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2024年新版司法考试答案解析.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8406800 上传时间:2025-02-12 格式:DOC 页数:73 大小:108.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4年新版司法考试答案解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3页
2024年新版司法考试答案解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3页
2024年新版司法考试答案解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3页
2024年新版司法考试答案解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3页
2024年新版司法考试答案解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窗体底端司法考试真题答案解析【试卷二】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项选择、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答案】D【考点】罪刑法定标准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解析】罪刑法定标准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要求不为罪”,“法无明文要求不处罚”,该标准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怎样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详细体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怎样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要求。选项A了解正确。依法治国

2、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对社会的治理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故法律必须明确,刑法是刑事领域对什么是犯罪,对犯罪怎样处罚的详细要求。因此,能够说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选项B了解正确。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依法制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预防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利益。罪刑法定标准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说与心理强制说。三权分立说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因此,罪刑法定充足体现了权力制约。选项C了解正确。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刑

3、法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选项D了解错误。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法律没有要求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处罚。我国刑法第三条要求,法律明文要求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要求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假如依照“网民的意见”判决,不但违背了罪刑法定的标准,也会减少法律的权威性。2.【答案】D【考点】犯罪的概念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要求,将妇女、小朋友卖往境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小朋友是

4、指以出卖为目标,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小朋友的行为之一的。本题中,孤儿院将38名小朋友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收取所谓的“中介费”,实际上就是变相的买卖小朋友,侵害了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因此,依据我国刑法的要求,该单位主管人员与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受到刑罚处罚,以体现我国法治社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标。3.【答案】D【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解析】依照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成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选项A说法正确。若甲没有将被害人的衣服点燃,被害人就不会为灭火而跳入河中溺水身亡。因此,甲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备因果关系。选

5、项B说法正确。倘若没有乙的放火行为,被害人就不会冒死冲入大火中,也就不会被烧死。因此,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备因果关系。选项C说法正确。丙在高速公路上将被害人推下车,才导致被害人被背面的车辆轧死。因此,丙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选项D说法错误。虽然丁的行为给被害人的身体导致了伤害,但被害人的死亡是其自己的行为所致,并不是因为丁的伤害直接导致的。因此,不能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答案】C【考点】刑事责任能力【解析】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识别和控制能力。识别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成果与意义的能力,而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行或者不实行特定行

6、为的能力。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要求,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导致危害成果,经法定程序判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不过应当责令他的家眷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据此可知,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导致危害成果,经法定程序判定确认的,才不负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甲能认识到自己杀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且,其也懂得杀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只是因为自己患抑郁症想自杀但没有勇气,因此希望通过杀人获刑达成死亡的目标,并将该行为付诸实行,不属于该条要求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此,甲应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负担刑事责任。选

7、项D错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要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能够免去处罚。据此可知,甲存在自首情节,能够(而非“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能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因为其存在自首情节,而不是因为其患有抑郁症。5.【答案】D【考点】犯罪故意的认识原因【解析】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要求,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成果发生,因而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原因和意志原因两个方面的内容。犯罪故意的认识原因是对犯罪组成客观事实特性的认识,详细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对犯罪客体或

8、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2)对行为性质的认识;(3)对危害成果的认识。选项A说法正确。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包括对其行为的内容、作用的认识。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是否包括对违法性的认识?这是一个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依照我国的实践情况,一般来讲,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因而具备社会危害性,自然也会懂得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严禁的。因此没有必要把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以预防行为人借此逃避制裁。因此,一般来讲,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选项B、C说法正确。认识某种犯罪客体的事实情况,是成立某种犯罪故意的条件之一。假如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不也许具备该种犯罪故意

9、。因此,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淫秽的物品并且具备牟利的目标,否则不成立本罪。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选项D说法错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掌握的是国家秘密或情报,而故意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但倘若不懂得对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而提供的,也许成立故意或过错泄露国家秘密罪,而不是不成立任何犯罪。6.【答案】C【考点】过错犯罪【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要求,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以致发生这种成果的

10、,是过错犯罪。因此,过错犯罪必须以犯罪成果的发生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否则,仅有过错而没有危害成果的,不成立犯罪。选项B说法正确。过错犯对成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的,也不是放任的,成果的发生一定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选项C说法错误。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要求,过错犯罪,法律有要求的才负刑事责任。因刑事责任只有在刑法中才有要求,因此,这里的“法律”仅限于“刑事法律”,而不是泛指任何法律。选项D说法正确。过错犯罪是因行为人的过错导致的,犯罪成果的发生不是行为人希望的成果,这与故意犯罪中行为人积极追求或放任不一样。依照刑法的主客观一致标准,法律对过错犯的处罚一般比与之对应的故意犯刑事责任较轻。7.【答案】A【考

11、点】合法防卫【解析】解题核心是搞清出题人的意图(所问为何),不要受合法防卫既有定论观点(必须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的影响。题干交代案例中,甲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有防卫认识),出于义愤袭击乙(非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无防卫意志),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产生了合法防卫的效果),假如合法防卫没有防卫认识要求(观点)或仅有防卫认识要求(观点),则甲的行为均能成立合法防卫(结论A);一旦合法防卫有防卫意志的要求(观点和观点),则甲的行为便不成立合法防卫(结论B)。8.【答案】D【考点】被害人承诺【解析】被害人的承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能够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

12、,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备处罚权;(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备了解能力;(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排除犯罪的成立;(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成果发生时,被害人在成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本来的承诺无效;(6)经承诺所实行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9.【答案】B【考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解析】选项A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下同)第三条第一款要求,被判处

13、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成或者赦免以后,在4月30日此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组成累犯,合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要求;不过,前罪实行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组成累犯,合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要求。本题中,甲实行前罪时不满18周岁,其是否组成累犯,应合用修正后第六十五条的要求,即合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要求。选项B正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要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选项C错误。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要求,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合用死刑。本题中,甲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应合用死刑。注意,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而不是

14、审判时。选项D错误。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对第六十五条的要求,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成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过过错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据此可知,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组成累犯。10.【答案】D【考点】缓刑【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要求,被宣布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觉判决宣布此前尚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消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觉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要求,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可知,被宣布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

15、应当撤消缓刑,将前罪和后犯的新罪进行数罪并罚。另外,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如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够宣布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布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体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布缓刑对所居住小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可知,合用缓刑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行为人被宣布缓刑后,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阐明其人身危险性严重,有再次犯罪的危险,难以改造,不符合缓刑的合用条件,不得再次宣布缓刑。选项B说法正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宣布缓刑,能够依

16、照犯罪情况,同时严禁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选项C说法正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二条要求,将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合用缓刑。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犯罪集团,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合用缓刑。选项D说法错误。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三条要求,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布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小区矫正,假如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要求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布。据此可知,在本次修改中删除了本来由公安机关考查的要求。11.【答案】A【考点】走私犯罪【解析】选项A正确。走私淫秽

17、物品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走私的是淫秽物品,否则,不成立该罪。刑法的定罪量刑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标准,因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一般光盘走私,其不具备走私淫秽物品的目标,故当其逃税数额较大时,成立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而不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走私刑事案件详细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要求,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要求,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选项C错误。走私不是贩卖的必通过程,贩卖不是走私的必然成果,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吸取关系。选项D错误。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要求,对以暴力、胁迫措施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

18、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要求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要求处罚。12.【答案】D【考点】洗钱罪【解析】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种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起源与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起源的行为。选项A说法正确。因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就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行的侵犯财产的犯罪,其实行的侵犯财产罪仍然能够组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选项B说法正

19、确。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性质认定错误并不影响该罪的组成,只要犯罪所得仍然属于法律要求的七种犯罪,都能够成立洗钱罪。选项C说法正确。实行洗钱犯罪的是下游的人,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死亡并不妨碍追究实行洗钱行为的人的刑事责任。选项D说法错误。能够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共有七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对该七类犯罪应当了解为七类犯罪,而不应当了解为七种罪名。贷款诈骗为金融诈骗中的犯罪,只因单位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因此,对单位实行贷款诈骗的行为以协议诈骗罪进行处罚。但其犯罪行为本质上仍然是对银行贷款的诈骗,为其所得实行洗钱行为的,

20、成立洗钱罪。13.【答案】C【考点】自伤行为的认定【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要求,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选项B说法正确。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协助有责任能力的人自伤的,并非是行为人自己积极的去故意伤害被害人,应视为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因此,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选项C说法错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要求,投保人、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要求处罚。据此可知,只有在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伤残,同时又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才数罪

21、并罚。而对于六十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具备自己的主观意识,能够判断行为的成果,其实行自伤的行为属于自己的意志选择,因此,对于唆使六十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当然,假如被保险人自己以骗取保险金为目标实行了自伤行为的,仍然能够组成保险诈骗罪。选项D说法正确。父母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义务去救助其未成年儿女,倘若对其自伤行为放任无论,依据放任的成果能够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遗弃罪。14.【答案】B【考点】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解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被组织的对象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并且,经

22、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选项A错误。被组织出卖的必须是活体器官,假如组织出卖的是尸体器官的,不组成本罪。选项B正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要求,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要求定罪处罚。选项C错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并不要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标,只要行为人实行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即可组成本罪。选项D错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的情形只有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三种行为,对于行为实行者

23、实行的欺骗行为是骗取器官提供者捐献器官,而不是出卖器官的价格。15.【答案】C【考点】敲诈讹诈罪与偷窃罪【解析】敲诈讹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标,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数次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与抢劫罪区分的核心在于暴力胁迫的程度不一样,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须达成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而敲诈讹诈罪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本题中,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其并不是使用暴力直接夺取,而是希望通过用裸照威胁的方式达成获取财物的目标。因此,不组成抢劫,而组成敲诈讹诈罪。敲诈讹诈罪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实行了敲诈讹诈的行为,但因为外界原因的制止导致其没有成功讹诈

24、到财物。本题中,甲只是将乙、丙二人送上车,还将来得及实行敲诈,因此,应成立预备而不是未遂。同时,甲到了乙宅后,发觉乙宅无人,于是拿走乙的现金,应成立偷窃罪既遂。综上所述,甲的行为应成立敲诈讹诈预备与偷窃罪的既遂,数罪并罚。16.【答案】D【考点】偷窃罪【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要求,将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数次偷窃、入户偷窃、携带凶器偷窃、扒窃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尤其巨大或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5、选项A错误。扒窃并不要求以携带凶器为前提。选项B错误。扒窃的对象没有对体积的要求。选项C错误。扒窃不以数额大小为判定标准,不过刑事犯罪之因此追究其刑事责任,本质上一定是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达成了值得用刑罚处罚的程度,否则不成立偷窃罪。选项D正确。入户偷窃会破坏住宅的安宁,也许对住宅内的人组成威胁。因此,入户偷窃时,没有偷窃数额和偷窃次数的限制,即可成立偷窃罪。17.【答案】D【考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解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措施掩饰、隐瞒的行为。选项A错误。受贿后使用受贿所得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

26、行为,仅以受贿罪论处即可。选项B错误。乙明知他人去实行抢劫,而为他人的抢劫行为提供协助,即协助他人将用于实行抢劫的汽车更换车身颜色。因此,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理与偷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有关刑事案件详细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要求,实行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要求的行为,事前与偷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偷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因此,丙的行为应成立抢劫罪的共犯。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理与偷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有关刑事案

27、件详细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要求,明知是偷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为其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18.【答案】B【考点】非法持有毒品罪【解析】选项A错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依照我国的法律要求,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才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选项B正确。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第三者为直接持有时,行为人为间接持有。选项C错误。持有毒品者并非

28、所有者时,无须懂得所有者为谁,只要持有者懂得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即可成立犯罪,是否懂得所有者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选项D错误。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持有是贩卖的当然成果或必经阶段,因而属于吸取犯。19.【答案】D【考点】行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行贿罪是指为了谋取不合法利益,予以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为了谋取不合法利益,即取得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白酒和金币的行为,组成行贿罪。选项B说法正确。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题中,乙没有为甲谋取利益,也没有收甲送的白酒,

29、对于金币的事情也不知情,因此,不成立受贿罪。选项C说法正确。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属于对向犯,在一般情况下,行贿方与受贿方均成立犯罪,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一方行为成立犯罪时,另一方的行为也必然成立犯罪,仅一方成立犯罪的现象也是大量存在的。本题中,甲虽然有行贿行为,但乙并没有受贿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实际接收甲的贿赂。因此,甲成立行贿,但乙不组成受贿。选项D说法错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行为人具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或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合法利益的故意。本题中,保姆既没有这种犯罪意图,也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合法利益,因此,不能成立本罪。20.【答案】A【考点】徇私枉法罪【解析】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要求,

30、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偏护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情节尤其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题中,法官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的证据,认定赵某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因此,应成立徇私枉法罪。21.【答案】D【考点】取保候审、公平正义【解析】选项A错误。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要求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本题中,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

31、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要求,对李某与王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做法并不包括实体问题,不体现实体公正的要求。选项B错误。“效率”强调的是有关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时候,应当遵守法定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责任,提升办案效率。本题中,评价的是公安机关对李某和王某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问题,不包括公安机关办案时限的问题。因此,不体现追求效率的要求。选项C错误。执法为民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要以人为本。强调的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强调的是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满意的问题。而本题中,评价的是公安机关对不一样的被执行对象采取不一样的取保候审的方式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不包括是否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

32、益及是否让最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问题。因此,不体现执法为民的要求。选项D正确。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首先;正义是指公正,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本题中,李某与王某是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公安机关以为二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很好,决定对他们均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此做法对二人来讲是公平的,没有偏袒任何一方。同时,因为李某和王某的经济情况不一样,为了使二人公平的享受取保候审的待遇,对李某采取了确保金的确保方式,对王某采取了确保人的确保方式。这充足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的要求。22.【答案】C【考点】刑事诉讼上诉权【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要求,被告人

33、、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能够提出上诉。据此可知,自诉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上诉权。选项C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要求,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祈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祈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回复祈求人。据此可知,被害人对判决不服的,只能祈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不能自己上诉。选项D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要求,附带民事诉讼的当

34、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能够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据此可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上诉权。23.【答案】D【考点】管辖【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要求,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刑诉解释第五条要求,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杰克和赵某是共同犯罪,杰克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全案都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4.【答案】D【考点】回避【解析】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要求,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能

35、够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能够当庭申请复议一次。本题中,被决定回避的是审判员李某,因此,若李某对回避决定不服,能够申请复议。25.【答案】D【考点】证据的分类【解析】言词证据是指体现为人的陈述的证据。而凡是体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备证据价值的书面文献,即以实物作为体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在法律要求的几个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是言词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重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重要事实的证据。选项A错误。用于伪造、变造国

36、家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和工具属于物证,即实物证据;且该设备不能独立证明张某实行了犯罪行为,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故属于间接证据。选项B错误。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也是实物证据,间接证据。选项C错误。张某有关实行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言词证据。但张某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其是否实行了该犯罪行为,因此,该证据属于直接证据,而非间接证据。选项D正确。判定结论是公安司法机关为了处理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任具备这方面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判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属于言词证据。又因为该判定结论不能直接证明行为人是否实行了伪造行为,故属于间接证据。26.

37、【答案】B【考点】证据规则【解析】选项A错误。传闻规则是指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照的规则。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属于传闻。选项B正确。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结论。选项C错误。补强规则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选项D错误。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27.【答案】D【考点】证据的审查判断【解析】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要求,凡是懂得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体现的人,不能作证人。据此可知

38、,虽然被害人有生理缺陷,但假如其所认知和体现的事实是其具备认知和辨别能力的,则其陈述就能够采信。选项B错误。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人提供的对被害人不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而非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要求,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署名或者盖章。由此可见,见证人能够署名也能够盖章,而不是必须署名。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要求,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眷,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署名或者盖章。假如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眷在逃或者拒绝署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据此可知,搜查必须制作搜查笔录

39、,仅有凶器而没有搜查笔录,也不能证明凶器的起源,一律不得采信。28.【答案】B【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析】刑诉解释第八十九条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布此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布此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能够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吴某在一审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其要想取得民事赔偿,就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9.【答案】D【考点】期间的计算【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三款要求,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

40、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断审理。中断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断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要求,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要求,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要求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要求,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判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储地点,阐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41、,要求重新判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依照详细情况,以为也许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一样意的,应当通知理由并继续审理。依照前款要求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出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30.【答案】B【考点】通缉【解析】检察院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能够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本题中卢某已经闻讯逃匿,下落不明,因此,单在我市范围内公布通缉令很也许无法找到,故通缉的范围应扩大,而不应再限于我市范围,因此,应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另外,通缉

42、令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公布,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公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公安机关公布通缉令。31.【答案】D【考点】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救助【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要求,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假如不服,能够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祈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通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能够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人民法院。选项A错误。应由作出不起

43、诉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选项B错误。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相对应的法院能够直接收理被害人的起诉,而不是受理其申诉。选项C错误。对于被害人既提起申诉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的起诉后应向人民检察院送达“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起诉的通知”,人民检察院接到该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将诉讼文书和有关的证据材料移交人民法院。选项D正确。被害人提出申诉后又撤回的,仍然能够直接向法院起诉。此前的申诉对法院受理案件没有影响。32.【答案】D【考点】集中审理标准【解析】集中审理标准,又称为不中断审理标准,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

44、诉讼标准”。该标准的内容之一就是法庭组员不可更换。对于法庭组员因故不能继续审理的,应当由一直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代之。假如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能够替代,则应重新审判。选项A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一条的要求,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据此可知,陪审员是不能担任审判长的。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在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之外另行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的,案件应当重新审理,而不能继续审理。33.【答案】A【考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理【解析】选项A正确。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求第十条第一

45、款第(一)项要求,被告人在实行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由少年法庭受理。本案中,赵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应由少年法庭审理。选项B错误。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求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假如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通过本院院长同意,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本案中,案件起诉到法院时赵某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因此,应公开审理。选项C错误。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求第十九条要求,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

46、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统计在卷。本案中,在开庭审理时赵某已经年满18周岁,无须再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选项D错误。一般情况下,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是一致的。本案中,开庭审理时,赵某“已年满18周岁”,这里已经没有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了,因为被告人因年满十八周岁取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4.【答案】A【考点】合议庭【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深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要求第七条第(一)项要求,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能够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有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组员应当参加。本案是该市第一起醉酒驾车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因此,审判长能够提请庭长组织有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3

47、5.【答案】D【考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解析】陪审员决定第九条要求,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阐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36.【答案】B【考点】死刑缓期执行的限制减刑【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要求(简称死缓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要求,下同)第二条要求,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能够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能够提出上诉。据此可知,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必须经被告人同意才能够提起上诉。选项B正确。死缓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要求第三条要求,高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专区 > 司法考试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