合相关情况,在收到救助申请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方式的决定。 8.4.2 经审查, 认为救助申请符合救助

17、条件的, 应提出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 制作 国家司法救助审批表并附相关申请材料及调查核实材料,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决定。 8.4.3 经审批同意救助的,应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并及时送达救助申请人。 8.4.4 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情形的,应将不予救助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8.5 救助实施 8.5.1 涉及救助金发放的,检察机关财务部门应在收到拨付救助金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来院办理救助金领取手续;如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8.5.2 检察机关应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在需要

18、时协调提供健康体检、医疗救治、康复救治、转移住院、费用减免、医疗补助等医疗救助。 8.5.3 检察机关应主动告知受害人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力,并提供法律咨询、材料准备、减免诉讼费用等服务。 8.5.4 涉及未完成义务教育而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的,检察机关应主动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其复学。 8.5.5 检察机关应建立人社援助工作机制, 在需要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就业创业技能培训、 生活安置、临时照料、指定监护人等工作。 8.5.6 检察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不同规模的募捐活动。 8.5.7 检察机关应建立心理疏导服务机制,提供心理测评、情绪疏导、创伤修复服务。 DB 5113/T 182022 6 8

19、.6 回访调查 8.6.1 救助实施后,应由检察机关和相关救助单位或机构对被救助人开展回访调查工作。 8.6.2 应在救助后 1 年内进行首次救助回访,根据回访结果,判定是否需要再次回访。 8.6.3 回访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说明情况:说明案件后续处理、救助实施审批等情况; 解释问题:回答救助人提出的案件、救助相关的问题; 征求意见:询问救助执行情况、救助满意度、救助人心理状态等情况; 调查线索:对可能牵扯的线索进行调查。 9 服务保障 9.1 统筹管理 由人民检察院牵头,对多元化司法救助工作进行统筹管理。 9.2 资金来源和管理 9.2.1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经费管

20、理制度,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司法救助工作实际,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9.2.2 积极拓宽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提倡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捐助、捐赠。利用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的资金实施救助的,应告知捐助人救助金使用情况,并遵守相关规定。 9.2.3 人民检察院应建立完善的司法救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资金管理, 建立救助资金使用台账,并按规定专账、专卷管理,强化监督措施,管好、用好救助资金。 9.2.4 人民检察院应建立健全救助工作档案和台账制度,规范司法救助工作。案件办结后,及时整理卷宗材料,实行一案一卷宗、一案一登记。 9.2.5 应

21、在每年 11 月底向本级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报送上年度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及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总体情况,接受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9.2.6 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在每年 1 月底前将本地本级上一年度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情况报上一级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 9.2.7 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定期向社会公布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9.3 构建多元化司法救助平台 9.3.1 以人民检察院为中心,建立以网站、软件、微信公众号等为载体的多元化司法救助平台,引入人社、医疗、教育、司法、财政相关单位或组织,将联合救助信息在多元化司法救助平台内流转、办理,构建复合救助网络。

22、9.3.2 多元化司法救助平台宜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功能: 构建申请人线上救助申请功能。 对照启动多元化司法救助的条件要素设计信息填录、 资料上传等模块,申请人通过线上填录基本信息、陈述事实和理由、上传图文资料完成救助申请; 构建检察官线上审查功能。检察官通过后台受理司法救助线索,并进行筛选审查,决定是否进一步开展核实调查、司法救助工作; 搭建与多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实现对救助信息的快速甄别、统一管理、高效流转、集中反馈; 构建多元化救助体系, 多部门根据职能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 最低生活保障、 职业培训、就业指导、法律援助、教育救助等组合式救助方式; DB 5113/T 182022

23、 7 设置救助查询和救助公示模块,对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环节、救助金发放等情况实时公示,申请人也可通过身份证号码查询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进度, 对司法救助申请结果提出申诉等, 并通过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0 服务监督与评价改进 10.1 服务监督 10.1.1 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多元化司法救助服务质量的内部监督与改进工作,包括: 受理人民群众关于服务质量的投诉和建议; 对大厅工作人员到岗在位、服务态度、内务管理、安全防范、保密、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情况实施监督; 检查档案、台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发现的服务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提高社会满意度。 10.1.2 财务部门负

24、责救助金发放环节监督管理,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 10.1.3 其他相关单位或机构负责本机构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多元化司法救助及时落实。 10.1.4 应主动公示多元化救助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投诉渠道等信息。 10.1.5 应提供热线电话、网络意见箱、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的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服务对象投诉。 10.2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10.2.1 根据不同服务对象采用问卷调查、电话回访、座谈等形式, 就服务内容、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方式等方面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及时评价服务质量。 10.2.2 对有效投诉制定和实施整改措施。 DB 5113/T 182022 附录A (资

25、料性) 多元化司法救助的服务流程图 多元化司法救助的服务流程图见表A.1。 表A.1 多元化司法救助的服务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救助申请受理接待,收取申请资料向控申部n提出申请向办案部n提出申请自收到申请3曰内,格申请材料及时移送控申部n,并_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届控申部门受理是否齐全否可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申请人提供材料确有困滾的,救助部n可自行调查取证届行宙查手续否I条件3听B7申请人意见,协同其他部n依法进行确定獅;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做好安稳定工作效助意见-Tr当事人的申请、案制作国象司法救助决定灰送c当事人经部。负盖人同意、检察长宙批后报统计党委政法委宙批财政部f核拨救助金,通知申请人領取救其他部f实行相应的医疗救助、法律援助、教育救助、心理救助等助金回访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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