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LXHG-WH-C-RZK-001—2013 共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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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管理,使劳动人事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全公司各单位所有在岗正式员工的劳动人事管理。
3 职责
3.1 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内人员的管理。
3.2 人力资源科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人员的调配;负责办理人员的调进、调出手续;负责退职人员条件的审核和手续办理。
4 工作要求
4.1 劳动组织管理
公司根据“精简、合理、效能”的原则,确定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确定后,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变动,要按以下程序:
对于工段、班组的机构变动,由单位提出方案,经分管经理签字同意、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科备案;科室或车间的机构变动,由经理办公会研究,报集团批复后下发红头文件执行。
4.2 劳动人事管理
人事调配要根据工作需要,为各单位配备符合岗位资格要求的人员,达到人员的合理流动。
4.2.1 人力资源配置
4.2.1.1 中层干部岗位配置由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报集团审批,决定配置、聘任能够胜任的人员。
4.2.1.2 工段级干部岗位配置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分管经理审批,经理批准。
4.2.1.3 其他岗位人员配置
a 本车间或本科室内部人员岗位变动,由单位填写岗位变更申请表,经主任或科长签字、人力资源科审核、分管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科备案,运转班人员调常白班需经经理审批。如发现私自调岗,每人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b 全公司各单位员工转岗执行先培训、验证合格后签批转岗申请的程序。转岗申请单交人力资源科时必须附带转岗新岗位的培训考试成绩,否则人力资源科不予办理转岗的相关手续。
c、全公司各单位工段级干部转岗同样执行先培训,培训验证合格后签批转岗申请的程序,经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d、中层干部的转岗培训由人力资源科负责。
e 各单位需要人员时,首先由用人单位写出申请,经分管经理签字后报人力资源科,人力资源科经调查核实人力资源配置情况,配置适合岗位任职能力的人员,经经理签字同意后开具人员调动通知单给相关单位。或各单位申请、经分管经理签字、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科核实后办理调动手续。发现私自调配人员对双方单位负责人各罚款50元。调动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后,所在单位3日内报送《岗位变更申请表》,迟报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元。
f 根据岗位人员需求、公司发展的要求,经理下达调配指令,由人力资源科办理相关手续。
4.2.2 人员的临时借用程序
涉及到生产部门之间人员临时借调,可由调度室安排;其它两部室之间人员借调,由分管经理协商安排。借调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后,必须将借调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科备案。因工作需要,公司安排临时抽调人员,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4.2.3 人员招聘
经集团分配到公司的员工,公司组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分配到用人单位。
4.2.4 人员调出
人员需要调出的,首先到人力资源科领取《干部员工离任审批表》,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包括计划生育交接手续后,并经各职能部门、公司各级领导逐级签字后,到人力资源科办理调动手续。
4.2.5严禁让非本公司正式员工顶替本职岗位上班,如有发现,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待,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负责人就地免职。
4.2.6 三班运转人员原则上禁止换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换班的,要提前申请,并经主任签字后报人力资源科备案,如有私自换班或手续不全的,一经发现对双方当事人每人罚款50元。
4.2.7 员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按国家劳动政策有关规定处理。
5 对上交人员的工作安排和待遇
5.1 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想在本单位工作,申请调离本单位的,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经理、经理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科。人力资源科将其分配到相应岗位,对上交人员执行待岗工资。
5.2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岗位工作,申请调离本单位的,由本人写出申请,说明不能在原单位工作的原因,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经理签字、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科。由人力资源科调查核实后分配到合适的岗位。
5.3 因不胜任工作或不服从管理被单位上交的,由单位写出申请,说明不胜任工作或不服从管理的理由,经分管经理签字、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科。由人力资源科将其安排到相应的岗位。单位没有对本人进行技能培训、调整岗位或进行处罚而上交的,每人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对上交人员执行待岗工资。
6 其它规定
6.1 无论何种情况,只要经理签字批准,各单位接到人员调动通知单后,必须立即通知本人,在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原单位停止其考勤,不通知到本人或不放人继续为其划考勤的,每超过一天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调动人员接通知后不到指定单位报到的,每超过一天对当事人罚款50元。
6.2 因工作需要,公司暂时抽调人员不服从调动的,原单位不得为其划考勤,否则,每天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对当事人每天罚款50元。
7 相关记录
7.1 考勤表
7.2 干部员工离任调动审批表
7.3 人员调动通知单
7.4 人力资源配置计划
7.5 岗位变更申请表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闫怀杰20130727 房修刚20130727 孙海兵20130820 20130820
考勤管理制度
LXHG-WH-C-RZK-002—2013 共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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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规范考勤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与质量,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3 职责
3.1 各单位考勤员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并按要求及时在考勤表上做好标记。
3.2 人力资源科负责各单位考勤表的收发,并对考勤情况进行考核;对不按时面部考勤的员工进行通报处理。
4 工作要求
4.1 考勤形式
实行书面考勤与面部考勤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公司人员出勤情况进行监督。如检查发现考勤表与面部考勤情况不一致,以面部考勤情况为准。
4.2 考勤表的发放、使用及上交
4.2.1各单位考勤员每月底前到人力资源科领取新的考勤表,人力资源科根据各单位人数发放加盖印章的考勤表。
4.2.2 各单位运转班以班为单位在规定地点进行点名,并及时将出勤情况划到考勤表上;行管后勤科室在办公楼大厅列队点名;各单位上班后30分钟内必须在考勤表上划上出勤情况。其他单位由考勤员内部点名,如实填写考勤表。
4.2.3 各单位的考勤表必须由专人负责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晰,表面要整洁,不得有更改现象。
4.2.4 三班运转人员调班时,必须在考勤表上注明接收班组和调出班组。
4.2.5 各单位必须在每月2日前报送单位领导签字的考勤表和考勤月报,人力资源科根据考勤数据造发各单位工资。
4.3面部考勤机的的使用
4.3.1各单位员工要根据作息时间按时考勤,常白班员工每天四次、运转班员工每天两次考勤机考勤。
4.3.2有事提前出公司或晚到的人员要根据手续时间使用考勤机考勤。替班与换班人员由替班人员考勤,并书写《职工非正常出勤报告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人力资源科备查,原则上不允许打连班,如有打连班者,可两次面部机考勤。
5 考核
5.1 凡发现考勤表有漏考、超考、符号不准确、涂改现象,每处对责任人罚款10元,每项挂罚单位负责人10元。如发现考勤不实,没有上班划出勤的,除对当事人按缺勤处理外,每人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5.2人员调班时,未注明调入和调出班组的,每出现一人次对考勤员罚款10元。
5.3 行管科室人员在办公楼大厅集体点名,没有办理手续不参加点名者,每人次罚款10元;经落实不到公司上班,按旷工处理。
5.4 考勤表和考勤月报每晚报一天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元。考勤表必须盖有人力资源科印章,否则对考勤员罚款50元。各单位报送考勤表和考勤月报时,要经考勤员、单位负责人逐级签字,并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否则每少一项对考勤员罚款10元,每统计错误一处对考勤员罚款10元。考勤月报与考勤表不符,以考勤表为准,每不符一处对考勤员罚款10元。
5.5各单位月底汇总考勤表时,要将请假单与考勤表逐一核对,并按考勤人员顺序及日期装订,确保无误后报人力资源科。发现上交请假单未经相关领导签字、无请假单或请假不符合程序的,每人次对考勤员罚款50元。请假单不按人员顺序排列,对考勤员罚款20元。
5.6晚到人员要填写《职工非正常出勤报告表》,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报考勤单位备案。晚到人员到公司后要及时到考勤单位报到,填写《晚到、迟到人员签到表》,不到考勤单位处报到,按旷工处理;请假晚到人员或超过两个小时以上按企管科制度执行。
5.7全厂员工要按时使用考勤机考勤,人力资源科根据员工考勤机考勤情况,对不考勤和考勤迟到等违纪现象按照制度进行处理,上下班每人每次不进行考勤机考勤对员工罚款20元,并挂罚单位负责人5元;工段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次罚款30元。
6 相关记录
6.1考勤表
6.2 考勤月报
6.3 请假单
6.4 职工非正常出勤报告表
6.5 晚到、迟到人员签到表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闫怀杰20130727 房修刚20130727 孙海兵20130820 20130820
工资管理规定
LXHG-WH-C-RZK-003—2013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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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规范工资项目和工资发放程序,保证全公司员工工资按时发放,充分发挥工资管理的杠杆和激励作用,参照集团《薪酬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工资造表和发放过程的管理。
3 职责
3.1 人力资源科负责考勤表的检查、工资的审核与造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对与工资造表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
3.2 企管科负责各项奖金、奖励、各项扣款的汇总。
3.3 各科室、车间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考勤、与工资造表有关的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负责所扣款项的统计、核对。
4 薪资结构
4.1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绩效工资、政策补贴(夜班费、加班费、固定补贴、单列补贴、园区交通补贴、定期学历补贴、特殊资质补贴)
日工资计算公式:日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21.75
4.1.1岗位工资
职工岗位工资标准执行《第五化肥有限公司增资测算》,执行“岗动薪变”的原则。
一般在岗人员:其岗位工资主要从岗位责任的大小、技能要求的高低,劳动强度大小、工作环境条件、员工心理倾向程度等劳动要素来确定。岗位变动时,岗位工资随之调整。
见习期满人员的学员其岗位工资参照集团规定执行。
变岗人员:以每月15日为界,15日前(包含15日)岗位变动的,自当月起执行新调整的岗位工资;15日后岗位变动的,当月执行原岗位工资,自次月起执行新调整的岗位工资。
待(下)岗人员岗位工资均执行500元。
4.1.2年功工资
外部年功工资5元/年,内部年功工资15元/年,随着工龄的增加自然增长。直接分配到公司工作的退伍兵,服役期按照15元/年标准计算。复退军人、新招聘员工的工龄计算依照集团办法执行。
4.2 绩效工资
4.2.1夜班费
实行三班三运转的干部员工,大夜班(0:00-8:00)津贴标准为每天10元;小夜班(16:00_0:00)津贴标准为每天7元;实行三班两运转的员工,大夜班费(21:00-次日9:00)每天10元,小夜班费(9:00-21:00)每天7元。非运转班人员不享受夜班费
4.2.2加班费
4.2.2.1法定节日加班费:各单位应合理安排休班,确需加班的单位要根据要求填报加班申请表,人力资源科按照人力资源管理处统一要求的格式汇总本公司加班情况,经经理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
加班天数确定:实行三班三运转人员按照实际出勤计算,实行三班二运转人员在正常出勤的情况下每班人员节日当天均按1天加班。
节假日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天数×日工资×3
4.2.2.2休息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
休息日和延时加班费=日工资×确定的加班工作天数
休息日和延时加班费,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合并计算,运转班人员按照每月应出勤天数,出勤每多一天支付本人两倍日工资。其他非运行班人员实行休息日和延时加班费综合包干,各单位依据人力资源科分配的加班日工资个数合理分配本单位人员的加班日工资个数,并填写《xxx月份加班费分配明细表》报人力资源科,加班日工资个数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上下浮动,不得连续封顶,应合理安排休班。
4.2.2.3常白班人员值班津贴
只针对白天正常上班且夜间值班人员。
a) 规范化值班:中层、工段级值班标准为30元/人.次。
b) 维修值班人员:各公司、各单位应合理安排常白班维修人员夜间值班,控制夜间值班人数,避免员工过度疲劳,防止出现安全隐患。凡整夜值班人员值班津贴标准为17元/人.次。
4.2.3各单位应倡导合理安排常白班人员工作时间,对于非正常生产情况下需另外增加加班数额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人力资源科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4.3 政策补贴
4.3.1固定补贴: 65元/月.人。
4.3.2单列补贴:国家规定必须单列的项目。
a) 独生子女费:5元/月.人,到子女14周岁时终止发放。
b) 计生补贴:公司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的人员每月60元。
c) 回族补贴: 7.5元/月.人。
d) 防暑降温费:每年6-9月份4个月高温期发放。
e) 应急救援小分队队员补贴:50元/月.人。
4.3.3园区交通补贴及工资待遇
享受范围:借调工业园参加项目建设且在工业园出勤10天以上者。
补贴标准:科级人员每月300元;工段级人员每月200元;普通员工每月100元。
出勤要求:当月出勤不足10天的取消交通补贴;出勤天数在 10-20天,当月享受相应数额的50%;职务发生变动的人员,交通补贴与岗位工资同步变动。
岗位工资标准:借调工业园出勤15天(不含15天)以上者,岗位工资享受常白班维修工主操工资待遇,延时个数按出勤情况享受维修工个数。
4.3.4定期学历补贴、资质证书补贴、荣誉补贴等其他补贴依照集团办法执行。
4.3.5见习人员工资执行集团办法。
5 工资编制
5.1 工资计算周期:以月支付工资为计算周期
5.2 缺勤判断:
5.2.1满勤:凡当月实际出勤天数≥当月应出勤天数。
5.2.2缺勤:凡当月实际出勤天数<当月应出勤天数。
当月缺勤天数=当月应出勤天数-当月实出勤天数
当同一人同一月内病假、事假、工伤等同时存在时,且请假手续齐全,按照请假顺序依次扣发相应假别的工资。
5.3 病假:员工休病假期间,按照住院治疗和非住院治疗区别对待。
5.3.1住院治疗者:住院治疗15天以内且当月未达到应出勤天数,只扣除当月休息日与延时加班费和绩效工资;住院治疗15天或以上的,另外加扣当月工资数额=(岗位工资+年功工资)×20%。
住院治疗的应提供有效证据,包括诊断证明、出院结算单、病历等。跨月住院,首月要提交住院证明手续,出院后提交诊断证明、出院结算单、病历。凡不能提供以上手续人员,应办理请事假手续,如不办理则视为旷工。
5.3.2非住院治疗者:实际出勤天数达不到应出勤天数的,除按规定扣除当月休息日与延时加班费和绩效工资外,再加扣的工资数额=(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当月应出勤天数×病假天数×扣除比例。
工龄
扣除比例
工龄≤10年
40%
10年<工龄≤20年
35%
20年<工龄≤30年
30%
30年<工龄≤40年
25%
工龄>40年
20%
非住院治疗的应提供病假条、病历、与个人治疗疾病相关的购药凭证,如不能提供所需病历、购药凭证按照事假处理,扣除工资。产前假、产假和产后假期间,按照《关于规范福利项目的管理办法》执行。
当月工资扣除后,不足缴纳个人应承担的保险的,在次月工资中补扣;因连续休病假工资中无法扣除个人应缴纳保险的,由人力资源科与财务部门共同核实欠缴金额,由其所在单位通知其个人缴纳至财务。
5.3.3长期病假:非住院人员连续休病假1个月及以上的,住院人员连续休病假2个月及以上的,应发工资均执行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包含见习期学员,见习期学员执行集团规定)。
5.4 事假:员工休事假期间,按照事假天数扣除工资,扣除工资数额=(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月应出勤天数×事假天数。当月工资不足扣除个人应承担的保险的,在次月工资中补扣除。全月请事假的扣除当月全部工资,且社会保险个人及单位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5.5 旷工:旷工1天及以内者,扣除当月(岗位工资+年功)的30%;旷工1天以上3天以内者,扣除当月(岗位工资+年功)的60%;旷工3天及以上者,当月岗位工资和年功全部扣除,且社会保险个人及单位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5.6 探亲假:未婚员工探父母、已婚员工探配偶和探父母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5.7 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医疗期满后,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安排伤残等级评定,依据评定结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5.8 婚假、丧假、护理假: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加班费等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 工作程序和考核规定
6.1 各单位必须于每月2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度的《考勤表》和《考勤月报》、《xxx月份加班费分配明细表》电子版报送到人力资源科,书面版经逐级签字后于5日前报送,不按时报送按考勤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6.2 企管科奖金造发完毕将明细表提供给人力资源科并入工资中发放。
6.3 工资的造表
人力资源科根据考勤月报对全公司人员的工资进行造表。各单位统计必须协助造表,并负责本单位各项工资数据的核对。各单位统计未按规定协助造表对其罚款10元,核对数据不准确罚款20-50元。
6.4 其它相关事项
6.4.1通报罚款、企管科扣分款、个人欠款、出差补助等需要在工资中造发的项目每月4日前报送到人力资源科。不按时报送,每迟报一天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6.4.2有计件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需在每月的8日前将工资造发的有关数据证明经相关单位审核后报送至人力资源科。不按时报送,每迟报一天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加尿素人员工资、装卸费等外包人员工资表每月12日前逐级签字后报送到人力资源科。
6.4.3 员工工资折号变更后及时报本单位,由统计统一报送人力资源科。因工资折号报送不及时或错误而影响工资发放,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7 相关文件
集团薪酬管理办法
8 相关记录
8.1 考勤表
8.2 工资表
8.3 考勤月报
8.4 xxx月份加班费分配明细表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闫怀杰20130727 房修刚20130727 孙海兵20130820 20130820
请、销假管理规定
LXHG-WH-C-RZK-004—2013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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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规范人员管理,使全公司人员请、销假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所有在岗正式员工。
3 职责
3.1 各单位科长(或主任)负责本单位人员请假手续的审批。
3.2 办公室负责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的审批和手续办理。
3.3 人力资源科负责职工工伤停工医疗期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确定,负责收集各单位人员的请假单,并监督考核各种假期的实施情况。
3.4 人力资源科每月2日前对上月缺勤15天以上人员公示。
4 请假程序
4.1 事假
员工因事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科长(主任)签字批准;三天以上、十五天(含十五天)以内由单位领导签字同意,经分管经理签字批准;请假十五天以上除按以上程序执行外,还必须经经理签字审批。请假七天及以上人员要持请假单到人力资源科备案。(劳务派遣人员请假由单位负责人签批)。
4.2 病假
员工请病假签批手续与事假相同,住院请假时,要持诊断证明和请假单经医务室审核签字,出院后及时报送出院结算单、病历,并到人力资源科备案。非住院请假时,要持请假单,病历,与个人治疗疾病相关的购药凭证并经医务室审核确认后到人力资源科备案。医务室签字时要认真审查住院手续和购药凭证,对于有疑问的长期病假人员,人力资源科和医务室要到医院或其家中现场调查。对于情况不实的,取消病假工资,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4.3 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
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到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然后到人力资源科备案。
4.4 探亲假
员工休探亲假须事先填写员工请假单,提供所探望人员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加盖当地派出所印章。请假单位领导和分管经理签字同意、人力资源科审核、经理批准后到人力资源科备案,并按规定天数休假。
4.4.1 员工父母或配偶户口所在地与我公司直线距离在150公里以外者可休探亲假。
4.4.2 员工探父母:未婚员工每年一次,已婚员工四年一次,可休二十天,另加路途天数。
4.4.3 员工探配偶每年一次,可休三十天,另加路途天数。
4.4.4 未婚员工探父母、已婚员工探父母、已婚员工探配偶的路途费给予全额报销。
4.5 请假七天以上人员期满要到人力资源科销假后上班。
4.6规范化值班人员第二天值班时休班时要办理非正常出勤。中层干部值班休班由分管领导签批。
5 考核
5.1 干部员工无论请假、出发等,必须提前办理有关手续,填写请假单或非正常出勤表。员工请假或出发由单位负责人签字,中层干部由分管经理签字。请假不办理请假手续,视为旷工,每天罚款100元,办理请假手续但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对请假人罚款50元,并对考勤员罚款20元;出发不办理手续,每天罚款10元。
5.2 员工请假手续的审批,按级别有不同的权限,各单位在严格把关的同时,不能将一定期限的假别,分成若干期限进行降级审批,否则对休假人员每天罚款10元。员工请假天数超过审批人的权限,每超一天对休假人员罚款10元,对审批人员罚款20元。
5.3 请病假不能提供所要求的手续及未经医务室确认的按事假处理,并对请假人员罚款10元。
5.4 请假七天及以上的人员不到人力资源科备案,对请假人员罚款20元;期满后不到人力资源科销假而上班的,对请假人员罚款20元。
5.5 连续旷工七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十五天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6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7 相关记录
7.1 请假单
7.2 职工非正常出勤情况报告表
7.3 缺勤台账
7.4 病假职工请假单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闫怀杰20130727 房修刚20130727 孙海兵20130820 20130820
劳务派遣工管理制度
LXHG- WH-C-RZK-005—2013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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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工管理,调动其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有劳务派遣工的管理。
3 职责
3.1 各用工单位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工的增加申报、管理和二、三级安全及技能培训。
3.2 人力资源科负责办理劳务派遣工招收手续及相关费用的管理。
3.3 安全科负责对劳务派遣工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培训。
4 工作程序
4.1 劳务派遣工的招聘
4.1.1 凡用工单位需用劳务派遣工,须提出人力资源需求申请、人员数量及条件等,经单位负责人、分管经理签字(特殊用工需经经理签字)批复后交人力资源科。
4.1.2 人力资源科采取统一招聘和需求单位自主联系相结合的方式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无论何种方式用工,都必须到人力资源科登记备案。
4.1.3 劳务派遣工原则上要求是男性,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50周岁,特殊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大于55周岁。根据工作需要招聘女工时,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应聘人员应提供有效原始证件。
4.1.4 人力资源科或其它相关部门对劳务派遣工进行面试(必要时进行笔试),合格后到县防疫站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由人力资源科登记并开具派工单,派遣工持派工单到安全科进行一级安全培训。
4.1.5公司级培训考试合格安排到用人单位进行二、三级安全培训、上岗。
4.1.6用工单位在派遣工报到三日内必须向人力资源科电子版及书面形式报送新进人员定岗信息。
4.2 派遣工的辞工
4.2.1派遣工辞工必须提前半个月向工作单位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公司,未经批准离开公司的可以按照旷工处理。
4.2.2派遣工辞工必须在辞工单上签字,用工单位当天把辞工单交到人力资源科(复混肥系统电子版报送人员辞工情况,月底前报送书面辞工单)。
4.2.3派遣工无故不到公司上班按旷工处理,其旷工辞工单上至少三名同事签名证明。
4.3 派遣工的转岗
4.3.1因工作需要劳务派遣工跨部门调动时,必须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或公司领导协调,但必须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凭派工单用人单位方能接收并安排工作。没有派工单安排劳务派遣工上岗的,视为私招用工;如因工作需要,派遣工部门内部岗位变动时,电子版当天向人力资源科报送《岗位变更申请表》,三天之内经分管经理批准后书面报送《岗位变更申请表》。迟报的按报送日期对变岗人员进行调岗,且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元,不报者一经发现有人员岗位变动,对单位负责人每人次罚款50元。
4.3.2劳务派遣工辞工后一年之内复工的,不再查体,但必须提供照片和身份证明。
4.4 劳务派遣工的管理
4.4.1 各单位不得擅自私招用工或让别人顶替,一经发现,当事人辞退,扣发当月费用,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没有派工单安排劳务派遣工上岗的,视为私招用工。
4.4.2 劳务派遣工归所属部门管理,主管单位对本单位劳务派遣工的劳动纪律、安全、考勤等负责,单位负责人要安排人员按时对劳务派遣工进行点名考勤、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等。
4.4.3 劳务派遣工必须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相关规定处罚。
4.4.4劳务派遣工离开公司后,本单位三日内必须将劳务派遣工名单报人力资源科。否则,每人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元。
4.4.5新上岗的劳务派遣工工作必须满一周,用工单位方为其造发劳务费;当月工作不满一周辞工者不予造发劳务费。
4.4.6 劳务派遣工达到要求的年龄(以身份证为准),一律辞退。
4.4.7 月底提前两天,各单位将最新的劳务派遣工分布台帐电子版发送到人力资源科,且确保人员姓名、岗位、进公司时间、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准确。如发现台账与现有人员不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4.5 劳务派遣工劳务费用
4.5.1装车、码垛,卸车、上料、拉煤等劳务派遣工劳务费按相关规定执行包干计件费用;按月或日发放费用的劳务派遣工劳务费按经理审批的标准执行。
4.5.2 为保障劳务派遣工劳务费的准确、按时发放,各单位必须严格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考勤,于每月3日前将考勤表送人力资源科,并且按照出勤和完成工作量如实造费用,经单位负责人、分管经理、企管科等相关部门逐级审批后交人力资源科。人力资源科汇总、审核经经理批准后转财务科进行发放。
4.6 福利待遇
4.6.1公司劳务派遣工享受就餐补助,具体标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2 享受公司规定的其它劳保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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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修刚20130727 房修刚20130727 孙海兵20130820 20130820
关于规范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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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规范工伤上报程序,加强工伤人员的管理,明确工伤医疗期,快速办理工伤认定和报销医药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第五化肥有限公司所有在岗正式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善后管理。
3 职责
3.1 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工伤的申报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办理。
3.2 安全科、办公室、人力资源科、相关单位负责人负责工伤的调查核实。
3.3人力资源科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负责协助劳动部门办理工伤认定和医疗费报销事宜。
4 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
4.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 患职业病的;
4.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2.3 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3.1故意犯罪的;
4.3.2醉酒或者吸毒的;
4.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5 工伤上报程序
5.1 员工在公司内出现工伤事故,值班长(工段长)要及时通知本单位负责人,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出现工伤事故,本人或其家属要及时通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及时通知分管经理,并且组织人员到现场。要在定点医院(阳谷县人民医院、中医院、鲁西骨科医院)或国营医院救治,在私人医院救治的,劳动部门不予报销医疗费用。特殊情况在非定点医院急救的,在抢救完脱离危险后,要转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
5.2 单位负责人要在工伤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将《工伤事故报告表》报人力资源科。
5.3人力资源科及时电话通知劳动部门,并上报《工伤事故快报表》。
5.4人力资源科和安全科根据《聊城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及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确定工伤停工留薪期。
5.5 受伤员工单位负责人根据确定的停工留薪期办理正式请假手续,经分管经理、经理签字后到人力资源科备案。
6 工伤认定和待遇
6.1 《工伤事故报告表》和工伤医疗期经逐级审批后,公司初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6.2 工伤医疗期内,原岗位工资不变,公司为其代扣、代缴保险金,但不享受延时工资和月度激励奖。
6.3 县劳动部门到公司调查情况时,当事人、现场人员、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要给予配合协助,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6.4 收到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报告后,当事人要将住院证明和医药费清单(发生交通事故的还要提供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和证明)提供给人力资源科,人力资源科到工伤保险处办理医疗费报销事宜。
6.5 如果经劳动部门确认不是工伤的,以劳动部门结论为准,原确定的工伤医疗期视为病假,扣除所发的工资,各项保险金全部由本人承担。
6.6工伤职工住院,按照公司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6.7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凡是公司安排职工进行护理的,护理人员工资照发,护理人员生活补助费为县、市级每人每天10元,省级20元。
6.8护理人员的陪护与安排由公司根据工伤人员伤情发展确定。
6.9工伤职工治疗期间车、船费和护理人员的外出车费、住宿费公司报销。
7 其他规定
7.1 员工在公司内违反安全劳动纪律造成工伤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2 发现工伤事实歪曲、相关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7.3 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送相关资料的,每迟报一天,对责任人罚款10元。
7.4 工伤医疗期满后,要按时到公司人力资源科报到。人力资源科根据人员配置和员工身体状况重新分配岗位,或到原单位工作。
7.5 工伤员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否则,视为停工留薪期终止。到期后不到公司上班或办理请假手续的,将按旷工处理。
7.6 工伤员工及其家属要配合医院和劳动部门办理住院手续并接受治疗,服从医院安排,否则出现劳动部门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8 相关文件
8.1 工伤保险条例
8.2 聊城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9 相关记录
9.1 工伤事故报告表
9.2 工伤事故快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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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秀芳20130727 房修刚20130727 孙海兵20130820 20130820
干部动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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